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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机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机构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促进医疗 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规划、发展计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评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一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二)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
(三)专科疾病防治院(所)。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按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二)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下的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为二年;
(三)设置门诊部、急救站、护理院(站)、卫生院、诊所、卫生所(站、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为一年。
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应当申办变更审批手续。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设置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人员;
(四)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六)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二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的医务人员;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其它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除第十五条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拟在执业登记地址以外设置分支机构的,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另行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执业场所;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其最低数额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和类别作出规定;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审核认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除外)的名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疗机构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名称,确需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必须明确第一名称,并经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类别、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病床数,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核准登记科目之外的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二)限期整改期间的;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许可证者应立即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经登记
机关核准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迁建、扩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做到一证一点,定点亮证行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污水和废弃物,做到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八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不得出卖或出借本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使用其它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应征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但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医学健康宣传及咨询活动。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亲自诊查、调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出生或者死亡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物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诊疗、药品等费用并出具依据。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药品。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不真实的医疗广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伪造或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 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 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开展执业的;
(三)擅自执业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冒用其它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三)出卖、出借本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和票据;
(四)使用其它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和票据;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诊疗活动超过登记科目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类别、床位的;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的;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发布不真实医疗广告的,按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登记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顿期满仍不合格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机构收取有关费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卫生防疫、医学科研、教学等单位设置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适用本条例。经批准向社会开放的驻渝军队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市开设医疗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机构管理制度2
一、购进药品时应选择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药品集中招标的医疗机构应在中标企业购进药品。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行验证。应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并对供货企业销售人员进行网上核查。
三、应有明确的`书面质量条款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四、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五、购进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六、购进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七、购进胶囊制剂应按照政策要求向供货企业索取电子版质量检验报告书。
机构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只适用本公司。
三、术语与定义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安全管理部门因权限无法解决的事项。
3.2安全管理人员是指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3.3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管理事务的独立机构。
四、机构职责与管理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协调组织其安全生产工作。
4.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4.1.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权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4.1.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企业一把手担任;
4.1.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副组长1名或多名;
4.1.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经理和主管组成;
4.1.5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上季度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并计划本季度了安全生产工作;
4.1.6安全专题会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协调;
4.1.7安全专题会上提出的工作要求,若会议决定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则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执行纠正/预防措施,并将落实结果,落实情况在下一次安全专题会报告;
4.1.8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4.2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4.2.2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指标。
4.2.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安全措施经费的落实,认真组织力量,保证按指定计划实施。
4.2.4编制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5有计划地组织员工学习劳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定期向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4.2.6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公司经常性开展安全活动。
4.2.7发生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制订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4.2.8负责公司安全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3.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2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3.3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3.4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总经理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4.3.5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总经理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4.3.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机构管理制度4
为适应学校规模化,企业化发展的需要,保证政令通畅,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确保我校档案的全面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安全性,对学校的文书、档案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1、归档单位:
学校设立机要室,管理、存放学校机要档案,归行政部领导,设专管人员负责。
2、归档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学校的红头文件、通知、会议记录、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合作合同、购销合同、加盟合同、获奖证书、主要会议记录等经营性文件。
2)学校员工档案、教师档案、学员档案、业务关系档案。
3)学校教研成果、优秀教案、教材等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总结性材料。
4)学校宣传的`传单、报纸、杂志、广告、剪报等有关学校的报道(报纸、音像)
5)其他的有本校缮印的公文(含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3、收、交档案、归档案:
1)学校全体员工应具有存档、归档意识,积极配合学校机要室做好机要档案管理工作。
2)学校经营性文件要及时归档,各分校、部门签收的外来文件要在两个工作日内送机要室归档。
3)各分校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照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必须由承办人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移交有关人员核对整理后,于年底交于行政部归档,各单位,经办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
4)学校员工、教师应在签定用工合同两个工作日内由人事部收齐人事资料、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送至专管员归档,如有续签及变更合同的,应由机要室提前两个月通知及时办理,旧合同继续保留,任何分校没有签发、存放权。
5)学员档案(含成人、少儿、中学生及所开设的新业务的学员):各分校应于每月3号前把上月结课的档案上交客户服务中心。
6)凡有外联业务的部门、分校、个人,应每周二下班前将新增的详细信息及时送交机要室补充进业务档案。
7)全校所有部门、分校的总结性材料完成后应由该部门或分校负责人拷贝收集后每周一下班前及时交机要室归档。
机构管理制度5
(1)负责监督和协调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工作。
(3)负责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4)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7)负责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负责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机构管理制度6
为使我院控烟活动深入开展,给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一个无烟、清洁、健康的工作和就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请全院职工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院员工应自觉拒绝烟草,积极控烟。对自愿戒烟的员工,由医院免费提供戒烟服务和戒烟药品。对成功戒烟的员工,由支部提出申请,经控烟办公室审核后,医院给予全院表彰和一定金额的奖励,同时发放证书,并在院内网站上进行宣传。
二、本院员工应自觉遵守控烟相关规定,进入医院后不得在院内非吸烟区吸烟。如经发现,首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以后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扣除所在科室当月控烟奖励款,取消科室、科主任及其本人年度评优资格。
三、凡本院员工发现本科室或其它科室的员工在院内非吸烟区吸烟并劝阻无效时,可向控烟办巡视督导组报告,督导组经现场察看属实,即对吸烟者进行处罚。对报告人予以一定金额的奖励,奖励款由罚款中支出。
四、进行无烟科室评比。
控烟办公室每周一次对医院各科室进行控烟情况检查,并记录。
支部控烟工作小组每周不定期对科室进行控烟情况检查,并记录。
控烟巡视员每天不定期对所属包干区域进行控烟情况检查,并记录。
所有的.检查情况每月1次汇总到控烟办公室,控烟办公室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控烟工作做得出色的科室给予全院公开表扬,授予“无烟科室”流动红旗,该评比与年终考核和中层干部绩效挂钩。获得年度“无烟科室”流动红旗的科室年终评先时优先。
五、科室管辖范围内发生吸烟现象或发现烟蒂,或本科室员工违反控烟规定,由该科主任负监管失察之责,对该科室公开批评,扣除该科当月的控烟奖,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机构管理制度7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现场管理体系
为了实施本工程施工作业,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安全地完成,我公司准备组建现场管理部,组建本项目部进驻工程。并且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制,“只能成功,不能失败”。
本着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工的宗旨,现场项目经理部本公司安排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建造师担任本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和人员按其职责承担经营管理施工、技术、物资供应、安全、质量管理,与地方政府及部门的联系工作、汇报情况、处理业务关系,并做出好处理各类事情书面记录,向建设方、向公司汇报,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完成。
同时还明确了现场项目经理部,各职能人员的主要职责及任务。后方班子必须全力在人力、财力、物力上做好项目经理部配套工作,及时按现场项目经理部提出的要求按时完成各种材料设备的提供,不得随意调动现场项目经理部的各职能人员,确保本项目的完成。
第一节现场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的配置: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机械管理、文明和安全管理各一名。项目经理为二级建造师。项目部所有人员都有多年的施工经验。
第二节现场管理体系
为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相关工程人员的岗位责任,严把工程质量关,合理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树立品牌工程意识、确保所有的工程达到优质工程,特制定本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施工队长为施工队的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为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工程部主管为统管所有项目的负责人。
一、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1、开工前工程项目经理和技术支持工程师必须向施工队做好施工资料的移交、技术交底工作,施工队长应详细阅读移交的所有资料,了解工程范围、进度、质量等要求,组织调配好自身队伍的施工人员、施工工具,并对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等工作。制定《现场施工资料交接单》,施工队长签收,资料交接人也要签署。资料不全、不符合资料的,施工队长有权拒收;屡次不符合要求,交接延误时,施工队长必须书面向工程部主管报告。
2、开工前施工队长应尽可能根据所得到的资料,及早发现施工图纸、施工文件、施工进度计划中的问题,及时向工程项目经理和技术支持工程师提出,由工程项目经理牵头各相关方沟通、协调,以达成一致,如所协调的内容超出工程项目经理权限的情况,需工程部主管做出协调安排,如不能达成一致,将按原施工图纸、施工文件、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所有问题及执行情况形成确认记录。
3、开工前施工队长应有计划的在各施工岗位上配置满足施工要求、满足进度要求的合适数量的施工人员及施工工具,并将施工各阶段、各单项工程所安排的施工人数、单项工程负责人等信息(名单、上岗证、身份证及照片)填表提交给工程项目经理。
4、施工队长每天必须根据项目整体进度计划汇报下一个工作日的施工计划供工程项目经理审批。
5、工程部主管根据工程资料清单,负责对内、对外各相关方的协调、沟通工作,为各施工工地工程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实施提供后勤保障。检查、监督、各施工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成本情况,监督公司流程的执行情况,审查工程资料的完整性。
6、工程部主管按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报告》,每半月一次向总经理书面汇报工程进度分析报告,每月一次书面向总经理、财务主管汇报工程费用支出和需求分析报告。(项目工程进度计划在3周以内的每周汇报一次)
7、现场管理制度由工程项目经理负责落实。工程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明确个人职责,检查、落实各项工作的合理性,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严格履行其对整个工程的监督、控制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成本的责任,履行对各施工相关方协调、沟通的职责。严格执行公司流程,收集、整理工程资料。有权指派施工队长对整个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工作。由于变更造成施工成本的增减,其增加金额在给付施工队工程款中核算。
8、技术支持工程师负责整个工程所涉及的各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并对由现场踏勘结果所产生的技术方案、设备材料配置、施工图纸负责。并负责协助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队长进行技术交底。
9、施工队长在各岗位上安排的施工人员、负责人员原则上不得变动。如情况特殊,需要变动,必须事先征得工程项目经理同意。如发现施工队长擅自更换施工人员、单项工程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继续到岗,如施工人员、单项工程负责人仍不到岗,由此造成工期的延误、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责任后果由施工队长负责,损失金额在给付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
二、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1、施工队长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设备、材料、仓库管理和安全管理(仓库、安全管理员暂由工程项目经理兼任),其负责人不得变动。如发现施工队长擅自更换设备材料仓库管理员或安全管理员,由此造成得损失由施工队长负责,损失金额在给付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项目经理有权更换不合格的施工、技术人员。同一人无论任何原因受到三次行政警告的,工程项目经理有权要求对其更换,公司内部员工按公司规定处理,施工人员的更换,由施工队长负责在被更换人的岗位处重新安排新的施工人员,新安排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不得低于被更换的施工人员。施工队长受到五次行政警告的,工程项目经理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施工队长负全部责任。
三、施工现场考勤制度
1、现场考勤制度由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并向工程部主管提交每日考勤。
2、要求的施工时间准时出勤。
3、工程项目经理不得无故不请假离开施工现场,如有事离开施工现场需向工程部主管汇报,否则记行政警告一次。
4、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工程项目经理请示(施工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通过施工队长向工程项目经理请示),获准后方可外出,否则记行政警告一次。
5、病假需出示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书。事假要向工程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工程项目经理批准,两天以内工程部主管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获准假后方可休息,否则记行政警告一次。
6、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不请假未参加加班者,按旷工处理。加班由工程项目经理填写加班申请单。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批加班调休。
7、无故旷工一次记行政警告一次,连续旷工三天者按三次行政警告处理。
四、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以《开工令》为准)起至竣工之日(《竣工报告》为准)止每周五上午在施工组织计划中规定的开工时间举行。
2、每次例会由工程项目经理主持,参加人员有商务助理、各施工队长、仓库管理员。工程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为了保证会议质量,解决实际问题,到会人员需提前准备好各自发言内容,不得无故请假;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保持会场肃静。会议主持要言简意赅,目的交待明确,把握好会议气氛和质量,开短会。发言人发言要简明扼要,不得跑题和冗长乏味,保证会议取得实效。
4、施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工程项目经理无权限决定的,报工程部主管批准。例会中已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5、由项目助理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归档,会议中要总结前期工程的情况、工程进度的偏差情况、设备材料到货及使用情况、发现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存在或发生的问题,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法、问题解决时间、解决问题的负责人、遗留问题等。并责成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五、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档案工作。
2、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3、做好施工现场每次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
4、各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考勤记录、进出仓库记录、设备材料使用(维修)记录、施工现场会议记录、沟通(电话)内容记录、施工(安装)记录、测试记录、各项监督检查记录等所有施工过程记录及为以后维护提供所需信息、依据的记录,并由工程项目经理提交项目助理归档。
5、项目助理负责督促工程项目经理提交工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版本的工程量签证单、工程任务书、人员安排记录、考勤(处罚)记录、行政警告记录、例会记录、沟通协调的记录(包括电话沟通时解决和未解决的记录)、工程联络单、变更单、设计变更文件、图纸变更文件、施工图纸、进出仓库记录、设备材料使用(维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各工序质量检查记录、单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调整的施工进度表、工程进度分析报告、工程费用支出和需求分析报告、内测报告、整改清单、工程质量评比记录、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交流记录、施工(安装)记录、各阶段(单项)测试报告、工程进度分析报告(含各阶段偏差分析)、施工队评审报告、施工队工程量结算报告、项目风险总结报告的纸制文件和电子文件。
6、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收集保存到货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检验报告、货物到货情况记录,以便工程完工后编写竣工资料。
7、项目助理负责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8、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六、施工现场主材、辅材、仓库管理制度
1、原则上辅材统一承包给施工队采购,工程项目经理负责质量把关;商务部只负责采购主材。
2、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队长有责任也有义务协助工程项目经理核查施工中所需主材、辅材的需求情况并应尽早提出,避免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
3、对于涉及到变更或增补的主材、辅材需求计划由施工队长根据施工图纸、变更图纸要求、实际材料采购情况和工程需要协助工程项目经理提出采购计划。由施工队长、工程项目经理签字以备存查。
4、变更或增补的主材和需我司购置的辅材的到货时间由商务部根据采购周期及工程进度需要合理确定送达施工现场时间。
5、因材料计划出现问题导致材料购置有误或者造成数量多余,责任由工程项目经理及施工队长共同承担。有误或多余材料归公司所有,但有误或多余材料折半价后在给付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由于相关负责人把关不严导致材料质量不符、购置有误或造成数量多余等经济损失,根据情节在单位内部进行处理。
6、按施工标准合理使用施工材料,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做到计划用料,材料节约有依据,对剩余材料不能乱丢乱放,用后要办理退库手续,对于不能退库的,要注意摆放整齐,并注意防盗、防雨、防潮。
7、未经工程项目经理允许,严禁任何人偷拿或变卖施工材料、施工剩料、施工废料,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等额5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8、任何人发现施工现场设备、材料有异常时应及时向工程项目经理汇报,由工程项目经理做出相应处理。如发现异常未汇报者,经查实将记两次行政警告,工程项目经理未做处理的将进行公司内部处理。
七、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根据工程大小、设备材料多少,仓库要选择可以防盗、防潮、防尘(对于开箱无保护的设备有此需求)且足够大的独立房间,并设专人管理。
2、为保证施工质量,工程项目经理应严把设备、材料质量(是否为三无产品,是否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质量保证的证明材料)关,坚决杜绝不合格设备、材料进场。无论工期是否紧张,对于商务部、施工队提供的设备、材料要检查是否为三无产品,是否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质量保证的证明材料。对于某些无质量证明材料的产品,要求商务部出具的合格证明,由工程项目经理保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不能及时退货的要妥善保管。
3、仓库实行专人管理,由仓库管理员(暂由工程项目经理兼任)负责,仓库管理员对任何设备、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出库,登记进帐,做到帐物相符。填写材料入/出库单。材料帐册必须有出/入库日期、出/入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施工队自带的所有工具、材料等也应进行登记,并经工程项目经理确认。施工队离开施工现场或工程结束离场时,其所带的工具、材料等必须经工程项目经理和仓库管理员核准后方可带离施工现场。
5、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大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
6、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材料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工程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7、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材料员联系维修或更换。工程项目经理需要对材料仓库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建立记录。
八、施工过程中的其他管理
1、工程签证管理
施工过程中对于各种提交的工程或费用签证应由提出人签字;工程部主管、工程项目经理及监理公司(如果有)进行初审签字;设计院(如果有)、财务主管再审签字;甲方相关人员、总经理终审签字。有上述四方签字(如果有)的工程签证方为有效,否则不能进入决算。
2、变更管理
工程过程中,设计变更及施工范围变更是无法避免的实际问题,设计变更应根据变化的大小至少提前24小时由相关提出人员书面提出申请,经设计单位、工程部主管、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更改,施工范围、工程量变更应根据变化的大小至少提前24小时由甲方、施工队长或工程项目经理书面提出申请,经设计单位、工程部主管、监理、甲方、总经理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工程部经理负责审看变更图纸及文件,技术支持工程师负责对施工队长进行技术交底,施工队长负责将变更图纸及文件分门别类分发给相关施工人员,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工程项目经理负责监督落实施工。
工程项目经理(或技术支持工程师)应牵头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得到甲方、监理的签字确认,变更费用由工程项目经理负责与甲方、监理及设计单位交涉商定。
3、施工结束后,施工队长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及时组织清场,将临时设施拆除,剩余物资退场,由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检查。
4、工程项目经理要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施工队长、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按规定做好工程档案整理,并组织施工验收及相关工程验收及移交工作。
机构管理制度8
一、培训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本机构所有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2、组织、指导本机构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3、组织、指导本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和统一教材组织开展教学培训工作。
4、组织、指导本机构按照规定或行业标准、指导性标准收费。
5、按规定配齐专、兼职教师,及时组织、选送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并获取教师资格证。
6、组织、指导本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培训管理制度。
7、对本机构培训秩序管理、培训计划执行管理、培训人员组织管理、培训质量保障管理、收费管理、师资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1、凡承担本培训中心教学的教师,均应根据年度计划做好各工种备课,均应在开课前备好课。备课做到五备,即:备大纲、备教材、备对象、备重点难点、备考点。
2、教师必须认真撰写教案,准备电子课件。
3、教学管理人员不定期地认真对照大纲、课表、教案和“授课小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任课老师指出,对优秀和较差者,在月度考核时给予相应的奖惩。
4、课堂教学规范,突出实用性。落实“从生产到科学,从科学到安全”理念。按规定对学员进行管理,对不听讲,不做笔记又影响他人学习的,及时通知班主任进行教育和处理。
5、组织学员对授课情况进行评价,如实客观地反映任课老师的优缺点。同时找五人以上的学员进行座谈,认真听取学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授课好的要组织大家学习,对缺点突出的要及时告知,并要求及时改正。
三、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1、严格按《档案法》管理,依法办事。
2、全局安全培训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3、档案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职责分明,责任到位。
4、各门、各类、各种载体的档案,从立档、归档、保管到销毁,实行动态管理,规范操作。
5、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局里的有关规定,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利用未开放档案,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未经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6、档案管理的法定职责落实,依法自律,依法监管。
四、教材使用发放管理制度
1、根据教学计划,教材统一由本培训中心订购,或经本培训中心同意订购其推荐的教材。
2、教材存放于中心资料室,安排人员专管。建立教材入库、出库、台帐,做到账物相符。
3、教材管理人员应根据教材使用情况,及时提出教材订购计划。
4、开班前一天,班主任根据各班培训人数,到资料室领取教材。
5、教材出库时,必须填写教材领用登记表。填表要求字迹清楚、数量准确,不随意涂改。
6、开班后第四天,班主任必须将发放后多余教材退回资料室。
7、教材管理人员应经常整理入库教材,及时结算教材款。
五、财务管理制度
1、菁英教育培训中心设立会计一名、出纳一名。负责培训中心的日常账务管理。
2、认真学习国家的'教育、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安排、使用培训经费,认真贯彻《会计法》和《财政法规》。
3、建帐、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做到了手续齐全、数字准确、存档规范。
4、学员收费严格按物价局的统一规定和收费标准。
5、出纳负责办理支票和各项费用报销工作,会计负责各项开支的记账工作。
6、严格执行事前申请、事后报销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
7、定期向本中心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
六、后勤管理制度
1、学校后勤服务定专人负责。
2、切实搞好培训期间供水、供电、卫生,及时维护、维修好设施、设备;提供必须的用品、用具等。
3、物质采购须搞好市场调研,采购人员决不允许有徇私行为,否则,将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相关物品采购,应做到先批后买,做到报账手续齐全。
4、后勤服务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思想,热情、礼貌、文明、细心、周到,做到有问必答,急学员所急,想学员所想。
机构管理制度9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检定,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3、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的'工作布置。
4、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5、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6、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机构管理制度10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市级统筹前确认的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报送。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所在行政区域分别报送,各县区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医保医师执业地点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医保医师退出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点执业的医师,要分别向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2分,考核时根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进行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积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积,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在不同执业地点违规,扣分分值累计计算。
第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通过日常管理、网络监控、专项检查、费用审核、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医保医师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以及医保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分6分以下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成其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满6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3个月;满9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6个月;满12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1年。暂停服务期限可跨年度执行。
第八条第一次年度内医保医师累计扣12分以上的,一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二次三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三次不再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九条医保医师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后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并认真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待暂停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十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医保医师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县区发现的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并定期对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处理决定作出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处理决定告知违规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违规医师本人。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对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合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的,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医师服务权限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十四条非医保医师和取消登记备案的医保医师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急诊、急救除外),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培训情况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重点对年度扣分较高的医保医师进行政策培训。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投诉电话,畅通举报通道,及时掌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服务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构管理制度11
为保障我公司商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教师管理,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我公司教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教师管理条例:
第一章、聘用流程
一、聘用原则
1、人事部门负责原则,人事全面负责我司教职工的聘用工作,制定聘用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部门协作的原则。
3、资格准入原则,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任职资格。
4、竞争择优原则。
二、聘用对象
具备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任职资格。
三、聘用条件
1、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务本求实,严谨治学,辛勤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作风朴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正是范,堪为师表。
3、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专业知识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有理论和实践能力。
4、对电商有自己独到见解,热爱电子商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任务,给公司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恶劣的。
4、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聘任程序
1、由商学院根据教学需要,上报公司行政人事部门。
2、行政人事部门和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统一招聘。
3、公司发出招聘公告。
4、应聘者自愿填写招聘的资料。
5、公司领导和教师代表进行实际考核,资格审查,择优录用。
6、由行政人事部门办理招聘手续,聘用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续聘和解聘。
7、公司签发聘任合同,发放聘任书。
五、受聘人员待遇
1、教师工资按公司教师工作规定执行。
2、受聘人员工作时间按照公司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解聘
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与聘任人员解除聘任:
1、聘任期满,工作调整。
2、经考核,不胜任原工作岗位或不适应做原工作者,经转岗仍不适应工作岗位。
3、在任职期间,因受聘人员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损失。
4、触犯法律、法规,受处理人员。
第二章、考核标准
教师考核实行月考核制度,并由公司领导、人事行政部经理以及电商实战平台与商学院负责人组成评定小组统一考核,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完成当日、当月工作。
2、上课是否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包括五5分钟)罚款10元作为班级经费,迟到一次班主任提醒,两次约谈,屡教不改者解除聘任。
3、工作是否被动应付,不能按期完成分配任务,工作效率低,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4、工作是否不负责任,出现责任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
5、上班时间是否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课频繁接听电话、玩手机、串岗、玩游戏等。
6、是否不听从分配的,无故不参加教务例会。
7、放假期间,教师兼行政人员是否不按部门要求完成日常工作。
8、是否不团结同事,有挑拨、吵架、打架;观看、传播不良书刊、影碟等不文明行为。
9、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是否做出成绩。
10、在教育教学工作,是否服务质量高成绩特别突出,为公司争得荣誉,获得师生好评。
11、是否为公司整体教学工作献计献策,对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二、教师请假制度
1、所有教师请假必须告知班主任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行政人事部核实登记,由班主任安排调课或代课。
2、教师请假2天(含2天)的,部门负责人、人事经理视具体情况予以批准;请假2天以上,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3、所有教师请假除报备部门经理与行政人事部、填写请假单,必须假前需提前告知班主任,安排调课或代课;若因突发性事件临时请假的,需立即与班主任沟通,班主任安排老师代课。
第三章、教师职责
一、制定教学计划
1、每期开课后一周内制订好教学计划。
2、制订教学计划前做到“三熟悉”:
1)熟悉课程标准,明确教学要求和内容安排,明确前后衔接关系;
2)熟悉教材,通览教材,初步掌握教材的内在联系;
3)熟悉学生,通过分析学生原有情况,与前任教师交流,与学生交谈或其他形式,了解学生各方面的情况,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3、除教学进度可以在备课组范围内基本统一外,教学计划必须根据各班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要求要明确,措施要具体。
二、备课
1、班主任提前1天发送第二日上课PPT,教师应及时备课,不备课不能上课。
2、个人备课预设教学进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写好备课笔记,又着眼于动态生成的观点,从教学的实际需求出发,做好富有创意的笔记,重视其它课程资源的开发。每节课教案应体现:教学目标的编制,教学内容的安排(包括重、难点的处理),教学方法的考虑,教学过程的安排(包括课堂讲解、提问、讨论、练习、作业布置、课后活动等环节)及教学后记。
3、备课中要体现新课程理念,在落实学生主体学习地位、优化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积极性等方面下功夫,不能照抄照搬参考资料。
三、上课
1、教师上课应自备课件,提前将课件拷至教学电脑。
2、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完成课时教学任务,不得旷课或任意调课。
3、坚持“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发展为主旨“的原则,强化目标意识、改进教学方法,教学内容重点突出,教学过程科学合理,有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全体学生的发展。
4、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艺术,具有广博的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教态亲切自然,语言规范、简练、生动,演示操作熟练准确。
5、准时上课、准时下课,不影响学生课间休息。
6、当日作业,应在课堂上宣布,并告知学员完成时间,同时将作业任务发给班主任由班主任发送学员QQ群中。
四、作业批改
1、认真批改作业,对学生作业中的突出问题,应作必要的摘录和分析,及时进行评讲。
2、批改作业要规范化,对学生、对自己都要从严要求。
3、作业批改要及时,作业在下次作业前要批改好,与学生见面。
4、作业量要适当,作业题要精选。对不同水平的学生可以布置不同要求、不同内容的作业。
5、注意改进批改方法,既要正确及时,又要收到实效。
五、考查考试
1、讲授新课前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复问,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项依据。
2、讲授新课后要及时检查理解、掌握的情况,力争当堂巩固。
3、学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其他时间考核练习由教师自行安排。
4、严格考试纪律,不得事先暗示、透露考题,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
5、考查考试后及时总结教与学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认真做好期末质量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六、其它工作
1、根据教书育入、管教管导的要求,科任教师遇有偶发事件须自己先行处理,而后报告班主任,或反映情况,或请求协助,不得向班主任推卸自己的教育责任。
2、若因代运营或兼职需带学员外出,应提前1天告知班主任,并报备部门与行政人事部;若事出紧急,应立即告知班主任,则事后应及时报备部门与行政人事部。
3、相互听课、观摩。
4、加强进修,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教学水平。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教学标准
1、每节课都应有清晰而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师必须围绕教学目标组织课堂教学。
2、上课要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思想性和系统性。
3、要合理整合、利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资源利用效率。
4、上课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注重启发式教学;要合理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通过教学手段的.优化选择,提高课堂效率。
5、上课时要发挥学员的主体作用,强调师生之及学员之间多向、互动的信息交流。教师要把学法指导寓于课堂教学之中,营造积极互动的教学氛围,为学员在教学活动中自主学习、体验学习、合作学习与探究学习提供充分的空间,促进学员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
6、上课时要面向全体学员,关注学员的学习状态和个体差异,指导学员扎实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7、教师须用普通话教学。教学语言要力求简明、准确、规范。板书要工整、有条理、字体适中,以免影响学员的视力。
8、应依据教案进行教学,把预设与生成的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合理利用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9、课前要作好充分准备,带会必要的教学用品,在上课铃结束之前到达教室。
10、注意自己的衣着仪表,做到整洁、端正。上课要精神饱满,仪表端庄大方。
11、教态认真,谈吐文雅,语气亲切。不讽刺挖苦学员,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2、各专用教室教师要安全使用器材、设备,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第五章、着装管理
一、着装
1、着装庄重大方、整洁美观、协调文雅。不得过于花哨、另类。
2、不穿超短裙(膝盖以上)、超短裤、吊带裙及过于短小、开衩过高的旗袍。
3、不穿露肩、露背、露腰、露脐、低胸、透视的服装。
4、穿鞋以低、中跟为佳,不穿鞋跟过高、鞋头过尖的高跟鞋,不穿拖鞋(含凉拖鞋)。
5、衣服要勤换、勤洗、勤熨,保持整洁、无异味,无过多褶皱。
6、男教师上班不得着无袖背心、短裤。
二、仪容仪表
1、化妆要素、淡、雅,不浓妆艳抹,不喷洒气味浓烈的香水。
2、不过度染发(黑色除外),不留夸张、怪异发式,男教师不留长发。
3、不蓄长指甲,不染指甲(包括脚趾甲)。
4、不佩戴过于夸张的饰物(头饰、耳饰、项饰、胸饰、腕饰等)。
机构管理制度12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工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级安全管理生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
3.1相应性原则:与本厂行政机构相匹配,根据年度机构调整情况对安全管理机构作相应调整。
3.2分级设立的原则: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为厂级、车间级、班组(工段)(工段)级。
3.3首长负责制原则: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第一责任者,即各部门负责人。
3.4设立常务管理机构的原则:一般设立专门的安全办、或由专业管理部门作为兼管的常务管理机构。
3.5职能全面的原则:即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应覆盖包括厂内的所有工种、部门及岗位。
4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4.1安全管理机构的配置应满足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能够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4.2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4.3安全管理机构要每月召开两次安全专题会议,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4.4安全专题会议内容必须有专门的会议记录。
5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构成
5.1根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和焦化厂实际情况,分级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5.1.1厂安全领导机构为焦化厂安全生产领导组。
5.1.2厂安全管理机构为安环科。
5.1.3部门负责人和车间主任为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5.1.4各班组(工段)(工段)长为本班组(工段)(工段)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5.2厂安全生产领导组人员构成
焦化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长应由厂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由厂主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组成员应至少包含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
6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6.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厂内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主动发现事故隐患,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与布置、监督与检查、总结与考核。
6.2安环科的职责
6.2.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震减灾、消防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分管安全环保副厂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公司安环处指导。
6.2.2组织制定或修订全厂安全、环保、消防、绿化、职业卫生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2.3负责编制全厂年度、中长期、月、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震减灾、消防、绿化等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开展工作。
6.2.4组织全厂安全、环保、消防、绿化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6.2.5负责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负责组织检查全厂各单位、各层次安全教育培训。
6.2.6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各单位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6.2.7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大修、技改技措项目的劳动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保证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6.2.8负责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体检,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6.2.9对全厂重点危险源(点)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2.10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化安全管理办法。
6.2.11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6.2.12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施等特种设备及各类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6.2.1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指导基层安全工作。
6.2.14负责组织全厂环境绿化及管护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单位环境绿化管护工作。
6.2.15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总结推广环境保护管理的先进经验及污染物防治管理。
6.2.16负责全厂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各生产单位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实行清洁生产。
6.2.17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并对各生产单位和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6.2.18本单位费用指标的控制。
6.3部门(车间)负责人的职责
6.3.1贯彻执行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领导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
6.3.2落实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目标,开展具体的实施工作。
6.3.3参与厂召开的各类安全会议,向本部门(车间)员工传达厂安全指示精神;组织召开部门(车间)安全会议。
6.3.4协助、配合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进行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6.3.5组织部门(车间)开展、参与安全培训。
6.3.6组织开展部门(车间)的隐患排查工作,并落实整改情况。
6.3.7完成上级部门临时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6.4班组(工段)(工段)长职责:
6.4.1贯彻执行厂安全管理制度。
6.4.2负责班组(工段)(工段)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6.4.3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实施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6.4.4负责落实本班组(工段)(工段)所属设备(含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6.4.5组织参与厂各类安全培训与安全学习。
6.4.6组织开展班组(工段)(工段)安全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安全。
6.4.7及时报告本班组(工段)(工段)安全情况。
6.4.8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7人员的任命
7.1依据特点书面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负责人、应急救护队员、事故调查员等。
7.2被任命的人员必须理解并履行其职责与义务,并有任命书。
7.3被任命的人员必须接受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内容包括:
7.3.1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7.3.2标准化系统评价培训。
7.3.3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培训。
7.3.4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培训。
7.3.5事故、事件调查技能培训。
机构管理制度13
1、机构设立:
省指挥部——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逐级设立安全管理(监理)机构。
2、省指挥部和总监办职责:
省指挥部负责对麻竹高速公路大随段施工安全工作的全面监管。其管理职责和工作要点为: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及时转发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根据工程进展和季节性施工特点即时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审查投标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与参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3)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督施工单位依据法规和合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4)加强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协助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管理环境。
5)监督、保障安全生产费的正常使用和支付,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3、驻地办职责:
驻地监理办负责对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全方位、全工序、全程、全员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驻地办主要负责人对所管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驻地办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要点为: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2)编制安全监理计划,依法依规组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3)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执行施工安全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及时将考核结果送省指挥部备案。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和风险管理基金挂钩。
4)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有关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对不称职和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更换。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注册登记。
5)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对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当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总监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6)负责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防控,尽力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维护好事故现场。
7)负责及时、真实、准确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建立安全监理档案,主动接受省指挥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及时反馈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4、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要点为:
1)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2)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和省指挥部、驻地监理办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监理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按要求落实到位。
3)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真正做到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安全操作规范到岗、安全警示宣传到点、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这些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条件审验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安全技术交底制、专职安全员管理制、安全费用保障制、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安全操作规范制、班前班后讲评制、工地安全例会制、专项方案评审论证制、安全隐患排查制、安全信息反馈制、事故应急处理制、防护用品和设备安全查验制、意外伤害保险制、安全检查考核制、安全生产奖惩制等。
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足额配备具有资格的专职安全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工作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管理体系和考核体系,具体组织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5)加强施工安全自检工作,强化现场和细节管理,开展全工序、全程、全员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确保施工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6)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工作,落实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和机械设备安全查验,加强对各类工程施工爆破、高空作业、悬臂浇注、高墩、高边坡、大型模板、大型吊装以及跨铁路、公路、管道、电缆等施工作业的安全防范,认真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努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7)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预案演练,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配合有关方面妥善做好事故现场救援、事故现场处理工作,事后向省指挥部和相关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和整改措施。
机构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 公共机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电管理:
(一)减少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二)减少照明用电。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夜间不允许开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
(三)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电脑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复印机背面排气孔与墙面最少保持10公分距离,以利散热。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的,应关闭设备电源。每天下班时,应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拨下电源插头。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电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减少电梯用电。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
(一)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换老化供水管线,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杜绝水龙头跑冒滴漏造成的“长流水”现象。严禁使用高压自来
水冲洗地面、设备、器具和车辆。各单位内部绿地养护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二)提倡中水回收。鼓励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和城市污水、废水作净化处理后,成为达到国家标准的“中水”,并进行回用,减少用水量。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油管理:
(一)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标准配备用车,新购公务用车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严格控制高油耗公务车辆的购置。
(二)推行一车一卡制度。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
(三)规范驾驶。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合理安排公务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尽量减少公务车辆空驶里程。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四)推进公务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国家节能清单所列节能产品、设备为主的政府集中采购名录库,优先采购以再生材料生产的产品和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
第十三条 为公共机构服务的物业公司,每年应当明确提出具体节能管理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由业主单位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和计划。建筑能源审计数据可从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中采集。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负责人和节能岗位落实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耗定额完成情况,节能改造情况,公车配备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共同承担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能耗监测任务,明确投资收益分析和节能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在适当范围内,逐步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鼓励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参与政府机关的合同能源管理。第十八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组织、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公示工作,并纳入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及公务用车节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年终节能考核采取单位自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书面调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是: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先行年终自查,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考核评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分项打分等方法,对年度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三)汇总上报:由考核小组汇总初步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四)奖励处罚: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考核情况,核定各单位考核结果,并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节能考评结果经报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应当予以公示或通报。
对涉及重要工作机密或不宜公示结果的单位,可由本单位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申报予以免除公示或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对考核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核证后,在公示或通报媒体上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自愿实施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资助。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完成节能改造项目且正常运行一年后,项目年节约经费(财政资金安排部分)可作为奖励资金按每年20%的比例、连续3年返还给被改造单位,用于该单位节能减排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各单位在申请下一年度预算时一同申报,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作为该单位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阻碍节能检查、未按时报送能耗数据、提供虚假数据的公共机构,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节能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由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全市节能规划目标相应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能耗核拨财政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机构管理制度15
一、关于饮食
厨房内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洗消、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和食品冷冻、冷藏等区域。有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防范其它有害昆虫的设备或者设施,配备固定洗碗池、洗菜池以及反腐、消毒设施,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标识明显,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餐具在每餐前必须经过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必须分开存放,保洁柜上应有明显标志,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卫生。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食品应放在有防尘、防蝇措施的容器内。
二、关于休息区
1、场所的面积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2、室内电线线路定期检查,是否有裸露线头。及时整改
2、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三、日常安全管理
1、校外托管班应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和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食品安全、卫生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办班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3、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托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要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托管的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学生没有离开托管之前,应当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保证学生在上学路上的交通安全。
四、安全事故处理
校外托管班应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