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章程

时间:2024-08-29 09:39:03 章程 我要投稿

个体户章程模板通用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我们该怎么拟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个体户章程模板通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个体户章程模板通用

个体户章程模板通用1

  总则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xx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个体户章程模板通用2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个体户章程模板通用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深化社区建设服务,促进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管理有序、和谐的新型社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居委会组织法》为依据,结合社区实际修订,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社区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保证社区居民实行自治,促进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应自觉接受镇政府指导,充分发挥居民小组的作用。

  第四条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社区组织

  第一节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视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制订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修改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居民代表有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2、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听取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反映。

  3、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社区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委员2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对象由自荐、推荐、招聘等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委员会。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3、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4、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5、接受居民的监督、及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2、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3、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居委工作的评议。

  4、巨物公开制度。建立居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居务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三节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三条社区共划分16个居民小组和1个街道会。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业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议,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组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遗风易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第十七条加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教育。

  第十八条允许任何个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在办理执照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权利,依法文明经商,办理好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按照《兵役法》规定,每个适龄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服现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个体户章程模板通用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_____万)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__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体户章程模板通用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委会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居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社区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

  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②居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

  ③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居民代表、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在社区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

  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居民公布,居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

  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居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居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居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委会“三套班子”成员、居民小组长及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居民代表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职权。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

  第九条 社区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社区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社区划分为35个居民小组,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居民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居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年上交,不得拖欠。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负总责,由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凡居住社区的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社区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居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维护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八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

  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居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外来人员在社区居留的,应向居委会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社区居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居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社区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居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十四条 居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辖区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财务工作由会计站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财务工作接受镇会计站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二十八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社区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居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建立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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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26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

  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经理

  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工 会

  第76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7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0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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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委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结合本村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黟县县委、政府对新区规划要求,提议本村尽快配合好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划,切实有效地对该村乱葬坟地进行规范。

  本村委会决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组,实行村民自治权利。将对村内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坟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安排地点,统一收取土地占用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要求,在过境路外300米以内严禁私自葬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违者职责自负。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资料:村、组财务收支情景;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景;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职责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五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进取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景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提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景,协助开展对村团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景,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一事一议”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经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景,定期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八章: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2、禁止捕野生动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个人或团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务。

  5、加强道德修养、讲礼貌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

  6、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执行“一上二扎”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九章:违章处罚

  1、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

  3、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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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钢材、水泥、五金、交电、日用品、铁精粉、生铁、不锈钢制品、铁矿石、焦炭、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通讯终端设备、电缆、钢丝绳批发、零售。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列明缴资期数和缴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商贸公司章程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贸公司章程20__年投资创业。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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