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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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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总结1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意见》(豫政办(2021)1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级卫生服务设施,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三)目标任务。2021年底前,全区30个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21年底前9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到2021年,10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值班、出诊、巡诊等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市级医疗机构。
(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三)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的建设。
(四)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协助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政策宣传等;负责收集、统计、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开发区卫生办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有自然村的行政村设置一村两室。
(二)乡村医生人员配置。按照每千人口配置1—1.2名乡村医生,人口较多或者有自然村的行政村适当增加;有两名乡村医生以上(含两名)的行政村卫生室必须有一名女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区卫生办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区卫生办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自2021年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基本条件,由乡卫生院报开发区卫生办审批后,聘用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乡村医生,聘用的乡村医生可在全乡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
(三)强化职责管理。乡卫生院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明确,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区卫生办、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乡卫生院统一管理。
(四)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区卫生办统一组织,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
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设置,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同时,乡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以乡带村的一体化管理,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提高。
(五)严格绩效考核。按照《河南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具体指标》要求,乡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挂钩。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由区卫生办组织乡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考核结果经区卫生办和财政局审定后,由乡卫生院通过银行直接划入乡村医生个人帐户。
(六)提高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利用民康公司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和配送。
(二)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长效补偿机制和养老政策
(一)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服务获得收入。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5元,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合理补助。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工作量的30%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经绩效考核后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三)政府定额专项补助。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下,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
(四)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在区卫生办备案并且持有乡村医生证(不含村卫生室下挂人员)、到65周岁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依照河南省卫生厅“51111”培训计划,选派乡村医生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培训。制定农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信息网络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农村基层应用。区卫生局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摸清并动态掌握辖区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进行大专学历教育。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总结2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依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严格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
(六)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八)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依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xx—20xx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九)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十一)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
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依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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