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股协议书参考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为了构建公司利益共同体,强化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促进公司增效、员工增收、增强公司凝聚力,甲方决定允许部分员工入股本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自愿、公开、公平、互助、共赢的原则,签订本入股协议书,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持股方式
1、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和奖励股权两种取得方式。
①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
②奖励股权是指甲方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2、内部员工持股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第二条 经财务审计,甲乙双方认可,甲方现有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元(即为甲方公司总股份的100%),共分为股,每股为 元。
第三条 乙方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
1、出资购股部分:乙方自行出资共计人民币%。此部分乙方出资购股的股份,将按实际持股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协议书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
2、出资方式,购股时由乙方一次性转入相应的购股金额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户名:。
3、奖励股权部分:甲方以激励方式一次性无偿奖励给乙方公司股份共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该奖励股份部分只限于乙方按持故比例享受分红;
4、入股时间:出资购股部分自年月日起计算(生效);奖励股份部分自年月日起计算(生效)。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占甲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乙方按出资购股比例和甲方给予的奖励股权比例分享共同投资所获的利润。
2、甲乙双方各自以其所占的实际股份(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甲乙双方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双方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4、甲乙双方共同占有公司的股份转让后,甲乙双方有权按其各自所占股权(出资)比例取得相应财产。
第五条 利润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
1、净利润: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以后公司利润留存,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收入。每月收入扣除税费、成本(材料、人工、制费)、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所有应支出后,是为当月纯利润。
2、分红日期:每年元月底前(一次性分/年)。
3、分配方式:每年1次,拿上年度净利润的70%按乙方持有的出资比例与奖励股权进行分红;剩余30%作为公司的发展基金,在乙方退股时由甲方按乙方所持有的出资比例与奖励股权无条件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奖励股权的收回
1、甲方根据本企业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成绩,可以决定部分或全部收回奖励给乙方的奖励股权(此为乙方职务调整或有重大过错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经甲方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被收回奖励股权的持股员工自甲方做出收回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该奖励股权部分的分红。
2、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甲方奖励给乙方的奖励股权即由公司全部收回,同时甲方必须据实一次性支付乙方劳动关系终止日上一年度的相应的分红(劳动关系终止日当年的分红可视具体情况由甲方决定是否支付)。注:劳动关系终止包括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和自动离职、因故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等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第七条 出资购股的退股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3年内,如乙方正常辞职申请退股的,甲方应按乙方原出资额购回乙方所持有的股份,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乙方申请退股当年的分红;如因乙方自动离职、因故被辞退或解聘、开除等劳动合同解除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甲方按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后,应按乙方原出资额购回乙方所持有出资购股的股份,但可不给乙方申请退股当年或上一年度的分红。
2、如因乙方泄露公司机密造成甲方损失的,即视为乙方自愿退股,甲方可以其所持股份抵扣赔偿并可起诉乙方。
3、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或作出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则
乙方有权立即退股,甲方必须无条件购回乙方所出资持有的股份,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年存款利率的1.5倍一次性赔偿乙方自入股日到退股日期间的利率损失。
4、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如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满3年,不论乙方是否在职,甲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购回乙方出资购买的股份,除乙方书面申请退股外。
第八条 持股员工的永久持股权
1、乙方为甲方服务满3年以上的,乙方有权终身享有按其出资购股所持有甲方股份比例分红的权利,该权利不因乙方劳动关系的终止而终止;未经乙方申请或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收回或购回乙方所持有的股份。
2、乙方的永久持股权为乙方出资购买的股权,不包括甲方奖励的股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履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2、若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作为甲方公司的合法股东,乙方有权且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利:
(1)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参加公司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购;内部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股东会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执行董事和监事、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乙方有权发表意见或建议,并有权按所占的股份比例进行表决。
3、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约定的,如:拒不提供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和股权收益情况,资产损益表、财务会计报告等,乙方均有权自行决定收回投资款或进行审计、调查等,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根据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4、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持股或分红期间,以及在退股或离职后2年内,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在甲方经营区域内经营、投资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5、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后由甲方每月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公布上月的经营成果,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
6、甲方保证公司的财务核算遵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绝不损害乙方的合法利益,并向乙方公开核算结果。
7、自本协议签订日前,甲方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盈利均与乙方无关。
8、乙方接受甲方转入的包扣但不限于投资(奖励股)款、开户银行: ,户名:。
9、本协议中注明的甲乙双方的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以下简称联系方式)均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协议一方为履行本协议,以该通讯地址向另一方发送或者投递的函件、通知等文件,一经发出就视为对方知悉(如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10、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包扣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等)及政府行为,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第十二条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签字): 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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