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17 18:41:2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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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

银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xx)、《银行金库》(JR/T0003-20xx)、《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xx)、《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

银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2

  为保持办公室整洁、干净,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专业化形象,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司的办公环境,个人办公室及办公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无灰尘、不乱扔废弃物,保持工作区的清洁。

  二、保持各自电脑及其他办公设备的干净、整齐,办公桌电源线、插座等要整齐摆放。

  三、为保持办公室的空气清新,严禁在办公室内抽烟(客人来访除外)。

  四、各人的垃圾筒每天下午下班时要清理干净,严禁留垃圾在公司内过夜。在公司吃完东西后要及时把垃圾处理掉。

  五、查阅完毕的图书、资料、报刊等要及时归还原位,不得随意乱放。

  六、禁止把个人物品、衣物及包等任意摆放,影响公司形象。

  七、办公室内公共区域的日常卫生由行政助理负责安排人员保洁并做好监督工作,做到:

  1、地面干净,空气清新、盆景鲜花保持鲜艳,无浮灰、无污点,盆内无枯叶、烟蒂等杂物。

  2、要定期组织办公室的大扫除、清理工作,以保持办公环境的干净整洁。

  3、维持会议室及会客区的.干净、整洁,会议室(区)使用后,要及时清理。

  4、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全部卫生。

  5、公司大门口、卫生间、楼梯走廊、外墙玻璃等由阿姨负责打扫。

  八、行政部不定时进行卫生抽查,对于卫生工作不到位的,行政部要给予处罚(处罚款项用于组织集体活动)。具体处罚为:

  1、在办公室抽烟一次,为集体活动捐款10元。

  2、个人办公室(桌)脏、乱、不整齐,第一次提醒,第二次开始每次为集体活动捐款10元。

  3、每次查阅的资料及文件等没有及时归位的,为集体活动捐款10元。

  九、全体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搞好个人卫生,保持良好形象。

银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3

  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在银行的资金,是单位货币资金的主要内容,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1.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分别在银行开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接受银行监督。

  2.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3.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

  4.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5.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银行存款的核算、银行存款的核对,应在结算业务中实行银行存款转账结算。

  6.出纳、会计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解表,逐月与银行核对余额,防止错账、乱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