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1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3、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及各项配套管理规定。
4、主动向院长反馈医保运行情况,积极协调处理临床、门诊、药剂、财务、计算机等相关部门有关医保事宜。
5、及时组织医保相关人员学习医保工作的.要求、程序和制度,使其能够熟练的进行工作。
6、定期检查各科室执行医保政策和药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财务部门费用结算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月终考核,确保医保工作落实到位。
7、积极组织医保相关科室按时完成市保管理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2
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定期对在院患者进行查房,并有记录。
3、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实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住院。
4、住院期间医疗卡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证患者随身携带,不准交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6、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7、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8、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9、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10、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1、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3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十三、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时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4
一、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整,确保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匠准确性:每天及时上传下载数据,重点是每年初必须先下载全部数据后才能开始刷卡;
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
三、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进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药,不得拒绝参保不修改密码,不得代替参保人员输入密码,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显标识及明码标价,区分甲、乙类药品,营业员要佩带服务标志,文明用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并设参保人员意见投诉箱。
四、必须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符合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持证上岗;营业员须对医保政策,对所经销的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熟悉并正确宣传医保政策,帮助参保人员解决购药困难。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无偿提供政策咨询、圈存、修改密码、医保卡余额查询等服务。
六、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经营品种不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80%,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向药店备案,药品合格率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七、从符合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政策,实行明确标价,接受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参保保员的监督。
九、参保人、证(居民身份证)卡(医保ic卡,不同)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卡,证不符时,应拒绝配药,因病情原因医保人员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开药的,其委托人须持委托书,方能按规定开药,经查验证有关项目所持处方相符无误后调剂的处方必须由药师审核签字以备核查。
十、医保人员到药店购药时,应认真按照以下原则给药,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药量,相同治疗效果的药品
原则上不能超过2种,辅助的药不能超过2种。
十一、必须每天将售出药品有关医保数据上传,并保证上传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上传内应包括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id卡)号,药品通用名,规格、剂型、价格、数量、金额、购药、时间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时之前上传完当月数据,次月2号前(遇节假日顺延)。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5
一、建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并配备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二、制定医保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三、建立医保管理网络,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负责定期对医保业务和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协调、考核、监督,对门诊处方量、出院病历、出入院标准掌握以及出院带药情况进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监测和分析。
四、规范医疗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按时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五、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病案管理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六、采取措施杜绝如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落实为参保病人医疗费用自费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占比、自费率占比,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将医疗保险各项考核指标纳入医院整体考核管理体系之中。
八、做好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规范药品库、费用库的对照管理,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运行。
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信息、财务、物价部门与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
十一、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6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防止和杜绝发生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问题,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制度正常运转,结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和我院实际,就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行为,经医院党委讨论研究,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至100%的罚款。
1、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知道就诊人员系冒名的非参保人员,不制约,不举报,仍为冒名者提供方便,帮助冒名者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2、医保工作人员对医务人员不合理的医疗行为不加以制止纠正,默许医务人员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的医疗方案,加重患者和基金负担的。
3、对发出的通报批评或指出存在的问题,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而是以种种理由搪塞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4、有关科室组织医务人员涂改已形成的病历资料,并以本医院的名义向县医疗经办机构出具伪证的。
5、治疗医生利用工作之便,为非参保人员患者搭车开药,并将搭车开药的费用加入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中或将基本医疗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的。
6、治疗医生在收治参保患者时,开人情处方、大处方,不按基本医疗政策规定限量用药,或在使用乙类和自费目录药品时事先未征得患者及亲属同意签字擅自使用,与患者及其亲属发生费用负担纠纷的,或使用与本疾病无关的药品的,虚开药品为患者减门坎费的,或未做
7、药敏试验,盲目给患者使用大剂量、多项抗生素并用,或不执行基本医疗用药要求,直接使用限病种抗生素和高档抗生素,仅抗生素费用一项超过双方协议约定比例的`。
8、治疗医生向参保患者极力推销使用进口或高档医疗器材,诱导患者医疗消费,或与患者及亲属一道故意拖延办理出院手续,有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9、有关科室默许参保患者挂床治疗的。
10、诊所有关工作人员忽视国家物价政策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擅自分解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在点名通报批评的同时,除全部追回套取的医疗费用外,并按套取金额数的3至5倍处以违约金,直至取消有关科室收治医保病人资格。有关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本所申请司法处理:
1、有关科室和有关医务人员集体编造病历,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2、负责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对医务人员违规违纪的行为不采取积极的组织措施,包庇纵容违规违纪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或帮助其开脱责任,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较大,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公愤的。
3、治疗医生在治疗参保患者中发生人为的重大医疗事故,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中引起了强烈不满,参保人员要求取消定点医院资格的。
4、相关科室及相关科室人员违反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法规行为的。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7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8
1、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2、医务人员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开展医疗服务,严格实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将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
3、医保办管理人员每日对住院病人医疗费进行审核(包括药品,检查,治疗,材料。护理收费等),如有疑问,及时与相关科室及主治医师沟通核实,避免出院病人不合理费用,做到出院前更正落实好住院费用,以减少医保经办机构的剔除费用,维护病人权益。
4、医保办每季度末定期抽查数份出院病历,对检查、用药、收费等情况进行审核(主要查记录情况),对存在问题向相关科室反馈,并落实整改。
5、对不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主管医师及相关科室责任人应做好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工作。
6、对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剔除费用,各相关科室要认真进行核对解释,及时反馈,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修正。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基本医疗保险者服务。
2、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3、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严格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规定进行管理。
4、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开展医疗服务,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及各项诊疗项目适应症,严格实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5、计算机网络中心确保电脑程序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确保医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6、按医疗服务协议条款及时做好医疗费用的对帐结算工作。
7、医保管理人员做好医务人员执行医保制度规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违规医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严重者予以严肃处理。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医源性疾病的传播,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由诊所负责人负责购货、验收、使用、消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二)购买时必须到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公司进货,购进后经验收三证齐全(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
(三)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使用。
(四)使用前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失效、霉变、标识是否清楚,无可疑现象方可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五)使用后立即就地毁形,用固定的容器浸泡消毒后,塑料类盛于专用回收袋(黄色)内,非塑料类盛于(黑色)医疗垃圾回收袋内,不得混入其它医疗垃圾。每天焚烧一次,作好记录。医疗废物存放室由专人管理,定期消毒。做到夏、秋防蚊、蝇,并注意防火。
(六)卫生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在工作时,必须穿隔离衣、带口罩、隔离帽及手套。每次工作完要洗手消毒一次。
(七)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八)诊所发现不合格产品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9
第一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证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四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价格合理,能够保证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需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五条成立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六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七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确保年初全部到位。年月日前,各县(市、区)选择一个中心卫生院和一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启动试点。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推销、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性弥补。年月底前,全市1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机构数占全市卫生院总数的35.3%和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再确定具体名录。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证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证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平安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证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目录管理
第八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报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批准。
第九条非目录药品的遴选。依照防治必需、平安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偏重、基本保证、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
第十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具体品种。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第四章生产储备
第十一条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证体系。政府宏观调控下。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二条完善药品贮藏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药物鼓励企业生产。保证生产供应。
第五章采购配送
第十三条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
第十四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推销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可以委托3家中标配送企业配送。设区市级1家。配送企业资格和药品配送费用由省招标确定。
第十六条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依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章配备使用
第十七条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后执行。医疗机构要依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平安、有效提供保证。
第十九条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需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七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推销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章补偿报销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弥补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补助资金按基本药物实施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前两年实际利润和定编医务人员三大要素测算,统筹布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上年度预拨,下年结算方法实施,以后年度政府补助经费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财政补助经费按隶属关系,属于县(市、区)级的由省、县(区)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属市级的由省、市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财政补助经费与财政其它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依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原则,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安全和工伤平安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布置;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依照国家医疗保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能力,提高基本医疗保证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九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平安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平安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平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第十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利息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利息效益进行分析评估。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加大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各地要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时完善。
第十一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由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推销、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弥补政策。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10
依据慈溪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联合我院实质,特拟订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查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查对质、卡、人。严格把关,截止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断等违规行为;推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照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禁止故弄玄虚。
二、执行见告义务。对住院病人见告其在住院时,要供给医保卡,住院时期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留。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可以超医疗保险限制支付范围用药、诊断,对供给自费的药品、诊断项目和医疗服务设备须预先征得参保人员赞同,并在病历中署名确认,不然,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办理。
四、严格依照《处方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出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出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出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出半月量。住院病人一定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不然医保做超量办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稳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切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赞同方可进医保使用。不然,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见告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切、正确、实时、完好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样不测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一定照实的记录不测损害发生的时间、地址和原由。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保护参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一定有原由剖析记录。控制抗菌药物和自费药使用。
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禁止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办理,住院病历内容一定规范完好。
九、严格依照规定收费、计费,根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住院部推行每天清单制,每天清单应交给患者署名确认,要做到实时计费,根绝重复收费,各样花费记帐一定与病历医嘱相切合。因为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有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经过各样渠道充分认识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医院按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实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医保留理中心所供给的终端软件,要妥当保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实时下载和改正程序,实时上传下载,保证医保数据安全完好,为参保病人供给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对违犯以上制度规定者,按员工赏罚条例办理,并全额担当医保拒付款。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
为加强医保药品管理,规范医保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结算等环节,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医保药品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
1、药剂科
负责医保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和发放工作。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及时更新药品信息。对医保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2、医保办
负责医保药品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监督医保药品的使用情况,确保符合医保规定。与医保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处理医保药品相关问题。
3、临床科室
严格按照医保药品目录和临床诊疗规范使用医保药品。做好医保患者的`用药指导和解释工作。
四、管理内容
1、采购管理
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和医保药品目录,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药品应选择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确保药品质量。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医保目录内的药品。
2、储存管理
药品储存应符合药品质量要求,分类存放,标识清晰。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确保药品账物相符。对特殊管理药品(如麻醉药品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和管理。
3、使用管理
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医保药品目录和临床诊疗规范使用医保药品,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医生在开具医保药品处方时,应注明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药师应严格审核医保药品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进行干预。加强对医保患者的用药指导,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4、结算管理
医保办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为医保患者结算药品费用。对医保药品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与医保部门进行费用结算时,应提供准确的药品费用明细和相关资料。
五、监督与考核
建立医保药品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医保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结算等环节进行检查。对违反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将医保药品管理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对管理成效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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