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08-01 18:34:12 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15篇(热)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章程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限公司章程15篇(热)

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省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省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2

  宗旨

  第一条 为了搞活经济,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山东赛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23-B2206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代驾服务、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服务、二手车经纪、代办汽车上牌服务、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汽车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认缴出资方式: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万元):_________

  参股比例%:_________

  认缴出资时间:_________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约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2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3

  公司章程是各位股东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运营的重要文件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项目期别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计

  货币出资额: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公司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由个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投资人)名称或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选举张辰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杨博为经理,任期3年。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吴昊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____年____月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增资后,则删除最后句)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____

  股东1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____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上述表格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若公司设立后增资、减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合计____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____人民币

  备注:(增资、减资过程)例:(仅供参考)第一期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于20____年1月1日缴纳;第二期以货币增资300万元人民币,于20____年1月1日缴纳;第三期以货币增资__________万人民币,于20____年3月1日缴纳;第四期减资__________万人民币,于20____年5月1日缴纳;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增资、减资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_:缴纳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于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3至13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公司章程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副董事长部分)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职工代表人。股东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度召开次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由股东确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或董事会)(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聘、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研究解决。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6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2)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建设者提供科学严谨的监理、优质的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建设项目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同时,通过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资源,使其为股东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收。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1号;

  通讯地址 ※※省※※市※大道1号;

  邮政编码 537100。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省※※院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为主业。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 批准,并领取了 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

  货币 4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80 %;

  实物折价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

  土地使用权折旧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已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 会计审计事务所 评估验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分配红利;

  (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3)股东会上的表决;

  (4)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6)被推选担任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8)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3)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2)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3)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股东签名

  1 ※※省※※局 实物折价 10万元

  2 ※※省※※局 货币 4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增加投资;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签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年初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一名董事长,两名付董事长、四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和三总师;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委派会计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12)拟订公司兼职董事津贴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长指派一名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对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2)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维护股东权益。

  (3)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责成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按月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备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宜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资金和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 公司领导在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领导在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等 2方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证件号码、实缴的出资额、出资 方式、参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3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9

  公司章程是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是由公司股东共同协商一致而制定的,该章程体现了公司经营的法定性和真实性。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该怎样制定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以 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杭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如属募集设立,则第八条的表述如下:)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股份总数 万股,每股金额 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或分期)出资。

  第四章 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请填写发起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其中首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

  ……

  发起人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其中首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公司制订章程时最好对“重大资产”作出定性定量的规定);

  1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 月召开。

  2、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属募集设立,则增加以下表述: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2、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六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五至十九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则应在章程中载明],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出决议;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至少二次,具体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分别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会议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则应在章程中载明],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职工代表 人(职工代表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分别为每年 召开(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不设副主席的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3、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九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也可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办法)。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如公司制订章程时,已确定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公司章程可载明,也可不载明。)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个发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 份。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

  发起人盖章、签字(或由全体董事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章程中凡是加括号说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依照《公司法》八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如还有“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则应当予以规定。规定的内容若属第一章至第十二章范畴的,则加在第一章至第十二章中;不属第一章至第十二章范畴的,则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十一章后面。

  3、本章程参考式样中的下划线“—”,是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式样第一版本的差别,有利于股东制定章程时区分异同,实际制定章程时应删除下划线。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

  第四条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注:公司设立适用)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股东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注:公司变更适用)

  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

  (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为公司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1号。

  第四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xx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

  第五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份总数1000万股,每股金额1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出资。

  第四章 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xx××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xx市xx区xx路2号

  以货币方式出资4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40%。其中首期出资80万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40万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资280万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

  发起人二:xx

  家庭住址:xx市xx区xx路3号

  身份证号码:33010219340608910X

  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股,其中首期出资120万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资80万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以实物方式出资400万股,其中第二期出资100万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资300万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共计出资600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60%。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

  1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董事会成员五至十九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五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分别为每年三月、九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会议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其中:非职工代表二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职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分别为每年三月、九月召开。

  2、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3、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九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个发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xx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发起人

  发起人盖章、签字(或由全体董事签字):

  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人,由股东委派。

  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人,由_____产生。

  (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可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_____董事召集和主持。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

  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

  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会设主席_____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成员_____人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_____)。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_____至_____名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

  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_____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_____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_____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_____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任法定代表人:_____。

  (注:也可以是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九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_____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__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______】______号文批准,在原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______号),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深圳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楼______层。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业主,报效社会。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及其业务咨询;物业租赁及租售代理:园林绿化服务:环境保洁服务:楼字机电设备维护;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社区内家政服务(不合限制项目)。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权登记的形式子以确认。发起人认购本公司股份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份登记本上予以登记确认,并向持股人发放持股凭证。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对象仅限于发起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为计值货币。

  第十七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_____万股,均由发起人认购,没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发起人股东为:深圳市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持有股份______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______万股,占8%;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75万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但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资产,必须经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及参股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及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利;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的标的。

  第二十三条、发起人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时间未满三年,该股份不得转让。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注册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赠予或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五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或者索取资料的,经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所称“控般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购本公司股份;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约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部分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点票。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必须直接持有或通过工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第四十四条、董事由股东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准。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授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九)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规定;

  2、公众利益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

  第四十六条、董事

  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力,以保证:____________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l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八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程度和性质。除非有关联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五十一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董事填补董事人数缺额。但在此过程中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此过程结束后原董事的辞职报告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同期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司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问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而定。

  第五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五十五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审定、管理、运作等参考上市l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决定任免属下全资企业经理,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人选;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常。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至少应有50%的自有资金,举债规模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六十三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司推荐,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订持股凭证;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常务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提前三日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如有本章第八十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常务董事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常务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提议:____________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杈。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和保管;

  (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周岁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或经培训后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

  第八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一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十二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____________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不。壶白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员的工资、福利及奖惩;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第八十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十六条、总经理拟订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总经理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约定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九十一条、公司设监事3名,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十二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员代表担任。公司职员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改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四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十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员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员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十六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员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1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纠正其行为,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零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送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分配新股份,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分配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般情况下,公司只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邮件;

  (二)以专人送出;

  (三)公司内部公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位股东。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市内大型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因有本节前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有本节前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完成后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约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至少在市内大型报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三十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章程修改事项在公司内部应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定,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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