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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消防安全知识
仓库消防安全知识1
一、防火安全一般知识
(一)火灾的定义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 5907-1986)将火灾定义为: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二)火灾发生的必要条件
发生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氧及氧化剂)、火源,即火的三要素。这三个要素中缺少任何一个,燃烧都不能发生和维持,因此火的要素是燃烧的必要条件。在火灾防治中,如果能够阻断火三角的任何一个要素就可以扑灭火灾。
1.可燃物:无论固体、液体、气体,凡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它氧化剂起剧烈反应的物质,叫可燃物质。
2.助燃物质(氧及氧化剂):凡能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叫助燃物质。
3.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叫火源。分为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
(三)火灾的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 5709-1985)的规定,将火灾划分为以下四类:
1.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灰烬,如木材、纸张、棉、毛、麻、塑胶等火灾等;
2.B类油类火灾:是指液体火灾及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原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是指气体火灾,如天然气、煤气、甲烷、乙烷、氢气火灾等。
4.D类火灾:是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锂火灾等。
通常把由电器走火、漏电打火引起的火灾称为电器火灾。
(四)仓库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1.仓库作业中对取暖、加热、照明、电气等设备的运行或维护保养不当;
2.对可燃或易燃物品的使用、运输或保管不善;
3.没有按规定做好使用明火的防范工作,库内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棒等;
4.电气设备、线路负荷过载或陈旧,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
5.缺乏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已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未按要求及时整改;
6.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7.人为破坏等。
(五)仓库防火主要措施
1.防火的基本原则是提高警惕性,严防坏人破坏,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卫制度,加强防火教育,普及消防技术知识,加强责任感,克服麻痹思想,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的发生。
2.仓库应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和水源。库区内禁止带入易燃品,并严禁吸烟,库区作业必须用火时,应严格按用火管理制度进行申报审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派专人负责监督。
3.各种电器设备均须符合安全要求。
4.库区应与生活区隔离。
(六)灭火的基本方法
1.隔离法:将燃烧物及其周围的可燃物隔离或移开,燃烧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
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域,使燃烧物缺少助燃物质而停止。
3.冷却法:冷却燃烧区的温度,使其下降到可燃物质的燃点以下,燃烧就可停止。
(七)消防器具和灭火给水装置
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地配置灭火器具和灭火给水装置,对仓库初起火灾进行有效控制,使其不蔓延。
1.灭火器
①泡沫灭火器。适用(AB类火灾)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或其它易燃液体的火灾。分为化学泡沫灭火器和机械泡沫灭火器,现化学泡沫灭火器已淘汰。
机械泡沫灭火器使用方法与干粉灭火器相同。
②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扑救电气、精密仪器、油类和酸类火灾,不能扑救钾、镁、钠、铝等物质的火灾。
使用时,一手拿着喇叭筒对准火源,另一只手打开开关,二氧化碳即可喷出。
③干粉灭火器。适用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油漆、有机溶剂、天然气及设备火灾。
使用时将喷嘴对准火源,拔出插销,提起圈环,压下压把,干粉即可喷出。
2.灭火给水装置
主要指能保证消防所需用水的给水系统。在没有消防水道管网的区域,应设置水池,消火栓(地上、地下)其布置应保证在每一个着火点有不少于2个水头来进行灭火。在消火栓附近配置水泵、水龙带、水枪,供消防灭火使用。
有的大型仓库和危化品仓库还设有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淋的灭火系统,在遇到火灾时能自动报警和开启喷淋装置把火扑灭或减小火势。
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仓库的'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贯彻各项消防法规,为仓库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安全保障。
1.仓库主任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仓库各工作场所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岗位人员,为各场所、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做到库内的防火安全工作层层、处处、时时有人负责。
3.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4.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仓库保管员应做到消防安全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懂人员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期火;会组织人员逃生。
6.仓库应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仓库保管员应熟悉的防火安全制度主要有安全责任制度、防火防爆制度、危化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用火审批制度、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以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等。
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品储存通则》等法规、标准执行。仓库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和储存条件,仓库周边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专人管理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仓库储存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火灾危险程度,将仓库储存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危险性,提供安全储存的条件、设施,并进行安全管理。
2.仓库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危险化学物品存储点、配电房、桶装库房等。
3.普通仓库不得储存运输甲、乙类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如需临时存放和运送则必须符合和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4.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进行出入库核查登记。
5.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6.仓储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库房存放垛与垛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墙间距不小于0.3米,堆垛顶与屋架下弦或吊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消防通道不小于1.5米,库房内尽量不要超量贮存,便于人员疏散和消防灭火。
7.不得存放无品名、无标识、不明性质,不知危险性的物品,如发现此类物品应及时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8.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应设专人负责安全。
9.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10.润滑油等非甲、乙类容器(桶)的存放。
①露天存放时桶应卧放,双行并列,桶底相对,桶口朝外、向上,垛高不宜超过三层,层间加垫木。
②库内容器应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桶口靠走道一侧。
③入库桶身应清洁,桶盖严密,无渗漏并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码垛、标志清晰。
11.库内与大门相通的主要通道和其它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8m,以便检查、搬运和疏散。
12.库房大门一律采用外锁外开。
13.库房内不得用可燃材料搭建办公室、休息室和寝室。
14.仓库应保持防火分隔,不可随意破坏或在防火墙、楼板上打洞,破坏防火分隔。
15.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安全隐患,方准入库。
16.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17.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1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来管理;
②应根据储存物品的化学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③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有专人进行测温、观察,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④每种危险化学品应标明物品的名称及灭火方法,不得超量储存。
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收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收发货。
19.毒害品、腐蚀品等物品的储存安全要求:
①毒害品包装严密完好,单储单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酸类、食品、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
②腐蚀物品、容器能适应耐腐蚀要求,严密不漏,氧化性酸应远离有机易燃物品,酸类腐蚀品应与氰化物、H发泡剂、遇水燃烧品、氧化剂隔离,不宜与碱类腐蚀剂混储。
20.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上级安全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21.库房应进行每日巡回安全检查,除规定的每月安全检查外,还应在不同季节、暑天和汛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有记录和防范措施。
(三)气瓶储存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严禁储存充装压力超过气瓶设计压力的气瓶。
2.气瓶与其他危险化学物品不得任意混放。(间隔距离不小于10米)
高压气瓶分类储存规定
4.易于发生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平时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储。气瓶使用后应留有剩压,以防第二次充装时因无压而渗入杂质,引起事故。
3.有毒气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如氢与氧、氢与氯,氯与氨等气瓶)。
5.气瓶入库一律不准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滚拉,更不准将瓶阀对着人身。
6.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否则不得在地面滚动;乙炔气瓶绝不准在地面滚动。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渍应立即抹干净,否则不得入库。
7.气瓶仓库应阴凉,通风良好,库内不得有热源,明火。满装气瓶不得受日光曝晒,也不宜受风吹雨淋,库温超过35℃时,应有降温措施(如冷水喷淋),早、晚开库门、窗通风降温。
8.气瓶仓库地坪宜为不发火地面,应平整。
9.气瓶应平卧放置,顺向一个方向,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堆放不应超过五层,并有防止滚动的措施。有固定框架的气瓶可立放,但不应倒置钢瓶。
10.退库的空瓶不得全部放空,应留有余压;余压应为2公斤力/厘米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公斤力/厘米2。故退库空瓶应逐一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11.气瓶应按规定漆色、标明字样和色环、附件齐全(瓶阀、瓶帽、胶护圈)、不超过检验期限(检验合格证),否则不予接收入库。
12.发现有漏气部位,应将瓶移出库外,即时堵漏处理。
13.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严禁使用明火或非防爆灯。
14.搬运气瓶时,操作人员的工作服、手套、装卸工具上不应有油污。
15.灭火时应站在上风处,可用水冷却钢瓶,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16.气瓶应建档,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7.氧气、乙炔瓶的使用必须由合格的焊工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四)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自燃物品的储存管理
对于含油脂的物品如油纸、油布、油绸等,尽可能散开后放在货架上,以免大量堆积时氧化发热而燃烧。其它要求与易燃固体的一般防火要求相同(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第4类第2项自燃物和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其他具有自燃危险性的一般可燃物)。
2.遇湿易燃物品的储存管理
①库房应位于地势较高、通风干燥的地点,暴雨及迅期间应保证库房不进水,库房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门窗应有阻止雨雪进入的设施,室内不准设供水管、暖气管。
②库房应远离火源、热源。库房附近不得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质存在,应远离散发水蒸气或水雾的场所。
③货垛下方应有苫垫,垫高通常为15—30cm,货垛不宜过高过大,保证货垛防潮散热。库房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可采用电动空气去湿机或氯化钙吸湿剂来降低库房内的相对湿度。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
④包装必须严密,应经常检查包装是否泄漏,发现泄漏应及时采取措施。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倾倒、撞击,以防包装破损。
⑤雨雪天无防雨雪措施不准进行室外搬运装卸,用汽车、火车、船舶等运输时,应保证干燥,并具有良好的防火防潮设施。
⑥着火后一般用干粉、干沙、水泥灭火,灭火人员应戴防毒面具,尽可能在上风方向灭火。
3.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储存管理
①库房应阴凉、干燥通风,远离水源和热源,避免日光暴晒,还应避免酸雾等侵入。
②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库内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对某些特殊的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应根据物品储存运输的有关说明确定储存运输的温度和湿度,某些物品往往需要低温条件下储存和运输。
③包装要完好、密封、不得泄漏。
④货垛应稳固,垛底应有15—30cm的垫板,垛高一般不超过2m。
⑤装卸应轻拿轻放,避免撞击、翻滚、拖拉、抛掷等,以防冲击、摩擦引起分解反应发生爆炸。
⑥此类物质着火,可大量用水灭火。灭火时要防爆炸伤人。
(五)仓库电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安全规定。
2.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库房内除电器照明外,不得敷设其它动力线路,引进线路必须穿管,闷顶内不得敷设电线,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如需临时拉设电线,应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电工安装,使用后及时拆除。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并有防雨防潮装置保护。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动力电气线路及其插座应装在库外,使用机械装卸设备时,电源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
7.仓库电器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六)仓库装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2.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5.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手机和其它火种。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6.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7.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七)仓库火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仓库应当有规范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手机和火种。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等手续。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等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并应有切实的管理措施。在库区内工作的铲车、电瓶车、吊车等,必须有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4.库区内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纤维下脚、杂草及其他可燃物存在。
5.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应装设避雷设备;露天堆场应设独立的避雷针,每年在雷雨季前,进行检查,保证安全有效。
6.运输易燃、可燃商品的车辆,应将商品用篷布封盖严密,并有押运人员途中监护。装卸商品时,应严防拖拉、摔撞等野蛮操作。
7.仓库维修间清洗机床、机器、机具的清洗液,不得使用易燃液。如使用柴油等可燃液时必须保证安全,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库区内应配备的灭火器数量和种类应与扑灭储存物资火灾相适应,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仓库消防安全知识2
一、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消防工作是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不可缺少的。外贸仓库的消防工作旨在保证进出口商品和物资安全、顺利地出口和进口,以达到其出口换汇、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之目的。如果我们对消防工作不予以足够的重视,一旦发生火灾,将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各级领导必须增强防火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
二、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我们同火灾作斗争的经验总结,也是仓库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预防为主”,是指要把预防摆在消防工作的首位,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取得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动权。“防消结合”,是指在做好思想,组织和物资准备的基础上,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作出反应,把火灾扑灭在未成势之前,并把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防”与“消”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达到一个目的两种手段。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切不可偏废。
三、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教育。
做任何工作都不能离开群众,仓库消防工作亦然。只有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才能把消防工作变成群众的实际行动。进行消防宣传的主要内容是:消防工作条例、仓库防火规章制度上级通知、通报、火灾案例、消防应知应会及义务消防队伍的训练、演习内容等。教育的形式要生动活泼,为群众所喜闻乐见。具体可采用黑板报、墙报、漫画、广播、消防运动会、消防智力赛、消防知识测验,等等。
四、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种消防规章制度。
仓库的防火规章制度是以往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基本保证。因此,我们在不断完善这些规章制度的同时,一定要一丝不苟地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按照“十项标准”和仓库防火管理规定,逐项加以落实。特别对巡逻、备防、火种、电气管理、重点岗位和部位等的安全措施,要优先予以落实。在执行规章制度中,要突出一个“严”字,落实一个“责”字,狠抓一个“紧”字。
五、抓好组织落实,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义务消防队伍。
消防组织建设是仓库消防中的要害问题。因此,我们首先要从上到下建立一个消防体系,在各级外贸单位均应建立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设立职能办事机构。这样才能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上级的指示能得以贯彻,安全工作有人检查,发现隐患能得到及时处理。
此外,外贸仓库还要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义务消防队伍。在消防队伍中,可设立若干战斗小组,各小组要有明确的分工,以便使他们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训练和灭火中能互相协调,密切配合。为了使消防队能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外贸仓库要经常举办仓库主任(指挥员)和司泵员(主要战斗员)培训班。在培训班里,要反复学习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和火场指挥方法,以便提高指挥员的指挥能力和司泵员的战斗能力。
六、加强消防设施的建设。
扑灭火灾除了要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义务消防队伍外,还要有优良的作战武器。因此,我们必须根据仓库的规划、布局,建设若干水塔、水栓、水池,同时还要购置消防水泵,各种型号的灭火机以及锨、斧、钩、梯等消防器材。另外,还要注意设施和器材的配套,例如水缸与小水桶配套,沙池与铁锨配套,等等。此外,还要根据商品的.不同属性,配置上各种专用灭火机。在配置时,要求做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养护,要有合理分工。例如,水塔、水井、水池、水栓、水泵等重要消防设施和器材,应由仓库职能部门管理和保养;对分散在仓库其他地方的小型消防设施和器材应由各有关岗位上的人员负责管理和养护。有关人员要定期对设施和器材进行擦拭,防止损坏、丢失和锈蚀。仓库主任则应经常组织职能部门对库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便使设施和器材每时每刻都处于良好状态。
七、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检查的主要依据和内容是,公安部《关于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十项标准”》、《消防条例》和其他防火规章制度。检查的重点是:值班室、门卫、巡逻、备防、火种管理、电气管理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岗位。此外,还要检查义务消防队伍的素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及管理情况等。检查的方法可多样化:如,仓库组织自查;公司(地市局)组织互查、抽查和全面检查;也可在某一时期内突出一个检查重点。检查的间隔时间:班组每天一检查,仓库每周一检查,公司(地市局)每季度一检查,并要求把检查与每年的“三防”、“四节”、“十项标准”验收及评比先进单位结合起来进行。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各级要把检查的结果利用会议、简报或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同时提出改进的意见。
仓库消防安全知识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产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保卫公司财产安全及公司员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公司仓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公司仓库贮存着大量产品,是防火重点区域,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首位,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第四条 仓库部门领导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仓库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及时反映到公司,切实加以整改。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隐患熟视无睹,对防火工作指挥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应当追究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仓库部门领导为仓库防火负责人,建立安全小组,仓库负责人为安全小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保管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文件,组织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组织定期检查防火安全实施执行情况。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防范措施。
4、有义务有责任对工员进行宣传防火知识、灭火知识、火场逃生技能等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对新职工要做好上岗前的防火安全培训。
二、保管员职责:
1、负责仓库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4、每日检查库房安全措施,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做好火、电源管理,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发现火警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六条 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
第七条 库区若确需动用明火,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
第八条 产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对外来物品,更要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
第九条 仓库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条 库房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产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公分以上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60瓦以上的灯泡、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分闸,开关箱应设在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米,垛与墙之间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5米,储存物品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距离不小于0.3米,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
第十四条 氧气、液化气、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准露天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条 不准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有防止溅出火花的安全装置,不准在库区内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纸、杂物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各种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严禁挪用。消防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部门每月、仓库负责人每周、保管员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的重点是火源、电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建立档案,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人员奋力抢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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