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5 13:20:47 制度 我要投稿

义务教育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义务教育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义务教育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管理制度1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

(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

(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

(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

  (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

  (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

  (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

  (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

  (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

  (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

  (3)报教育中心审批。

  (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

  ①《诊断证明》;

  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

  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

  ①《健康证明》;

  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

  ③《休学证明》;

  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义务教育管理制度2

  根据《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宣传教育制度

  1、校园宣传。

  通过校园网、校园广播系统、校园专栏、板报、班会、家长会等形式,及时宣传有关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政策内容,最新进展情况及所取得成效等。

  2、社会宣传。

  学校每学期定期向学生家长发送公开信或告家长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3、课堂宣传。

  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课时间,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宣传营养知识和平衡膳食理念。每学期必须举办一次以营养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班会。

  4、专项宣传。

  组织开展征文评选活动,及时总结宣传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典型,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二、营养改善计划日常管理制度

  1、大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重大意义,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健康教育,开展“文明餐桌”活动,使学生养成安全、卫生、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3、配备好后勤管理人员和生活教师,并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管理服务和教育工作扎实到位。

  4、根据营养科学理论,结合学生实际,科学制订食谱,准确核定食品价格,为供餐提供依据。

  5、学校应坚持食堂卫生每天打扫、定期消毒,确保食堂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餐厅文化氛围浓厚。

  6、认真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的检查与指导工作。全面检查用餐质量、卫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营养餐配送分发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和处理。

  三、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

  1、学校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15天内,将在读学生花名册(电子文档)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花名册进入全区学籍系统审验后,下发核定享受营养餐补助的.学生名册,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后存档。

  2、认真做好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管理工作,实行周清、月结、期审计制度。

  3、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支付蛋、奶、肉、米、面、油、蔬菜及其他辅料食品的费用,坚决禁止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4、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不得销毁、丢失原始凭证,凡发生账务混乱、支付不合理等行为,将严肃查处。

  5、学校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和食品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公开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广泛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1、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食品采购除区政府统一采购外,其余食材、食品采购由学校考察市场后确定供货商以及价格,实行定点采购、定点供应。

  2、供货商配送食材、食品到校后,向学校收货人员出具本批次食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3、收货人应查看食品品牌、出厂日期、产地和保质期,查验是否有变质、过期、污染、劣质、破损、量少及以次充好的产品,清点食品种类和数量。拒收不合格食品和过期食品。

  4、查验完毕后,由供货商填写供货单,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完成食品交接手续。

  5、对配送的鸡蛋、牛奶、面包等食品及时进行一看、二闻、三品尝,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封存并及时向区资助中心报告。

  五、营养改善计划储藏室管理制度

  1、学校设置专用的营养改善计划储藏室,配备好储藏设备,保证室内干净卫生,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并设有防鼠、防蝇、防尘相关设施。

  2、严格加强对储藏室的管理与监督,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储存室。

  3、严禁“三无”食品入库,发现变质、污染、破损食品要及时处理,属于生产质量问题的立即报告,留存实物等待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4、各类食品及其原料必须存贮规范,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5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5、储存室物资实行“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并按此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式及位置。

  6、储藏室管理人员对物品的进、出,应当立即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办。

  7、储藏室管理人员下班离开前,应巡视储藏室门窗、电源是否关闭,以确保储藏室的安全。

  六、营养改善计划食品留样制度

  1、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2、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不少于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

  3、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并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作好留样记录,便于日后备查。

  4、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超过后方可倒掉。

  5、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七、营养改善计划预防食品中毒制度

  1、四季豆等蔬菜,必须煮熟煮透方能食用;马铃薯(土豆)发芽时,因芽内含有龙葵素,必须将芽彻底挖掉,才可进行烹调食用;剩余米饭如未冷藏,隔夜后不能食用。

  2、夏秋季多发细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食物加工消毒及炊具、餐具消毒。

  3、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出售间;注意炊事人员的思想教育,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4、食品仓库、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窗户应加装防护网。

  5、如怀疑有食物中毒发生时,应迅速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八、营养改善计划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

  1、食堂所有人员每年必须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2、食堂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或家族有传染病史的不得聘用。

  3、食堂从业人员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须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治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持合格的培训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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