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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及办法适用于在汤原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种植养殖业、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文化、体育、商贸、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国家、省、市、县政策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入,考核以纯社会资本为主。
第三条 本政策及办法所称引荐人不含本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政策及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 对列入《黑龙江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七条 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八条 新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经国土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
第三章 行政收费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县财政参照缴纳额度给予奖励;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向省、市交纳的费用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县财政参照缴纳额度给予奖励。项目建设期内,经营性收费按市场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5%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4%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3%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
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对工业园区内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30%、2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 入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年纳税额度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0万元的产业项目,协商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标准化通用式主体厂房。企业在实现纳税前,需每年按市场价格先行交纳土地、厂房租金,待企业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实现200万元后,对企业交纳的土地及厂房租金从地方留成部分进行补助。土地及厂房租金一年一交,连续补助五年,之后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企业回购厂房时,以评估价值为准。
第十三条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投资额度5000万元以上,龙头带动作用强的高新技术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业、服务业企业,自企业营业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十五条 鼓励现有生产加工类企业扩大再生产,合同外新增项目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人收购、续建、盘活原有停工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凡盘活原有停工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的,继续执行原项目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有实力的个人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我县投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投资奖励;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投资奖励。同一企业取最高奖励,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年度实现2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企业,按实际地方留成税收部分的50%比例为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奖补。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年度实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原有企业升级改造,新增产品的新增税源部分实现2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企业,按实际地方留成税收部分的10%比例为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奖补。新建项目或原有企业升级改造,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主营收入实现20xx万元),在省奖励10万元基础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在建设期内,为项目投资方提供两间临时办公用房,投资方可无偿使用一年。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扩大出口创汇,年出口创汇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实施品牌战略,对新创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享受我县支持政策同时,县委、县政府还将依据政策为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投产达效后,向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统计局、住建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财政发兑付奖励额的50%,生产经营6个月后兑现全部奖励资金。
第五章 金融政策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资源库,定期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依托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平台、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平台,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助保金贷款或贷款周转金。
第二十六条 在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追加主板上市的企业1000万元奖励、创业板上市的企业6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200万的基础上,一次性追加50万元奖励。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七条 新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高管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可享受县级医院每年一次的全方位免费体检待遇。其子女需要在我县入学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至完成税收之日起一次性奖励企业3套90平方米左右高管住房;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达到400万元以上,至完成税收之日起一次性奖励企业6套90平方米左右高管住房。
第二十八条 县人社部门建立熟练产业工人、技术人员信息库,根据投资企业用人需求,免费为企业在县内、县外组织招工。
第二十九条 以县职业学校为载体,实行厂校挂钩、定向培训,享受就业培训政策。
第七章 审批服务
第三十条 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成立"项目代办办公室'(简称:项目代办办),由专人负责代办项目所有手续。对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齐全的,属汤原县职权范围之内的,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备齐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办理招商引资投资企业的审核、审批事项时,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或转报的,或因故意刁难、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安商政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项目领导包保责任制度。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立县级领导包保制度,并实施包保项目领导包立项、包审批、包征拆、包开工、包建设、包服务的"六包'推进机制,强力推进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实行"首次不罚'制度。对企业或个人非主观故意的一般违规行为,以帮助整改为目的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对逾期未改确需实施处罚的,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环境办接受所有企业对破坏发展环境及相关行为的举报。
第九章 引荐人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人签署的委托证明,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确认登记手续。投资人自身也可作为引荐人。
第三十七条 外来客商在我县投资额度较大、投资年限长、拉动作用强、有突出贡献的,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及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的协议,按原协议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汤原县20xx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汤办发〔20xx〕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此规定由汤原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
为鼓励社会各界企业来张投资,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参照《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从省外、国(境)外引进,在市域内注册、投资、建设、运营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给予奖励。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能认定一家投资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奖励,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二、奖励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规定、节能降耗、行业准入规定和规划要求,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省外、国(境)外投资企业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生产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项目投资企业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的费用。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涉及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达到奖励标准,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或开业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申报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否则不予奖励。
三、奖励范围
本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省外、国(境)外投资企业来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投资建设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以下项目:
(一)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仓储物流、科技研发中心、金融保险、集团总部、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养老、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包括现代丝路寒旱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物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现代化种子种苗研发繁育基地与工厂化育苗、中药材种植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
(三)生态工业项目,包括食品工业、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新能源装备、电工电气、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智能制造、数据信息、新材料等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功能性园区开发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以及政府出资的非民间投资基础设施类项目等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标准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的奖励
1.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xx〕90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的通知》(甘商务外资发〔20xx〕411号),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省政府进行奖励,同时市政府给予奖励100万元。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奖励8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奖励60万元。
(二)对引进项目的引资团队、引资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等的奖励,由受到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自行认定,按照1-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县区制定奖补措施进行奖励。
(四)国家公职人员积极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省外及国(境)外投资项目并建成投产或开业的,建成当年报请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年度考核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同时由市财政拨付引资人所在部门单位一定数量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五、奖励资金来源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现行财政运行体制,项目在甘州区落地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项目在省财政直管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县)落地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
六、奖励项目认定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运营后,项目投资企业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核定的资产总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向项目所在县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县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认定意见书。
(二)项目投产开业认定。项目投资企业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为依据,向项目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投产或开业进行认定。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书。
七、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或开业后,项目投资企业出具生产经营期限承诺书并如实填写《张掖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投资企业将承诺书、申请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以下材料须同时报送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环保评估批件等); 2.项目签约合同;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省外投资企业和我市新注册的企业); 4.省外投资企业在我市新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5.项目财务报告;
6.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意见书和项目投产开业认定意见书; 7.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项目,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项目所在县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奖励资格进行认定,并以正式文件将奖励资格认定情况、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
(四)收到县区的申报材料后,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县区政府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提出奖励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结束后,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行文上报市政府。
(六)市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研究审定后,市、县区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资金拨付。
(七)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
八、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局、市招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国资委、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张掖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九、其它
(一)各级政府、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项目投资企业所受奖励产生的税费自行承担。
(三)对新引进具有较大影响力、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奖补。
(四)项目投资企业法人或管理层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奖励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3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引进更多外来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以下统称为引资人)
(一)为引进项目提供信息并积极促进项目落地建设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不包括公职人员。
(二)阿旗境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固定资产投入方式,进行扩大再生产、开展新项目建设的现有企业。
(三)直接来我旗投资建设的外地企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符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的项目。
(二)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xx万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类、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风电、光伏发电类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的20%为计算依据)的2.5兑现奖励。
(三)旗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
(四)不包括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财政性资金项目、融资代建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及BT、BOT、PPP等模式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旗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以新增固定资产(指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不动产,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计算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实行分档计奖。奖励标准如下:
(一)实际到位固定资产20xx-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10兑现奖励。
(二)实际到位固定资产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按8兑现奖励。
(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超出1亿元的部分按5兑现奖励。
(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类、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的2.5兑现奖励。
(五)引进世界或全国500 强企业,另追加奖励金额的10%。
第五条 奖励申报
(一)受益单位或地区提请。
(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请。
(三)引资人自主申报。
第六条 奖励认定
(一)引进两个以上项目的分别按单个项目给予奖励。
(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引资费用自行承担。
(三)奖励资金为税后额。
(四)项目投产运行6个月后,予以兑现奖励。
(五)分期实施的.项目,每期工程竣工投产后按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兑现奖励。建设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分两次兑现奖励。完成一半固定资产投资时,按实际完成额的50%兑现奖励,剩余奖励待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予以兑现。
(六)项目峻工投产后一年内未申报引资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奖励兑现
奖励兑现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认定,提交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八条 其他
(一)轻资产类项目,视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力和贡献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二)引入阿旗符合赤峰市"飞地经济'政策的项目,参考本办法"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三)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奖励事项,由旗人民政府另行议定。
(四)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7日印发的《阿鲁科尔沁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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