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用能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生活用能管理制度(通用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活用能管理制度1
1.切实加强领导。为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人秘股具体负责节能管理实施工作。
2.深入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普及公共机构节能知识,强化干部职工增强资源的节约意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3.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节能巡查制度。定期巡查水、电设备运行情况,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和不安全因素,定期检查各股室空调、电脑、照明灯、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人走灯灭机停。
生活用能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规范后勤集团的能源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XX大学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结合后勤集团的实际情况,现对能源消耗统计做如下规定。
一、后勤集团能源消耗统计的范围为学校、集团水、电、天然气、汽油、柴油等消耗实际使用量,各能源使用部门须根据实际消耗量如实上报学校和集团。
(一)学校水、电总表计量数,由学校资产处与集团动力与工程服务公司抄表记录核对。动力与工程服务公司负责将总表计量数上报给学校资产处。
(二)集团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统计本单位水、电表分表数据,每月月底前将使用数据上报集团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汇总后交与财务部入账,经营管理部定期核查。
(三)学校供暖天然气的计量,由动力与工程服务公司负责在供暖季的每月月底将使用量上报集团经营管理部。
(四)各公司除供暖以外(包括餐饮、开水房等)采用银行托收承付方式结算所用的天然气消耗量,每月由使用单位与煤气公司共同查表确认,统计数据以天然气表上所显示的实际消耗量为准。
(五)对于自购的水、电、天然气、汽油、柴油等能源(包括各单位报销的所有汽油费、柴油费),必须做到当月的费用当月报销。各单位在报销时,必须按单价标准,分类填写所报的数量、单价、金额,财务人员进行复核后,将数量、金额一并计入能源专署会计科目,作为统计数据。
二、集团各单位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能源消耗统计人员,明确能源消耗统计负责人,按照学校和集团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或漏报。
三、集团各单位要建立定岗、定时、定人的抄表制度,每月末对所属能源消耗进行记录,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本规定由集团经营管理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生活用能管理制度3
1、企业节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的节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节电的法律法规,加强节电管理,积极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企业生产各个环节中电力消费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地利用电力资源。
2、企业电力供应部门(变电站、所),负责企业电力设备、耗电设备及元器件的节电经济运行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工作。
3、企业在进行新厂建设,扩建或工程改造时,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对工程可行性报告的节能篇和工程节能评估报告书应严格审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要求,把不合理利用电力和浪费电力的问题控堵在消耗源头。
4、企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管理工程设计时,严格掌握,设计必须采用节电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正确进行企业电力负荷计算,堵绝供配电设备大马拉小车现象。工程施工,调试结束时,所有节电措施的设备要同时投入运行。
5、企业设备采购部门在采购关键性电气设备或元器件时,除按设计要求之外,还需得到节能主管部门的共同论证,确保采购具有节能标识的电气设备或元器件。
6、企业生产计划部门应加强用电负荷管理,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做到计划生产、平衡调度,合理调整企业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合理分配与平衡负荷。并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
7、企业节能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开展企业电平测试,摸清企业节电潜力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降低电耗,减少损失,提高电能利用率。
8、企业推进电耗目标管理,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各种产品的电耗定额指标,并实施单耗考核,电耗定额指标考核落实到车间、工段、班组。
9、企业教育部门负责分别对电力设备运行人员和生产工艺操作人员进行节电经济运行专业知识与节电操作规程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发证上岗。
10.变电所(站)运行人员必须经常关注力率补偿装置的工作情况,确保企业电力系统的功率因数在0.9以上,力争接近0.95,电气专业主管工程师应研究企业大型电动机的无功就地补偿问题,对具有较大冲击性负荷的情况下,研究无功动态补偿的问题,以使企业电力系统功率因数补偿处于最佳状态。
11、变电所(站)的运行人员和车间电气维修人员对全厂供电线路应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供电线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适时进行改造,以保证供电线路的电力损耗降至最低。
12、车间生产操作人员对所有动力设备应尽可能减少空载操作。
13、严格企业照明用电管理,节约照明用电,车间照明采用大功率节能灯淘汰白炽灯、汞灯,替代钠灯,公共区域照明安装自动控制开关,车间和办公室照明尽量利用自然光,在照度满足的前题下,减少用灯数量,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建立照明节电时间表,定时开关,夏天、冬天分别规定开停时间。
14、企业制定的用热技术标准,各生产车间在进行工艺操作时要严格执行。根据生产工艺进程的可能,尽量降低加热温度的规定值。
15、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的温度和加热形式,正确决定供热蒸汽的参数,按生产工艺用热的具体情况,采用热能的梯级利用,最大可能地利用热能资源。
16、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耗能设备,制定热效率或单产热耗专业标准,同时会同生产技术部门,制定用热设备或被冷却物体的温度,加热蒸汽或载热体的温度、压力及流量。
17、企业内所有蒸汽主管道和用汽设备支管、阀门,都必须按《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的要求,完成保温工程的施工,设备管理部门按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8、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加热传热设备的巡回检查和维修,及时清除用热设备内外沉积的灰渣、水垢或其它附着物,保证用热设备有良好的传热性能。
19、维修部门应经常清除空气调节设备过滤器的堵塞物,热交换器结霜,冷却器的水垢,保证设备有良好的工作状态。
20、对工业锅炉,执行好《锅炉水质标准》的管理,保证锅炉换热效率。
21、按照工艺条件的规定,生产操作时应准确控制被加热或被冷却物体的温度,防止超出规定的温度范围,对已安装自动控制温度的设备,要经常检验其工作的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业部门进行调试。
22、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要杜绝用热设备的溢汽、溢水现象,杜绝用汽设备和供热管道、阀门、蒸汽疏水器及连接部件的跑、冒、滴、漏,对热设备及其附件和保温结构随时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上述现象及时通知设备部门进行维修。
23、对使用蒸汽等载热物体的设备,准确控制载热体(蒸汽或导热油)的温度、压力与流量,防止供给的热量过剩。
24、对于温度稳定,连续工作的加热设备,应控制各点的供热量,以保证被加热物按规定的温度制度加热,为进一步提高热效率,生产技术部门应研究改进温度制度,合理分配各点的供热量。
25、企业在新建、扩建、改造工程中,用热工艺和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的各项规定,进行设计,企业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设计部门精心设计。
26、设备主管部门与生产车间管理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要不断的研究改善传热设备的运行管理,及时调整被加热或被冷却物体的数量,使每台设备接近额定产量,防止产量过低或过高而增加热耗。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调整热力设备(如锅炉或导热油炉等)的开台数。
27、生产计划部门应合理安排计划,保证用热机台或作业线的集中和连续运行,尽可能防止过频的冷车起动。
28、节能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企业热平衡测试,并会同设备等部门摸清企业热设备存在的余热资源,制定余热回收方案及措施,并有计划地预以实施。、
29、计量管理部门对于全厂用汽、用水必须实施计量,对生产系统中按产品划分的生产线其用热、用水应分别配备安装蒸汽流量计和水表,水表还应符合《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导则》规定的配备率和检测率。
30、企业工程主管部门在进行企业规划、设计或改造时,应采用循环用水和串级使用的供、用水系统,并采用节水工艺与措施。
31、对于生产中的重复用水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防止泄漏和排放。
32、对于生产中的循环用水,应尽可能减少新水的补充量,提高冷却用水装置或其它用水装置的效率,减少水的损失。
33、生产、生活中用水设备凡已装有自动节水器等的节水设备器具,设备部门要加强检查,维修。防止滴漏和长流水。
34、各生产车间,根据用水工艺要求,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生活用能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逐级报送审查结果,将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本年度节能监察重点对象。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指导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交流合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时涉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应当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各行业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可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国资委相应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地方国有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因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和奖励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时,优先支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
第二十二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的信贷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能效信贷工作中,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对达不到能效国家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资金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
第二十三条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承诺等。
对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其能耗指标等情况分别实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第二十四条各级科技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新型节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装备研发、产业化和应用推广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对重点用能单位研发的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的技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地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第二十五条对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丿八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用能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上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重点用能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3月10日颁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生活用能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加强能源供应控制,减少能源消耗,加强水、电、汽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用水、用电、用汽的管理。
3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3.1供用水管理
3.1.1机电公司要确保全厂生产用水的供应。水泵操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启动设备,并密切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各种信号,保证生产用水供应;搞好设备保养、维护,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修复;水池缺水要立即报告,由机电公司负责及时与自来水公司联系,问清停水原因,上报生产计划部协调生产、合理安排供水;对因工作失误造成停水而影响生产正常秩序的,视其缺水时间长短对责任单位处50-1000元。
3.1.2机电公司应加强供水管网维修,减少能源消耗,管道维修人员要加强所辖区域的巡视检查,及时修复供水管网的堵塞、滴、漏现象。如接到使用单位维修通知而不及时修复的,每个阀门、水龙头按每天10-50元罚款。
3.1.3各使用单位对所辖区域内的阀门、水龙头要管好、用好,杜绝浪费,明确班组或个人负责;不得乱开阀门、水龙头,更不允许有长流水,否则罚单位5-10元;凡阀门、水龙头长期漏水而又不通知维修人员及时维修的损坏阀门、水龙头,每处罚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次。
3.1.4严格消防栓的管理使用,消防栓由武装保卫部负责管理,除非消防队试水和灭火用水及管道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外,严禁动用消防栓放水冲沟、搞卫生、洗澡,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单位或责任者50-100元,若武装保卫部对消防栓的管理失职,将影响其年度评先,并罚款50-100元。
3.2供用电管理
3.2.1机电公司负责供电线路、供电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工作,确保生产用电的正常供应。配电操作人员应密切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各种信号,搞好设备保养、维护,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通知;除非供电公司停电或供电线路、供电设备维修,对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而影响生产正常秩序的,视其停电时间长短对责任单位处50-1000元。
3.2.2各使用单位照明灯、用电器要有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灯灭,产停机停。非生产必需的照明灯、用电器不应乱开,不许照长明灯、开空机,否则每处罚单位或责任人10-20元/次;电器开关损坏要及时通知电工修复,否则因此而造成电能浪费的,罚责任者10元。
3.2.3严格办公室和班组休息室灯泡容量的使用管理,不允许使用100瓦以上的灯泡,违者罚责任单位或个人10-20元/盏。
3.2.4各单位使用电炉须征求技安环保部同意,发放电炉使用证,否则物资部门不发电炉;各电炉使用单位在电炉使用中应当专管专用,责任到人,妥善保管,严禁挪为它用;对无证使用或违反规定使用电炉的,每次罚责任者或单位100-200元。
3.3供用汽管理
3.3.1机电公司要负责锅炉和热力管道干线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生产用汽正常供应。对因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而影响生产用汽的,对责任单位处50-1000元。
3.3.2加强供热系统的保温维修工作,对使用多年而老化脱落的保温层,机电公司要做好计划,准备型材修补,不允许供热管道裸露。
3.3.3加强对蒸汽跑、冒、漏的管理。管道维修人员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热力管道疏水器、阀门的巡视、检修;接到用户或管理人员的维修通知后,未及时修复而造成浪费的,每次以50-100元的罚款。
3.3.4各单位要严格采暖装置的使用管理。凡发现漏汽而不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复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各单位不能随意增设散热器,如确实需要,须办理申批手续,经批准后,由生产计划部下计划安排,机电公司实施安装。
3.4.5各单位要严格澡堂和蒸饭柜的使用管理。生产区各单位不得私自乱设蒸饭柜,乱开汽,否则罚责任单位或个人50-100元;生产区各单位的澡堂要有专人负责,定时冲水,按时开放,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100元。
3.3.6各单位要加强对蒸汽使用的控制。哪道工序和哪栋工房停产,就应关闭其蒸汽阀门(须烘烤、保温的产品库房除外),以避免蒸汽有不必要的浪费,否则罚使用单位或责任人50-200元。
生活用能管理制度6
为了做水利局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增强水利局工作人员节能意识,加强能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电等各种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本局实行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本局水、电等能源资源消耗的管理。
1、xx县水利局(节能领导小组)领导负责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检查和督导工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
2、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控制措施,组织内部检查与考核工作。
3、xx县水利局(节能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能源资源统计、分析、公示、及上报工作。
4、应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按时准确上报能源消耗统计数据。
(一)节约用电
1.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的使用。离开办公室时,要随手关灯,切断办公室设备电源,坚决杜绝“长明灯”现象。
2.减少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或设置为自动进入低能耗的休眠状态。
3.禁止使用移动式取暖设备、电炉等高功率电器。
4.走廊、通道等公共场所优先推广和使用高效节能灯,并安装声控开关,杜绝“长明灯”。
5.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的空调设置温度不得低于摄氏26度,冬季空调设置温度不得高于摄氏26度。使用空调时,必须关闭门窗,禁止开窗使用空调和下班不关空调。
(二)节约用水
1.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下班后要及时关好阀门,防止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
2.严禁使用高压自来水冲洗车辆。
(三)节约用车
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用公车办私事,在集中活动时尽量合乘公务用车。
2.加强车辆调派合理性、科学性。当多位领导同到一处或一地开会或工作,能合并用车的尽量合用车。
3.提倡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非紧急公务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在办公区附近的公务活动,提倡步行或骑自行车往返。
4.严格执行车辆燃油管理办法,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提倡低能耗行驶,单车油耗控制在核定标准内。
5.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努力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车加油制度,降低燃油消耗。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
(四)节约办公经费,控制会议
1.严格执行办公用品登记制度,对办公用品消耗进行跟踪检查,不断完善节约措施。
2.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尽可能降低纸张的消耗,尽量在电脑中撰写和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提倡双面用纸,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提高文稿校对、印制质量。重视对已使用过的纸张的再利用,做到废纸回收。
3.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的油墨、墨粉用完后,重新灌装使用。
4.办公楼所有工作人员应自备水杯,尽量减少使用纸杯等一次性消耗用品,控制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
5.精简会议。对必须召开的会议要主题鲜明、准备充分,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对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不重形式,勤俭办会。
6.减少发文。对必须印发的公文,在内容表达清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公文篇幅,并严格按照发文范围印发文件,不多头、重复发文。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使用网络传递资料,少发或不发纸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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