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时间:2023-09-12 18:31:06 兴亮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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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电力规章制度(精选14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电力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精选14篇)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1

  一、机构设置

  各供电所(局)设立24小时专职值班人员,负责对客户报修的电力故障进行处理。

  二、业务受理

  1、正常工作时间由客户服务中心或各供电所受理报修电话。

  2、非正常工作时间由调度接听报修电话。

  3、接到不属抢修范围内容的客户报修电话或其他人员接到客户请求报修电话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4、接到故障报告电话或接待来人报告故障时必须问清事故地点、性质、程度和联系电话或联系人姓名,从而便于确定抢修组织规模、工具、设备与器材。

  5、接报后,应在《故障报修记录簿》记录备查,同时填写《修理票》交给值班人员。

  6、组织抢修

  1)接到抢修通知后应立即判断是否属于抢修范围,如果属于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力量处理故障,不得延误,当力量不足时可上级部门申请抽调临时力量。如果不是处理范围,应立即通知相应的部门。

  2)如接到群众报告的高压线路故障,应直接报告当值调度员。

  7、交通与通讯工具配置

  交通工具由故障发生所在的供电所(局)负责安排。特殊情况下可安排社会车辆,确保抢修人员快速行动,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参与故障维修或事故抢修的人员必须携带通讯工具,以便于及时与客户或单位联系。

  8、记录

  接到报修后,应填写《故障报修记录簿》,同时填写《修理票》交给值班人员。维修人员处理完毕后请报修客户在《修理票》上签字,返回交给值班员存档。

  9、值班纪律

  必须有人坚守岗位(局组织活动时应留人值班),铃响5声之内必须摘机。

  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前和值班期间饮酒,不得脱岗。

  10、抢修纪律

  1)为客户抢修电气设备故障,必须按规程进行。

  2)在可以满足安全用电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供电措施,但应向客户书面交待安全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结束。

  3)应当收费的项目必须按标准收费,严格保护企业利益(为孤寡老人、伤残人抢修故障免费权属局)不受损害。

  4)严格遵守服务纪律,不得收受客户礼品和礼金,不得故意刁难客户。

  11、违纪处理

  1)电话铃响5声之内未摘机通话的,作过失一次处罚,扣50元奖金。超过1分钟无人摘机扣200元。

  2)接报后不安排抢修,又不报告相关部门作待岗处理。

  3)因离岗影响正常安排超过15分钟的'扣100元。超过半个小时的作待岗处理。

  4)因饮酒造成延误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待岗。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挥的受话人、责任人一律待岗。

  6)抢修中推诿塞职、检修质量达不到规定、违反安全规程或违反服务纪律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7)以上规定中如有未尽事宜,以本局相关规定为准。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2

  一、总则

  1.公司仓库是物资和商品运转、储存部门,积存着公司大量财产,因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人人重视安全,关心安全,提高警惕,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破坏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搞好内部治安,维护正常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2.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条例”,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财产安全。

  3.仓库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领导负责,依靠群众,分级负责,奖惩分明,保障安全。

  二、入库须知

  1.与工作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仓库。

  2.确实工作需要进入仓库人员,必须主动申请,经许可后由库管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3.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和易爆品、有害物质进入仓库,违者罚款40元,并同时予以没收。任何人不得在仓库区吸烟,违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直接报告相关部门。

  4.非本公司业务人员必须按本公司的程序办事,不得在仓库停滞、喧哗、吵闹。

  5.携带领料单物品出库,必须出具本公司库管人员填制主管签发的单据方可出库。

  三、夜间安全有报警装置的管理

  1.各仓库安装有报警装置,负责全仓库的夜间安全保卫工作,报警装置必须于每天下班前由责任人(物流部指定)开启报警功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2.仓库工作人员在每天下班时,必须检查全公司各仓库门窗是否严锁好,仓库电源是否切断。发现情况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做好记录,以分清责任。

  3.夜间警卫人员是当然的义务消防员,必须积极参加消防训练,熟悉消防知识,掌握各种消防机具的使用技能。遇有盗警、火警、要机智勇敢,奋力扑救,并注意保护现场。

  4.如因玩忽职守,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要给予纪律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消防安全管理

  1.由公司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义务消防组织,既是防火灭火组织,又是防汛抢险组织,全体人员要积极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消防训练,经常进行消防演习,掌握消防技术,提高消防素质。

  3.按照仓库、货场布局,配置各种消防设施。不准堵塞消防通道及设施附近的通道。各种消防工具严禁乱拉乱动。

  4.指定专人管理各种消防设施,经常养护维修,保证一切设备有效好用。

  5.坚持“四节”(五一、十一、新年、春节),“三防”(春防、夏防、冬防)的定期检查与平时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6.要与公安消防部门经常保持密切联系,与友邻企业、部队搞好联防。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3

  1.0目的

  加强公司电力、动能管理和节约能源,规范电力、动能管理工作,保证动力、动能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0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力、动能设施。

  3.0电力管理

  3.1公司的电力设备包括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设备、动力照明线路等。其运行维护、安装和架设工作,由安全环境动力科负责,并严格按电力、劳动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3.2电力的正常供给是保障生产的重要条件,为确保生产任务完成,安全环境动力科应根据电容量,按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分配用电,调整各部门的用电负荷。

  3.3安全环境动力科要对公司的电力负荷和使用时间进行平衡、调度和监督。如发现使用不合理或有危险等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然后向主管经理汇报。

  3.4因生产(工作)需要增设照明灯具和用电器具的须经安全动力科审批,非生产用电的增设必须经安全动力科审核后报主管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的,每发现一例扣减该部门当月奖励XXX元,扣减肇事者当月奖励XXX元。

  3.5地下电缆标志是反映地下电缆布线的记录,任何人不能随意移动,违反规定者扣减当月奖励XXXX元;因移动电缆标志而造成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肇事者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3.6需要开挖路面或打桩的`基建、技改、维修工程,需经安全环境动力科会审后才能施工,对于危及地下管道和线路安全运行的工程项目,安全环境动力科有权制止其施工。

  3.7一切外来单位的用电,必须向安全环境动力科申请办理用电手续,安全环境动力科根据供电负荷的情况进行审批。外来单位应按审批要求架设电缆,并且安装电表,按时交费。

  3.8凡需临时用电、架设临时电缆的部门或外来单位,事先必须按GR/P40/W11-00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经安全环境动力科批准后方可架设。

  3.9广大员工应节约用电,做到“人离关机、人走熄灯”。

  4.0动能管理

  4.1高低压变配电、发电机组及空压站等动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保证动能正常供给的关键。配电室及压缩机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设备的运行进行监视,并对设备实行定期检查、保养。

  4.2电房、机房、空压站的负责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经常巡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当设备或管线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排除。如出现故障并对设备安全造成威胁时,负责人员有权先采取紧急措施,甚至切断电(气)源,然后报安全环境动力科作进一步的处理和进行抢修。

  4.3公司安全员每天要对管线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巡视,如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部门和安全环境动力科及时排除,并监督维修和整改的情况,确保管线系统的正常运行。

  4.4厂区的供电网络要实行分级计量,电房工作人员负责将公司的用电情况(包括自发电)做好记录,做好用电统计工作。

  4.5安全环境动力科负责公司厂区的动力设备、管线的安装、维护、变更等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4.6各部门如需变更、加装或拆除电力、动能设施等须报安全环境动力科审批,并由安全环境动力科执行。

  4.7严禁私自对管线进行维修、拆装、转让、启封、私自增容及私接旁路等,每发现一例扣减该部门当月奖励XXX元、肇事者当月奖励XXX元;由此造成的设备事故的,除按上述处理外,还应根据事故严重性进行相应处理。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4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和建立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竞争与激励机制,积极吸引、开发、保留各类高素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聘用的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通用工种人员。其中包括:

  1、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全日制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适用专业毕业生;

  2、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适用于社会服务性岗位、工种和特殊技能岗位、工种的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

  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必须接收录用的复转军人;

  4、按照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招聘的其他适用人员。

  三、管理权限

  1、电力公司对公司所管辖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聘用的各类人员实行计划管理,聘用指导,控制监督的原则;

  2、遵循“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被聘用人员的选聘、使用、考核、培训、劳动合同、薪酬支付等聘用管理;

  3、遵循对被聘用人员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制的原则。聘用人员本人需委托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电力公司分部,对其人事关系等实行人事代理。

  四、劳动用工及工资计划管理

  1、各用人单位每年11月底前应根据本企业下年度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预测,在本单位内部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下年度本企业《聘用人员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列明聘用的岗位、工种、专业、人数、期限等,公司在下年度一季度末之前下达劳动用工计划时,审批下达聘用人员计划。

  2、对各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急需,聘用期限不满一年的临时用工,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和紧迫程度,追加劳动用工计划和聘用人员计划。

  3、对已达到或超过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员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即不另行增减聘用人员工资计划。

  4、对未达到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增资,即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另行核增聘用人员工资计划。但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定员人数的工资计划。

  5、对暂未核定定员的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的聘用人员,在电力公司每年核定暂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新增聘用人员计划。按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分类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将聘用人员的工资纳入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管理。电力公司每年下达工资计划时,将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聘用人员情况,适当核增聘用人员的工资计划。下达增人计划而实际未新聘用人员的,不予核增相应的工资计划。

  6、电力公司每年对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合同到期的情况进行核查。对合同期满的聘用人员无论是否在岗,均直接核减劳动用工计划。对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还需相应核减工资计划。

  7、各企业按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聘用的复转军人,按规定相应增加工资计划。

  五、聘用原则

  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对有志于开创、发展、建设电力事业,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管理办法进行聘用,并遵循三项用人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才原则;

  3、量才使用,择优聘用,人尽其才的适用原则。

  六、聘用条件

  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岗位的各项聘用条件,其中: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6、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7、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生产岗位或特殊工种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被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40岁以下,生产岗位35岁以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9、已证明,拟聘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10、经批准,已自谋职业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原电力公司系统职工不得聘用;

  11、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自定。

  七、招聘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含聘用人员计划),在公司系统内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即可制定外部招聘方案,经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通过媒体广告、设摊招聘、他人引荐或网络查询等形式对外开展招聘活动。

  3、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材料进行分类整理、资格审查筛选,确定应试人员名单。

  4、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察等方式。

  5、由用人单位负责组成招聘考试工作小组,组织并参加对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工作。

  6、经招聘考试合格初步确定的人选,视情况应作深入、有效的背景调查。

  7、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察合格后,还必须到用人单位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出具医院体检证明,以确保应聘人员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8、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将招聘工作全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力公司报告,同时上报《应聘人员录用意向报告书》。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各单位招聘工作的程序及其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查被录用人员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上岗条件,确定录用人选,分类报批并公布结果。

  9、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电力公司审批意见,对被录用人员发录用通知单,并限期报到,签订初聘人员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10、初次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复转军人均需到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电力公司分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初次聘用的其他人员可暂不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待续聘时再予以办理。

  11、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把外系统进人录用关,对不按招聘程序和上岗条件录用人员的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辞退被录用人员,由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将严肃处理该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

  八、初次聘用人员的管理

  1、初次聘用期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对初聘人员均应进行试用或培训,坚持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原则。

  2、初聘期限分别为:

  (1)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为6个月;

  (2)适用于特殊技能工种的应届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个月;

  (3)适用于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的应届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0———45天;

  (4)复员军人培训期一般为一年;

  (5)转业干部适应期最长为2年。

  (6)对于直接引进的特殊人才或高层管理人员,经电力公司批准后,确定初次聘用期限。

  (7)其他人员一般为1———6个月。

  3、初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初聘期满后,双方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4、初聘期间,聘用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培训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5、聘用人员初聘期满由各用人单位对其道德品质、业务水平、操作技能、遵守规章制度、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鉴定(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确认其是否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发书面通知予以辞退;考核合格者,可按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无论续聘与否均及时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6、聘用人员在初聘期间违反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的立即予以辞退,由各用人单位即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备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

  九、续聘合同的管理

  1、对初聘期满考核合格需续聘的人员,必须先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或续办人事代理委托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2、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有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必须按《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协议各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执一份。

  3、续聘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期限:

  (1)续聘人员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或项目为期限两种,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所有聘用人员在同一企业内续签劳动合同最多不超过2次。

  (2)聘用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5年。

  (3)急需聘用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聘用的应届大专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3年。

  (5)聘用具有特殊技能的应届中专、技校毕业生初次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聘用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人员,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续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7)聘用的复员军人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2年,转业干部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续聘合同终止与再次续签

  (1)所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劳动关系。

  (2)无论何种期限劳动合同,都应按有关规定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办法。

  (3)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依据《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当时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聘用员工在合同期内的考核结果,依照择优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并经电力公司批准劳动用工计划后,可再续签2~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5、《聘用协议书》的签订

  (1)各类聘用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还必须在《劳动合同书》内明确规定签订《聘用协议书》。

  (2)《聘用协议书》主要条款应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和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享有的权益,聘用协议终止条件等,双方应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签字生效。

  (3)《聘用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应同时生效,期限一致,其主要条款应相互对应,协调一致,互为补充,要避免互相矛盾的条款和文字。

  (4)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时,还需签订补充聘用协议,作为聘用协议的变更证明。

  (5)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也应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不再重签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聘用协议到期,自动解聘。

  6、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与被代理人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必须由人事代理机构鉴证。

  十、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

  1、根据自治区人事厅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有:

  (1)办理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鉴证手续;

  (2)办理代理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业务,接受、保存、调转其人事关系,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及材料续整;

  (3)为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代理人员的公证、结婚、离婚、独生子女、档案工资记载、求职升学、出国政审、因私出境护照及需要从档案材料中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

  (4)办理聘用人员的工资收入记载、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考试报名等手续;

  (5)接转代理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6)代理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代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代理人员社会保险业务;

  (7)办理双方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2、人事代理必须由聘用人员自行委托。人事代理委托人均应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对象、代理期限、代理内容,确定代理费用和交纳的方式等。代理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3、根据企业工作性质、聘用期限和被聘用人员自身条件,对聘用人员分别实行全过程人事代理制和阶段性人事代理制。

  (1)对企业聘用社会性通用工种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项目为聘用期限的人员,无论初次聘用还是续聘,在聘用期间均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

  (2)对企业聘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及以内的,在聘用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劳动合同期限为连续3年以上的,在聘期满3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继续委托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人事代理;也可结束人事代理的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3)对由电力公司管理、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经电力公司批准,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应由电力公司负责及时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对企业急需聘用的特殊专门人才,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之内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或继续委托人事代理,或结束人事代理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须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各用人单位对拟结束人事代理委托、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聘用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各用人单位每年应及时向人事代理机构统一转移已形成且需归档的聘用人员的各类材料。

  十一、聘用期间的管理

  1、聘用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从签订《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对聘用人员实行全过程考核制度,建立业绩考核档案,记录奖惩情况,每年一小结;合同期满,做出总体评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业绩考核档案及相关手续有用人单位及时转入人事代理机构。

  2、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聘用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在对现有机构、岗位设置进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工作基础上,制定聘任人员任期考核管理办法。

  3、聘用人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所从事工作的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忠于企业,保守企业秘密。

  4、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在培训、使用、奖励、提拔和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应与本单位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同等对待。

  5、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时,按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根据工作需要,被聘用人员可在用人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在公司系统内各用人单位之间直接调遣。在各用人单位之间的流动必须遵循本办法中“聘用程序”所规定的办法办理,并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7、企业对违纪的聘用人员,经劝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聘用人员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享有辞职的权力。

  8、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和原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手续,减少因员工离职造成的对企业工作上的损失。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将其保管和领用的文件、资料及公共财务向原聘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避免因此造成的责任不清或无法追索责任的后果。凡未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企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聘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企业可予以除名或开除。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国家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泄露企业机密,影响内部团结,损害企业形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者;

  (4)无故旷工连续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10、用人单位应对辞职和被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聘用人员及时填写《人员变动登记表》,并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同时,将上述人员介绍到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登记。

  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原聘用单位必须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二、工资报酬及相关待遇

  1、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遵照有关规定,按时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聘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以及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2、聘用人员工资报酬实行档案工资与执行标准相分离的原则。聘用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其收入和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3、初聘期间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

  (1)初聘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发放,其工资标准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①中专及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450元;

  ②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650元;

  ③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850元;

  ④双学士本科应届毕业生工资为1100元;

  ⑤硕士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1200元;

  ⑥博士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1500元;

  ⑦对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人才的,可参照上述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以不高于30的幅度适当提高。

  (2)对初聘期限内被辞退者,仅支付实际工作或劳动期间的工资,不另支付其他费用。

  4、续聘期间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

  (1)聘用的社会通用工种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地区当年劳动力市场相关专业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标准,按照本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状况,结合被聘用人员的岗位和业绩考核结果,分高、中、低三档价位执行。

  (2)聘用的生产专业技术及各类管理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状况,结合被聘用人员的岗位和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结构,自行决定工资水平及分配方式。

  (3)对聘用的其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项目)定酬、按业绩(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种分配办法。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奖励办法有:

  ①项目成果奖励;

  ②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

  ③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

  ④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分配。

  (4)对聘用的营销人员,其收入一是可依据完成的销售收入量确定,二是可与销售经营的实际回款额挂钩。对推销新产品和库存1年以上积压产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其奖励可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5、聘用人员属特殊专业人才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聘用期间,可享受本单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享受奖励住房的政策(国家或自治区房改政策已明确执行商品住房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其他聘用人员在履行短期劳动合同期间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单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购房待遇。

  7、各用人单位必须为聘用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9、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聘用人员,在享受各种待遇上与本单位原职工同等对待。

  10、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国家、自治区政府等有关规定执行。

  11、聘用人员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制度,不执行电力公司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

  12、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工资与相关福利待遇随之取消。

  十三、其他

  1、本办法对聘用人员未明确的事宜,均参照电力公司现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x月xx日起试行。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5

  1.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2.引用标准

  2.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部DL408—91)。

  2.2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2.3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电发[2001]311号)。

  2.4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3.管理职能

  3.1 本公司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归口安监股管理。

  3.2 生产单位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按各自职能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3 各级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4 全体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领导在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和对策,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2 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一票否决,对干部晋级和单位评优,资质评审中,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4.3 公司安全目标必须人人熟悉,各单位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

  4.4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现场岗位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45 安全生产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做好安全为主体,作好检修消却工作,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管理,严禁设备带病或超铭牌出力运行,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6 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对待生产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的分析报告工作,同时要做好事故,障碍资料的归档工作。

  4.7 安全教育管理

  4.7.1为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感,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以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长期安全思想教育。

  4.7.2对新入公司人员,必须进行公司,股室,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7.3由综合办负责组织,安监股协助进行安全教育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

  4.7.4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实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才能再上岗工作。

  4.7.5各生产岗位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有关触电现场急救,心肺复苏和紧急救护以及消防器材使用等方法。

  4.7.6对参加本公司工作的临时工,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相关部门的安监人员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待。

  4.8 安规考试管理

  4.8.1每年的安规考试规定在4月份进行。

  4.8.2公司安规考试由安监股组织命题,全公司统一时间进行闭卷考试。

  4.8.3安规考试成绩合格分数为76分,考试不及格者,限定在1个月内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者下岗1个月,舞弊者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下岗1个月。

  4.8.4从事特种工作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和考试,并持合格证上岗。

  4.8.5安全监察机构:公司设立二级安全监察机构,即公司,股室二级安全监察机构。

  4.8.6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能坚持原则。

  4.8.7安全活动规定:股室安监员应做好记录,活动保质保量,防止走过场,要结合实际,以及不安全隐患等进行讨论,记录要工整,每次发言人数不少于60%人/次。

  4.9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

  4.9.1“三措”计划,应在每年的6月份前编制完成。“反措”计划由生产副经理组织生技,安监和有关部门提出,由生技股,安监股负责汇编:“安措”计划由各生产单位提出,安监股负责汇编:“三措”计划由生产副经理批准后执行。

  4.9.2各生产单位每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单位的“两措”计划,并报生技股,安监股。部门,单位不能实施的计划,需报公司列入公司年度计划实施,于6月底前由生技股,安监股分别制订“三措”计划报州局。

  4.9.3因资金或材料等原因而影响本年度部门,单位不能完成的“三措”计划内容,在下年度“三措”计划中列入完成。

  4.9.4生产副经理,安监股,生技股和各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员应经常检查监督“三措”计划的完成情况,公司每季进行一次检查,生产部门每月对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公司将对“三措”计划未完成的单位,部门,按省公司(1997)148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4.10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管理

  4.10.1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以及其他规定。

  4.10.2事故调查,分析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 ,严肃认真,反对草率行事,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严禁隐瞒事故。

  4.10.3各级领导和安监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类事故,障碍统计标准。

  4.10.4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安监人员和事

  故调查人员应迅速奔赴现场组织调查,搜集事故原始资料,未经相关公司领

  导和安监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事故现场。

  4.10.5凡发生事故,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值调度汇报,并向相关领导和安监股报告,

  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下班后离开事故现场前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4.10.6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由经理组织安监,生技及相关股室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经理担任组长,主持调查工作。

  4.10.7凡发一般设备事故,由生产副经理组织调查。发生的未遂事故,一类障碍(非责任的),二类障碍由股室领导组织调查。

  4.10.8凡发生轻伤事故和一类责任障碍,安监股组织调查,主持召开分析会,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监员及有关人员参加;性质严重的轻伤事故的调查,由安监,生技,工会等相关人员参加。

  4.10.9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安全员应综合写出事故,障碍分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监股,安监股综合填写报表报上级安监部门。

  4.10.10事故,障碍发生后,责任单位要召开分析会,无故拖延或逾期不报者,安监股有权对其给予处罚(处罚依据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4.11安全报表管理

  4.11.1安监股必须按州局规定,及时,准确填报各种安全报表,次月的1日用电话或传真报安全监督部。并按照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填报下列卡片,报表报送安全监察部:事故(障碍)卡片,人身事故卡片,交通事故统计卡片,违章下岗统计表,双票合格率统计票。

  4.11.2安监股必须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人身事故报表,每月初报出。

  4.11.3凡发生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障碍的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安监股。月内交书面报告。

  4.11.4对发生设备事故,障碍,人身事故的单位,隐瞒不报者按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6

  一、 范围

  为了规范公司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和各单位电力正常供给,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办公、生活和部门用电管理。

  二、 职责

  1. 安全生产部负责用电计划,确保电力正常供给。

  2. 各单位电工负责辖区内配电室、高压室、生产、生活、办公用电的正产管理及供电线路和电力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修。

  3. 各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用电制度,节约用电,保护好电器电力设施。

  4. 严格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及各用电单位主要部位、电器设备维修岗位监护制度。

  三、 控制内容

  (一)

  1、 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良好;

  2、 电盘周围,绝缘胶垫不准任意动用或损坏;

  3、 接触器开关必须加盖防尘罩;

  4、 保安器应定时试验,保持灵敏状态良好;

  5、 无功补偿应及时调整,不得超前或滞后;

  6、 检修作业时,应断开明显断电的点(闸刀)并挂好;

  7、 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电压、电流的波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

  取措施。

  8、 配电室是电力供应的重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二)高压室

  1.高压室要保持干燥、同分良好;

  2.经常检查变压器内油面状态;

  3.保护好上级用电部门计量仪表;

  4.保持高压断路器接触良好;

  5.高压避雷器每年要试验或更换;

  (三)用电管理

  1、每班定时巡查生产区内的电力设施及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用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要随叫随到;

  3、电动机匹配要合理;

  4、户外用电,电机要加盖雨阳罩;

  5、移动作业电动工具应另设防保安器;

  (四)生活办公用电

  1、定时检查线路老化程度,确保安全用电,消除事故隐患;

  2、经常检查精密仪器的闸刀、插座,保持接触良好,确保仪器工作正常;

  3、合理调配电力,保证办公、生活用电;

  (五)供电线路和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

  1、定时巡回检查供电线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记录;

  2、所有的用电设施应保持干燥通风无污垢;

  3、连续工作的电动机应保持半年保养一次;

  4、车间可移动的`排风扇一定要加盖防护罩,经常检查线路情况,并作出记录;

  5、车间用温度控制仪应每天巡回检查一次,并作出记录。

  6、每周对所有电动机检查一次,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并做详细记录;

  7、办公用的空调、排风扇及配套设施,每年检查保养一次,并作出详细记录;

  8、办公区内的所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要定期进行检查,并作出详细记录。

  四、本制度从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

  重机林钢安全生产部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备品备件、应急装备及贵重检验检测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包括汽车吊、斗臂车、绞磨、应急发电车、便携发电机、液压机、变压器储油罐、滤油机、sf6回收处理装置、配电变压器、红外线成像仪等)外借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的齐全完备及安全可靠,最大限度满足正常生产维护及应急抢修需求、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减少企业资产损失,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借管理规定

  第三条外借的含义:借用方不属于通辽供电公司系统所属生产单位,称为外借。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原则上不得外借或从事与电力生产无关的`工作。其中安全工器具严禁外借。

  第五条确因工作关系需要外借时,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程序。

  一借用价值3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

  借用方与借出方协商→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

  二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

  由借用方填写《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经借出方确认具备借出条件→报送领导逐级会签→借出方与借用方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

  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15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借用价值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借用价值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审批;借用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总经理审批。

  较为贵重的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应由专人保管及使用。外借时,借出方应派熟悉该用具的人员跟踪操作并对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不按本规定履行程序的借用关系认定为私自外借。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出、入库要履行手续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为电力安全生产用具保管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保管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八条发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问题,保管单位行政正职要在适当场合向公司经营者集团“说清楚”。同时,视情节轻重对保管单位进行经济考核。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 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表彰名额

  (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

  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

  (二)先进发电企业数量

  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额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

  (三) 先进个人数量

  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1名先进个人。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1名。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

  (一)人身伤亡事故

  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

  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七)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9

  一、机构设置

  各供电所(局)设立24小时专职值班人员,负责对客户报修的电力故障进行处理。

  二、业务受理

  1、正常工作时间由客户服务中心或各供电所受理报修电话。

  2、非正常工作时间由调度接听报修电话。

  3、接到不属抢修范围内容的客户报修电话或其他人员接到客户请求报修电话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4、接到故障报告电话或接待来人报告故障时必须问清事故地点、性质、程度和联系电话或联系人姓名,从而便于确定抢修组织规模、工具、设备与器材。

  5、接报后,应在《故障报修记录簿》记录备查,同时填写《修理票》交给值班人员。

  6、组织抢修

  1)接到抢修通知后应立即判断是否属于抢修范围,如果属于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力量处理故障,不得延误,当力量不足时可上级部门申请抽调临时力量。如果不是处理范围,应立即通知相应的部门。

  2)如接到群众报告的高压线路故障,应直接报告当值调度员。

  7、交通与通讯工具配置

  交通工具由故障发生所在的供电所(局)负责安排。特殊情况下可安排社会车辆,确保抢修人员快速行动,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参与故障维修或事故抢修的人员必须携带通讯工具,以便于及时与客户或单位联系。

  8、记录

  接到报修后,应填写《故障报修记录簿》,同时填写《修理票》交给值班人员。维修人员处理完毕后请报修客户在《修理票》上签字,返回交给值班员存档。

  9、值班纪律

  必须有人坚守岗位(局组织活动时应留人值班),铃响5声之内必须摘机。

  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前和值班期间饮酒,不得脱岗。

  10、抢修纪律

  1)为客户抢修电气设备故障,必须按规程进行。

  2)在可以满足安全用电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供电措施,但应向客户书面交待安全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结束。

  3)应当收费的'项目必须按标准收费,严格保护企业利益(为孤寡老人、伤残人抢修故障免费权属局)不受损害。

  4)严格遵守服务纪律,不得收受客户礼品和礼金,不得故意刁难客户。

  11、违纪处理

  1)电话铃响5声之内未摘机通话的,作过失一次处罚,扣50元奖金。超过1分钟无人摘机扣200元。

  2)接报后不安排抢修,又不报告相关部门作待岗处理。

  3)因离岗影响正常安排超过15分钟的扣100元。超过半个小时的作待岗处理。

  4)因饮酒造成延误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待岗。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挥的受话人、责任人一律待岗。

  6)抢修中推诿塞职、检修质量达不到规定、违反安全规程或违反服务纪律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7)以上规定中如有未尽事宜,以本局相关规定为准。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10

  为了规范操作,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管理,杜绝不良行为,预防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确保装修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便施工顺利安全。

  (一)、考勤管理制度

  为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加强员工纪律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1、现场考勤由班长负责员工的日常考勤管理工作,每月报领导备案

  2、迟到:上班时间后20分钟以内发生一次记迟到一次,一次扣罚30元。20分钟以后到岗又没有相关缺勤手续的,视为旷工半天。

  3、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a、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

  b.无故不服从工作调动的;

  处罚规定:旷工一天按个人日标准工资2倍扣罚,经批评仍不改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另类处理。

  4、请假制度:员工因事(或病)不能上班者,可向领导请假,不能事前请假的,须电话或让他人代为请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5、工伤假:指受到不可抗力事件、自然灾害的伤害或见义勇为、抢救国家财产等原因受到伤害,单位予以一定的工伤补贴。如本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规造成的伤害,不发放工资,各项费用自行负责。如他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规造成其他人的伤害,由违规人承担工资和各项费用。

  (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理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领用材料、运输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遗洒及时清扫维护。

  3、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4、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

  5、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6、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7、对施工机械等躁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声扰民。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道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包括外来人员),工作期间禁止喝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施工用具:

  1、施工机械应整齐摆放在操作区,工具应有工具箱;

  2、经常检查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电路和电器设备安全情况;

  3、电锯、电刨转动部分要设防护罩,无人操作要切断电源;

  (2)、材料摆放:

  1、所有材料必须分类摆放;

  2、每一种材料必须摆放在适当地点,整齐、干净;严禁乱堆乱放;

  3、所有加工废料必须统一堆放及及时处理,收工时当天废料必须处理干净;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

  4、重大材料,不可集中一点存放。

  (3)、安全标志牌:

  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4、施工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毁坏的标志牌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施工人员要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要求,爱护安全标志牌,对破坏安全警示牌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4)、违章处罚:

  1、对于违反操作规程,不按照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的行为,每次罚款200-500元,所造成损失由代班负责人承担,并责成代班负责人对施工要求进行整顿,追究其施工人员责任。

  2、施工场地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如吸烟到指定吸烟区。

  3、材料未按规范进行分类、整齐、合理堆放,而是随意摆放,造成施工场地混乱者,每次罚50~100元。

  4、施工过程中,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未按施工要求穿戴者,每次罚款50元。

  5、在施工过程中,对管理人员的合理要求、指导、安排,不听从者,每次罚款50~100元。

  6、在施工过程中,对成品随意践踏,刮损,或在下道工序前应进行成品保护,而未进行保护等不爱护成品行为者,每次罚款50~100元。

  7、施工现场任何东西未经相关人员同意不得带出。如因施工代班负责人管理不严,其属下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有偷盗行为者,每次罚款500~1000元,并责成当事人双倍赔偿损失,严重者将偷盗者送往有关部门处理。

  (五)、施工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减少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1、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非专业驾驶员驾车。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2、车辆原则实施专人专车驾驶,专人专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货物运送和人员进出施工工地之用,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动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3、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4、驾驶员要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5、出现事故经交警部门仲裁认定:负全部责任的,按理赔责任比例赔偿损失的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的,赔偿损失的30%。

  6、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修。

  7、酒后出车造成的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8、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赔偿。

  9、驾驶员擅自出车造成的损失,无论驾驶员有无过错均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10、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违规驾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赔偿后,余下部分及下年保险上浮部分由驾驶员负责。

  11、驾驶员所有车辆违章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12、不经领导批准私自出车的一次罚款500元。

  安全文明施工守则

  1、施工人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闹事,严禁在施工现场抽烟、喝酒、打牌、赌博。

  2、材料堆放整齐、合理并有明显标识,不得随便摆放。

  3、施工人员不得穿背心、短裤和拖鞋。

  4、电焊必须距离易燃物3米以外。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11

  一、实施背景

  公司内部环境随着业务工程量不断增多而相应增加,设备的数量、种类也随之增多,给管理带来了相应问题,且主要管理人员的调整与补充也加大了管理协调的难度。从外部环境看,电网公司成立三集五大,相关重要岗位人员的变动也很大,为了迅速适应这种较大的变化,便于公司内部协调沟通,工作流程标准化在这个时候显得相当迫切与必要。

  二、内涵和做法

  重要岗位标准化工作流程管理法就是要通过严谨、规范的工作流程使岗位工人的岗位行为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员工在岗期间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有标准流程作指引,一来可以达到岗位操作行为无差错的目的,二来更可以使员工在事故或紧急状态下避免因慌乱而导致事故处理不及时或事故扩大,从而达到本质安全的目的。

  (一)内涵

  公司工作流程标准化的内涵主要是将相关业务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分类管理是将小型工器具、安全起重工器具、大型设备、起重运输设备等进行专业的分类管理;分层管理主要是根据工作内容进行权限和职责的划分,实行小问题小层级,大问题大层级的分层管理模式。在对待公司内部接口问题上,设置专职人员。

  所需机具、材料计划根据工程情况及自身情况进行审核,并转化为需要执行的计划,由经营管理人员计划执行,通过以上方法实现内部与外部的高度协调与统一,保证工作流程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高效,良好地运转。

  (二)做法

  1、分类管理

  针对数量、种类繁多的机具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小型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大型牵张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及变电设备,根据分类设置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分类管理主要包括安全、质量方面的管理,公司结合分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及涉及到的安全责任点,根据现有人员状况设置了安全与环境管理网络,主要包含安全与环境组织机构、安全技术保证体系、机械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及相关的安全责任制。

  除安全方面的管理外,公司还针对机具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方面的组织机构及相关流程进行规范。

  2、分层管理

  分层管理是将流程根据公司目前的组织结构、每个节点负责人的相关权限进行层次划分,保证发生频繁的小金额事件在小层次间运转,如维修过程中所需要的螺栓、垫片的采购等任务;发生频率较低而金额相对较大的事件在较大层级间运转,如牵张机尾车改造等事件,用这种方法来提高流程运转的效率。

  分类管理与分层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三)流程的标准化

  1、设备采购流程

  公司的采购主要涉及大型牵张机、变电设备,各类机具以及各种维修机械设备及机具所需要的零配件的采购,种类繁多、任务量大,为了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对采购流程进行了标准化,流程标准充分体现了分层管理及分类管理的原则,详细地说明了整个机具采购的工作流程,每个环节都有相关责任人,明确到位,给大家的工作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同时也对每个人的权力范围进行了明确。

  2、配件采购流程

  该流程详细阐述了配件由提出申请至采购入库的整个流程,该流程采用后,那些原来每次都走同样程序的配件采购程序得到了相应的简化,平时频繁发生的小金额事件,在班组级与技术员级之间就得到了解决,大大提高了效率。

  3、租赁与结算流程标准化

  (1)租赁流程标准化

  公司所采购的机具主要用于前方分公司的租赁,为了保证供应,同时实时了解前方工程动态及机具所处的状态,租赁流程必须标准化,以便从总体上调配工器具进而使机具的作用最大化以获得更好的效益。

  (2)退租流程标准化

  租赁与退租是仓库管理中出库与入库的两个最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着库存数量的多少,关系着租赁系统数据库的准确率,完善的租赁与退租管理还是对机具进行统一调配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前方供应,加强机具采购的计划性,必须使退租流程标准化。

  (3)结算工作流程的标准化

  该流程为公司内部结算流程,为控制成本、合理配置资源,必须结算流程标准化。

  (4)赔偿流程标准化

  为规范机具使用,使设备效用价值达到最大化,杜绝设备违规操作使用,必须制定赔偿流程标准化,做到设备损坏赔偿有据可依,该流程实施后,促使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规范操作,减少退租后因为损坏或者丢失而产生的赔偿费用,为公司节省了大量的资金,收效显著。

  (5)维修保养流程标准化

  机具退租后,直接转为待修状态,为了保持机具的运转,在机具退租之后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为了保证维修保养的质量,明确各参与维修保养流程的责任,整个流程进行了标准化。

  该流程实施后,各维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都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在维修保养及验收、实验、入库等各个环节上更加认真负责,提高了维修的质量与效率,达到了设备维修后出库零故障的历史最好水平,收效显著。

  (6)运输管理流程的标准化

  机具在租赁、退租包括进退场地一直离不开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运输,由于公司使用的机具大部分都是比较笨重的机械设备,为了运抵现场,必然存在运输,而综合供应分公司的车辆资源非常有限,在这有限的资源前提下,为了满足所有机具的运输,则会产生一些临时使用外部车辆运输的情况,为了在满足前方工程施工的前提下规范运输流程,必须编制运输管理流程。

  该运输管理流程标准化后,减轻了公司在前方工程高峰施工时段的运输压力,相对增加了一些与外部运输公司的协调工作,同时这也给具体参与协调调度的员工工作能力提高的机会。面对紧张而繁忙的运输工作,特别是±800kV重庆渝2B标段的艰难险工程,公司运输顶住压力,打了一个漂亮仗。

  以上标准化的流程只是综合供应分公司工作流程中的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流程,除上述流程外,还包括机具入库流程,配件出入库流程、车辆维修管理流程及一些标准化后的操作规程规定,同是根据这些流程及相关规定所产生的相关单据在这里就不一一列出,具体见附件。

  三、实施效果

  公司承接着许多的工程,在机具数量与种类基本不变、人员又相对减少的情况下,在以上标准化的流程下,公司顺利为湖北赤壁大跨越工程,±800kV重庆渝2B标段工程以及陈盐线等等一系列重点工程的施工保驾护航。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全体员工就是在这些标准化的工作流程下,立足本岗,涉及多岗,发挥自己的力量,坚守公司相关流程、制度,有条不紊地完成了一项又一项重要任务。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12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发生各类电力生产事故,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系统所属公司各个班组、其他部门参照执行。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逐级登记和考核。

  2、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各部门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3、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理。

  4、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级考核原则进行处罚。

  5、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班组,应结合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专业管理特点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违章分类及考核细则。

  四、程序与规定

  1、违章定义:违章是指所有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民工,工程队工作人员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1)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

  行为违章――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

  严重违章――指严重违反规程规定,极可能直接造成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较严重违章――指违反规程规定,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一般性违章――指违反规程规定,有可能引发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2、违章分类

  (1)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本规定重点对行为违章进行分类和细化。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分别对应为Ⅰ类违章、Ⅱ类违章和Ⅲ类违章。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章(Ⅰ类违章):

  1)无工作票作业,罚款200元;无施工作业票作业,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班组长。

  2)工作票已许可并开工、工作负责人未签名。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3)工作票或施工作业票填写不完整、有涂改现象。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4)不安使用规程使用电动工具。罚款100元。罚款对象使用人员。

  5)不按规定进行验电和挂设接地,罚款100元。罚款对象监护人及相关人员。

  6)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7)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8)更换杆塔拉线时,不打临时拉线;组立杆塔时,在永久拉线未全部装好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班组长。

  9)作业、施工现场主要安全措施与工作票(作业指导书)或现场实际严重不符,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班组长。

  10)工作票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视事故严重程度罚款50-10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11)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罚款200元。罚款对象驾驶员。

  12)个人保安线或其他工器具遗忘在导线或配电柜母线上及其他开关上时,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违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罚款对象责任人。

  3、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违章(Ⅱ类违章):

  1)工作现场查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全(在施工现场未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勘察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

  2)擅自更改工作票或作业指导书中的主要安全措施,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3)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包括搭票工作),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4)开工前不进行“三交”(交任务、技术、安全),三列队(开工前,未填写安全交底票,并履行确认手续),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5)规程规定必须指定专人监护的作业或操作,在现场作业或操作时无专人监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监护人。

  6)人员未撤离、现场未清理,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罚款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7)携带器材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移位,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8)在铁塔或钢管塔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失去双重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9)攀登树枝砍伐树木失去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0)起吊重物时在起吊件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工作,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1)立、拆杆时,除必须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远离1.2倍杆高的距离,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2)绞磨拉电缆时,拉尾绳人坐或站在放线架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施工过程临时拉线或架线施工跨越公路、铁路及河流未双向设置警示标志,未派专人看管,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4)放、紧线作业人员站在线圈或线弯的内侧,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5)放、紧线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静接地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6)工作人员将安全带(绳)挂在移动或不牢靠固的物件上(包括避雷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支持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7)电气装置误接线,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8)在一级动火的场所不经审批进行明火作业,罚款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19)在易燃易爆场所或规定禁烟区域吸烟,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0)在拆除旧线路时,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1)在绞磨时,牵引线在卷筒上不足5圈,利用树木或电杆代替地锚,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2)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较严重违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4、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一般性违章(Ⅲ类违章):

  1)在上下班途中,摩托车,电瓶车未佩带安全帽,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3)现场安全措施(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安全距离等措施)错误或不全,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4)执行工作票时未按规定办理间断、转移、终结手续,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5)装、拆接地线顺序错误和接地棒埋深不够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6)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7)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8)电容性试验品试验前后放电方法错误或不彻底,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9)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0)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电源工作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1)使用的临时用电设备及金属外壳的电动工具外壳未按规定接地或接地不良,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2)工作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未装保护绳;梯脚未做防滑措施及无人看管,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4)登杆前,不对脚扣或登高板进行承力检查,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5)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或其他设备配件、材料,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6)打钎时,打锤人带手套,扶钎人站在打钎人的正面,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7)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开挖基坑、电缆沟道,未设置好围栏、盖板,夜间未挂红灯警示,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18)高处作业移位时,失去安全带或后备保护绳的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9)进入生产区域,不按规定戴安全帽或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0)起重吊装区域、施工拆除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21)在线路工作时,个人保安线未按规定带至工作现场,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2)工程竣工资料和试验报告在通电验收时被查出问题的,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3)杆子、拉盘回填土不足,埋深不足,新建线路无临时编号,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24)临时电源线在交叉跨越道路、公路等有损于电源线绝缘保护层时,未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25)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性违章的罚款20-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6)在施工过程中,班组一旦发现安全事故不上报安全部的,如事后上级领导获悉,视情节严重情况罚款50-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班组长。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13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管理,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确保公司员工的生命安全,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职责:

  3.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由安全及经营部、办公室(人事)、资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参加进行编制,经公司经理审批后执行。

  3.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并负责公司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设施购置计划的实施。

  3.3公司安全及经营部、办公室(人事)、资产管理部、财务部负责计划的实施。

  3.4公司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公司安全及经营部、安全管理部门。

  4.过程:

  4.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基建、技术、财务、物资供应等计划的组成部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卫生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所需的.房屋和设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的设施、资料,以及安全技术研制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4.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是:

  国家公布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防止工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应采取的措施;

  职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因生产发展而应采取的安全卫生措施。

  4.3安全措施计划经费按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纳入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纳入计划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4.3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电网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1993年版)》第三章(直接费)第十三条(人工费)第二款(附加人工费)第3项(劳动保护费)中计列的技术安全措施费。

  4.3.3财政部财工【1995】160号文(对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指出:按照新的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发生的劳动安全措施保护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4.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须经公司经理批准,报请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经核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为企业生产建设计划的组成部分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执行。各部门应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并建立执行情况的记录台帐。

  4.5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职业中毒或职业危害严重,损害职工健康的单位或部门,将追究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6安全措施补助费,由安全及经营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下拨,由安全管理部门掌握,安全及经营部、财务部等配合执行,专款专用。

  5.相关文件:

  5.1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5.2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电力规章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与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总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从应急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实施与评估五个方面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用于指导公司各部门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应急组织体系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领导组,全面领导公司应急管理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组下设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归口管理。公司各职能、生产和服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公司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各级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二)贯彻落实总公司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三)接受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

  (四)研究本单位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应急体系;

  (六)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单位应急处置实施工作;

  (七)报告、发布重特大事故及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条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应急管理体系。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着重开展应急管理和预案编制工作的专项监督,协调好公司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应急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应急预案及相关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

  第八条各部门应建立应急保证体系。运行(留守)、保卫部门应24小时值班,监控设备运行和区域安保工作;维护、物资部门应组织落实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负责应急抢险救灾,设备抢修恢复等应急处置。

  第三章应急预案体系

  第九条应急预案编制范围

  各部门在以下应急预案体系主框架的基础上,编制适合本部门实际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阶段有关人员的职责,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一)应急预案(3个)

  1.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2.防雨雪冰冻应急预案

  3.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人身伤亡处置方案(8个)

  1.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

  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2.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3.烧伤、烫伤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人身窒息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5.溺水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6.高温中暑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7.中毒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8.交通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上述3个应急预案、8个处置方案此外适用于部门的其他单项应急预案、处置方案,由各部门结合自身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编制,报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各部门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认真做好预案编制准备工作,立足本单位应急管理基础和现状,明确应急预案的目标、范围、定位、框架等。在机构设置、预案流程、职责划分等具体环节,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保证预案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注意广泛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技术标准、事故案例等资料,客观评价本部门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应急资源,建立科学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安全生产特点及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编写格式规范、统一,符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编制规范的框架结构。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预案评审。内部适用的应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需要多部门协作的,应由公司安全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需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后,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同时报上级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的补充或修订。各部门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根据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变化情况、电力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应急处置经验教训等,及时评估和改进预案内容,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复核、修订,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应急预案的补充或修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保证应急预案正确、完备和有效。

  第四章应急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各部门利用现有条件,明确信息报送渠道和程序,加快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指挥命令的上传下达,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结合实际组织落实专职或兼职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强化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援能力,形成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积极参与公司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七条公司应将应急体系建设所需的资金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以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保证抢险救灾、事故恢复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定期对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普查,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与管理。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认真分析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掌握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落实综合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各级人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使各级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启动条件、应急执行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大纲和具体内容,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开展对各级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新上岗人员应进行相关应急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习,针对人员伤亡、设备毁坏、台风洪涝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能力。

  第二十四条公司要加强应急救援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习。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与整改。

  第六章应急实施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对公司有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按预案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应急领导,请求应急援助;做好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减小事件影响。

  第二十六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应服从地方政府的应急抢险指挥,按照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第二十七条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恢复生产。恢复生产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确保抢修人员安全。安监人员要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加强应急评估与统计分析工作,对每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相关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对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及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及损失等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安全生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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