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制度

时间:2023-10-13 15:58:40 俊锦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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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通用9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教师申诉制度(通用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教师申诉制度(通用9篇)

  教师申诉制度 1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教师申诉制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工会主席程德华为主任,吴俊荣副主席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工会办公室)。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20XX年7月11日起施行。

  教师申诉制度 3

  一、为了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员工(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诉:

  (一)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不服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对学校重大利益分配认为不合理的。

  三、学校设应诉委员会。应诉委员会主任:芮茵;应诉委员会委员:各工会组长。

  四、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二条情形属于情况较轻而提出的申诉,由各工会委员按照各自权限受理并上报应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委员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5日内进行处理。

  五、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二条情形属于情况较严重而提出的申诉,直接由应诉委员会受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日。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七、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八、申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应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九、申诉程序。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书面提出申诉的,向应诉委员会提交的口头提出申请的,应诉委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一)提出申诉,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二)对申斥的受理应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对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诉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对申诉人的处理,应诉委员会对受理人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分别如下处理决定:

  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行为符合法宝权限和程序,运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2、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3、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人,决定限期改正;

  4、管理行为的一部分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运用部分;

  5、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6、因申诉发生争议的,由应诉委员会组织部分教师代表、中层代表进行听证,从而做出决定。

  十一、应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十二、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应诉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十三、申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澄清事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申诉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

  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

  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依据错误的;

  ⒊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条

  申诉人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申诉终止。

  第四章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听证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9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教师申诉制度 5

  为体现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学校教育理念,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进一步端正师德师风,针对学校和教师不当的教育、管理、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德育教育大纲等确定的学生维权范围。特制定“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尊重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

  二、学生在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中,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获得资助权”,有依规定获得优秀奖学金和贫困学生助学金的权利。

  四、学生有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业成绩评价是对学生的学习水平、知识能力所作的评价,(包括考试成绩和对学习能力、知识结构的评述等)。品行评价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习态度、劳动表现等所作的综合评价。

  五、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七、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八、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某种不当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上述某项权利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九、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也是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认为处分失实或者失当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十一、申诉学生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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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认为学校侵占、克扣、挪用自己工资的;

  2.认为学校或其他人员有侮辱自己人格尊严等行为的;

  3.认为自己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的;

  4.认为其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受理校内教师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必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由学校领导,各处室主任、工会主席等组成,成员一般6~10名,办公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教师或其近亲属在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0天内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的事实、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5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校长办公会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在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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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x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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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两家子中学《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第二条: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申诉书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第四条:学校应当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校收到申诉后处理程序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处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六条:学校自收到申诉书10内须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第七条、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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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和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德育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德育处必须转交校申诉委员会。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有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德育处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德育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通知校申诉委员会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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