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技术学院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1-05 07:08:1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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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技术学院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工贸技术学院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转学工作程序,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转学工作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xx〕100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转学条件

  第二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二)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可,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第三条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我院和拟转入高校共同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统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章转学程序

  第五条我校学生转入其他学校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4月或10月,由申请转学学生本人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

  (二)学校审核。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信息公示。教务处将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的学生转学信息在学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院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材料向拟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四)行文备案。若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且两校同意,由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学生申请转入学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办理转学。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按照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其他高校学生转入我校程序:

  (一)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于每年4月或10月将所在学校校长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交我校教务处。

  (二)教务处会同学校招生部门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证明材料等审核通过后,将材料转送学生拟转入二级教学院系审议。

  (三)二级教学院系审议通过后,教务处将有关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四)对拟转入我院的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拟转入二级教学院系及专业名称,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毕业资格应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在原学校专业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学校学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学分不足或课程不予进行学分互认的,应予补修。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xx〕100号)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粤工贸院〔20xx12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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