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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销售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屠宰场销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屠宰场销售管理制度 1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
五、青州市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六、青州市屠宰场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
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七、青州市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屠宰场销售管理制度 2
一、企业主管负责人进行屠宰车间生产安排。
二、车间所有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的各个工序、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管理人员和屠宰加工人员持有法定有效的健康证明。屠宰加工人员、化验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的质量卫生。
五、对有伤病的'生猪必须在急宰间由专人屠宰,检疫、检验人员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屠宰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非管理人员、屠宰加工人员、检疫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七、烫毛、提升、劈半、锅炉等岗位应指派工作责任时强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操作,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生产事故发生。
八、屠宰车间不得停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加强刀具安全管理,持刀者应登记在册,刀具不准带出车间,使用后要加锁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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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账,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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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含义是:
定点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下同)屠宰。集中检疫,系指到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与品质检验。上市出售的生猪严禁场外检验和市场补检。村镇居民(包括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生猪,自宰时亦须经当地兽医卫检人员检疫和检验,以防疫病传播。统一纳税,系指在屠宰场内统一缴纳屠宰税。
分散经营,系指必须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经营。经营者凭屠宰点出具的检疫证明和完税凭证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组织。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贸易、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物价、建设、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各级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屠宰场定点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置原则,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各设区的市城区可设2—3个场点,设区的市郊区和县(市)城区一般可设1—2个场点,县(市)所辖乡镇一般设1个点,范围大的或边远乡(镇)可设2个点。
第五条《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办法》所称场区布局合理,即场区内应设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废水和废弃物无害处理间,且应当设置在离屠宰加工区有一定距离的主风向下风口。
(二)《办法》所称屠宰工艺流程顺序是:生猪进场—饲养区—待宰间—屠宰加工间—产品存放间—预冷间。
(三)《办法》所称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饲养区、屠宰加工间、急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肉品化验室以及装载工具等消毒卫生制度,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一套健全、严密的卫生消毒制度。
(四)《办法》规定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要实行工厂化屠宰,包括屠宰车间内要划清非清洁区、半清洁区、清洁区,各区要保持一定距离,互不交叉;并规定应具备的设施,包括建有合理的屠宰加工生产流水线,配备屠宰机械,做到胴体、头蹄、内脏三不落地,防止污染,保持肉品的清洁卫生,并设有凉冷间、寄生虫检验室、化验室和检验机构。
第六条各级贸易(商业)部门会同农牧等有关部门对已设立的屠宰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要求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进,逐步达到要求。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要具备工厂化生产条件。已设置的屠宰场应创造条件逐步备有上述设施,在本细则颁布后半年内基本上得到改善;一年内仍达不到屠宰场必备条件的,应予取缔。
第七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屠宰场必须凭农牧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并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生猪屠宰后的肉尸、内脏、头和皮分离时,必须编记同一号码,以便进行对照检验。每头生猪屠宰后必须进行头部、肉尸、内脏和寄生虫检验。
第八条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屠宰场实行谁检验谁出证谁负责的质量管理规定。凡经批准定点的有自检权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由商业(贸易)部门配备的检疫检验人员负责检疫检验工作。其他经批准定点的屠宰场统由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的检疫检验人员负责检疫检验工作。经检验合格的肉品一律出具国家农业部统一规定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并加盖国家规定的胴体验讫印章。xxx门凭上述证明和有关单据办理运输出境等手续。省贸易系统有自检权的肉联厂、屠宰场所需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由市、县贸易(商业)部门向市、县农牧部门按省规定的成本费认购后,分发到有关肉联厂、屠宰厂。
第九条新设立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经省农牧部门会同省贸易部门认可后,由厂方负责。具体审批程序为:县及县以上新设立的国有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符合自检条件的,由本单位向所在地贸易(商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农牧部门会同省贸易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批准认可后,其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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