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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下面是相关的范文,快来看看吧,欢迎欣赏与借鉴。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主要负责人)
登 记 号 □□□□□□□□-□□□□□□□□□□□□□□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表1 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生部卫办发[2002]117号《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1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1所有制形式分类性质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表1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1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7、表2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表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表2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表3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表3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2、表3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表4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表5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5、.表5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出院人数
平均开放病床数
16、表5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17、表5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8、.表5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
19、表5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
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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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1、条件: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2、申请期限:无
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实际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主要包括自有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章、财务章印模原件,用作备案;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要包括自有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 。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4、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主管税务所、分局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所、分局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1、接受申请:主管税务所、分局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2、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 主管税务所、分局
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所、分局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所、分局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所、分局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主管税务所、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税务所、分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注销
注销机构: 主管税务所、分局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注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1、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2、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所、分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转交审查机构处理。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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