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

时间:2023-03-01 17:53:02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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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

  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章程,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写章程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

  第一条 联盟名称及性质:

  联盟名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在成立的国际间基于发展创意产业联盟为目标的协作组织。联盟以网络为平台,支持各类创意产业的经营主体发展,包括国际交流考察、著作权申报审批、品牌顾问在内的多项经营项目,以加强其创意业务与各产业之间的联系。平台由专业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媒体、法律专业机构、创意产业经营者等发起。联盟将成为创意产业各领域活动的服务网络,更将成为实现跨国交流合作的平台。联盟平台将发挥其自身优势,保持理事、成员单位以及成员个人之间的良好沟通和联系。联盟平台将成为一个展示创意理念、创意实力以及通过协作达成的计划、项目,在给予建设性专业意见的同时,打造富于创造性的交往和互动的平台,构建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第二条 联盟的主旨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技术知识与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价值的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是现代文化产业的高端和前沿。作为xx省文化产业的创新先锋力量,联盟将通过不同领域的人们的相互协作,以创意产业为核心,形成最广泛的产业合作联合体和国际合作平台。发掘世界各民族伟大创造力传统的当代价值,促进国际创意产业力量间的共同理解与合作,促进创意经济在各个国家的深入发展,是我们创意产业从业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促进及中国其他城市创意产业与国际创意产业力量之间的合作,落实xx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xx省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将秉承自愿、友好、公平、开放的原则,以之推动及中国其他城市与全球文化创意产业资源的深度交流和有效合作为目标,极力整合创意文化产业力量,构建中国创意产业各领域活动的服务网络,最终成为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作为"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我们将以联盟网站为依托,旨在整合文化创意产业力量、构筑创意产业集群、园区及创新空间发展合作平台,推动及全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在此基础上打造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品牌,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与全球创意产业发展对接与共识。在发展自身文化创意产业同时,通过举办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推动国际创意产业项目合作,促进国际经验、资源和人才交流。联盟还将致力于邀请国际知名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学者,促进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合理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秩序。通过专家级的咨询顾问系统,构架创意产业发展投资和建立评估体系。联盟还将充分利用自身平台优势、资源,为政府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顾问建议。

  第三条 联盟构成单位

  邀请xx省工业设计学会、xx省企业形象设计专业委员会、xx省品牌战略研究设计中心、香港、中国台湾、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多家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加盟

  第四条 联盟组织架构

  1. 由发起单位组成联盟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单位享受联盟的各项权力和义务,发挥本身优势,整合联盟力量,提升创意产业的综合竞争力。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理事和理事兼任理事会召集人。理事会的各个职位通过轮流担当的方式,保证理事会的公正、公平性。理事会还将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扩大,联盟会员单位可通过对联盟的特殊贡献加入理事单位。

  2. 理事会设国际顾问委员会,由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界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构成,负责对联盟工作进行指导和顾问。

  3.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理事单位委派专人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

  4.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年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召集人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理事会职责

  1. 领导联盟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2. 决定联盟组织构成及相关章程

  3. 讨论并决定联盟的重大事宜及发展方向

  4. 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联盟会员的加入和撤除

  6. 负责组织召开理事年会及联盟大会

  7. 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开展以下工作: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 协调联盟各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及沟通

  3. 推选适当人选担任秘书处秘书长一职以及其他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4. 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 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做出决策并报理事会审议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国内外各城市创意产业促进机构或促进中心等

  2. 法律、咨询、评估等行业致力于推动联盟发展的组织、机构

  3. 立志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组织、机构

  4.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加入联盟

  具体事项参照会员手册,根据会员手册对联盟成员采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等级,联盟会员享受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执行其义务。

  以下为联盟成员基本义务:

  1. 遵守《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 协助提供所在地的行业信息

  3. 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4. 定期缴纳年费(暂不收费)

  第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主要通过接受社会和政府的捐助、联盟成员定期交纳会费、组织交流活动及策划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及合法经营的各项收益。所有收益将用于经营和维持联盟的日常运营、维护联盟网站、国际交流、联盟实体运营和各项联系等开支。

  第十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所缴付年费亦不获退还。

  第十一条

  对于背离《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本联盟将做除名处理,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第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理事年会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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