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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摩托车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摩托车管理制度 1
(一)摩托车由公司统一安排购置,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报经公司领导审批,由总务部统一调配到各部门使用,使用部门须严格履行领用手续。
(二)摩托车的使用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使用者必须持有××市交通部门发放的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使用者不得擅自将摩托车交与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调配,并在技术上接受车队监督指导。
(四)驾驶员须爱护保管自己的摩托车,定期进行保养,如人为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视情节由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五)摩托车的各项费用统一由使用部门负责预算报支。大的修理项目,由车队统一安排并限指定厂家进行修理。
(六)凡违反本规定造成行车事故及损坏车辆,经济损失在200-500元者,扣发2个月奖金,500~1000元者扣发半年奖金,1000~5000元者扣发全年奖金和1~3个月的工资。
(七)未经部门领导同意私自出车发生事故后,其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不含保险费),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摩托车管理制度 2
一、凡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二、凡本小区(大厦)业主(住户)的'摩托车、自行车到地下室停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三、凡到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当车辆进入车场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车牌号与车牌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现场,否则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
五、外来摩托车进入地下车库,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在地下车库。
六、对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管理处概不赔偿。
七、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摩托车管理制度 3
一、巡逻摩托车主要用于atm机巡逻防范工作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作它用。
二、督察队负责巡逻摩托车的管理、调度和使用。使用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巡逻摩托车必须按期检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期未检、无保险的摩托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四、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小心驾驶,经常检查、定期保养,确保巡逻摩托车处于良好状态。
五、车辆发生小故障时,由责任人负责维修。如果有大的故障,需报上级领导审批,方能维修。
六、驾驶巡逻摩托车执勤时要仪容严整,佩戴执勤证,携带警棍、对讲机等执勤装备。遵守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
七、车辆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使用车辆,停车时要上好防盗锁,造成巡逻托车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巡逻摩托车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符合使用规定,落实专人专车专用,不得随意转借(让)他人使用。使用巡逻摩托车时,后座不准带除巡逻或保安之外的非工作人员,严禁车辆后座人员有侧坐、搂抱等损坏保安形象的行为,严禁将车辆牌照卸下或遮挡。
九、巡逻摩托车专门用于atm机专项巡逻防范活动,用于除巡逻外的其它工作用途必须经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公车私用或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
十、巡逻摩托车不执行巡逻勤务时一律由公司集中停放、统一保管。
十一、巡逻摩托车仅限于城区内行驶,如遇特殊情况(追捕犯罪嫌疑人或办理紧急事务)需要驶出辖区外,要经上一级领导审批,并将驾驶人员、外出时间和归队时间,行驶里程,车辆状况登记备案。私自驾车出辖区,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
十二、驾驶巡逻摩托车执行巡逻勤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其它有关交通管理规定。
摩托车管理制度 4
(一)摩托车由公司统一安排购置,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报经公司领导审批,由总务部统一调配到各部门使用,使用部门须严格履行领用手续。
(二)摩托车的使用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使用者必须持有市交通部门发放的`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使用者不得擅自将摩托车交与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调配,并在技术上接受车队监督指导。
(四)驾驶员须爱护保管自己的摩托车,定期进行保养,如人为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视情节由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五)摩托车的各项费用统一由使用部门负责预算报支。大的修理项目,由车队统一安排并限指定厂家进行修理。
(六)凡违反本规定造成行车事故及损坏车辆,经济损失在200-500元者,扣发2个月奖金,500~1000元者扣发半年奖金,1000~5000元者扣发全年奖金和1~3个月的工资。
(七)未经部门领导同意私自出车发生事故后,其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不含保险费),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摩托车管理制度 5
1、目的
规范和控制中转库的物资管理,保证物资帐、卡、物相符,保存库存物资完好、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摩托车中转库物资(成车、广宣品、零配件)的计划、入库、储存、发放管理。
3、职责
3.1事务所负责中转库的租赁及协议签定(中转库租金由公司承担),控制中转库物资库存搭配结构,对中转库物资的流通性负责,同时对中转库人员的出勤、工作实施管理。
3.2市场部负责对中转库人员实行远程管理,对中转库物资库存的合理性及物资的入库、储存、发放、盘存等业务管理进行监控。
3.3售后服务部负责对零配件的计划、发放、盘存等业务管理进行监控。
3.4财务部负责物资入库、储存、发放记录和盘存的业务指导及检查审核。
3.5中转库负责物资出入库管理、建立往来帐务,并对所管物资的安全负责。
4、工作程序
4.1物资管理原则
4.1.1实行总量受控的原则,原则上库存成车总量不超过200辆,广宣品不超过1万元,零配件不超过1万元。
4.1.2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超期储存,原则上库存成车不得超过三个月。
4.1.3实施分型号/规格,分区、分层,定置存放的“5S管理”原则。
4.1.4确保物资安全,防火、防潮、防盗等管理。实施谁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
4.2物资计划
4.2.1中转库物资要货计划的编制,由华南事务所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
4.2.2要货计划的制订,必须结合市场情况及库存情况(品种、数量)编制订货计划。
4.2.3订货计划必须经华南事务所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传真至市场部。
4.3物资入库摩托车零配件
物资入库,根据市场部传真的《xx摩托送货通知书》、《xx广宣品送货清单》、《xx摩托车零配件送货清单》等的物资数量,结合承运车提供的《xx摩托送货通知书》、《xx广宣品送货清单》、《xx摩托车零配件送货清单》等验收入库物资的数量、质量,办理物资入库手续,建立物资库存台帐明细。
4.4物资储存
4.4.1库房环境应满足防火、防潮和防盗等的安全条件,保持空气流通、地面干燥、整洁清洁、严禁烟火、严禁在电器开关处堆放物品,并配备适宜的消防器材。
4.4.2按物资品种分区域堆放,摩托车最高堆3层,其它物资堆放高度不应超过库管员的.举手高度,并保证底层包装不变形。规范堆码,做好明显的标识。
4.5物资出库。物资出库,实行“款到发货”,中转库根据市场部相关通知(xx启票通知单及广宣品发放清单)办理出库手续,建立出库台帐明细(销售台帐)。
4.6物资退库。物资退库必须先经华南事务所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才能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冲抵相关帐目,建立台帐;
4.7清理盘存
4.7.1中转库每周对库存物资数量进行盘存一次,并在周二前将相关报表报华南事务所、市场部、售后服务部(零配件)、财务中心;
4.7.2中转库每月对库存物资数量、品种进行盘存一次,并于每月25日(广宣品每月20日)前将相关报表报华南事务所、市场部、售后服务部(零配件)、财务中心;
4.7.3报表记录
建立:《中转库物资出入明细台帐》
《月物资出入库汇总表》
《周/月物资库存明细报表》
《销售台帐》包含发货地址、客户、车型、状态、发动机号、车架号
5、考核制度
5.1库管人员作息时间与公司同步,华南事务所负责考勤,对擅自脱岗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5.2库管人员应根据库房特点,科学陈列,进、出货一律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现3个月未出库的产品不上报,处以库管员20元/辆。
5.3库管人员在保证物资和资金安全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财务安全,各种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如发生资料遗失,处以库管员50元/次的罚款。
5.4严禁已出库物资、已开箱物资未经审批退库,一旦落实,将对责任人重处。
5.5库管人员必须按时填报各种报表,凡未按规定填报报表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报表不准确,根据情节处以30元―100元/次的罚款。
5.6中转库库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转库管理制度,公司将不定期(每月由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市场部及财务部对其盘库)对中转库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有违规者,立即进行处理,严重的予以除名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注:“物资”指摩托车、广宣品、摩托车零配件。
本管理办法于签发之日起执行。
摩托车管理制度 6
1.0目的
为了规范本大厦摩托车出入管理秩序,维护摩托车停放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yh集团大厦摩托车出入安全管理活动。
3.0职责
3.11号岗摩托车管理员主要负责对出入的摩托车进行停放凭证的.发放与回收、车辆检查、登记。
3.2负1车场岗负责对摩托车入场时的指引,督促车主按号停放车辆。
3.3领班负责对1号岗摩托车管理员、负1车场岗员工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时巡视摩托车登记、停放情况。
4.0工作程序
4.1摩托车入场管理
4.1.1本大厦只提供月保摩托车的停放,禁止外来临保车辆入内(送货除外),1号岗当值队员要耐心的向客户作好解释工作。
4.1.2车辆入场时由1号岗摩托车管理员负责向客户发放与车位号码相同的《摩托车停放凭证》,并告之客户要妥善保管。
4.1.3认真做好车辆检查工作,在《车辆出入情况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进场时间、停车凭证号码、车牌号码车辆状况等方面记录。
4.1.4检查车辆时,如发现车身已有损坏,需告之车主,并在《车辆出入情况登记表》上注明原因并让车主签名确认,通知领班做好记录。
4.1.5摩托车进入负1车库时,摩托车管理员立即通知负1车场岗作好指引工作,指挥车辆按号停放整齐,提醒客人将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4.1.6领班不定时抽查车辆停放情况,发现摩托车有漏油、损坏现象时及时联系车主并作好安全防范措施,经车主证实后作好记录。
4.2摩托车离场管理
4.2.1摩托车离场时负1车场岗应及时跟进,以防与其他摩托车发生碰撞。若车主不慎将其他停放的车辆损坏时,通知领班与被损坏方车主取得联系,让其双方协商解决。如当时通知不到被损坏方车主时,可将肇事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留下一份,详细记录车主姓名、公司名称、联系电话等内容,让车主签认书面事实。领班待客户回来后跟进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部门。
4.2.2摩托车离场时,1号岗当值员将《摩托车停放凭证》收回,作好出场时间登记。
4.2.3如车主不慎将《摩托车停放凭证》遗失时,1号岗摩托车管理员要认真核实车主身份,礼貌查询车主所在公司名称、所在楼层等,确认后将车主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留底备案,并收取《摩托车停放凭证》工本费2元,领班处理后立即汇报部门并在《保安部工作记事本》上作好记录。
5.0每月20-30日摩托车管理员,协助车场收费岗作好本月摩托车收费工作。
6.0交接班时认真作好车辆数量、《摩托车停放凭证》及其他物品的清点工作,《车辆出入情况登记表》上做好交接登记。
7.0相关文件
7.1《交接班(岗)管理规定》wi05-01-09
7.2《负1车场岗工作规程》wi12-01-02
8.0相关记录
8.1《车辆出入情况登记表》qp/gr-053
8.2《保安部工作记事本》qr/gr-605
摩托车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规范小区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花城小区。
三、方法过程控制
3.1服务中心在停车场设置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停放点,并放置车辆停放架。
3.2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停放点仅供花城业主使用,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发任何停车凭证,车主必须自己做好防盗措施。
3.3所有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需按规定停放在车辆停放架内,并摆放整齐,严禁将车辆乱停放在非指定区域。
3.4如因钥匙丢失,需将锁撬开或将车取走,应主动与现场安全员联系,经核实后方可进行。
3.5车主离开前需将车辆上锁,贵重车辆须做好相应的防盗措施。
3.6服务中心仅提供车辆临时停放点,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如有车辆丢失,需自行报警备案。
3.7安全巡逻岗应定期整理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确保停放整齐、有序。
摩托车管理制度 8
为了小区摩托车的摆放有序、统一整齐、美观,对小区摩托车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摩托车进入小区时,刷卡进入,车主对车卡要妥善保管,对遗失卡的车主,要进行核对、查实,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二、对遗失车卡的车主,出现异常情况时,车主要负直接责任;
三、摩托车驶入小区后,必须按指示牌指定的车位停放,不得随意乱摆乱放,影响走道的畅通和其他车辆停放;
四、车辆停放,敬请车主上好防盗锁,对未上防盗锁的车辆,小区巡查人员要签发车辆的防盗警示提醒,并对未上锁的`车辆推到统一的保管地点,车主认领时,需确认签名无误后方可领取;
五、对小区停放的车辆,巡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核实、以便规范车辆的摆放;
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管理处。
摩托车管理制度 9
1.0凡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顾客,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2.0凡本小区顾客的摩托车、自行车到停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3.0当车辆进入车场时,车主应向管理人员领取存车牌;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管理人员,没有交还或存车牌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现场,管理人员有权扣留该车。
4.0外来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小区,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5.0对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管理处概不负责。
6.0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摩托车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
第六条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八条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
第九条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二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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