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活动总结范文
不知不觉中一个快乐有趣的活动又告一段落了,我们既增长了见识,也锻炼自身,为此需要认真地写活动总结了。现在你是否对活动总结一筹莫展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防暑降温活动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防暑降温活动总结1
近日持续高温,炎热难耐,民政办多管齐下,认真做好敬老院的防暑降温工作,并组织检查小组每日对各敬老院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抽查,保证五保老人安全度过酷暑。
一、保持院内环境整洁。
要求敬老院及时清理院内垃圾杂草,打扫老人宿舍,消灭蚊蝇老鼠,消除杂物异味,另外也积极保持老年人居室通风安静、清洁卫生,做好室内的防暑降温,合理的关闭门窗,经常通风换气,适当延长老年活动室开放时间,组织开展适合老人的纳凉活动,并对老年人的衣物勤换勤洗,预防皮肤病的发生。
二、配备清凉设备。
在宿舍、活动室和食堂内为老人配备了微风扇、台式风扇、空调等清凉设备,并对原有电风扇、空调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转,使老人们在清凉的环境里悠闲度夏。
三、保证卫生、科学饮食。
及时调节饮食安排,专门为老年人准备了温软易消化、清淡而富有营养的食品和饮品,适当搭配新鲜蔬菜水果、瘦肉和豆制品,并常备清热解暑药品,同时引导老年人注意科学规律、定时定量饮食,防止过饱过饥。另外敬老院严禁购买和使用腐烂变质食材,同时增加绿豆汤等降温凉茶供应。
四、做好防护措施。
准备了止痒水、清凉油、百消膏等防暑降温药品并且及时发放到了老人手上使用,发现中暑病人,采取措施,及时就医,防止老人中暑发生意外。
五、加强防暑知识宣传。
为敬老院印发了防暑知识手册,要求敬老院对老人进行防暑知识宣传,手把手教会老人中暑后如何进行自救和互救。
防暑降温活动总结2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为应对夏季高温天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夏季防暑降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高温天气工作休息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
日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认真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防暑降温活动总结3
目前,我市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认真做好我市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周密安排,落实工作责任。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各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加强相关技术力量配备,合理安排人员、优化服务流程,提高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服务质量,及时上报职业性中暑确诊和疑似病例信息。
二、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措施落实。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各用人单位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作业特点,认真落实防暑降温各项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应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1、日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
3、日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因工作性质、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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