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服采购规定制度(精选8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教育部校服采购规定制度(精选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教育部校服采购规定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校服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强化质量监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七星关区城区各中小学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成立以基教股、计财股、会计核算中心、监察室负责人共同参与的校服采购监督小组,对城区中小学校服采购全程进行监管。城区中小学校校服采购严格实行报备报批制度,其中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由学校或中心校(教育服务中心)按程序向区教育科技局基教股提交采购报告(校长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中心校校长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批复同意后,方可采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采购;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但需向基教股报备,报备应提交的资料为三家以上询价记录、有效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第四条城区中小学校校服采购本着家长自愿原则,成立以学校校长任组长的校服监管领导小组和家长委员会,共同确定校服的款式、材料、颜色、质量等,全面负责询价、采购、质量监控、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流程规范。
第五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根据《毕节地区物价局 毕节地区教育局 毕节地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毕地价费〔20xx〕19号)文件规定,小学校服费20元/生/学期(三年购买一次),即小学每次采购校服采购价不超过120元,采购年级为一年级、四年级;初中校服费25元/生/学期,即初中每次采购校服采购价不超过150元,采购年级为七年级;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校服费参照初中标准执行。严禁在一年级、四年级、七年级之外的其他年级组织采购校服,对中途个别学生因校服丢失、损坏不能穿等,确需补充校服的,严格落实报备制,即由学校向基教股报备需补充的数量、补充的原因等,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违规购买校服,严禁打着家长委员会的旗号在一年级、四年级、七年级之外收取校服费购买校服,严禁高于规定价格收取费用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严格执行校财局管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规定,所收取的校服费必须第一时间全额上交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严禁任何学校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校服采购要做到物美价廉,必须选择证照齐全且具有生产能力、信誉度高的校服生产厂家作为合作商,重点扶持七星关区招商引资校服生产厂家或企业。
第七条城区中小学校服采购严格按照校财局管规定,严格落实报批报审制度,每次采购需成立3人以上的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询价,并索取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
第八条严格执行校服采购合同制度。每次校服采购学校须与供货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含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供货时间、运输、税金、售后服务等内容,确保规范运作。验收时要成立有相关监督部门参与的验收小组,实地查验有效的质检报告,确保质量合格。
第九条城区中小学校每次校服采购均须与供货方签定《健康安全协议》,确保所供应的校服健康、安全,若因校服原因引发的健康事故,供货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严格落实校服信息公开制度。采购程序、价格信息、供货厂家等情况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开。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校(教育服务中心)主任、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要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于违规违纪的,纪委监察部门介入调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
教育部校服采购规定制度2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学生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教办字[20xx]17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校服采购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利益,特制定如下校服采购管理制度。
一、校服采购前提
1.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共同商定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
2.在通过本校学生统一穿着校服的决定后,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的校服采购管理领导小组。
3.由校服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共同制定校服穿着制度和校服采购管理制度。
二、校服采购程序
1.遴选校服生产企业
校服招投标工作开展前必须在校园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参与招投标的厂家不得少于3家,同时积极邀请同级纪委监察、财务审计、学生管理等多部门参与,尤其是要发挥好学校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原则上在山东省教育厅批复的济南市学生装定点生产企业中进行招标选用。校服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校服生产企业资格进行审查,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采购校服。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还需在相应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质询,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学校绝对不向列入“黑名单”的校服生产企业采购校服。
2.签订合同
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统一的校服采购合同,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向市教育部门备案。校服价格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xx]74号)要求执行。向在校学生收取学生装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在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校服生产企业直接收取。
3.公示采购情况
学校将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后,通过公示栏、学校网站或者家长会等形式公示采购情况。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4.交付验收
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批次校服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达学校的校服,其质量标识应当完整齐全,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当认真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
5.学校送检
学校在收到企业生产的校服后,及时将该批次校服随机抽样送至质监部门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再统一发放给学生。
三、建立问题校服退赔和惩处机制
一旦发现采购的校服有质量问题,学校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向质监部门举报。
教育部校服采购规定制度3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市教委贯彻落实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及《青浦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办法》,现就规范我校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确保我校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我校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我校学生校服订购制度的落实。
二、程序目标
1、按《青浦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校服采购工作。
2、积极提倡周一晨会或校级大型活动时要统一着装,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在其余时间也统一着装。
3、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努力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供应商参与学生校服招投标。家委会代表参与学生校服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学校提供建议和意见。
三、实施步骤
第一条: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制度。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决定,并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做好校服的选购和采购工作,确定校服的供应商、校服款式、材料、颜色、价格等。明确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应制定校服采购、穿着制度,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时间不低于一周。
第二条:学生校服采购应通过综合比较、货比三家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工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起10日内,由学校将两份合同报送校产管理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备案,并由校产管理中心送至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备案。
第三条:校服代办服务性消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校服服务性收费资金。
第四条: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上海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后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双送检”制度。学校在将校服发给学生前,应当按照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主动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布,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六条: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学校成立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校务会和家委会成员组成。家委会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
教育部校服采购规定制度4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是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团队意识的重要举措。校服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款式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养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它可以时刻提醒学生,认清自己的身份,自觉用学生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维护自身和学校的整体形象。统一着装上学已成为普遍共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及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品质和质量安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国家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服是体现新时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设新时期美丽新校园的象征,是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需要,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予以高度重视,把学生校服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为学生在校安心学习、舒适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县各中小学校(包括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校、特校)的校服采购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是校服采购管理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校服采购管理的监督责任人,对校服采购管理过程负责。
第五条 严禁任何学校和个人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坏群众利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由家长代表(每班学生家长代表不得少于1人)、教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家长委员会。采取学校召开家长委员会及各班级家长会的形式,在充分征求大多数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是否选用校服事宜。选用校服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学生订购的校服套数必须征得家长委员会同意。小学生每三年更换一次,分别在一、四年级定制;初中生、高中生在新入学年级定制。
第八条 在征求家长意见时,学校应告知家长“为什么要选用校服、选什么样的校服”,明确校服颜色、款式、面料、质量等,对不同意选用校服的学生、家长,应尊重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制学生家长选用,可推荐学生家长在市场购买同颜色校服。
第九条 学校在确定要选用校服后,在一定范围公示校服采购信息,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经营许可证、信誉度高的校服生产企业为学校提供校服服务,由家长委员会提出选用企业, 不得少于3家企业参与竞标选用。
第十条 学校在采购校服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规范性程序进行、严格纪律,公开透明开展选用工作,选用应按照家长委员会代表现场综合评定打分的办法确定,并现场公布选用结果。县域内同一家企业、同一类产品、同一样质量采购价格必须相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组织校服选用过程中应做好选用过程和选用结果的文字记录、图片记录和视频记录,监督人员和代表应对选用结果签字认可,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校服选用结果确认后,学校法人代表与确定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全县统一规定的校服合同进行签订,签订后报教育备查。同时完善校服采购过程资料档案,不得中途销毁,做到备案备查。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服采购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家长代表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成员由“两代表”、“一委员”、家长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校服采购经费、质量、采购流程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校服采购在“阳光下”进行。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经费由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收支和管理,校长是资金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资金安全使用。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应要求校服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还应将校服抽样送到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采购校服学校一经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质监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全县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质量监督部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本县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
第五章 校服管理
第十九条 校服管理坚持学校自主选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校和学生购置校服。
第二十条 学校定制校服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更换校服样式、风格,尽可能减少家长重复支出。确需更换时,必须提前征得家长委员会同意,并公示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质量应高于市场质量,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款式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具有学校特色。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校服采购规定制度5
为确保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xx﹞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43号)、《黄浦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校学生校服采购、穿着制度。
一、发挥家委会作用,强化学校责任
1、建立由分管德育校长牵头、德育处、总务处组成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组,对校服质量监控负责,设立校服专管员负责具体发放、补定事宜。
2、在校服订购前,我校听取家委会意见,家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确定校服的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颜色、价格等。与信誉好的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主动接受家长监督,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校服采购情况。
3、发挥学校家长委员会监督作用,学校积极配合家委会相关工作。家委会通过座谈会、问卷等形式,听取学生、家长对校服质量、款式、价格,以及校服穿着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学校接受家委会提出的改进建议,发挥校服穿着制度在学校教育中应有的作用。
二、规范学校校服采购程序
1、学校通过综合比较,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经家委会审核、同意后,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校服合同价格应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
2、学校要将合同复印件及时报区教育局后勤中心备案。并督促校服生产企业尽快到区质量技监部门申报。
3、学校将校服样衣保留,作为验收校服款式、面料、颜色等的依据。
三、做好学生校服“双送检”工作
1、学校接收校服时,严格查验生产企业名称标识、面辅料成分标识、洗涤标识、规格型号标识、校名标标识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是否与样衣标准一致、外包装及货品有无破损等。质量标识不齐全、与样衣标准不一致、外包装及货品有破损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校服生产企业未能出具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的,学校拒收。
2、学校在收到订购校服后,将按照同一面料抽检1套校服的要求,及时将校服送市纤检所检验。检验合格后,学校在学校网站上公开校服质量检验报告,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学生校服送检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向学生另行收取。
3、学校发现校服生产企业选用伪劣面辅料加工校服,对学生健康造成伤害或可能造成伤害的',将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赔偿,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局,并向质量技监部门报案处置。
教育部校服采购规定制度6
一、采购前提
1.按照自愿为主的原则,学校通过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共同商定本校是否穿校服。
2.在通过本校统一穿着校服决定后,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及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服采购管理领导小组。
二、采购程序
1.遴选校服生产企业
校服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应对校服生产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为我校学生提供校服。
2.签订合同
按照校服采购合同进行签订。校服合同价格在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
3.公示采购情况
学校将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学校将通过公示栏、网站或家长会等形式公示采购情况。
4.交付验收
学校在收到生产企业提供的校服后,同时向企业收取由质检部门出具的该批次校服抽样检测的合格报告。
5.学校送检
学校在收到校服生产企业的校服后,第一时间将该批次校服抽样送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待检验合格后再发给学生校服,完成整个采购工作。
6.封存留样
校服留样要备两份,一份必须用塑料袋密封储存,以备检验机构抽检,一份便于对照质量款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现象。
教育部校服采购规定制度7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市教委贯彻落实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规范我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规定。中小学校制定的校服采购办法、校服穿着规定等工作应当听取本校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应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和便于属地管理的经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备案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工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第三条:中小学生校服合同价格应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校服代办服务性消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
第四条:中小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上海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在将校服发给学生前,应当按照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主动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布,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中小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区教育局成立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分管中小学、局属企业、监察的局领导以及基础教育科、学前教育科、监察室负责人组成。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监察室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行问责追究制。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嘉定区中小学校(含中职、中专、特殊学校、幼儿园)校服采购和管理。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教育部校服采购规定制度8
为依法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校服管理,不断提升我市校服管理工作水平和校服总体品质,确保学生健康成长,我市特制定广元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制度。
严格校服选购范围
办法规定,除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高中三年级不得统一采购校服外,其余年级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可以统一采购校服。校服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严控校服采购品种、档次和套数,不能一次性购买多套校服,原则上春秋季、夏季、冬季每生选购校服不超过2套(实际需求根据家长委员会意见确定)。
严格校服成本核算,合理定价,做到质优物美,严禁采购价格虚高的所谓高档校服,增加学生优越感和家长经济负担,同时也严禁采购低价低质的校服。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中标供应商收取货款时应向学校出具增值税发票,严禁违规收取和挪用校服费。
鼓励中标供应商按学校着装人数的2%以上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无偿提供校服。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负责材料审核,存档备查。
明确校服选购主体
办法指出,学校是校服选用的组织者,家长委员会是校服选用的主体。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凡自愿统一着装的,须由学生(或家长)提交签字委托并由学校存档。
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购小组及评委,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选购小组及评委5-7人为宜(着装人数1000人以下5人,1000人以上7人)。
严格校服选购评比条件
办法强调,参加竞标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校服生产销售合法资质的校服生产企业(不接受中间商)。
为保证质量,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前提下,确定校服价格范围,适当降低价格在评分中的影响因素,避免厂家低价降质。
学校要抽取一定数量校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校服进行检验。学校在组织验货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校服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已经进入校园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更换,防止危害学生身体。
建立校服监督惩处机制
办法要求,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专项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学校要监督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水平。招标文件要依法公示备案,产品要严格履约验收,档案资料要齐备完善;一律不得向资质证照不齐备、质量安全无保证、售后服务差、商业信誉度不良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间商和“皮包公司”采购校服;严禁订购来源不明或标志标识不规范的校服。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并计入“黑名单”,取消在本市参加校服竞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校服中标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处罚和赔偿。
畅通反映渠道,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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