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管理规章制度(精选6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渠道管理规章制度(精选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渠道管理规章制度1
第一条:总则
公司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公司的生产领域向消费者领域转移时所经过的通道,这种转移需要中间商的介入。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主要对象为国际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
第三条: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中间商。本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其佣金作为报酬。
第四条: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它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的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也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六条: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付责任带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全权独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八条:销售代理商也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九条: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以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交。
第十一条:经济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价格,产品以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到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经济商与本公司不签定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部分佣金,但比较比较低。
第十三条:直销店需划出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C和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实,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业务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直销商店可以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
第十七条:商品货物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货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随时清点对方库存以及出厂日期,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将公司的要求传达客户室,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请主管调回仓库。
第十九条:商品在销售/运输以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损,必须当日调换,不允许拖至下月调换。
第二十条:客户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业务员必须当面记录,自己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给公司主管,在3日内答复客户。
第二十一条: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每逢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业务员应该自己花钱邮寄卡片给客户。
第二十三条:经销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公司指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度,合同文本各分公司统一。
第二十五条:经销商可划分为A/B两种:A为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圆以上);B为小型经销商人(年营业额在20万美圆以下,10万美圆以上);10万美圆以下为批发商,不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A级经销商的经营季节为淡旺季。旺季由于对方需求大,资金占用大,必须按合同按时付款,否则不给供货;淡季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到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在经销的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本公司一律不承担;如产品质量有问题,本公司给予解决。
第二十九条:每年需要对各级经销商制定销售目标,按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几个经销商联合起来进货不给奖励。
第三十一条:每年销售指标必须按照上年完成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公司需协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策略,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区域内统一零售价。
第三十三条:经销商不得跨区域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价格混乱。若违反,一经发现,第一次停止供货,第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格,第三次没收销售奖。
第三十四条: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一经发现,立刻停止业务往,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开拓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队与经销商共同打理销售点后,交经销商经营。
渠道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内涵
本公司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公司的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时所经过的通道,这种转移需要中间商的介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主要对象为国际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
第二章代理商
第一节
企业代理商
第三条
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中间商。产品销售后,本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付给其佣金作为报酬。
第四条
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他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
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二节
销售代理商
第六条
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
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
销售代理商也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三条寄售商
第九条
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
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交。
第四节经纪商
第十一条
经纪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有关价格、产品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
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较低。
第三章直销商店
第十三条
直销商店需划出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
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C、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
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不落实,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该区业务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直销商店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
第十七条
商店货物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货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随时清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要求传达至客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请示主管调回公司仓库。
第十九条
商品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损,必须当日调换,不允许拖至下月调换。
第二十条
客户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业务人员必须当面记录,自己职权范围能予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主管,在3日内答复客户。
第二十一条
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的经理、会计、出纳、仓管、业务采购、柜台组长及营业员的情况,其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爱好、生日及个别家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逢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业务员应该自己花钱寄贺卡给客户。
第四章经销商
第二十三条
经销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经理指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各分公司要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可划分为A、B两种:A为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元以上);B为小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视为批发商,不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A级经销商的经营分为淡旺季。旺季时由于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到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
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将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每年需对各经销商制定销售指标,按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批发商销售额在20万美元以下由分公司奖励,20万美元以上由行销部奖励。金额视同分公司费用。经销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奖励在结算后第60天,由行销部统一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三十条
几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全部不奖励。
第三十一条
每年销售指标须按照上年完成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协助辅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策略,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区域内统一零售价。
第三十三条
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价格混乱。若违犯,一经发现,第一次停止供货,第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格,第三次没收销售奖。
第三十四条
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一经发现,立即终止业务往来,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开拓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队与经销商共同打理销售点后,交经销商经营。同时也可由行销部派先遣队,费用由行销部和分公司各承担50%,来开发经销市场,完成市场开拓后再交由经销商经营。
第五章批发商和零售商
第三十六条
有关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管理,另参见本公司《批发商管理制度》和《零售商管理制度》。
渠道管理规章制度3
车商渠道是车险的重要战略渠道,车商渠道的发展,事关公司经营的成败。为推进车商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公司决定在全系统进一步深化车商渠道的改革,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进一步深化车商渠道改革指导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一、坚定推进车商业务的统管专营
坚决实行车商业务的统一管理、专属经营,坚定不移地推进车商业务公司化,使车商渠道成为司控渠道。
(一)切实加强对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实行对车商业务的统管,统管组织统一规划、部署、协调车商业务的开展:一是在分公司层面,设立车商部,负责分公司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二是在中心支公司层面,设置车商渠道销售总监,由中支公司一名分管车险、理赔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领导、协调全辖车商业务的开展;符合条件的,设置车商管理部门,负责中支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达不到设置车商管理部门条件的,由业务管理部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中支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市区必须设置车商专属团队,负责市区车商业务的拓展和发展。三是在支公司层面,由支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支公司辖内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
(二)对中心支公司所在城区的车商业务实行专营。对中心支公司辖区的非县域车商业务(包括C2业务和有送修需求的C3业务,有业务的综合修理厂业务)实行专营。各中心支公司设立直属的车商团队,非县域车商业务由直属的车商团队专营。特殊情况下,中心支公司可不设直属的车商团队,非县域车商业务交由非县域的一个支公司专营。以往车商业务未实现专营的中心支公司,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专营。在推进集中管理过程中,鼓励业务高度集中化,鼓励一步到位,非县域全部车商业务集中到专营团队来拓展和维护,严禁其他团队开展非县域车商业务。中心支公司应采取激励、督促办法,将非专营合作网点尽快逐步归集到专营团队来维护;但对总对总、分对分合作的车商,其合作网点必须立即全部归集到专营团队来维护。
城区直属的车商团队负责非县区业务的拓展和维护,费用投放和送修规则须有中支公司总经理室参与进行谈判、攻关和最终确定,送修规则须有车商销售总监召开车商、理赔联席会议商定并逐月留存会议记录和确定原则。
(三)对支公司区域车商业务实行专营。车商业务是支公司车险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各支公司要积极应对车商业务向县域下沉的大趋势,有组织地抢占县域车商业务的这一重要市场。所有支公司均需设立车商业务团队,对车商业务实行专营,如暂达不到设立实体团队的条件,必须设立潜力团队。车商业务团队的设立办法,按销售基本法要求执行。
二、着力提高车商业务的集体拓展能力
车商渠道业务统管专营后,需要一支强有力的拓展队伍承担起此重任,确保统管专营有人做、做得好。
(一)选好配强统管组织及专营团队的负责人。人才是事业的保障,要选好配强统管专营的负责人,保证车商业务统管专营取得良好效果。要以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良好执行能力为标准,选配好各级车商业务统管组织的负责人。要以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能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为标准,选配好车商业务专营团队的负责人。
(二)聚合公司力量协同拓展车商业务。全系统上下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协同专营团队拓展车商业务,发挥集体优势,形成“拳头效应”。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总要将拓展车商业务作为自身重要工作之一,积极投身到车商业务一线。车险、理赔、客户服务等职能所在部门积极陪同展业,为车商业务的开拓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公司全体员工帮助专营团队拓展车商业务。
三、切实提高车商渠道市场费用的使用效率
高度重视车商渠道市场费用的投放效果,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截留市场费用的行为。
(一)加强销售费用的点对点投放。为杜绝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力推进车商渠道市场费用点对点支付,即对我司支付的市场费用,合作车商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车商名称与发票开具者名称一致。
(二)加强市场费用投放的真实性管理。合作车商不能足额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分公司要加强市场费用投放的真实性管理,通过明晰支付去向,确保销售费用真实、全部支付给合作车商。坚持专营业务市场费用的谈判权由公司主导,严格遵守双人谈判原则,机构负责人、车商渠道总监或车商管理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参与市场费用谈判。提倡车商经营部门与市场费用支付部门分离,由财务、销管等部门人员结算、支付车商费用。
四、大力强化对专营车商业务的送修资源支持
有效整合公司送修资源,支持车商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一)不断完善送修机制。进一步明确车商条线与理赔条线的职责,完善考核机制,促进车商条线与理赔条线密切协作。改造送修系统,使系统既流程顺畅、易于操作,又能很好地满足送修管理的需求。
(二)送修资源优先支持专营车商业务。对送修单位进行统一的梳理,根据提供保费规模情况、保费质量情况、修理价格情况等,对送修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制定送修规则,优化送修资源配置,同时,严禁实行一刀切的“哪里承保回哪里去”的简单送修规则,必须将送修资源纳入总经理室及车商渠道销售总监管控范围内,将有限的送修资源向专营车商业务倾斜。
五、切实提高车商渠道的续保能力
(一)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渠道管理人员、团队长、维护专员的考核,切实改变当前车商渠道客户信息真实率较低的状况,为提高车商渠道续保率打好基础。
(二)完善车商渠道的续保模式。完善“禁呼+认领+兜底”的渠道续保模式。首先是根据合作车商的要求,列出禁呼车商名单,对禁呼的车商,要进行积极沟通,切实提高给我司的业务份额。其次,由续保管理员主导,对非禁呼业务由车商渠道业务人员进行认领,同时加强对认领续保率的考核,保证认领效果。再次,对非禁呼、非认领业务进行电销外呼兜底,发挥车电联呼的优势,提升车商业务的续保率。
六、不断提升车商渠道的专业化运营水平
(一)要不断优化车商渠道的运营机制。以完善车商渠道销售基本法为抓手,不断总结车商渠道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得失,积极借鉴行业先进主体的经验,在组织架构、团队建设、薪酬激励、人员管理等方面,探索科学有效的运营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车商渠道运营机制。
(二)持续开展对车商条线员工的专业培训。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编写完整的培训教材,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通过多层级、全方位的培训,不断提升车商条线管理及经营员工的专业素质,使车商条线员工得以与公司车商渠道、与中华财险一道共同进步。
七、考核要求
各机构严格按照车商渠道改革任务督办表时限要求完成标准动作,对于月度没有完成标准动作的机构,分公司采取全省通报批评和约谈,对于连续两个月没有完成标准动作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
全系统各级机构,务必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视,决策上不搞变通,部署上周密细致,行动上坚决有力,扎扎实实深化车商渠道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确保将车商渠道打造成我司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渠道。
渠道管理规章制度4
渠道管理站实行统一管理、分段负责制度,由渠道管理站站长(承包人兼)负责渠道日常管理及维护、水费征收,并配合云山水库管理处协调与用水乡镇的关系;渠道管理站各段长对渠道分段负责;各段职工协助段长做好本段渠道的维护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制度
1、渠道管理站实行分段负责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开、关闸,必须听从站长统一调度。
2、防汛抗旱期间,各段职工必须24小时在岗待命;
3、渠道负责人应不定期对渠道各段的日常工作进行巡查;
4、各段责任人平时要保持所辖渠段整洁,做到定期清除所辖渠段杂草。
5、农业用水期结束后,渠道工作人员负责渠道清杂、启闭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协助渠道负责人完成水费征收。
二、考勤制度
1、为加强管理,在非放水期间,渠道工作人员每周五上午9:00之前到管理处打卡签到并对水库库区进行清杂等义务劳动,如当日没有义务劳动,渠道工作人员在管理处办公楼集中后可自由活动必须10点后签到离开;
2、在汛期及有水运行期间,各渠段责任人每天至少巡查所管辖渠段一次,巡查时必须步行巡查,且每周到指纹打卡机打卡签到二次;
3、无水运行期间,每周巡查1次并到指纹打卡机打卡签到;
4、站长每月汇总指纹打卡机签到情况,根据签到情况发放职工工资。渠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查签到制度,如不能按制度定时签到,以旷工论处。一个月超过三次停发当月工资,每年超过十次待岗停发工资。遇大到暴雨等对渠道渡汛安全有重大影响时渠道各段负责人要24小时在岗,手机保持开机状态,确保随叫随到;负责打卡签到的必须严肃打卡签到纪律,如发现对签到情况进行隐瞒、包庇,负责打卡签到的每次罚款100元,并停发当月津贴;如发现站长进行隐瞒、包庇,站长每次罚款200元,并停发绩效工资。
5、原则上不能请事假,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示的证明材料,一天以内向站长请假,超出一天须向分管领导请假,请假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未得到允许的口头请假按旷工论处。
6、由于渠道管理站工作情况特殊,平时工作强度低,暂不实行节假日及双休日。
7、管理处的临时性任务必须按要求完成,参加义务劳动、会议等如有迟到、早退等现象,每人每次罚款20元,缺席按旷工论处。
渠道管理规章制度5
1、根据公司整体发展及规划,建立和优化产品销售管理流程,制订和完善渠道推动流程及考核体系;
2、有效开发、维护渠道,提高渠道的覆盖面和贡献度;
3、制定渠道销售目标计划,追踪落实每月目标的执行情况;
4、制定渠道服务标准并进行实施及考核;
5、负责渠道风险控制及合规性的管理;
6、其他交办事宜。
渠道管理规章制度6
1、负责了解渠道各项业务开展情况,整理业务推广,受理过程中经销商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2、每周一次对经销商进行经营考核检查 分析检查中所遇到的问题。
3、加强对经销商货物供应的管理,保证货物及时送到,杜绝产品供应不及时的现象发生。
4、加强对经销商订货管理,对有保质期的产品要及时提醒经销商做好销售工作。
5、负责公司对经销商下达的各类营销活动,贯彻落实,知道并催促渠道完成公司指标。
6、负责收集区域内各竞争对手,网点竞争信息,形成报告上报公司。
7、对区域代理商经销商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对公司的理念,价值观的认同。
8、制定当地的市场推广计划及方案,并组织执行。
9、管理当地区域代理商经销商。协调各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杜绝扰乱市场的事件发生。
10、做好产品销售回款工作。
11、寻找潜在合作伙伴开拓建立地区市场的代理渠道。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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