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7 20:12:05 文圣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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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5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

  为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贷款,其他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管理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计划调度、先批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管理。

  四、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五、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申报核定的用款计划安排支出,追加指标按程序办理。

  六、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财政审核后下拨。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财政所对各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滞留、挪用、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单位往来结算资金要全额缴入财政过渡账户,由财政所按期集中汇缴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按程序申报后拨回到相关单位使用。

  八、专项资金按用途申报、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三专”管理,跟踪问效,严禁挤占、挪用。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先审核后入账。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区财政采购办批准,按照批复采购。

  九、强化监督管理。严禁银行印鉴一人保管,严禁在空白银行支付凭证上加盖银行印鉴,严禁一人办理财政拨款手续,真正做到用户密码本人知,人在印在,人走印锁。建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信息报告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和网上实时监控制度。坚持做到预算与执行分开、钱账分开、章证分开,形成分工明确、层层监督制约的工作流程,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营。

  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核定现金库存限额,严格按限额支取备用金,其中限额超过3万元的,须报区财政局审查批准。

  十一、加强用款计划支付方式审核,严格控制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和金额,提高财政直接支付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2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财政局农业股

  二、责任人

  农业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利行使依据

  《〈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湘财农〔20xx〕22号)

  四、资金管理

  参与编制区级农业部门预算草案,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对所属预算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建议,审核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项目申报和管理

  积极向上争取支农专项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投入的机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财政支农项目的选项、编制、储备和申报工作,按照财政标准文本,积极上报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

  项目完工后,区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并就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对重点项目还应附报送财政农业专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表。区财政局于每年的4月份组织对上一年度的项目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检验收和评价。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

  六、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3

  为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管理,提高财政工作效率,按照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乡镇财政所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

  2、编制乡镇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督促乡镇严格执行预算,编制财政决算。

  3、负责组织协调乡镇财政收入,负责乡镇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与管理。

  4、负责乡镇财政支出管理,贯彻 厉行节约,量入为出 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乡镇工资、正常运转和社会公共支出需要,确保乡镇财政收支平衡。

  5、负责涉农资金的发放管理。

  6、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及村级帐务代理工作,切实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

  7、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和处置管理,确保乡镇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8、负责乡村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切实采取措施化解乡村债务和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9、承办乡镇党委、政府和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4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脏、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贿赂、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了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局干部职工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保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机关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的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的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察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作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财政督察工作范围:

  一、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财政局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区政府、财政局公文中明确要求落实的事项;

  三、区政府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决定涉及到本部门的事项;

  四、上级财政部门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五、财政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对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督察事项,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办理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督察任务;督察事项涉及几个科室的,由局领导决定主办科室,有关科室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协作配合。

  第五条督察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所列督察事项,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督察范围。

  二、凡经局领导审批的督察事项,应按顺序登记编号,并按照督察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人批办意见,填发《督办单》,交有关科室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指定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牵头,商同有关科室共同办理,并由主办科室负责起草办结报告。

  第六条、督察件办结期限:对收到的督办件,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凡注明办理期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结期限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按局领导批示要求,并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第七条、督办事项的办结报告均以承办科室名义上报局办公室。办结报告应作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

  第八条、工作督办制度

  一、责任:财政局各科(室)、所、中心对督办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办结报告要求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二、检查:局办公室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簿记载转办、交办、查办情况,及时检查清理,年终全面清查。对于时效性强的督办事项应及时检查办理情况,确保及时办理。

  三、通报:局办公室对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应予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反馈:承办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准确的反馈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已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送办结报告。

  五、考评: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年终进行全面总结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差的部门及个人通报批评。

  六、责任追究:承办部门及个人对督办事项处理结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失职追究制追究各科(室)、所、中心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范、安全、高效”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了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财政管理风险,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由业务部门内部控制、业务部门之间关联控制、考核监督部门专职控制三个方面相互作用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张家港市财政局内部各项业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镇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规定。

  第五条局长对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建立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是通过修订、整合和优化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形成岗位职责明确、纵向直接控制、横向互相牵制、内部循环约束、运转高效顺畅、监督制衡有力的运行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单位财政业务管理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约束财政部门内部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力。

  第九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财政内部涉及财政管理的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十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证财政内部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十二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综合考虑相关的控制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措施、信息沟通和反馈、监督和评价等因素。

  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定位、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激励机制;领导班子的权责分配、管理理念、管理知识、管理经验和领导风格;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诚信理念和道德价值观念。

  风险评估:在确立管理目标的基础上,分析和识别管理活动中存在风险的可能性,并正确评估风险结果。

  控制活动:为了实现管理目标,确保领导决策的有效执行,而采取的批准、授权、查证、稽核等一系列削弱和化解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

  信息与沟通:相关的信息以一种能使人们行使各自职能的形式和时限被识别和掌握,通过对各类信息的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实现领导层和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广泛有效的传递与交流。

  监督与评价: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的有效性持续地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三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财政管理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地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一般预算收入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政票据管理、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应当加强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对收入征管、入库、分析、考核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完成市人代会下达的'财政收入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应当明确综合财政预算编制原则,细化预算收支项目,建立预算支出标准,规范预算编制、审定、下达程序,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及时分析、控制、调整预算差异,并采取措施,强化预算约束,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要建立预算执行调整和预算指标管理的审批制度,规范预算指标调整和下达程序,严格控制财政风险,切实提高财政综合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拨付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严格规定支付审核、支付办理、财务核算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加强印章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应当建立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相制衡,以项目决策控制、概预算控制、项目变更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控制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控制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应当正确区分国有资产权属,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统计记录、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一系列控制措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应当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申印、购领、发放、使用、核销、销毁等方面的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应当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管理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肃查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应当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应当建立财政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能。

  第四章基本方法

  第二十五条财政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集体决策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核算控制、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二十六条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控制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财政内部各项管理业务活动,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执行业务、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审核监督等职务。

  第二十七条集体决策控制要求涉及重大财政政策、重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重大财政改革措施等方面的财政核心业务,应当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商议、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授权批准控制要求明确规定涉及管理业务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级工作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计核算控制要求会计核算人员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管理风险控制要求全员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通过风险预警、识别、评估、分析、报告等措施,全面防范和控制业务活动中存在的管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资金活动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二条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业务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对财政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设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执行情况、预算编制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职能科室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五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中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7

  一、乡(镇)、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辖区消防建设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社区居民员会或村民员会、辖区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实施奖惩。

  (四)指导和督促社区居民员会或村民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在农业收获季节,重节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固定消防宣传设施,组织开展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每月一次的.消防宣传,提高公民火灾防范意识。

  (六)指导社区居民员会或村民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配合处理火灾善后。

  (七)根据上级要求或针对辖区实际,开展消防咨询,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协助消防部门和派出所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八)乡(镇)要按照“四有”标准,建立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加强管理和训练,提高对农村火灾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九)重视和加强消防工作,为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社区(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乡(镇)、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的消防安全。

  (二)对居(村)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维护保养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五)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协助政府及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8

  1、严格执行货币资金业务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按照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支付办理的操作流程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央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6、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9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上级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协作密切。

  (三)认真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四)按照“乡财县管乡用”管理收支,收入及时缴库,支出按权限申报审批。

  (五)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六)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健全、记载不正确的票据、凭证应予以退回或补充更正。

  (七)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溆财乡财规定备用金限额,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挪用公款。出现差错或短款应如实反映,报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八)账务处理应做到日清月结。管好财务会计档案。

  (九)严格控制举债,确需临时借款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否则,谁举债,谁负责偿还。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0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内团结,积极工作、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县局党委、行政决定决议,保证政令畅通,工作不打折扣。

  (三)积极开展财政部门“八项服务承诺”活动,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四)不断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安排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坚决不准玩电脑游戏和其他娱乐活动,更不得参与赌博等其它违法违纪活动,凡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所负责人知情不制止各罚50%,制止不了而又不报告各罚50元。

  (五)认真履行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和突出困难问题,所负责人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局领导请款汇报,同时,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六)建立工作督查责任追纠制。凡因工作互相推诿、延误工作时效,造成工作落实不到位,经县政府和县局督查发现工作失职,一律追纠负责人责任。如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扣补贴100元,局里通报扣50元,对影响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

  (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每个干部职工经常到单位、村户结合本职进行调研活动,为管理体制改革出谋献策,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益。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1

  1、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2、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规范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3、对管控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4、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5、工资及加班补助发放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办公耗材、巡查车辆维修、油费等费用要本着节约、高效原则使用。

  6、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两违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7、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财政、纪检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加强日常动态化监管。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2

  为热情周到、有礼有节做好公务接待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公务接待费用,降低成本,减少支出,杜绝浪费,特制订本制度。

  一、用餐规定:

  (一)、村两成员来镇办事需要安排就餐的,由联系领导安排在镇食堂就餐,标准为:15元/人,陪同人员为联系领导和联村干部。

  (二)、县级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兄弟乡镇一般干部来镇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由对口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要求,统一由党政办安排在食堂就餐,标准:20元/人,陪同人员仅限对口办公室相关人员。

  (三)、县级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兄弟乡镇班子成员来镇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由分管领导或对口联系领导及时报告镇主要领导,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在指定饭店安排就餐,标准为30-50元/人,陪同人员为对口领导,必要时镇主要领导参加。

  (四)、同一时间,多个部门相关领导及人员同时来镇公务需要安排就餐的,除按规定报告审批外,人员能并桌的尽量并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五)、双休日、节假日值班领导、值班人员一律在食堂就餐。如遇亲戚朋友来,确需在饭店安排就餐的,必须及时报告镇主要领导,征得同意后方可安排。

  (六)、县领导、县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及省、市有关人员来镇指导工作的',具体接待事宜包括就餐由镇主要领导亲自确定、亲自安排。

  (七)、所有接待及用餐,严格控制标准,从严控制陪同人员,除特殊需要,禁止香烟、高档酒水上桌。

  二、餐费管理:

  党政办建立订餐登记,每季度与食堂饭店进行审核查对,不符合就餐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签单的一律不予结算;如发现饭店价格偏高或不配合本制度执行的,除减少安排就餐外,年底部分餐费暂缓结算。

  三、其他规定:

  未经镇主要领导授权,其他人员不准违规定擅自签单,不准在本镇范围外用公款招待,不准以镇政府名义到下属企业拿要产品,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四、本规定自20xx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有的公务接待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3

  1、严格执行货币资金业务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按照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支付办理的操作流程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央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6、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4

  (一)参与制定乡(镇)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和综合使用预算内外财力的建议。

  (二)编制年度乡(镇)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乡(镇)政府委托,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定乡(镇)财政收入计划,依法组织乡(镇)各项财政收入,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贯彻 厉行节约,量入为出 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乡镇工资支出、政府组织正常运转支出和社会公共需要支出的资金需要,确保本级财政收支平衡。

  (五)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办理乡(镇)预算内外资金和各项专项资金拨款,监督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乡(镇)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对乡(镇)的债务进行清理,分清债务性质和责任,相应制定偿债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债务,建立举债项目论证、报批制度。

  (七)管理和指导乡(镇)属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法》、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乡(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八)监督和检查乡(镇)直会计单位执行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案件;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九)制定乡(镇)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培训;加强队伍建设,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负责财政信息、财政法制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办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5

  第一条、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的'投诉受理范围:

  (一)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的。

  第三条、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预算科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

  第五条、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

  第六条、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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