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仪器与仪表使用及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4 11:55:24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矿井仪器与仪表使用及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矿井仪器与仪表使用及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矿井仪器与仪表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管理规定

  第一条 项目部是“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主管部门。“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建立购置、使用、维修、校验、报废台帐,保持帐、卡、物、人四位一体。对所有使用中的光学瓦斯检测仪、瓦斯报警仪、风表、测尘仪、秒表、瓦斯检定仪校正仪等用《通风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台帐》详细登记上帐。 第二条 建立《仪器仪表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光学瓦斯检测仪编号、专人专用仪器、个人保护使用。风速计、测尘仪等以及配套用具由测风员保护。

  第三条 建立瓦斯检测仪发放室、维修室等专门的仪器存放、检修、发放场所,并配有专人对仪器仪表进行校验维护,保障“一通三防”仪器仪表使用正常。

  第四条 仪器仪表必须专人发放、专人看管、专人检查、专人维修。仪器仪表的使用者应该是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五条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校验、维修:

  1.便携式瓦检仪按仪器性能进行充、放电,每天下井使用前,用1%标准气校验示值、报警点、零位,每7天分别用0.5%、1%、1.5%、3%的标准气校验示值,每年进行一次检定;

  2.光学瓦检仪:每天进行电路、气路、药品的检查,不合格的仪器不得下井使用。至少每7天换一次药品,每15天换一次电池(有明显缺电现象及时更换),每年进行一次检定;

  3.自救器使用前检查封条、皮套,每季进行气密性称重检查,库存期限为5年(存放期按3/5折算为使用期),使用期限为3年;

  4.测尘仪使用前检查电量、流量,各部件齐全灵敏可靠,每半年进行一次检定; 5.风表使用前检查各部件清洁、灵敏可靠,每半年进行一次检定;

  6.光干涉瓦斯检定器和风速计每半年进行一次校正,校正必须要国家计量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确保校正结果无误;

  7.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七天校正一次。

  如果使用中的仪器仪表零件损坏或出现故障应提前校正修理;其它“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按相关规定进行校验、维修。

  第二节 矿井井下瓦斯断电仪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六条 断电仪装置全部由机电队负责安装、由通防人员负责管理及数据记录,不间断24小时抄表,项目部的瓦斯检查员正常抄表间隔为2小时,特殊情况即CH>1%时随时记录。

  第七条 断电仪接收机装置、探头、声光器入井前,由项目部机电队负责通电检查和调试及防爆性能检查,符合要求后,由使用单位领取,机电队负责安装、维护。

  第八条 断电仪接收机装置、探头、声光器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移动、保养,其他人员不得乱动;项目部指定专人要每天清除仪器上的粉尘,特别是探头吸收剂盖上的煤尘、浮灰,防止通气孔堵塞,

  影响瓦斯进入探头气室。通防人员要定期(半个月)用酒精清洗探头黑白元件罩内的网粉末冶金罩。

  第九条 在使用中如损坏,缺件或无法使用者,视损坏程度给予使用单位及通风部门一定数量的罚款,对探头因管理不善造成无法修复的给予损坏人或使用单位按原价罚款。

  第十条 由项目部通防人员负责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校正一次。

  第十一条 井下掘进工作面及井口固定盘处均应设置瓦斯探头。掘进工作面探头采用吊挂方式,吊挂在风筒的另一侧,距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距帮不少于200MM,距顶不少于300MM(立井施工时可将探头放到吊盘上),放炮时可将瓦斯探头移至安全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规定位置,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的探头应吊挂在巷道回风的第一交叉处向工作面方向10-20M。并时刻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二条 瓦斯断电装置的主机和探头必须由通防人员在其吊挂附近设置管理牌板,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区域、责任人、监督人、使用时间、检查时间(探头、主机读数;检查读数等)等与瓦斯检查相对的牌板。

  第十三条 该设备在安装使用中的其他注意事项,按《瓦斯断电仪安装使用说明书》执行。

  第三节 矿井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入井检查的各级领导、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副总工程师、掘进、机电、运搬、通风、工程、安监、调度等科队长、工程

  技术人员、班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安全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部负责实行集中充电、校验;集中管理、领用登记,班后及时归还注销办法。项目部应按单位、姓名安排使用、造册、发放、归且必须登记。

  第十六条 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报警仪的充电、校验、发放、回收工作,项目部配备必要工器具及物品。

  第十七条 项目部必须对所有仪器充电充足、计量准确,严禁发放故障仪器,坚持每旬校验一次,每日抽校制度。

  第十八条 使用人员领用时,仔细检查仪器情况;归还时,通风发放人员必须认真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部专管人员发现人为故障缺损拒收,汇报、追查经济赔偿,严禁他人代领代还。

  第二十条 仪器因故障停用或报废需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处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仪器与仪表使用及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仪器仪表管理制度12-05

仪器仪表管理制度12篇12-05

仪器使用管理制度08-02

仪器使用管理制度4篇03-24

医疗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04-28

仪器仪表销售中文简历06-12

仪器仪表检测仪器仪器仪表检测自荐信范文08-18

仪器仪表管理规章制度08-17

仪器仪表销售岗位职责08-17

仪器仪表维修合同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