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20 09:08:19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集锦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集锦15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所辖的查干湖渔场、新庙泡渔场、库里渔场和余热鱼苗繁殖场。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区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各渔场负责。

  第五条、各渔场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渔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七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八条、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一查干湖大水面三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出船。新庙泡、库里泡水域四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出船。

  第九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十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一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渔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层层签订岗位目标。

  第十二条、各渔场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各渔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四条、各渔场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培训班,对职工进行和培训,保证从业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各渔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渔场都要组建安全检查员队伍,并且作用发挥得好。

  第十七条、各渔场要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装备和救援物资。

  第十八条、车、船在行驶中工作人员禁止打闹,生产船只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

  第十九条、封冰期间禁止非管理车辆在湖面上行驶,(“冰雪节”期间除外),冰上从事渔政管理、冬网作业的'车辆要按本单位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严禁擅自行驶。

  第二十条、各种车辆、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驾。

  第二十一条、对居民区和一些重要场所的安全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电工要随时对辖区线路和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排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各渔场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针对本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利用广播、宣传单、墙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做到不在大风天倒灰及在户外吸烟动火,采取大风天升防火旗、传防火牌、张贴消防标语,柴草垛要远离场居民区,防止发生火灾火烧连营。

  第二十四条、各渔场要做好防火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制订防火场规民约,组建巡逻队,建立值班值宿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五条、各渔场值班员及更夫要自觉遵守,加强四防工作,发现险情采取积极措施并及时向领导。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公司法人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动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岗位责任制

  (一)公司法人职责: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公司安全员岗位职责: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入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三)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作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二、安全生产业务操作流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产生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可、轮胎告示。要做到一日三检,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8、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

  9、单位负责人定期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10、定期抽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法则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

  11、定期跟车送货,了确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

  四、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验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防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是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按照国家《机动车行车安全技术条件》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维护。

  2、车辆维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使用合格配件修理车辆,不得非法拼装车辆或承修报废车辆。

  3、车辆维修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合格设备对车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按要求建立和保存车辆检测技术档案。

  4、虚心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车辆维护监督。公司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车辆维护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车辆维护制度不落实的要责令其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5、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2)、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3)、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4)、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5)、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三、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2)、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3)、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用电安全管理:

  一是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是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三是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3)用火安全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二是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生产车间安全意识管理制度

  (1)、下班前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水电气,确保所有电源都已切断后方可离开。

  (2)、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4)、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七、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2)、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3)、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5)、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6)、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7)、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8)、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9)、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10)、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一、目的为加强对外来劳务人员和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场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务人员及项目、工程承包单位。

  三、职责

  1、负责招用和项目工程发包部门应对劳务人员、承包和施工单位在市场内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2、承包、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全体人员在市场内的生产、生活安全情况负总责。

  3、安全办负责对外来劳务和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控制过程

  (1)城内用工的管理用工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招工时,在签订用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并对录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招工部门必须组织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培训、场纪场规教育及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接受安全管理及检查、监督、考核。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未经有关劳动部门认可的,不准与其签订相关项目的承包施工合同。

  (2)工程项目发包的管理工程项目的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里明确双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并对承包施工单位进行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指导。

  发包部门在与承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必须组织承包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施工人员接受入厂前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并与市场签订《安全协议书》,否则不准入场施工。

  承包、施工单位,只有在获得有效安全资格认可的前提下,方可参加相关项目的投标。

  承包施工的法人代表,要对自己单位及其人员在市场内的施工安全负责,要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中日常的安全管理及与其它施工单位或市场相关部门的安全协调工作,并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承包施工单位及其全体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无条件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场规、场纪、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为保证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正常秩序,单项工程一般不准多单位承包,总承包单位若将工程二次发包时,要对二次承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二次承包单位同样要进行安全资格审查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否则不准开工,违者严肃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与其它施工单位在同一处交叉作业时,必须事先报告发包部门和安全办,并由发包部门组织协调,与相关单位签订同时作业安全、环保协议书,制定安全保证措施,负责安全保证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在作业现场指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承包施工单位因违反国家或市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等而受到经济处罚,其罚款金额将由市场财务部门从承包工程经费中扣除。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为全面落实“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规章制度;

  2、积极创建文明市场,做到场区整洁、环境优美、加强劳动保护、消除事故隐患,创造良好的经商环境。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由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4、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复审;

  5、安全员要结合专业特点及具体安全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6、各班组要经常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意识的教育,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提出安全要求;

  7、根据工作的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根据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安全控制。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控制;

  9、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劳保用品领用制度,对特殊工种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

  10、制定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用电防火措施;

  11、要经常利用标语、广告、广播、文件等形式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和安全意识教育,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2、要定期为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发放防暑降温费用并交纳缴纳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发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具体,执行认真,检查经常,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协助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推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本酒店具体情况,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管理组织。

  第二条负责制定酒店和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认真做好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记录。

  第三条组织、协助制定或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认真做好新职工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工作,每季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的培训、复训、换发证工作,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操作制度。

  第五条定期对酒店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协助解决问题,特别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各种机械设备作重点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六条发生重设备事故和因工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和处理,同时要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按期实现。

  第七条做好季节性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并按规定督促职工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发放保健食品;认真做好防汛防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第八条做好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协议的签定工作。

  第九条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十条及时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通报上月奖罚和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贯彻落实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开展的情况。

  第十三条酒店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配电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冷冻机房、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对检查出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应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如发现重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有权指令停止生产(或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按店规处理。

  第十五条对酒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劳动部门规定,做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送审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认真做好基建过程中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针对酒店的特点以及季节变化情况,对安全用电、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防寒保暖等工作,进行预防性的季节检查,并参加节日前的安全保卫检查。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第十七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以查制度、查隐患为内容,依靠职工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职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人为的事故隐患发生。

  第十九条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一般要求当天给予整改,凡事故隐患或苗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整改要及时,整改率达到100%的部门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整改不及时或低于100%的则给予一定的处罚。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的基本定义:

  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坠落高度基准面。

  3、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落到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着落点。

  4、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心最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的级别:

  1、高处作业高度在2m~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m~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单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外的高处作业,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审批手续和要求

  在登高作业前,必须按分级管理要求,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填写登高作业审批表。高处作业前必须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分级管理部门要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审批范围和权限

  1、登高在石棉瓦、纤维板瓦、玻璃钢瓦、油毛毡屋或棚以及长期被酸雾蚀和年久失修的房屋,登高二人以上(含二人),或登高5m以上(含5m)必须经店领导批准。

  2、登高一人在5m以下,由工程部领导批准。

  3、电工登高一人在5m以上,由电工主管批准;夜间登高,由酒店夜间经理批准。

  4、审批者必须对安全负责,应深入现场落实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指挥或监护。参加作业的人员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外,应互相配合协调,避免坠落事故发生。

  5、登高作业审批表由安全管理人员签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一式二份,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留底备案。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不准进行作业:

  1、作业人员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症、严重贫血、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缺伸张僵直及视力低差(近视600度)等禁忌症者;

  2、未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审批表的;

  3、露天遇雨、雷电、雾、严重冰冻、下雪和6级风的天气;

  4、没带安全帽,没系安全带和无人在场监护的';

  5、脚手架、梯子、跳板等登高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穿皮鞋、塑料底鞋、拖鞋及携带笨重工具的;

  7、平台没有固定防护栏,夜间没有足够照明的;

  8、临时性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通道跳板没有足够的宽度和强度的;

  9、石棉瓦、纤维瓦、油毛毡、玻璃钢瓦长期被酸雾蚀、年久失修等屋面,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10、高处作业周围的电源线没有绝缘遮拦;被登高的型机械设备、行车等没有切断电源的;

  第二十八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做到的安全要求:

  1、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必须戴好安全帽,帽带必须扣好。不准酒后作业;

  3、在离地面2m以上(含2m),无固定栏杆的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电工调换照明灯、熔丝除外,但使用的梯子必须有人扶好);

  4、作业面上下不准同时垂直作业;

  5、未经检查的简易屋面、玻璃棚、屋沿口、墙顶不准攀、踏;

  6、凡拆下的实物、需要安装的零部件和工具必须用专用工具传递,严禁任意抛上、掷下;

  7、竹梯严禁两人同时攀登或站立作业;

  8、高处作业地段,必须用红白旗或红白带划出禁戒线,严禁筏作人员入禁戒区内,凡有必要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站在竹梯上操作时,梯子底脚应装置防滑垫物,梯子与地面的角度保持60度左右。

  第二十九条需要经常在登高操作中使用的机械设备、空中管道、仪表、阀门等,应设置固定扶梯或操作平台,不准使用移动梯子。

  第三十条使用竹梯和人字梯的要求:

  1、梯子脚应有防滑装置(劳动车外胎包脚),人字梯中下梯档用8mm螺栓加固,上下用多股铁丝加固;

  2、竹梯上端加一根牢固的备用绳,使用时要用绳子系紧,防止操作用力时上端滑动坠落;

  3、梯子不能有缺档、开裂和霉烂、虫蛀现象,如有上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要及时处理掉;

  4、人字梯中间两侧应有长铁钩钩牢,防止突然张开或收拢;

  5、梯子长度不够时,不能用凳子、台子、箱子、桶等作为垫具使用,也不准将两只竹梯接长使用;

  6、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两脚受力面必须均匀;

  7、竹梯子必须专人扶牢,扶梯子的人不得离开岗位;

  8、梯子必须实行分级管理、编号、登记、造册、落实专人负责,不准到处乱丢乱放。

  动用明火作业的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为了防止火灾和事故的发生确保宾客和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酒店必须制订和落实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在禁止区域动火,必须提前24小时向保卫部门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三十三条保卫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派专职人员到实地安全检查,并要有书面记录。落实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才能批准动火。

  第三十四条动火期间保卫部门要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并随时注意各种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阻止动火。

  第三十五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劳动局下发的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二、三级动火,保卫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向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书面汇报,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动火审批手续,并指定2人以上专职人员现场监护。

  第三十七条凡未经保卫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在酒店动用明火者,一律视为违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造成重隐患事故者要处罚。

  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酒店工程、基建、动力等部门在发包工程项目的同时必须签订酒店装修改造工巢全协议书和承发包工巢全管理协议书

  第三十九条协议书一式五份一份送酒店工程部一份由承包单位留存一份报工程经理室一份送所在区劳动部门另一份存档

  第四十条发包部门应对承包单位进行店纪、店规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十一条发包部门要督促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挂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承包单位因工程需要动用明火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间双方必须要有监护人员监护

  第四十三条承包单位要严格贯彻酒店装修改造工巢全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和承发包工巢全管理协议书的条款

  第四十四条其他事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主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蚀品、放射物品、氧化剂等五类

  第四十六条任何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时必须指派专门车辆、司机和随车押运人员装卸时应妥善包装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摩擦、撞击、重击、重压和倾倒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装运夏季装运应尽量安排在早晨或夜间进行

  第四十七条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区别性质科学分类合理储存在非燃烧材料建成的干燥、阴凉、通风良好并具有防晒、防火、防潮、防高温的专用房屋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把油漆、酒精等化学危险物脾存在自己部门内任何地方;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通知酒店保卫部得到同意后才能存放但应受时间和数量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管理、保管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应严格执行验收手续发现标志脱落包装缺损、不严或重量误差等情况应立即上报部门领导妥善处理

  第四十九条库房使用明火检修设备时必须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还必须会同保卫部等部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为了教育员工遵章守纪,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奖罚制度。下列对象应受表扬和物质奖励:

  1、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2、及时发现隐患,避免工伤事故发生者。

  3、同违章行为作斗争或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者。

  4、事故发生后,奋力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者。

  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连续半年以上无事故的集体或个人。

  第五十二条下列对象应受到处分和罚款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部门、班组及有关人员。

  2、发生轻伤、重险肇事故的部门、班组及有关人员。

  3、瞒报事故者,谎报事故者。

  4、无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操作者和违章指挥者。

  5、违章操作者和违章指挥者。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员工在生产过程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进行调查、登记、统计上报,不得拖延隐瞒。

  第五十四条凡轻伤事故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必须按规定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及时报酒店工程部经理室。

  第五十五条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如发生重伤亡事故,必须保持现场,并立即报告酒店领导,同时配合有关人员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处理。

  第五十七条虽未造成重事故,但已构成险肇事故,应组织进行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五十八条对违安全操作制度,不遵守有关规定而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员工工作时间考勤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六十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并按照劳动部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妥善安排好职工休息休假,做到劳逸结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

  一、目的

  构建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要求,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企业的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所负责的工作和应承担的责任的一种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

  3.2到位标准

  在本制度中,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和活动的具体要求。

  3.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职责

  4.1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签发本企业各级责任制,对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2企业其他负责人负责对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3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负责责任制制订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各岗位员工的履职评估。

  4.4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企业及各部门领导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4.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编制、沟通与评估。

  4.6各班(站)长负责本班组员工岗位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五、管理要求

  5.1责任制的制订与发布

  5.1.1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作出责任制制订的决定。

  5.1.2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接受责任制制订任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计划。

  5.1.3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方案。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初稿的制订工作。

  收集汇总安委会成员讨论决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的修改工作。

  5.1.4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根据责任制制订方案,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制订、内部审查及员工意见征求工作。

  依据内部审查结果及员工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修改工作,并上报安全环保办公室。

  5.1.5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

  安全生产职责;

  到位标准;

  权限与义务。

  5.1.6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到位标准应包括:

  贯彻、落实政策法规的行动;

  组织,参加的`安全生产活动;

  执行安全生产的巡视,检查;

  参与风险评估研究;

  参与体系的内审;

  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置;

  对纠正行为的实施进行回顾;

  参加应急演练与救援;

  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回顾;

  日常事务包括与相关方沟通安全生产问题。

  5.1.7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收集汇总各部门(工段)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评审及修改,并传送公司行政人事部。

  5.1.8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责任制的复审及修改工作,并提交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1.9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企业安委会成员对责任制进行审定、签发。

  5.1.10审定后的责任制,应交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进行发布。

  5.2责任制的沟通

  5.2.1责任制沟通应遵循逐级沟通的原则。

  5.2.2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副职、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3企业分管副职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部门(工段)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4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分管副职、专责、班(站)长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副职、专责、班长,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5班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班组人员进行责任制沟通。特别关注新上岗、转岗的员工,确保每个员工理解、接受并履行其责任制。

  5.2.6各岗位人员均应熟悉并理解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有疑问时逐级向上反馈,上级应做好沟通和解释。各级人员责任制的沟通应做好记录。

  5.3责任制的培训

  5.3.1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应纳入部门级安全教育。

  5.3.2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部门自行组织。

  5.3.3安全环保办负责对各部室责任制培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5.4责任制的执行与评估

  5.4.1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履行岗位职责。

  5.4.2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对企业分管副职、分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3企业分管副职每年应对分管部门(工段)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4部门(工段)负责人每年应对分管副职、部门专责、班长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汇总本部门各岗位履职情况报送行政人事部。

  5.4.5班长每年应对班组员工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送部门负责人。

  5.4.6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评估结果,应向当事人进行反馈。

  5.5责任制的修订

  5.5.1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每年应结合岗位需求及履职评估情况,对企业各岗位的责任制进行回顾,对发现的问题或不足,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进行纠正或更新。

  5.5.2当部门或岗位职责发生变化时,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责任制修订建议,并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组织修订和更新。

  5.6责任制的考核

  5.6.1安全环保办公室结合岗位履职评估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考核参照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5.6.2各级岗位责任制的沟通应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六、相关记录

  6.1《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表》

  6.2《安全绩效考核表》

  6.3《培训记录》

  6.4《文件评审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公司的首要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兴衰成败,更关系到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为推动我公司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各级管理人员、班组的安全工作有目标、行为有规范、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目标的制定

  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企业的生产规模、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全体职工自身素质,特制定本安全目标。

  (一)目标

  1、工亡事故发生率:0人次/年。

  2、重伤事故发生率:0人次/年。

  3、全年实现“六为零”。即无工亡事故,重伤事故为零,无重大设备事故为零,无重大火灾事故为零,无重大交通事故为零,职业病发生率为零。

  4、本年度轻伤发生率实现比上一年度下降5%。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率为100%。

  (二)实现目标的工作内容

  1、公司布置的日常工作、隐患排查治理项目及重大安全工作。

  2、安监部门和公司检查中提出的整改事项。

  二、目标的实施

  1、坚持分层负责原则,公司总经理要自上而下地对安全目标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切实将安全目标落实到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及班组成员。

  2、安全处要监督各班组的目标完成情况,每月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奖优罚劣,制定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牵头,按月检查各班组目标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安全会上通报各班组目标完成情况,对下一步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三、目标的`考核

  1、各班组长按月总结每个责任人的目标完成情况,建立个人安全目标档案,作为个人平时或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

  2、公司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处要对各班组和个人每月或全年安全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肯定成绩,提出不足,并写出书面评价意见,作为班组和个人考核评价依据。

  3、由安全处负责收集各班组每月安全目标分析、考核情况,由总经理对本企业全年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1目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安全生产标准,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公司生产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员工。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签发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车间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3.2总经理和管理层人员要明确对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的承诺。

  3.3生产安全处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3.4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在年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和绩效测量。4内容与要求

  4.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1公司生产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公司领导层、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需制定适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1.3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达到如下要求:

  ①实用并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适时修订;

  ②要与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③要根据部门、班组、岗位实际情况,责任制内容要描述明确、具体、可操作性。

  4.1.4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

  4.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4.2.1公司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理解,特别是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4.2.2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车间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4.2.3各部门、各车间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措施,与部门从业人员签订“岗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4.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

  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

  和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关的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的培训。

  4.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

  每年不少于1次的评审或更新,保持适宜性:

  1)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符合性;

  2)与公司管理体制的协调性;

  3)所有责任制的可操作性。

  4.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考核期为一年。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车辆行驶证、营运证、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操作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必须到有资质的维修厂进行维护;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驾驶员要将二级维护电子报备单交到公司备案。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日常维护和检验

  营运货车日常检验是在驾驶对车辆实施日常维护基础上的一项强制措施。日常维护是指驾驶员在行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按照标准和规范对车辆进行的安全检视工作,日常检验是为保证日常维护落实到位而建立的检验制度。

  (一)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地方标准《汽车维护工艺规范》的规定,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同时建立货车日常检验(日趟检,下同)制度。

  (二)公司营运货车实施日常检验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建立和监督落实,驾驶员负责实施。驾驶员在对货车实施日常维护的同时,做好日常检验工作,并在《福建省营运车辆检验记录本》(格式见附件)中做好日常检验记录。

  (三)公司营运货车日常维护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汽车维护工艺规范》规定的项目和技术要求执行;日常检验的项目和技术要求按照下列内容执行。

  1.转向部分:横(直)拉杆、转向球销、转向节及臂应无损伤,球销无松旷;各部件连接齐全完好,锁止可靠,转向灵活。

  2.制动部分:行车制动系统工作正常,不得有漏油、漏气现象,各连接销齐全、完好、牢靠;驻车制动有效;气、液压仪表工作正常。

  3.传动部分:传动轴、万向节不得有松旷现象;各连接部位螺栓齐全、完好,紧固可靠。

  4.车架、悬架部分:不得有断裂和移位现象。

  5.轮胎部分:不得有严重磨损、破裂和割伤;轮胎气压符合要求。

  6.电气部分:前照灯、前位灯、转向灯、防雾灯、制动灯、后位灯、标志灯和危险警告灯安装牢靠,完好有效,刮水器工作正常。

  7.随车安全设施部分:配备三角木,灭火器等完好有效。

  (四)驾驶员在《福建省营运车辆检验记录本》的检验记录单上对检验情况做好记录,签名并签注日期。未经日常检验或日常检验不合格的营运货车,不得上路营运。

  (五)操作主管必须落实营运货车日常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驾驶员做好日常检验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检查人员应当在《福建省营运车辆检验记录本》中做好检查记录、签名并签注日期。驾驶员应当随车妥善保管《福建省营运车辆检验记录本》,以备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文件档案的管理,确保文件档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使其为今后工作开展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档案的管理。

  三、职责

  1、安保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档案的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3、各部门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档案的收集、归档和保管,并适时将安全生产档案上报公司安全职能部门备案。

  四、内容

  1、文件资料的收集

  安全生产文件档案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

  (2)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领导指示材料及会议资料等;

  (3)公司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材料、安全学习资料、住建指示材料等;

  (4)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5)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

  (6)供应商、承包商、施工单位相关材料等;

  (7)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记录等;

  (8)食品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等;

  2、立卷归档

  (1)、文件资料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立卷,保证的齐全、完整,能反映安全生产主要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2)、应根据文件资料的重要性,立案时间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进行时间整理、分类归档;

  (3)、安保部在每年1月份前对上年度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统一保存;

  (4)、各种文件资料按一定特征进行排列和系统化,应层次分明、编写页码、标定卷内文件资料目录;

  (5)、不同价值、不同性质的文件资料应当区别管理,单独立卷;

  3、档案保管

  (1)、档案应入架、科学排列,避免暴露和捆扎堆放;

  (2)、应采取防潮、防虫措施,防止档案损坏;

  4、档案借阅

  (1)、文件资料档案借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借阅档案要注意保护,不得丢失、损坏、涂改,要如期归还,到期不能归还者,要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2)、借阅的档案要注意保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公开、发表或转借他人;

  (3)、归还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当面查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本上注销;

  5、档案销毁

  对于过期并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必要时做好销毁记录;

  五、相关记录

  《文件档案清单》

  六、本制度由安保部制定并负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容纳人数,按照使用面积计算,人均不得小于1.2平方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当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每个包间均应当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路线图,设有10个以上雅间(包间)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个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备的安全使用实行重点管理。中餐厨房的抽油烟机、集烟罩、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60日清洗1次,清洗要有记录。餐饮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提供清洗服务,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操作间燃气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应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应按规定更换。操作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配备轻便式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千克(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二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或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不得设置电器开关及存放易燃物品、杂物,并有通风设施。气瓶间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八条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十九条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五)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三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并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散座和包间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未按要求使用液化石油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七)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设置在地下两层及其以下,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中对容纳人数要求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本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六)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定期清洗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

  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商场超市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

  商场超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商场超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超市的收银区域应当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每20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与文化娱乐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商场超市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商场超市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第十九条

  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商场超市库房设计、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内,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五条

  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当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鼓励商场超市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二十六条

  超市配置购物车的数量,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0辆。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配备50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商场超市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二十九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二条

  商场超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三条

  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商场超市应当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

  (二)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

  随着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公路施工机械设备大量增加,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机械设备使用保养和修理等环节的技术安全工作非常重要,只有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方法按规定保养,才能延长机械使用寿命,提高工作率,利用率,取得交好的.经济效益,因此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机械车辆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安全法规及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设置安全检查员,经常对机械车辆操作人员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章等不良现象。

  3、要求操作人员在机车设备运行前,必须对各自驾驶的设备制动,转向等重要部位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4、按照机车设备的保养规程,定期进行例保和一、二、三级保养、保持机车设备清洁,防腐除垢,坚固、润滑、调整等工作,充分提高完好率。

  5、严禁无证开车、酒后开车、开疲劳车、开故障车、驾驶室超员等不良现象,发现后,严格处罚,调换工作,以上行为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一切费用及后果由操作人员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4

  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九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为维护车间生产正常秩序,确保人力、物力的合理运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1、生产车间的员工必须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员工进入车间必须穿着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佩带服务胸卡和公司标志,并保持仪容整洁。

  3、上班时间员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串岗、闲逛,不得无故返回宿舍。待工待料期间在员工休息室休息待令。

  4、车间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5、自觉维护车间整洁卫生文明,严禁破坏车间文明卫生现象发生。

  6、员工必须维护车间各项设备和工具,按章操作,严禁违反规程乱用;下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班后维护,做到“工具归箱,设备复位,场地清洁”;上班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常规检查。

  7、配备齐全的车间安全防火设备,并定期维护调整,确保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人人皆知防火设备的放置位置,并熟练掌握使用技术。

  8、禁止无故到非本组工位或非本组维修的车辆中去。

  9、禁止无故启动汽车,包括启动汽车电器。

  10、上班时间,必须绝对服从统一调度。

  11、生产工作必须凭任务委托书进行。禁止任务委托书或随意扩大、缩小工单内容施工。

  12、进入车间送修车辆统一由维修顾问移位;任何员工未经准许,不得擅自开动车辆;非技术检验员和车间调度不得外出路试检验,没有驾驶证的人员不得移动车辆。

  13、上班时间尽量少打私人电话,属个人家庭紧急情况,说明情况后回复电话;属工作问题,经有关经理批准后可以回复电话。

  14、员工出入车间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发现可疑或特别情况时,门卫或有关管理人员有权监督检查出入员工。

  15、车间设备、工具未经公司批准,一律不得带出车间。

  16、员工在上班时,需外出办理个人紧急事情,须向车间管理人员请假。

  17、经公司批准的人员由车间主管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参观。员工不应主动找参观者攀谈。关于技术问题可以在车间经理同意下为客户解答。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5

  为全面贯彻区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社区结合全辖区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社区主任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的`副职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社区设专职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工作。

  二、宣传及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综合管理本社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工作规划、年度考核、奖惩办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工作负总责。

  三、综合协调管理本街道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工作,承担社区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办公室日常业务。负责本街道各类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信息。参与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协助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类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检查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中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督促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卫生道路车辆等安全条件的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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