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1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编班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编班。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场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教导处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学号”,并编制花名册,报送教育局,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场来我校就读,经教导处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并办理外地借读手续。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将学生“学籍卡片”学号到教育局消除。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体检表;
3、体育达标成绩;
4、学生成绩册;
5、毕业生登记册;
6、转学登记册;
7、优秀学生证明材料;
8、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
9、适龄学生花名册;
10、学龄前儿童花名册;
11、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除健康卡由校医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2、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3、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证,并分别登记归档。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上级关于学籍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在开学前一学期提前摸底登记形式,并将符合入学(年满6周岁)的新生通告家长,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负责安排班主任做好学生信息采集工作,编列正式学籍号。并将学生学籍信息按规定在9月前录入学籍系统。教导处进行审核。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花名册,上交学区。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
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并报学区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四、小学毕业
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学校要做好学籍系统中学生学籍变动工作。
六、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是学习过程评价与期末评价结合进行进行。
2、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
学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保障公平性:通过规范化的'流程,保证每个学生在学业上的机会平等。
2.促进教学:通过设定清晰的目标和评价标准,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推动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3.维护秩序:规定学籍变动和奖惩规则,有助于维持校园秩序,防止混乱。
4.保护权益: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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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修订:定期评估和修订学籍管理制度,适应教育环境变化。
2.培训与宣传:对师生进行学籍管理规定的培训,提高知晓度和执行力。
3.技术支持: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学籍管理效率,确保数据安全。
4.监督与反馈:设立监督机制,收集反馈,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5.定期审查:对学籍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旨在构建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学生学籍管理体系,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5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6
一、入学
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二、注册
1、起始年级注册学籍。一年级学生信息由“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导入录取结果,并在上海学籍系统中根据招生导入的结果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为学生注册学籍。
一年级学生在完成本市学籍注册后,系统将统一上报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全国学籍。
2、在校生注册学籍。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学籍管理员应为正常在籍(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进行学期注册学籍工作。
3、转入注册学籍。
(1)已取得全国学籍并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校管理员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发起转学申请,完成转学的学生即完成注册。
(2)未取得全国学籍但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为其申报学籍,完成申报学籍后即完成注册。
三、学籍号管理
在籍学生的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
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将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下发,其中“G”打头和“J”打头为正式全国学籍号,“L”打头为临时全国学籍号,正式和临时全国学籍号均可以办理各项学籍业务。“G”和“J”打头的全国号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上海市学籍号根据区教育局要求,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进行编制。
四、转学
转学全面实行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操作转学流程。转学条件的要求按《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1、本市范围内转学流程。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通过上海市学籍系统打印“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盖章。学生及其家长持信息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到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学校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完成“发起转学”操作,学校在接到转入方发起转学信息后,应在15日内完成确认操作。转学流程30日内未完成操作,将自动结束(即系统内转学不成功)。转入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实际情况另行走流程。
2、转入本市就读流程。
(1)已取得全国学籍的学生。由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学生转出学校出具学生在全国学籍系统内的基本信息(必须包括学生姓名、证件号、全国学籍号、转出学校所属省份以及当前状态等)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至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行政部门同意后,学校应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完成“发起跨省转学(跨省就学)”操作,“发起跨省转学(跨省就学)”后90日内未完的系统将自动结束相关流程(即系统内转学不成功)。转入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实际情况另行走流程。
(2)未取得全国学籍的学生。由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全国学籍号的`书面申请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至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区行政部门同意后,学校应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完成“申请学籍”操作,“申请学籍”后90日内未完成流程或申请全国学籍号驳回的,流程将自动结束(即系统内申请不成功)。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实际情况另行走流程。
3、转出本市就读流程。
(1)本市转出到外省市就读。由学生及其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通过上海市学籍系统打印信息表并盖章,转出学校须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完成“离校”操作。
(2)其他离开本市就读的学生(包括离校未告学校具体原因的学生),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且联系不上的学生,学校应在上海学籍系统完成“离校”操作。
(3)未向本市学校申请转出且离开学校未超过3个月的学生,如上海学籍系统中显示外省市已发起该生跨省转学(跨省就学)信息的,学校应主动联系家长确认是否转出并及时在系统内进行操作。15日内未进行操作的,系统将自动结束相关流程(即系统内转学不成功)。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籍系统中由外省发起的跨省转学或跨省就学的业务。
五、休学、复学
休学、复学的要求按《义务教育法》、《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xx]7号),执行,并由学籍管理员在网上完成休学、复学的操作。
1、申办主体:学生监护人
2、申办条件:
①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学生;
②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学生;
3、所需材料:学生监护人申请由区县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疗伤证明;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请提供有效护照;
4、申办时间:每学期开学前一周
5、办理程序:
①由学生和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区教育局义教科备案;
②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并报区教育局义教科备案;
六、学籍信息核对及更新
1、学生信息不符合规范的处理。学校学籍管理员要及时处理学籍系统中不符合规范的学生信息,问题数据的学生将影响学生的电子学生证制作、毕业证制作等应用。
2、学校及学生基本信息核对及更新。学校学籍管理员应每学期核对一次学校信息及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系统中学校及学生学籍信息应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7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对于维护校园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学生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
1.确保教育质量: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保证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
2.维护学生权益:清晰的规则能防止任意性决策,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3.培养自律意识:制度约束有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
4.提升学校形象:一套完善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反映学校的管理水平。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8
为实施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学籍管理系统,实现学籍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数据处理效率。
2.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学籍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并能正确执行相关规定。
3.定期审查与修订:根据教育政策变化和社会需求,定期评估并修订学籍管理制度,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4.强化监督与反馈: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度的执行。
5.家校合作: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让他们了解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共同参与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将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障每一个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9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规范教育秩序:通过统一的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保障教育公平。
2.保障学生权益:确保每个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防止歧视和疏忽。
3.促进家校合作: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增进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4.提升教育质量:通过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跟踪管理,及时调整教学策略,提高教学质量。
5.社会监督基础:为社会公众提供透明的教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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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学初各班必须上报学籍
2 、学生入学,凭户口办理手续,由班主任注册后方可入学。
3 、后转入学生必须持转学证,学籍卡,入学通知书由校务处注册办理手续后方可入学。
4 、学生因病休学要有医生休学报告书(医院证明)。经校务处批准。到中心学校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期限不超过一年)休学后一般不能提前复学,有特殊原因提前复学须经医院证明。
5、学生转学要家长当面报告原因,并办理转学证。经中心学校备案。待要回回执后发给学籍卡。
6、每学期初学生学籍管理人员必须查清学生人数,及时填写学生变动情况登记表,掌握在校生的情况。
7、对于学籍需要变动的学生。要有齐全的.手续,学籍管理人员方可办理此项业务。
8、班主任必须与学校紧密联系,保证所报学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学生学籍的正常管理。
9、学生学籍由班主任认真、如实填写,按时交学校统一妥善保管。
10、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学生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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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 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12
一、学籍号管理制度
(一)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
20xx年8月22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此前,一些地方对学籍的规定管理不够严谨,出现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后,学校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申请学籍号,杜绝“虚假学籍”、“重复学籍”等问题。
他介绍,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二)将有助管理“高考移民”
杜柯伟表示,此前学籍管理主要在地方教育部门,随着城镇化加快,流动人口增加,出现了与当前流动学生学籍管理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加之当前出现的“高考移民”、大城市择校、随迁子女就读、留守儿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困难,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电子学籍系统。
(三)可跟踪择校状况变化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介绍,将实现对学生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注册、日常管理、毕业升级、招生入学、统计分析等功能。从应用上讲,可以通过对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观测,了解到类似于择校问题的现状及变化。
20xx年10月底前全国将完成中小学生信息采集录入。采集工作将采取家长签字、修改留痕等技术手段,可实现逐级核查、永久追踪,从技术上防止随意修改学生学籍信息。
(三)北京20xx年下半年将衔接全国系统
对于中小学生的学籍号,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北京就对学生实行了一人一号,后续正考虑和教育部的全国系统进行衔接,计划在20xx年下半年完成。
在此前北京的学籍系统中,学生标志是依据学生特定身份信息生成的,如身份证号,这个原则在北京和全国系统是一致的。“北京先期实行的号,会统一替换为全国号”,届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就可以与全国系统进行数据传递共享。
该负责人表示,北京的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实行了近10年,在学籍管理、考试报名、课改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广泛应用。20xx年按照教育部部署,已基本完成全国学籍数据的增补和核对,系统对接技术准备已完成,上周北京自建系统已接受教育部的评审。
二、学籍号管理规定
20xx年8月5日,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教育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的学籍号。
通知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xx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的学籍号。[2]
通知还要求各级教育机构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等)、学籍异动(转学、出境学习、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死亡等)的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告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学区内各小区及学校门口公示栏中,同时对户籍在本学区内的新生发放“新生入学报名告知书”。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课程中心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上海市小学学生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务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6、班主任根据要求填写好学生电子档案网上信息(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然后由课程中心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课程教学部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入手续,由课程中心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四、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毕业
学校学制为五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后,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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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各项流程的具体操作步骤,减少误解和纠纷。
2.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学籍信息的电子化,提高管理效率。
3.定期培训:对教师和行政人员进行学籍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理解和执行到位。
4.家长参与:定期召开家长会,让家长了解学籍管理政策,增强家校共识。
5.监督与评估:设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执行,不仅关乎学校的日常运作,更是对学生权益的保障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因此,必须重视并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以实现教育的公平、高效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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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审批权限及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引用标准及规定
《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标准》
3、一般规定
3.1凡是进行有一定危险环境与条件下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行业所做出的规定、制度。
3.2在作业前必须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申诉作业理由,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等。同时编写专向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作业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必要时要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3.3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检查所用工具、防护设施,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作业;作业时最低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进行监护;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3.4进行重大危险作业(如攀登烟囱、开挖深基坑、密闭管内作业等)的人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作业。
3.5未考取特种作业工作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殊作业。
4、危险作业范围及审批权
4.1下列危险作业须经安全管理部批准,计划经营部备案:
4.1.1进入低矮、狭窄、黑暗或含有害气体的地下电缆沟、暖气沟、储备仓、罐、下水道进行作业。
4.1.2在距离含有废气、燃油、氨气、氧气、氯气等易燃易爆物质和气体的设备、仓库、管线十米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解决有毒有害气体储罐、管网的泄漏问题、保温工程时。
4.1.3易燃易爆及密闭金属容器(包括装酸的)槽、罐、管道等的切割及焊接作业。
4.1.4从事接触有严重毒害物质的作业。
4.1.5横穿铁路及在铁路两侧五米内的施工工程。
4.1.6横穿马路及在马路上的施工。
4.1.7从事各类工程施工爆破作业。
4.1.8三米以上无保护设施的登高单层作业。
4.1.9 380v以上的带电作业,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及电缆附近的电工施工作业。
4.1.10起吊二十吨以上的设备或物体。
4.1.11高大建筑物及金属构架拆除工程。
5、危险作业证申请手续
5.1凡需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事先必须申请危险作业证或写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对擅自批准或进行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必须严肃处理。
5.2危险作业必须有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5.3危险作业证应根据情况一式四份,批准单位、备案单位、作业单位各一份,以备存查。
5.4对重大危险作业,除经上述部门批准外,还必须由批准单位报请总经理批准,并由批准单位监护作业。
5.5对经常性的危险作业,可经一次审批即可,但遇作业内容和防护措施改变或负责人、监护人更换时,应重新申请。
5.6危险作业应于作业前三天办理申请手续,遇节假日、下班后以及突然性的危险作业或抢修等特殊情况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报请安全管理部与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次日向有关部门补报备案材料。
5.7危险作业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知该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不离开作业现场。
5.8外包工程除登高作业外,其它各危险作业,由分公司通知配合队伍执行。
6、危险作业前的准备
6.1做好与本危险作业有关单位及受影响单位或人员的联系。
6.2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和有经验的指导人员,重大危险作业还必须有现场救护人员,并做到作业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安全监护人员等分工及职责明确。
6.3对参与作业的各种人员讲解作业内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关防护问题及意外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6.4必需的安全设施及工具的准备。
7、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7.1保证安全作业的注意事项。
7.2防止发生事故的具体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7.3意外情况发生时,采取的补救方法和处理方法。
7.4发生意外人员事故时的救护措施。
7.5操作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8、危险作业六个“不准干"
8.1没有危险作业证不准干。
8.2不指定总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不准干。
8.3不同有关部门联系好不准干。
8.4作业中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准干。
8.5组织不严密、措施不可靠、不落实,作业人员操作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准干。
8.6油罐、爆气管道、氧气设备、管线动火时,分析不合格不准干。
9、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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