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假制度

时间:2022-08-04 20:10:42 制度 我要投稿

职工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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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鹿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温鹿教〔20xx〕17号)文件要求,结合《江临中学绩效工资试行方案》相关规定,对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假期类别和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公假等种类。

  (一)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生育假

  1.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院意见给予产假20-30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50天。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内,其寒暑假中实际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哺乳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3个月。

  3.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丧假1-3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

  (七)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表、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以及经区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二、请假程序

  (一)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2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书面续假手续。

  (二)请假所需证明材料

  1.凡请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市级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材料,如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

  2.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

  3.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材料,若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4.未满40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病假或事假超过两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病事假达一个月的,还应提供最近一次在计划生育指导站妇检的证明。

  (三)请假审批权限

  1.病、事假。教职员工请事假累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或请病假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学校指派2名行政人员带请假职工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后,出具书面报告由2名证明人、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批。请事假1个月以上,经学校核实事假原因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批。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及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如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学校每学期初出具书面报告,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教职工出国(境)请假,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2.学习培训。应鼓励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假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下列情形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请假的;经区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其它活动如教职工单次连续在5天以内且在温州市内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由其它部门直接通知的各类会议、培训及其它活动单次连续超过5天或者须离开温州市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教职工申请脱产性质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或攻读学位的;因私出国的。未经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工资待遇

  以下各类假期中工资待遇规定:其中基本工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补充规定》(温鹿教〔20xx〕17号)文件执行。对学校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学年度(学期)履职考核奖,考勤奖,月岗位考核奖,超工作量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五项组成(其中超工作量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视实际劳动付出发放)。

  (一)病假工资待遇

  1当月病假累计在2-4天以内的.,除课节费自行承当、月考勤奖每天扣5%外,其它项目按规定照发。

  2.当月病假累计超过4天不满10天的,从第5天起,每天扣除月奖励绩效工资总额的5%。

  3.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天扣除月奖励绩效工资总额的10%,扣完为止。工作年限满30年的教职工,可每周另外照顾半天的病假休养(无工作安排)。

  (二)婚假、丧假、护理假工资待遇

  在规定期限内的婚假、丧假、护理假工资待遇除课节费自行承当、考勤奖每天扣月考勤奖总额的5%外,其它项目按规定照发

  (三)事假工资待遇

  1.当月事假累计在2天及以下的,奖励绩效工资照发。

  2.当月事假累计在2天以上、4天以下(含4天)的,从第3天起每半天扣发月考勤奖总额的10%。

  3.当月事假累计在4天以上、8天以下(含8天)的,从第5天起每天扣除月奖励绩效工资总额的10%,

  4.当月事假连续4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8天的不发当月奖励绩效工资,学年度(学期)考核奖相应扣发。

  (四)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工资待遇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请假休息的,奖励绩效工资停发。

  2.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内,除考勤奖、教学常规奖与超工作量补贴停发外,其它奖励绩效工资照发。哺乳假期间,奖励绩效工资停发。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按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

  四、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它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的,或到外单位工作的,以及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旷工3天及以上的,停发全部工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辞退(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按上级规定的程序及时书面通知本人督促返回单位。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并将解聘手续上报区教育局。

  五、相关要求

  (一)请病假在2天以内的教职工,需提供镇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病历卡、药费发票等证明材料,才允许请假。无任何凭证的按事假处理。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每周请各种类别假后(公假除外),该周半天机动假一并纳入计算,不再另外享受。

  (三)在职人员在公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受影响。

  (四)教职工如担任班主任的,不论何种请假原因,其不在岗期间内的班主任津贴,由其它代为管理的教师相应享受。

  (五)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课节一律自行调换后报教导处备案,如由其它教师代课的代课费用自负。

  (六)只担任九年级学科的教师在中考各项工作结束后,学校视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考勤。

  (七)本补充规定与原学校请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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