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时间:2022-05-23 10:09:58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协议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写协议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1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劳务派遣接收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建立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就甲方派遣劳务人员到乙方单位工作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作协议。

  一、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期限为 年。

  双方应本着对对方负责的态度,诚信恪守。

  二、劳务派遣合作方式及性质

  甲方根据乙方生产经营需要提出的要求,以灵活就业的方式派遣其劳务人员到乙方单位工作,被派遣劳务人员与甲方属劳动关系。

  乙方根据本合作协议与甲方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为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工作任务(或工程量),被派遣劳务人员与乙方属工作关系。

  三、劳务人员的条件和招聘办法

  1、劳务人员须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品德端正,热爱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心,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并经乙方试用、考核合格的人员。

  2、对已在乙方单位工作,乙方认可继续留用,劳务人员本人也同意的,并与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即可确定为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由甲乙双方在《人员新增花名册》上签章确认。

  3、需要新招聘的劳务人员。若乙方需要甲方负责组织招聘,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正式提出。乙方负责拟订招工简章(加盖单位公章),以甲方名义招聘。乙方对应聘者负责资格审查和面试,经确定录用后,乙方支付给甲方招工所需的成本费用,并由甲方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填写《录用登记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四、派遣劳务人员的数量、派遣期及工作岗位。

  甲方派遣到乙方工作的劳务人员的数量为 人。

  派遣期限原则上定为贰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对派遣劳务人员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在乙方工作已满半年以上的,若乙方认为可继续留用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是:

  五、费用支付

  (一)乙方支付的费用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费用为劳务派遣的劳务费,劳务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劳务人员的实发工资、按规定标准由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代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单位应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

  3、支付给甲方的劳务派遣服务费。

  4、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应该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其它费用。

  (二)费用标准

  1、劳务人员的工资

  乙方原则上应遵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劳务人员所在岗位及其相关的考核办法发给。由于派遣到乙方劳务人员的食宿等日常管理由乙方负责,增加了乙方的用工成本,乙方可按劳务人员应发工资金额的5.5%收取管理费,但扣除管理费后发到劳务人员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

  按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由甲方按月缴纳,并负责办理各项手续。对乙方提出有关的特殊情况及人员的参保问题,经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后,由甲方尽力给予办理。

  3、乙方支付甲方的劳务派遣服务费。

  劳务派遣服务费为每人每月 元, ( 元/年度)。

  用于劳务人员的一次性费用(如劳动合同书及其鉴证费、社会保险手册工本费等)以及服务费应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其他税费全部由甲方承担,不再向乙方另行收取。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劳务费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一般在工资发放日前5个工作日必须支付,也可按照乙方的提议,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1、劳务人员实发工资

  在一般情况下,甲方通过银行直接把工资发到个人银行卡上;若委托乙方发放,由甲方出具委托书提交乙方;若以现金发放,由甲方派专人到乙方人力资源部门发放。

  2、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乙方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参保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信息应符合甲方参保险种要求的各种信息。甲方根据双方约定劳务人员参保的险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数,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按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经审核后,及时将款项(包括单位缴费数与代扣个人缴费数)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险费用必须在当月月底前支付次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3、劳务派遣服务费

  是甲方服务成本费用支出,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支付(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应按规定发给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处理工伤事故需支出的费用等)。原则上与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同时支付。

  4、双方费用的结算划转

  乙方每月汇出劳务费后,应填写《劳务费支付汇总表》提交甲方,甲方每月将工资发放金额与社会保险缴纳金额提交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定期核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差额部分双方应及时确认或调整。

  六、甲方的责任

  (一)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按协议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对于乙方要求停止派遣的劳务人员,甲方负责处理解除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绝不挪用,保证资金的安全,乙方可随时查询。

  (四)按时下达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通知。

  (五)负责为被派遣劳务人员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如劳务人员工作发生变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甲方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的转移与变更,失业保险的申领手续。

  (六)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效期内,甲方负责办理工伤事故申报、劳动鉴定以及工伤理赔事宜。

  (七)对劳务人员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索赔。

  (八)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到乙方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跟踪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给予配合。对乙方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及时与乙方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乙方的责任

  (一)应按照《实施劳务派遣操作程序》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

  乙方每月应提前5个工作日及时准确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汇总表》、《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甲方。

  (二)劳务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乙方应在每月l 0日以前填写《人员增加花名册》和《人员减少花名册》并加盖公章后报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调整、处理有关事宜。

  便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的及时性,乙方在报人员增减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每月10日以前(含10日)提交《人员新增花名册》的,劳务人员按本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10日以后提交《人员新增花名册》的,劳务人员按次月1日签订劳务合同。

  乙方若需解除某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必须做通本人的思想工作,在协商一致后,劳务人员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应提前30天以上通知甲方,并将补偿金汇到甲方账户后,由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三)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确定和调整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并负责岗前培训、岗前体检、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

  对劳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和要求、安全注意事项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责任。

  (四)按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派遣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负责现场处理、人员救护、善后事宜等工作,并按《申报办理劳务人员工伤事故的具体要求》给予办理。

  (六)按本协议规定,每月将劳务费的三项费用按时足额打入甲方账户,不得拖欠。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划款,影响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费,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乙方可进行审阅。乙方也可以与劳务派遣人员就工作岗位上的有关具体问题签订书面约定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生效后,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二)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以书面通知甲方,即行停止劳务派遣: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条件的;

  2、不能胜任工作或连续2次考核都不合格的;

  3、不服从乙方工作安排,并教育无效的;

  4、严重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乙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5、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6、请事假15天、擅自离岗10天的;

  7、被派遣劳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非劳动者过失的其他情况等,确需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乙方提出解除劳务人员派遣的,应当在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前提下,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通知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劳动台同法》的有关规定,乙方应支付给劳务人员经济补偿金。

  (四)对劳务人员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按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进行索赔,并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作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如有违犯本条款之规定,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应及时通过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期满前30同,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和续订协议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则视本协议顺延相同期限,执行有效。

  (三)本协议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十、其他

  1、劳务派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又涉及甲方、乙方和劳务人员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因此甲乙双方应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提前下,按照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要求,共同认真细致、团结协调做好此项工作,为使每个环节达到规范操作,甲方特拟定了《实簏劳务派遣操作程序》,乙方应熟悉了解并按此操作。

  2、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作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就乙方派遣符合甲方要求的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协议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期限内,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接受和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甲方向乙方发出《用工需求通知书》包括:岗位描述、人数、用工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报酬待遇等内容。

  2、甲方所需劳动者,由甲方招聘或委托乙方招聘,或双方联合招聘。

  3、根据甲方确认接受的劳动者名单,由甲方向乙方开出《用工通知单》。

  4、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通知单》上确认的劳动者名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甲方开具《劳务派遣介绍信》。

  5、劳动者持乙方《劳务派遣介绍信》到甲方报到,甲方根据乙方《劳务派遣介绍信》接收劳动者并安排用工。

  6、对符合退工条件的劳动者由甲方向乙方开具《退工通知单》退回乙方,由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由甲方安排,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及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等情况,在乙方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范围内,调整劳动者的具体岗位。如需调整到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岗位,甲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调整,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规定的工时和休息休假等制度。

  3、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及薪酬考核办法等,并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如工作要求、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告知劳动者。

  4、甲方可就有关事项直接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协议(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专项协议需及时送交乙方备案。

  5、如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退回乙方,并以《退工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合法有效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服务,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或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或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7)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政策及甲方用工政策调整、或者订立本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10)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甲方依据(7)、(8)、(9)、(10)款情形之一退回劳动者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乙方及劳动者本人。

  如因乙方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甲乙双方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因劳动者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

  8、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死亡且法律规定由用工单位承担的,由甲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乙方,乙方再支付给死亡劳动者的亲属。

  9、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劳务服务情况按时足额计算支付劳务费用(包括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劳务管理费等),并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办理相关用工手续,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协议及有关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发放劳动者薪酬福利,办理各类保险的缴费及对应待遇享受。

  2、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乙方。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劳动者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材料。如劳动者对甲方的退工有异议,乙方认为合理,乙方有权在六十日内提请复议。

  4、乙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工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甲方应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在知道工伤事故发生时起24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甲方垫付,乙方在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后再将赔付资金支付给甲方。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除工伤保险赔偿外,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按政策规定负责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被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退工人员的再次派遣和再就业工作。

  6、乙方负责办理或协助甲方办理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手续。

  7、在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及劳动者进行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

  8、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劳务管理费用。

  9、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有保密义务。

  四、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劳务管理费用支付及结算

  1、工资发放

  (1)甲方应在每月30日前将劳动者的每月工资划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甲方劳务费的工资部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依照甲方提供的工资明细及时、准确将劳动者工资划入其个人银行工资账户,并按月向甲方提供工资发放凭据。

  (2)乙方也可委托甲方按月将劳务报酬及时发放给劳动者,甲方应提供工资发放凭据给乙方,以便乙方了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

  2、社会保险费缴纳

  (1)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动者,其社会保险缴纳由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不得低于劳动者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数最低标准。国家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比例调整,乙方应根据规定作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按新的规定数额承担。

  (2)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在当月20日前将当月的社保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并提供参保人员名单与参保种类、参保基数、参保时间。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乙方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乙方委托甲方发工资的由甲方代扣)。甲方划转社保费后,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甲方应于当月20日前将下月退工人员名单告知乙方(遇法定节假日时提前),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封存或转移手续。

  3、劳务管理费的计算支付

  甲方每月应按实际使用乙方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服务情况,按照___元的标准计算劳务管理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4、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在发放劳动者工资报酬或甲方在代发劳动者工资报酬时代扣。

  5、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提供规范的税务统一印制发票。

  五、其他约定的事项

  1、甲方制定的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应当及时送乙方备存。双方也可根据需要共同协商制定劳务派遣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工,共同做好对劳动者的管理工作。

  2、劳动者在工作中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晓的所有涉及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的各种资料由甲方管理,乙方不得向劳动者索要或要求劳动者向其提供。

  3、劳动者因各种原因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应当与甲方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甲方有权要求劳动者必须交回与工作有关的文件与物品(包括各类文件、客户资料、培训教材、办公设备等)及根据有关协议要求劳动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退回甲方的费用等,乙方在得到甲方有关工作交接完毕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劳动者出现违纪、违章、违反保密制度等情况,由乙方委托甲方或甲乙双方共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乙方被派遣劳动者管理规定和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有触犯法律行为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入劳动者的档案。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因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或劳动者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因甲方未向乙方缴纳或欠款派遣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的社会保险,所产生的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3、对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如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均有违约过错,则双方应按违约过错的责任大小,承担和赔偿相应的损失。

  4、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难以履行,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因终止本协议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和赔偿。

  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6、上述条款内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冲突的,甲乙双方相互免责。

  七、附则

  (一)协议期限与协议解除条件

  1、本协议期限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协议解除条件:

  (1)如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应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因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不能履行时,协议即予终止。

  (二)其他事项

  1、本协议到期后,甲方提出不再续订的,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共担、友好协商的原则,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共同处理好已在甲方工作而劳动合同及用工期限未到期的劳动者的相关事宜。

  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3、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有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双方按政策规定协商处理相关事宜。本协议有悖于法律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办理。

  4、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修订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3

  劳务输入单位 (甲方):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乙方是具有人才派遣许可资格的合法人才中介公司,根据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乙方向其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外派员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派遣工作

  甲方负责将所需外派员工的数量、要求、劳动报酬和工作期限提供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派遣服务。

  甲方负责对所招用外派员工的挑选和最终确认。外派员工的数量、在甲方的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具体法定或者约定事项以甲方盖章确认的《外派员工签约通知》(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为准。

  第二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规定乙方外派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以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人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员工管理

  外派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其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事务由甲方实施。甲方的劳动纪律、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管理文件应向外派员工明示。

  派遣工作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外派员工的技能,在与外派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四条 用工关系

  外派员工为甲方工作期间,应由乙方与其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每次外派员工的期间不得少于2年,甲方同意每次借用外派员工的时间至少为2年。

  外派员工到甲方报到时,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一般不转移,有特殊情况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

  乙方根据国家的规定为外派员工办理并征缴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操作;如外派员工是非上海户籍人员,可参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办理保险;或者参照《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外派员工属于法定劳务人员,则甲方可依法免于承担外派员工的社会保险、法定福利或法定征缴费用。

  以上费用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均以国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如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须依据上海市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相应地调整收费标准,在甲方确认后按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迟延告知或甲方迟延答复而造成相关责任,由迟延方承担。

  第六条 费用结算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管理费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甲方提前依法退回给派遣员工的,不足一月,甲方应按一月支付该人的管理费。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照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外派员工的人数、身份、工作起讫时间、缴费基数、劳动报酬、约定的管理费等内容结算费用(具体计算方式按照乙方每月出具的《费用结算表、工资表》。如果甲方在《外派员工签约通知书》中确定的数据或金额与国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标准不符,则依法执行。

  甲方须于每月工资发放日前12日将外派员工的考勤考核结果交乙方。乙方须于每月工资发放日提前10日将收款通知交甲方。

  甲方确认乙方的《费用结算表/工资表》后,甲方应按照《用人单位签约情况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提供人员异动清单,并须于每月 日前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将本合同所涉及的总费用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付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双方约定:外派员工的劳动报酬按以下 项的办法发放。

  a.甲方经乙方同意,直接向员工合法、按时地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外派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法定福利中员工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后支付给乙方;员工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

  b.在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包含外派员工劳动报酬在内的所有应付费用后,由乙方向外派员工发放劳动报酬。乙方应于每月 日(逢法定节假日应提前)向外派员工发放劳动报酬;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由乙方代为扣缴。甲方可以直接向外派员工发放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福利费用,该福利费用的标准、发放时间等由甲方自行决定,乙方对甲方直接发放费用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外派员工在上海市以外地区工作,因跨省市发放劳动报酬而产生的银行或邮政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指定的收费帐户如下: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七条 派遣员工的退回

  7.1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将其退还给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同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2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还给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用于给员工的经济补偿,如产生医疗补助费用的,甲方需另行支付医疗补助费用。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3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7.2规定退回,在派遣期满时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未就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前,员工的派遣期限顺延,甲方不得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4 派遣期限内,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该员工的,乙方可以与该员工协商变更用工单位,在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乙方继续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并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该费用由甲方承担,每月随管理费由甲方一并支付给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仍然无工作的,乙方应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赔偿或补偿约定

  派遣工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或外派员工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如外派员工在被外派至甲方工作期间发生患职业并工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的,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全额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并通过乙方支付给外派员工或者法定继承人;如因外派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调解、或裁决、或判决应给予外派员工赔偿或补偿的,则甲方应根据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承担该赔偿或补偿费用及其他因争议或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此等赔偿或补偿以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第九条 本协议期限、续约、解除及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如果甲方所使用的外派员工与乙方建立的劳动或劳务关系的终止日期超出本协议有效期,则本协议的有效期以甲方所使用的外派员工中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最晚终止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没有异议,本协议可自动顺延。

  (三)派遣工作期间,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

  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核政策,损害乙方利益的;

  3.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工作条件、卫生环境恶劣,严重危害外派员工身体健康的';

  (四)如乙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严重损害甲方或外派员工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

  (五)除本条(三)、(四)项的情况之外,甲乙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按通知当月的管理费标准向对方赔偿。提出方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提前解除乙方外派员工劳动或劳务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已经(或将要)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信息;(2)经营计划和经营状况;(3)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4)商业操作手段、业务经办流程、收费标准和财务数据;(5)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事项。

  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甲、乙双方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 协调原则

  本协议期内,若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遵照最新的规定执行,并协商修订本协议条款。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派遣工作期间,甲方如与外派员工发生争议,应先由甲方、乙方、外派员工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或外派员工可按规定在上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上述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承担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最终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因自然终止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等)

  《用人单位签约登记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由甲方盖章确认。若甲方无法定理由而未按时间节点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

  劳务输入单位 (甲方):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业务经办人:

  签定地址: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4

  甲方(派遣单位):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用工单位):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派遣人员数量、岗位及期限

  第一条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派遣名劳动者到乙方工作,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工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其中:

  (一)临时性岗位人,具体岗位为,派遣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替代性岗位人,具体岗位为,派遣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不得超过一年)。

  (三)辅助性岗位人,具体岗位为,派遣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派遣劳动者花名册》,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变更的,应相应修改《派遣劳动者花名册》,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二、有关费用及结算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形式为_(由甲方发放、由乙方直接发放)。

  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乙方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五条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甲方依法为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明细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总费用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的付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比例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乙方按照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第七条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其他费用及标准:

  1、;

  2、;

  3、;

  第八条乙方每月 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月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帐户;甲方按照费用总额开具正规、合法有效发票,税金由承担。

  三、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及福利待遇

  第九条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第十条乙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被派遣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乙方应在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的相关手续由甲方办理,社会统筹范围外的费用由承担。

  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应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甲方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社会统筹范围外的费用由承担。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产期、孕期、哺乳期)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实际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乙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带薪年休假等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乙方规定执行。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另行安排换休。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乙方负责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派遣劳动者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派遣劳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甲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由于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的纠纷、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甲方应依法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派遣劳动者到乙方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提供派遣劳动者已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派遣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所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甲方应按时足额为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因甲方截留、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引起的与派遣劳动者的纠纷等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甲方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而且应当向甲方员工公示或者告知。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现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当对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商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将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

  1、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2、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3、乙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等;

  4、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

  因退回产生的费用由承担。

  第二十八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

  七、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的,应按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另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应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协议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5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劳务派遣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建立劳务关系;甲方与派遣员工的关系为有偿使用关系;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年。派遣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条 派遣人数、岗位和期限

  (一)本协议签订时,由乙方派往甲方的派遣员工共_____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派遣员工数量变更的,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二)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派遣员工到甲方从事_____工作。

  (三)派遣人员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派遣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用工条件乙方给甲方派遣的员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要求

  学历:

  年龄:

  性别:

  工作经验:

  (二)技能要求:

  (三)其它:

  第五条 用工规则

  (一)乙方派遣员工应符合甲方的用工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积极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等各项用工手续。处理涉及被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员工档案。

  (二)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并提供派遣员工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工具)。

  (三)乙方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同福利,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在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履行劳动义务上一律平等。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并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办理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保证被派遣员工到达甲方时社会保险关系清楚。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若有变动,甲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内的福利待遇按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执行;派遣员工的升职条件、服务范围、工作职责、工作地点等由甲方确定。

  (五)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执行________工作制,超时加班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加班报酬。

  (七)乙方派遣员工签订不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________元/月,转正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________元/月。

  (八)乙方应派专人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处理劳动争议及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二、劳务费用结算

  第六条 劳务费用构成

  按本协议约定实施劳务派遣后,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的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甲方绩效考核制度发放,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报酬清单。

  (二)社会保险费,甲方分月按________市社会保险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用,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国家和________市地方规定进行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甲方分月按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缴费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四)派遣服务费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派遣服务费按每名派遣员工每月______元的标准支付。

  (五)其它费用,如档案保管费、体检费、旅游费、书报费、商业保险费、员工福利等除派遣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单独支付。

  第七条 结算规则

  (一)每月费用结算日为________日;劳务费用支付日为________日前。

  (二)费用结算期: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派遣费用,一个日历月份为一个劳务派遣费用结算期,即:从每个月的1日起至月末的最后一日止。

  (三)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的结算:根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劳动报酬清单结算。

  (四)社会保险费的结算: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增加或停缴手续。依据________市社会保险规定结算社保费用,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当月,甲方照常支付社会保险费用。除派遣员工个人原因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晚于终止社会保险参保时限的,甲方照常支付次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五)住房公积金结算: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增加或停缴手续。依据甲方确定的缴费比例结算住房公积金。

  (六)派遣服务费的结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全月按21.75个工作日计算。

  (七)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甲方确定的数额进行结算。

  (八)在费用结算日之后发生的一切变动在下月进行结算和支付。

  (九)乙方银行账户

  企业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八条 费用结算方法

  (一)甲方每月________日前根据乙方派遣员工实际完成工作量、考勤资料及劳动纪律等情况向乙方提供上月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清单,每月________日前乙方给甲方出具所有劳务费结算清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发票,每月________日(费用支付日)甲方将上月劳务费用打入乙方账户。

  (二)乙方须在每月________日按时足额将上月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发放到派遣员工的工资卡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三、劳务派遣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程序进行劳务派遣

  (一)提供录用人员名单甲方将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提供给乙方。

  (二)体检。乙方通知并组织录用人员到甲方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甲方支付。

  (三)乙方给甲方出具《派遣员工接收函》并附上体检报告,与甲方商洽是否同意接受体检合格人员派往甲方工作。

  (四)甲方在《派遣员工确认表》上盖章,作为甲方接受派遣员工及结算劳务费用和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及时通知体检合格并由甲方同意派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乙方雇用的员工派遣至甲方工作。

  (六)甲方凭以下相关资料接收派遣员工:

  1、乙方出具的派遣用工通知单。

  2、派遣员工身份证原件。

  3、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由乙方对派遣员工实施劳务派遣的日常管理,甲方对派遣员工实施用工管理。

  四、派遣员工的退回

  第十条 对于乙方派出的派遣员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退回乙方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甲方以第(一)、(二)、(三)条所述情形为由退回乙方派遣员工,须提供相应证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员工用工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严厉行政处罚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从事兼职工作,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

  (六)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七)不胜任工作的;

  (八)在甲方工作期间连续或累计缺勤一个月及以上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节育假、带薪年休假不计入缺勤期);

  (九)派遣期未满,派遣员工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的。

  第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提前________日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因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将乙方派遣员工退回,或者终止本协议的。

  第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甲方在本条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并按《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甲方非因本协议中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退遣员工;

  (二)乙方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甲方不再接受劳务派遣的;

  (三)甲方由于调整生产、变更组织结构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五、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得克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占用,挪用甲方拨付给乙方用于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购买社会和商业保险的经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报价、协议文本、员工的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其他业务往来文件。

  第十六条 甲方给乙方应提供一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以此对乙方派遣员工进行用工管理。

  第十七条 甲方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业务及技能培训。甲方若出资对派遣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八条 因乙方派遣员工的个人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给甲方的信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有义务协助追偿。

  第十九条 甲方不得将乙方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乙方派出的派遣员工因故停止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或与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在该派遣员工提交了已向甲方交接工作的书面手续后方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的日期,提前________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征求是否续用。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日期的通知后,应在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____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乙方是否续用。

  第二十二条 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等事故及不可预测的人身伤害或生病、病逝等,甲方应积极组织救治、及时通知乙方,并将相应资料移交乙方,由乙方按国家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为派遣员工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事宜。涉及应由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承担支付责任。派遣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及因病、非工伤规定的医疗期间,乙方应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由甲方按“劳务报酬标准”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应按照________市当地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调整比例做相应的调整。乙方应在当地政府公布新标准后,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据此调整保险费的数额。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经济总体状况,共同商量派遣服务费的增减。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当派遣员工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派遣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不予乙方结算或不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而导致乙方未能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未及时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费用,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五)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员工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甲方无乙方认定的正当理由而延迟(包括全部或部分劳务费付款延迟)向乙方付款时,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后一个月内,甲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提前________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撤回员工。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劳务费、员工剩余聘用期限的工资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给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派遣员工;

  (二)克扣劳务人员薪酬福利,影响到甲方生产经营工作的;

  (三)对甲方的派遣员工同时又安排其它公司工作的;

  (四)在派遣期间擅自将派遣员工从甲方抽走的。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所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引起的相关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全部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和妥善处理派遣员工利益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条 甲方与派遣员工发生劳务争议或纠纷,应先由甲方与派遣员工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由甲方、乙方、派遣员工三方协商;如果三方协商不成,乙方负责处理与劳动、司法等部门的相关事宜。

  八、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协议变更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根据变化后的情况进行协商和变更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第三十二条 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自然终止。如协议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予续签的意见,则视为本协议自动续签年。

  (二)当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责任或服务质量较差,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当甲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进行生产,经乙方提出后拒不改正时或当甲方向乙方付款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后一个月内,甲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当终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付清所欠的劳务费用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所欠款项全部划入乙方账户后方可终止。

  九、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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