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精选5篇)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1
一、采购前提
1.按照自愿为主的原则,学校通过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共同商定本校是否穿校服。
2.在通过本校统一穿着校服决定后,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及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服采购管理领导小组。
二、采购程序
1.遴选校服生产企业
校服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应对校服生产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为我校学生提供校服。
2.签订合同
按照校服采购合同进行签订。校服合同价格在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
3.公示采购情况
学校将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学校将通过公示栏、网站或家长会等形式公示采购情况。
4.交付验收
学校在收到生产企业提供的校服后,同时向企业收取由质检部门出具的该批次校服抽样检测的合格报告。
5.学校送检
学校在收到校服生产企业的校服后,第一时间将该批次校服抽样送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待检验合格后再发给学生校服,完成整个采购工作。
6.封存留样
校服留样要备两份,一份必须用塑料袋密封储存,以备检验机构抽检,一份便于对照质量款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现象。
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市属、区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公办、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的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
第六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条本市校服设计应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八条校服设计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整体提升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着装水平。
第九条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十条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形式。校服招标采购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在采购校服时,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
第十四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主管的教育部门或其指派的专门机构应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五条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供采购单位和校服生产企业参考使用。教育部门应加强校服采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学生校服费由校服生产企业按规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3
校服是一个学校学生管理与学生精神风貌的体现。学生统一着装,对培养团队精神、平等意识、抵制相互攀比、奇装异服的不良习惯、规范行为举止、增强自我约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都有积极作用。学生统一着装,有利于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也有利于学校和班级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统一穿着校服,既是落实市教育局整顿中小学生仪容服饰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效措施。为使校服穿着规范化,日常化,学校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着装要求:
1、星期一至星期五,学生在学校期间必须穿着校服。
2、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参加的活动,必须穿着统一校服。组织者要严格管理,禁止不穿校服者参加活动。
3、穿着秋季校服上衣拉链位置不得低于领口以下15厘米处。
4、因身体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须向班主任、政教处递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和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经批准后方可不穿。
5、各班不穿校服者须报请政教处登记备案。
二、爱护要求:
1、学生要爱惜校服,养成良好的穿着、保护、洗涤、存放习惯。
2、不得在校服上吊挂饰物,不得在校服上写字或涂画。
3、校服损毁或丢失,学生自行更换。更换后的服装样式、颜色要与原校服相同或相似,且须经政教处认可。
三、管理监督:
1、班主任具体管理本班学生穿着校服。政教处负责教育工作、学校学生自主管理小组负责学生穿着校服的检查。
2、管理程序:对未经批准而不穿校服的学生,按违反校纪校规处理。第一次,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该生写出“说明书”;第二次,班主任请其家长共同对该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该生写出“保证书”;第三次,学生科请其家长共同对该生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纪律处分。
3、政教处对班主任和学生自主管理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在不定期的检查中,发现学生无故不穿校服较多,则追究班主任和学生自主管理小组的责任,按管理事故处理。
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4
校服是一个学校对师生管理与学生精神风貌的体现,学生统一穿着校服,有利于提升自信心,保持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培养团队意识,规范行为举止,加强自我约束,有利于抵触相互攀比和穿着奇装异服的不良习惯,也有利于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有利于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更好的加强内部管理,塑造华夏靴子良好的精神面貌,经校委会决定,为规范校服着装,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 着装要求:
1、 学生在学校期间必须穿着校服,校服必须成套着装。季节更替或者有重大活动安排时,根据学校通知着装。
2、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参加活动,必须穿着统一校服。组织者严格要求,禁止不穿校服者参加活动。
3、 穿着校服要整洁,上衣拉链位置不得低于领口以下15厘米
4、 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须向班主任递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经年级组长审查,无误后上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不穿。
5、 各年级不穿校服者须报教务处登记备案 校服内有特设的白色条块,用于书写,家长可以写学生的姓名,以便区分
6、 胸卡都应该佩戴在左胸前适当的位置
二、 爱护要求
1、 学生要爱惜校服,养成良好的穿着、保护、洗涤、存放的好习惯
2、 不得在校服上吊挂饰物,不得在校服上写字或者涂鸦
3、 校服损毁不能穿或者丢失时,学生应及时补增。
三、 管理监督
1、 班主任具体管理本班学生的穿着校服。教务处、年级组负责本年级学生穿着校服的检查,教育工作。
2、 学生穿着校服情况列入日常行为规范评比项目,对不符合服饰要求的,按人次扣减相应的分值
四、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服管理,保障校服品质,按照教育部等四部委教基一〔2015〕3号文件精神,以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武威第六中学教育集团校服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服被形象地称为中小学生的“第二层皮肤”,其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式样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校服是一个学校对师生管理与学生精神风貌的体现,学生统一穿着校服,有利于提升自信心,保持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培养团队意识,规范行为举止,加强自我约束,有利于抵触相互攀比和穿着奇装异服的不良习惯,也有利于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有利于推进校园文化建设。能进一步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更好的加强内部管理,塑造我校学子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三条学校要落实校服具体管理处室,明确职责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依法依规制定采购操作程序和统一格式合同,制定校服管理办法和穿着规范(要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学生是否统一着校服,应由学生和家长自主抉择,充分尊重其意愿,坚持完全自愿原则。
第五条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宣传栏等多形式、多渠道、多举措广泛宣传学生穿着校服的目的意义,不断提高学生和家长对校服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关心着装和自愿统一着装的浓厚氛围。
第六条学校应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凡自愿统一校服的,应当由学生(或家长)提交《自愿统一校服委托书》或在《自愿统一校服花名册》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严格执行我市着装年级及周期规定,各学段其余年级仅可为因转入、遗失、破损且自愿购买的个别学生补购校服。
第八条春、秋两季采购活动应每年8月前结束,一律不得经常性统一订购校服。
第九条可在运动装、春秋装、冬装、夏装和制服装等类型中,推荐多种款式供学生及家长据需求自主选择,严控采购品种、档次及套数。
第十条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定价,坚持“企业服务、企业出据、企业收费和先服务、后收费”原则收费。
第三章规范采购
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要充分尊重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学校要做好校服生产企业的深度调研和实力核实(调研核实管理办法另制定),确保企业主体资质合法有效、质量保障能力强、售后服务水平优、社会信誉度高,为采购工作夯实基础。
第十三条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对待原则,参照或借鉴《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比选、竞价等采购方式,及其相应采购方式所规定的程序、方法,择优确定中标(成交)生产企业和校服。
第十四条采购要形成有效竞争(符合资格条件和采购要求的生产企业不少于3家),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直接指定(签约)校服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实施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校服采购公开公示制度,全程公开采购过程。选购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开公示中标(成交)生产企业、质量标准、采购流程、品种、款式、数量、价格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实现阳光采购。
第十七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中标(成交)生产企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生产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后,签订采购合同或采购框架协议,并将校服质量标准、安全保障、质保期限、服务承诺以及履约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合同应当采用采购货物标准合同文本或合同范本,签订一式四份(公告、校方存档、企业存档、上报备案各一份)。
第十八条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协议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每批次采购还必须另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采购合同是开展采购活动获得结果的重要书面记录,是实施采购监管的必要措施办法,必须依法进行公告和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签订采购合同后,学校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校服采购合同》多方式、多渠道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后,企业方可进入量身统计、组织生产、质量检测、配送发放、出据收费与售后服务等履约程序。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必须将安全和质量始终摆在校服工作的首位。企业应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把所有原材料采购关、加工制造关、质量检验关和包装配送关。严格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成品须逐一自检合格,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供应。
第二十三条选购校服时,要在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校服面料、辅料、配件(料)和制作工艺、包装、配送等有关安全与质量都应符合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按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自我声明公开的合法有效的、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保证校服绿色环保、安全优质。第二十四条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选购校服的行为。
第五章履约验收
第二十五条学校须制订校服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按照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公示)严格履约验收。
第二十六条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台账”和“明标识”制度。学校在接收验收时,要查看该批次校服原材料检验合格报告(合格证)和采购票据、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企业名称、产品标志、企业地址、联系电话,原料成份、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使用与洗涤注意事项等信息)、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认真核实确认供货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校服技术标准和所使用的面辅料等完全一致,方可接收。坚决防止“毒校服”、不合格校服、“丑校服”进入学校,发给学生。
第二十七条验收和使用中发现校服质量问题,或学生试穿不满意的,学校要立即依照合同约定,与生产企业办理调换、退赔等事宜,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采购结束要依据投诉反映、问卷调查、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诚信评价,实施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校服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章档案建设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建立校服管理档案,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有关会议记录、着装委托书、着装花名册、论证需求、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申请文件、采购合同和框架协议、公示材料、相关票证、质检报告、验收报告、诚信评价等)以及成品留样等要全部规范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校服采购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的长期保存级别期限要求予以保存。
第七章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要把中小学生着装工作纳入素质教育总体要求,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校服德育载体、管理抓手作用。
第三十二条要明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穿着校服。
第三十三条要教育学生爱护校服。穿着校服应严谨、规范,不得敞胸露怀,不得涂鸦或更改款式,不得衣着不整,不得撕毁(损毁)标牌标识。校服应勤洗、勤换,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十四条校服是学生日常穿着的服装,要注重面料、功能、式样的研发,逐步建立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杜绝“丑校服”。
开展“最美校服”设计、评选或展演等遴选活动,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向学生、家长及校服选用组织推荐更多被广泛认可的美观款式,让校服成为广大中小学生最喜爱和最愿意穿着的服饰。
第三十五条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鼓励校服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生校服。
第八章企业行业自律
第三十六条实施校服企业核实管理、退还召回、优胜劣汰、退出限入、“黑名单”等制度建设,加强对校服企业的行业自律和约束监督,构建校服质量安全溯源体系,确保全程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校服品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有行贿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不得转包或分包校服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高价销售校服,也不得以弄虚作假、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低价降价谋取业务,更不得提供不合格校服、劣质校服,侵害学生利益。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建立校服采购监督小组,对选购校服学校的指导,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公开监督管理电话,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校服的采购管理、质量安全、信访维稳和考核评估。
第三十九采购企业必须是在教育局备案的企业。
第四十条学校要按照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严肃查处校服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校服工作风清气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如有与国、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国、省要求执行;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学校床上用品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监检联〔2012〕349号)有关床上用品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规范采购和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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