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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奖惩制度

时间:2021-12-20 14:45:27 志愿者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志愿者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历代演变

  中国古代早有官吏奖惩制度,从秦简《为吏之道》中记载的“五善”“五失”的规定,到清代的“议叙”、“处分”制度,都是封建社会“吏治”的重要内容。现代奖惩的基本原则是:是非分明,赏罚得当。各国对公务人员的奖励办法不同,但主要方式不外 3种:

  ①物质奖励,如颁发奖金、实物等;

  ②精神鼓励,如通令嘉奖,颁发奖章、奖状;

  ③物质与精神相结合,如提职、提薪等。

  其目的都在于表彰先进鼓励有功者。西方文官制度中,很少有关于奖励的单项规定,大都将奖励措施插入有关实体法的条文中,使奖励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易于执行,效果较好。有的国家除一般奖励办法外,对成绩特优的公务人员还由行政首脑亲授各级勋章以示隆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7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的奖励方式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

  各国对公务人员的惩罚办法不同,主要方式有刑事惩罚和行政纪律惩罚两种。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惩处,后者由行政机关依据违反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惩罚。为了使惩罚更加慎重、公正,许多国家都规定公务人员如受到不当处分,可向专门机关提出申诉,如英国设有文官“申诉委员会”,美国设有“功绩制保护委员会”。中国1957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的惩罚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对于违法失职、渎职人员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在奖励方面重视实效性,不流于形式;在惩罚方面,强调公正性,实现违法必究、有错必纠的法制精神。

  志愿者奖惩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志愿者奖惩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各社区志愿者组织。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本办事处各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总支自愿者服务队和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第六条一个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八个有”: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亚星社区志愿服务队”标牌〉;有必要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九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第十三条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十四条社区要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落实专人分管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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