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精选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精选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1
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主要对象
(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须由代表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须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村委会章,提供人签字,包村干部审查签字),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必要时乡(办)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工作程序
(一)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二)民主程序和履行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民主讨论确认,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内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后(他人不得代签),存档备查。
(三)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审核。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外部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在执行前,必须报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程序、标的价值确定、条款等主要内容。经审核后的方案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法定假日除外)。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及有关资料的备案。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必须到乡(办)经营管理站备案,同时备案的还包括: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及方案公示记录,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内容
在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及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有关资产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合同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发包方(出租方、出让方)负责人和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名称及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坐落、面积、四至、质量等级等(应附明细表)。
(三)签订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三者必须相符)。
(四)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用途。
(五)承包(租赁、出让)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八)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十)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第五条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完善集体资产台账制度。乡(办)经营管理站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对每项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金额、规格、形态、坐落、面积、新旧程度等都要详细记录、登记造册(由村报账员登记),并责成专人管理,资源性资产还需表明边界四至,逐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档案管理。
(二)实行资产报告制度。乡(办)经营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情况要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过程中,除报乡(办)经营管理站备案以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向市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向临汾市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500万元以上的要向省农经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有两种办法: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其他方式承包。
(一)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组织经济,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方式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确定每户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理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其他零星土地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零星土地。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承包通过公开竞标、经济双方议定来确定,承包费纳入乡(办)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账户监管。
4、承包期限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复垦等方法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依法收回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采取招标、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权。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才能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2
为加强对村(组)集体经济经营和资产的管理,确保经济稳步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XX镇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组)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地等集体资产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以及续包或延长承包期限、增加工程项目预算,按照民主决策的有关程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均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二、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在开标前十天张榜公布。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项目,要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报经镇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竞标。招标后的工程合同,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工程竣工时,由招标领导小组会同专业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做出结(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和入帐手续。
三、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镇农办或镇司法所进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内,认真检查合同兑现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五、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按照《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建立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37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xx〕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xx〕4号)《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川农业〔20xx〕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包括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登记赋码并取得登记证的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总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总社)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营运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集体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财务收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并预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有差异的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九条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条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网银U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集体换届选举而变动。按照民主程序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十一条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以公开栏、明白纸、电子触摸屏、广播、网络、会议等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对于多数成员或者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会计年度终了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财务公开资料需报乡镇(街道)备案。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第十三条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六条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在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两金一费”(公积金、公益金和应付福利费)后,应当向成员分配,让成员农户分享改革红利,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凝聚力。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进行分配。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十九条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条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一条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小组将农户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村集体审查通过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的“三资”管理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山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4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规范村级事务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xx〕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规定
1.各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四荒”拍卖、承包或转让费、争取的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捐赠款项、往来清收款、扶贫救灾款、接受捐赠、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接受捐赠财产物资的变现收入、村集体财产变卖收入、各种暂收、借贷款项、上级部门拨款等其它一切货币资金来源均视为收入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全部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管理。除往来款项外,村集体收入一律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进行收费入账。
2.属于乡(镇)下拨款项,直接划拨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集体资金专户”;各中心(站、所)拨付给村级的一切费用,必须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村级,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其它直接以现金结算收款的,村级报账员必须在取得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缴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上,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支出管理规定
1.村级费用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经营支出、生产性支出、建设性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性支出、专款专项支出等,取消村级招待费。
2.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方可入帐。
(三)现金管理
1.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2.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不准超过规定库存限额3000元。
3.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5.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报账员要坚持原则,拒绝付款。
(四)村级财务工作流程
1.收入
(1)直接转帐到“村集体资金专户”(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上。
(2)以现金形式收到各种款项,经办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村集体资金专户”。
2.支出审批
(1)村级自有经费
①村委会(社区):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务监督员审核同意→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批→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班子及村务监督员讨论同意→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核→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实→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出纳报账→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②村(居)民小组: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务监督员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同意→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批→交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居)民小组班子及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核→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实→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出纳报账→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无论金额多少,须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单据并签字,属于村委会(社区)级的专项经费,村委会(社区)召开“两委”班子及村务监督员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核签字,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入账;属于村(居)民小组级的专项经费,村(居)民小组召开村(居)民小组班子及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村务监督员审核签字,村委会审核签字,报乡(镇)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方可入账。
(五)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村集经济体组织发生的经济事项、业务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2.参与村组财务计划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参与重大财务活动,检查、审核财务收支项目、收支单据、收入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3.参与重要财务事项民主决策。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大额举债,集体资产处置,干部报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事项监督审议,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员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做好财务活动记录,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理财情况。
(六)报账时限
村级财务报账实行限时制,即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收支单据必须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30日为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财务审核结帐日(3月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报账员必须把本季度经审核审批的收支单据按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入帐。每季度入帐后,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必须对本季度的财务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一)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集体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使用财政、集体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容村貌整治、整村推进、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旧村改造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等建筑项目。
2.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个建设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自行组织进行招投标,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和监督,也可委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委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单个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委托投标公司组织招投标。
3.农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必须程序。
(1)工程建设要有项目立项请示、村两委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参会人员表决签字及公开、公示材料(包括:政策公开、项目建设前公示、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工程完工后要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公示、结算、审计结果公示)。
(2)工程项目的审批报告、实施方案,包括工程的承包方式、监管制度和资金来源,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可用资金进行核实。
(3)工程建设要有图纸、预算。工程项目申报批准后,推选相关人员组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前的公开公示,工程项目招标和竞标方式,由招标代理公司或项目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4)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廉政合同。
(5)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建设的,必须推选成立采购小组,建立采购入库、领用、核销制度。
(6)村集体应建立由村组负责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全程组织、管理和监督村集体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须经村两委讨论确定,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工程量变更不得超出原中标价的20%。
(7)工程竣工后,要处理好相关事项。工程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形成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要进行签字认可,工程结算后要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取得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完税发票,并坚持资金一律实行转帐支付,严禁现金结算。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工程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即:申报文件、批准文件、项目合同、项目建设过程资料(包括建设前、中、后的痕迹资料和图片资料)、竣工报告、验收申请、工程审计报告或结算报告、工作总结的立卷、归档工作。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不经民主决策,不实行招投标、竞标、竞价制度,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不满和上访事件,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工程竣工后,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专项财务公开。
(二)集体资产购置和处置。
1.集体资产购置。村集体购置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组干部集体讨论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即可购置;村集体购置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即可采购(属于村民小组的采购还需村委会批准方可购置);村集体购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资产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采取询价或委托招投标进行购置,预算方案、询价记录、采购小组名单、招标材料等相关资料,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2.集体资产处置。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3万元以下的事项,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形成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会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事项,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形成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会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变卖须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申请书、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三)集体资产保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单位抵押、担保。
(四)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招标投标、拍卖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集体资产清查。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六)集体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村集体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七)登记资产台账。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为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簿,包括《固定资产登记簿》《产品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合同登记簿》等。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矿山等集体资源。
(一)集体资源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建立《资源登记簿》。载明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经营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村建立相应的《资源台账》。
(二)集体资源承包、租赁。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要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要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需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债权债务要据实入账。债权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做到应收尽收,难以追回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保留永久追索权。对债权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无法支付或债权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无还款对象,确实无法收回债务、无法偿还款项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支出、其他收入)。
(二)村、组不得以集体名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集体名誉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村、组不得举债作为生活开支。村、组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村、组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四)村、组应当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五)村、组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同时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村、组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二)筹资投劳是指村、组在本区域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筹资的对象是本村村民,投劳的对象为劳动年龄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
(三)向农民筹资,以村、组为单位每年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元,投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的按60元每天计算。
(四)筹资投劳的程序。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量等事项,由村、组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全村、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投劳决定,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六、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监督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按要求对离任村干部开展任期审计。
(二)村组主要负责人及村级报账员因届满、辞职、因故离职等发生变动的,由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计,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向群众公布后方可离职。对集体资金及资产收益、“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农村基建、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济问题,要组织进行重点审计。
(三)村组主要干部及报账员在职或离职时,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挥霍浪费集体资产,侵吞集体资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经济问题,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
七、村组报账员(出纳)账务移交制度
(一)村组报账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将全部账务移交给接任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取款和报账等业务。对已办理取款业务、但尚未完成回补报账工作的,须由报账员将所有报账业务完成后再进行账务移交。村组账务移交工作应本着全面、真实、完整、有序的原则进行。
(二)村组报账员账务移交工作由三方人员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具体指:
交接人是即将离任,需将工作移交出去的现任报账员;
接交人是将接替现任报账员工作的继任人员;
监交人是监督账务交接工作全部过程的人员。村、组负责人不能作为监交人,村级报账员手续移交可由村务监督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财政所等人员作为监交人。
(三)交接人在账务移交前要将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与村级会计人员进行核对,数据核对一致在最末余额栏签章。
(四)交接人要将履职期间所有经手的账簿、现金余额、票据、合同书等进行登记,并形成书面材料(××村组报账员账务移交清单),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签收。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一份。
(五)接替的报账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记账,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账务记录的连续性。
八、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级财务公开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至少公开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4月、7月、10月、次年1月),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二)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三)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或进行纠正。
九、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党组织负责人和村主任、村组长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二)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三)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五)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六)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规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督管理股领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做好票据号码及经办人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严禁使用单位自购和印制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单位一次领取多本票据,严禁收据存根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款项,严禁转让收款票据。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会计档案资料统一保管,做到一村一柜,一组一柜。
(二)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三)各种会计档案在年度结束时,装订成册由专人进行保管。
(四)坚持会计档案的借阅登记制度。
(五)坚持保密原则。
十二、监督与处罚制度
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对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一)不按时报帐、对帐,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发现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资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由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审计,追回流失款项;涉及重大资金、群众反映强烈的,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确实存在重大问题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三)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追回款项后方可用款。
(四)对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由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调查,书面通知其停止侵占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占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五)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乡(镇)村级会委任代理中心监督进行公开。
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5
一、村集体资产包括村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土地、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工业小区、商业用房、具体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簿,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管理,防止流失。固定资产每年年终要盘点一次,增减变动及时入账核销,做到帐实相符。
三、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要召开村民议事恳谈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来决定。
四、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项目确定后,必须发布公告。并连同村“两委”商定的竞标时间、地点、押金、方式等一并公告。
五、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必须实行公开竞标。成立竞标领导小组主持竞标,村务监督小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参加,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竞标结束后,及时公告竞标结果。
六、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由村民委员会起草,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小组共同讨论通过并报告乡(镇)政府后签订,合同报镇(街办)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七、由村务监督小组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合同的履行。履行中确实需要变更合同的,仍按上述“签订合同”程序办理。
八、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收入缴存。村报账员将资产处置收入和资源使用所得缴存镇(街办)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银行账户。
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6
一、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
3、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二、资产台账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管理。
三、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财政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财政所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财政所备案、归档。
五、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4、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账核算。
5、乡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资源登记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管理。
七、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财政所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财政所备案。
八、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九、民主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2)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十、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人民政府、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7
(一)资产清查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二、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居)民公布并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资产清查公布结果后,对村(居)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二)资产台帐制度
一、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应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二、资产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四、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五、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资产日常管理。
(三)资产评估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应坚持真实、公正、可行的原则。
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评估:
(1)以招投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资源经营权的;
(2)村级集体实行兼并、分立、联营及股份经营的;
(3)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资源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的;
(4)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
(5)资产毁损、资源占用的;
(6)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四、受村级集体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公议确认并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六、村级集体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范围包括:依法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和资源。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及各类村级集体资源。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二、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三、村级集应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的相关方案交由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四、村级集体资产在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居)民进行公开。
(五)资产经营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村(居)民进行公开。
二、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三、村级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共同所有,要纳入村账核算。
四、乡镇(街道)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资产处置制度
一、村(居)委会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确定专人负责。
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山林、土地、鱼塘、果园、房屋、机械设备等必须建立登记簿。处置资产资源要先申报,后评估,再实施,并向群众公布处置结果。申报内容必须附有《村级资产资源处置审批表》、《支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级资产资源处置评估报告》、《村级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批复同意后,村级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即党支部会提议、村支两委会商议、党员组长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程序进行招投标和具体实施。
三、凡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由村(社区)负责实施、村监委负责监督。处置价值在1-20万元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初审,由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在镇三资办的监督下,由村(社区)负责实施。处置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将相关资料报攸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备案。村级集体处置的资产资源收入要及时入账。
四、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情况要及时更新,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镇村账代理中心应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明细账,村级应相应建立登记簿,购入、出售资产资源要及时登记,并作好账务处理,报镇三资办备案。
六、对外出租和发包的资产资源,要合理确定租金和承包金,按照承包合同或出租协议的规定加强管理。
七、定期盘点清查资产资源,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全面盘查。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资产资源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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