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1】答辩人: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居住地: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被答辩人:XXX,X,X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居住地: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答辩人就XXX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1、我与被答辩人XXX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与被答辩人2008年1月份经人介绍后认识,双方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彼此十分了解,双方已建立了稳固的感情基础,此后才于XXXX年X月份经XXXX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此,不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2、我与被答辩人XXX在起诉之前的感情十分好,平时只是小吵小闹,并没有发生过较大的争吵,并且育有一婚生子XXX,现二岁零六个月,孩子还十分需要父母的疼爱与照顾,因此为了孩子,我也不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XXX的婚姻关系。
3、我与被答辩人XXX离婚纠纷中,并不是因为我的过错导致的。是由于被答辩人XXX有了第三者,被答辩人才会一时冲动想要与我离婚,我相信被答辩人也只是一时受到了蛊惑,并不是真心想与我离婚,我与被答辩人XXX还有和好的可能。
二、对于被答辩人第二、四项的诉请,既然我不同意解除与其的婚姻关系,那就不存在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及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综上,我与被答辩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我不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此致羊场乡人民法庭20XX年5月21日什么是仲裁协议书?
【1】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
【2】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
1、仲裁协议要求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等),但是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肯定地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3、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司法考试中屡有考查。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5)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效力的体现
1、对当事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
3、对法院: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1)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法》第5条规定:)
(2)法院的应诉管辖权: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第26条)●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教育网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2、管辖: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
(2)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3)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3、法院确认优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由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相关问题解读
【4】这里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与合同的其他条款既分离且独立存在。仲裁协议因合同的订立而订立,但并不因主合同发生争议或被权力机关确认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会发挥其作为后置救济手段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为若本合同无效,本合同全部的条款,包括仲裁解决条款均为无效,此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仍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商一致排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那么该约定是否有效?在仲裁实务界,大多数观点认为,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排除仲裁协议独立性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另外,在实务中还常出现合同未成立与仲裁独立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审判第四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对该问题进行了解读: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合同范本或者格式合同后,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最终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特别是在有关当事人未对该仲裁条款提出异议或者修改意见时)能否约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但因对合同其他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成立,则不能视为双方就其合同争议的解决达成了仲裁协议。因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其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属于反要约或者新要约的组成部分的仲裁条款,仍然需要对方当事人的承诺才能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范本或者格式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就不管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全部条款包括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而认定单方拟定的仲裁条款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实践中可能产生极不公平的效果。
此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是否具有独立性:一是合同已经成立,但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合同已然成立,但条件尚未成就。此两种情形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生效?在实践中,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之前,有可能发生纠纷,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应认为该仲裁条款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