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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1-13 18:32:50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

  一、社区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管理制度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管理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比如管理制度中规定上下班时间,员工就知道了什么时候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是休息时间,就可以指引员工按时上下班,以防止因迟到或早退而违反劳动纪律。

  再如,管理制度中规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可以引导、教育员工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出现不良行为。由此可见,优秀的管理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二、社区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

  现如今,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1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社区主任

  副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

  成 员:居两委副职、委员或居民小组长

  安全员:xxx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积极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2、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全社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部署全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协调社区义务消防队、安全工作人员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居委会主任是全社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3、了解掌握本社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建立安全网络,落实安全资金。

  4、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本社区内的事故隐患。

  5、本社区内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每年向镇政府报告本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对本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传达学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等精神,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居“两委”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3、协助第一责任人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意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措施。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务。

  (四)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对挂点或所负责居民小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对其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安全负责。

  2、做好本小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立即向安全员报告或向第一责任人报告。

  3、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配合处理好善后工作。

  (五)安全员职责:

  1、负责协调组织全社区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山边、低洼地带等危险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有关记录,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居所在地企业整改安全隐患。

  2、在全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制定完善道路、消防、农机、学校等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的演练,切实提高居民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援能力。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5、 及时处理群众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做好资料档案管理及各项台帐记录,并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有关材料。

  7、认真做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2

  一、 本制度所称社区工作者包括

  (一)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

  (二)社区工作助理

  (三)通过招聘录用的协理员

  二、工作时间规定及签到制度

  社区居委会工作时间与街道办事处同步,上午8: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错时工作法制度,按原规定执行)。社区工作实行每日2次签到制度,分别为8:00和13:00,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不得以外出开会或培训等理由,不签到而直接去办事地点。确因工作安排,无法签到,由考勤负责人标明原因,签到工作由书记主持,书记因事不在岗由副书记主持,正副书记均不在岗,书记指定1名同志负责,事后向书记汇报签到情况。

  三、社区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书记对社区工作负全面责任,在管理中,书记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社区人员的管理,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明确、制度明确。社区工作人员要坚决服从社区书记的管理和分工安排,不得有不利于社区团结的言论和行为。街道社区建设科,对6个社区实行全面、统一管理和统一考核。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程序和权限

  社区工作人员的请假程序:本人写出请假条并签字,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并签字,社区建设科街道分管领导,社区书记视请假结果向社区公布。

  审批权限:请假二日以上,由街道正职领导审批;一日以上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一日以内由社区建设科审批。临时外出(2小时以内)由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社区书记因事请假必须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去向、所需时间,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事后及时销假。确因突发性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电话请假后,于上班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各社区对请销假情况、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必须备案存档。

  五、对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全勤、婚、产假等的规定

  迟到:凡8:00未到工作岗位视为迟到

  早退:凡未到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旷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脱岗: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不履行请假手续,一律视为脱岗

  全勤:无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现象视为全勤

  法定公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婚假、产假、哺乳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将工作职责、成员分工、办公时间、便民热线电话、服务项目、服务地点、办事程序、重大事项等,通过橱窗、图板、宣传栏、社区居民会议等形式向居民公开,便于为居民服务并接受监督。

  (二)建立社区议事制度和公示制度。凡涉及社区的重大事项须组织居民代表进行议事,并将决定事项进行公示。

  (三)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以及反馈情况要适时公开,自觉接受居民的咨询和监督。

  七、周工作计划制度

  社区工作者,应将自己的本周工作计划及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张贴在社区公示板上,周计划和上周工作完成情况,要周密、详细,字迹工整,不得敷衍了事。社区每周一要及时更新一次内容,同时将上一周工作计划统一收存并备案归档。

  八、社区居委会例会制度

  (一)每周召开一次居委会办公会议,总结上周情况,研究布置本周工作。

  (二)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并将议事提议、事项、结果公布,每年度不少于6次。

  (三)实行社区工作在年中、年度工作述职。讨论决定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评议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各种会议均要做会议记录。

  九、社区专职工作者挂牌上岗制度

  (一)胸卡是社区居委会成员在社区内开展工作明示身份的重要标志,要求社区居委会成员需佩戴胸卡上岗。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胸卡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三)胸卡不得随意涂改和印制,不慎丢失胸卡者,要及时上报,办事处予以补发。脱离社区岗位,胸卡要及时收回。

  十、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严格印章的使用、审批制度。

  (二)社区居委会印章设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借出。

  (三)社区居委会印章丢失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汇报,启用新章、废止旧章由办事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一、社区居委会联系群众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关心社区居民的疾苦,为社区居民谋福利、办实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二)社区居委会要密切联系驻社区单位,动员驻社区单位向社会开放内部服务资源,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共驻、共建、共享,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社区成员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密切联系责任区域的社区成员代表及居民组长,掌握社区居民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社区居委会要经常听取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解决居民群众反映的焦点、难点问题。

  十二、考勤制度

  各社区要建立考勤记录,严格考勤制度。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考勤一是由办事处社区建设科考勤,二是由社区书记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并与绩效工资挂钩。考勤按100分制进行,其中20分由社区书记掌握。各社区要建立请销假登记本,并做好登记。

  十三、建立“首问责任制”制度

  严格遵守《道社区工作守则》,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社区居民,要主动热情询问,认真负责引导介绍或办理,不得扯皮或推诿。若有意扯皮或推诿,影响社区及我街形象的,按百分制考核细则处理。

  十四、社区卫生制度及公共财物的保管规定

  社区办公室卫生必须每天打扫,并随时做好保洁工作,保证无纸屑、果皮、烟头、垃圾等。办公用品干净卫生,摆放整齐。个人的办公桌自己整理,公共区由社区书记统一安排值班表。有会议室的社区,会前会后都要清扫,做好会前准备。厕所内要保证无苍蝇、臭虫、异味、污垢等,保持清洁卫生,彻底消除“四害”滋生的根源。

  社区工作者必须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在办公桌椅、墙壁上刻划痕迹,不得人为损坏办公用品。下班后不关电灯、电脑或其它用电设备,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元;下班后不关门窗,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元,如造成被盗,且因责任人员工作上的失误,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五、劳动制度

  每个社区工作者都有责任、有义务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特别是迎接各级检查,必须听从书记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躲避和不参加劳动。

  十六、党务工作制度

  (一)社区党组织考核制度

  1、社区负责填写和保管由中共铁东区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并下发的《基层党组织考核手册》,简明扼要记载党组织“三会一课”、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活动、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员评议等主要工作情况。

  2、《基层党组织考核手册》将作为基层党组织和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街道党工委每季度审核一次,年中和年末进行一次评鉴。

  (二)社区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1、每年组织社区党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2次。

  2、认真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和使用工作,重点做好接收工作,及时将流入党员编入相应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3、继续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创新活动载体,切实有效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4、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开展各种理论学习和知识竞赛,有计划,有活动纪律,党员参与率达85%以上。

  5、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符合规定程序;民主评议党员有计划、有总结,党员参评率达到85%以上。

  (三)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1、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开展党建活动有方案。

  2、在民主测评中,社区班子整体优秀、良好之和达到90%以上,党总支书记民主评议信任率达95%以上,其他社区工作者优秀、称职票之和达到90%以上。

  3、社区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带头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班子整体有创新力、凝聚力、战斗力。

  4、社区班子、干部廉政勤政,服务周到,经测评,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5、社区居委会建立帮扶贫困户制度,班子成员与帮扶对象结对子,有效解决其实际困难。

  6、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程序。

  (四)社区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1、制定适应本社区特点的社区党建发展思路和实施规划,并实施得力,效果显著。

  2、建立健全完善的民主决策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社区规范化服务等制度,并按类别装订成册。

  3、增强社区党建工作合力,发挥好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作用,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委员会,搞好社区共建,充分发挥驻街单位党组织的作用。

  4、继续深入开展标准化党员活动室创建活动。

  5、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及时按比例上缴党费;党费使用有健全的审批制度,做到收支平衡、票据相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6、完成组织系统党刊征订任务。

  十七、其它

  (一)社区居委会财产任何个人不得随便挪用、占用或无偿使用;每个社区工作者都应公私分明,不得假公济私或私分公有财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在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玩电脑戏、看电影、闲聊天、吃小食品、打毛衣等。

  (三)工作时间,不得袒胸露背、穿拖鞋等影响社区形象。

  (四)办公电话,不得办理个人私事,东拉西扯,工作使用电话,要提高效律,事先想好讲话内容,尽量简洁明了,不得拖拖拉拉。

  (五)迟到、早退、旷工、脱岗情况比较严重的,除给予扣除绩效工资外(扣除标准按民政局规定执行),还将视情况予以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

  (六)对考核不称职人员,年底不得报、评先进个人。并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扣除方法,按民政局规定执行)。对表现极差的个别人员,视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辞退、开除处理。

  (七)按照考核标准,分四个等次,年终得分80以下为不称职;80-90为称职;91-95良好;96-100为优秀。

  本文件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科负责解释,此前所发管理制度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他们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工作效能,根据《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一般配置5—9人,1000—2000户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社区配置6-7人,4000户以上的社区配置8-9人。

  第三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下派2名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城镇社区服务站外,其他人员由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优先在撤乡并镇后富余人员和城镇社区工作人员中招聘,不足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统一招考、统一报酬。

  第四条 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报酬、福利、保险待遇;

  (三)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

  (五)提出陈述、申诉和控告;

  (六)申请辞职。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九条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且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不受专业限制);

  (四)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有犯罪记录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一条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体检及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招考试题、考试时间由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公布成绩和拟聘人员名单由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考察、体检、签订聘用合同由各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笔试成绩公布后,按照招聘岗位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比例的,由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招聘意见,上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商定。

  第十三条新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签订合同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试用期享受基础报酬待遇。

  第十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期为五年,新录用的从试用期满算起,续聘人员从上一聘用期满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在社区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复转军人参加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5分。加分不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七条按照社区服务站职能,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岗位调整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

  第二十一条城镇社区专职人员考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实施,考核应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后,报县区社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拟定,上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单项奖励。

  (一)在依法协助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工作中有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社区居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贡献的;

  (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七)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二十三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六)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八)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辞去工作,应当向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并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行政区域内民意测评中多数居民不满意的;

  (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解聘由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决定,并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市级开展综合教育培训,县级开展定期轮训,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新招聘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学时应不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九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倡导有条件的县区对在工作期间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给予学费补助。

  第六章待遇与经费

  第三十一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基础报酬、津补贴和年限报酬。

  第三十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各县区自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由社区服务站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统筹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各县区应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12〕263号)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4号)和通辽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通民基字〔2015〕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旗民政局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旗民政局负责对全旗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应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旗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的具体领导,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旗人民政府派出工作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取得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工时、休假待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五)陈述、申诉和控告权。

  第三章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 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

  (四)年龄满18周岁至40周岁之间,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对原有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岁,笔试分数加15分,面试时优先考虑。

  (五)有犯罪记录及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招聘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体检及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旗民政局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负责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公布成绩和拟聘人员名单、拟聘任人员体检;各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

  第九条 笔试成绩公布以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进入面试。社区工作人员配备按照《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比列由旗民政局确定,每个社区一般配备5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

  第四章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新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旗民政局予以正式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证书,聘用期为6年。试用期内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一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职能,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密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第十三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工作由旗民政局组织实施,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居民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旗民政局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对工作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由旗民政局劝诫;无悔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同时由旗民政局解除其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聘用关系自行解除。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本辖区内连续两年民意测评满意率低于60%的,由旗民政局解除其聘用关系。

  第五章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建立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三级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体系。旗民政局负责制订培训方案和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师资培训。在每年组织社区工作者参加一次全旗集中培训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教育培训,培训经费列入旗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制度,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旗民政局将培训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晋升依据;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将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学时应不少于24小时。

  第十九条 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应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政策变化调整时,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社区工作者行为,结合西城区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为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是北京市西城区社区工作者规范言行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西城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的专职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西城区社区工作者行为守则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坚定,忠于国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不做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事;

  (二)热爱社区,关心群众。要热心为居民服务,帮助居民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

  (三)注重学习,提高素质。要积极参与各类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不做庸庸碌碌、不思进取的人;

  (四)积极工作,主动服务。要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综合技能。不敷衍工作,不搪塞群众;

  (五)服从大局,团结协作。服从工作安排,做好工作配合,及时沟通,主动合作。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

  (六)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为人公正清廉,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不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七)举止端庄、礼貌待人。仪表整洁,接待居民来电来访时使用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杜绝不文明举止;

  (八)遵章守纪,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按相关规定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在工作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在工作及午餐时间饮酒;

  (九)尊重居民,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不随便泄露工作秘密及社区居民隐私;

  (十)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珍惜爱护公共财物,不浪费资源,不挪用公物。

  第四条 违反该守则的社区工作者按照《西城区社区工作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6

  为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工作纪律,特制定《西城区社区工作者考勤管理及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1.根据社区工作者性质,实行综合工时制。以月为计算周期,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166.64小时。

  2.社区的一般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另外,中午休息时间、晚上下班后两小时、双休日以及节假日,需安排人员值班。

  二、日常考勤管理

  1.社区工作者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相关规定。

  2.各社区应设立考勤员,本着真实、准确原则填写考勤登记表。党组织书记负责监督执行。

  3.考勤表于每月考勤日之前由考勤员、社区党组织书记、街道社区办外勤干部签字后,报社区办。各种假条一并上报。

  4.日工资的计算:本人月全部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执业补贴)除以21.75为日工资。

  三、出勤管理

  1.日常出勤,指社区工作者按规定时间在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在社区正常上班;

  (2)外出开会;

  (3)参加组织安排的培训或业务学习;

  (4)其它经组织批准的在社区外的工作内容。

  2.以下情况视同为出勤,不扣任何款项,但须在考勤汇总表上注明。献血后按规定享受的休假;凭防疫部门通知单,带子女进行免疫;女工作人员哺乳时间;因公负伤,按规定享受的治疗与休养假;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陪同未成年子女看病,每次半天,每月2次以内。

  3.病假:

  (1)病假为因病治疗或休息的假期,需有医院病休证明。

  (2)病假每月累计2天以上(不含2天)10天(含10天)以下的,扣发当月月奖金的30%;病假每月累计10天以上(不含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月奖金。

  (3)当年病假连续20天以上(不含20天)或累计60天以上(不含60天)者,扣发当年年度奖金的50%。

  (4)因病假扣款后,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需长期病休的社区工作者,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4.事假:

  (1)事假为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私事的情况。

  (2)事假必须提前按照审批程序,经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3)事假以半天为单位,扣除相应天数全部日工资。

  (4)事假当月累计7天以上(含7天)者,扣发当月月奖金,当年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者,扣发全部年度奖金。

  (5)因事假扣款后,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早退与迟到:

  (1)早退为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迟到为在工作时间开始后未到达工作岗位。

  (2)当月迟到与早退累计4次视为旷工一天,按旷工相应处理办法处理。

  (3)当月累计迟到、早退7次以上(含7次)者或当年迟到、早退累计30次以上者,街道办事处有权按违纪解除服务协议。

  6.旷工:

  (1)未经请假程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旷工,旷工按日计算。

  (2)当月旷工一天,扣发月奖金的50%;当月旷工两天,扣发全部月奖金。

  (3)当月旷工5天以上(不含5天)或年累计旷工10天(不含10天)以上者,街道办事处有权按违纪解除服务协议。

  7.职工带薪年休假

  (1)在社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者,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

  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年休假的年度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特点需要跨年安排的,务必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休假。

  (4)社区工作者应根据个人意愿,在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

  提前一周申请休假并填写《休假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5)各社区负责人应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带薪年休假,保障社区工作者利益。工作人员在休假前,应切实做好工作交接和安排,避免给工作造成混乱。社区办有权对休假申请在一定范围内做出合理调整。

  8.婚假:

  (1)婚假务必一次性使用,不得分拆。

  (2)婚假为3天,晚婚者(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再增加7天奖励假。

  (3)婚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4)婚假不扣发任何款项。

  9.丧假:

  (1)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享受丧假3天。

  (2)丧假需一次性使用,不得留存。

  (3)丧假不扣发任何款项。

  10.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仅限婚内生育及计划生育使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者不适用。

  (2)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均可享受生育假,期限按照北京市相关法规执行。

  (3)假期不扣发任何款项。

  11.工伤假:

  (1)社区工作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或履行职责时受到事故伤害和意外伤害的,按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天数休工伤假。

  (2)工伤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有关待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12.探亲假:

  社区工作者休探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工作人员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必须由本人于假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表》,按下列条款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如确因急病或急事,不能亲自假前办理相关手续者,可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于恢复正常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交验有关证明。

  2.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准应按时上班。请假及续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3.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全体外出活动的,须由街道组织部或社区办批准,并至少留一人值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

  4.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3天以内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由街道组织部领导批准。社区居委会主任、服务站站长由街道社区办领导批准。其他成员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服务站站长分别审批。

  (2)请假3天以上的,除按上述程序申报外,还需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3)所有《休假审批表》、《请假审批表》均需报社区办内勤备案。

  五、超出工作时长的相关规定

  1.社区工作者实行综合工时制,在一般作息时间以及值班时间外安排工作的,须由所在组织的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个人自行安排工作的不予计算。

  2.街道办事处各科室、社区各组织负责人在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将个人月工作时间控制在规定时长以内。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超时部分安排调休。

  3.调休的具体时间由本人提出,各组织的负责人批准。调休必须在三个月内安排完。逾时视同本人自动放弃。

  六、其它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7

  一、定时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工作指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安排工作。

  二、对辖区火灾隐患部位经常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三、按照部署组织好辖区每年一度的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达到一定的效果。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针对社区实际,开展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消防活动。

  六、根据不同的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消防安全教育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8

  一、车场管理

  1、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应态度热情行为规范地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2、 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为停车场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管理和本停车场内设施设备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为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车主/驾驶员请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交通疏导和管理;

  3、停车场实行24小时管理,车位有偿使用,收费管理,请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4、车主/驾驶员不得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或非法物品于停车场内,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

  5、停车场内严禁加油、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严禁洗车和修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随时制止上述现象;

  6、自觉保持停车场内清洁,不得将随车杂物丢弃在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漏水应及时处理。

  7、车辆进入小区内禁止鸣笛,以免影响小区住户休息。

  8、自觉爱护停车场内的一切公物及设备设施。如车主/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因失误或其他不当造成公物、设备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对拒付者物业公司有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

  纠纷;如对他人人身、财物造成伤害的,由实施人承担一切赔偿及法律责任。

  9、遇有涉及社区内的重要活动,需要对停车场实行特殊临时交通管制时,各停车场使用者请予以配合。车主/驾驶员不可将此作为索偿的理由,但物业办有责任提前给予通知;

  10车辆在停放期间发生自燃或意外等事故,在有关部门调查结案以后,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车位的使用

  1、车位只限持卡车辆停车用途,不得用作其它;

  2、车辆在驶入正确车位后,车主/驾驶员离开车前,应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有纪念价值的物品、贵重物品、重要机密文件等须随身携带,严禁放于车内,如发生偷失,停车场管理单位概不负责;

  3、不得在车位上加建任何暂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标牌、张贴广告或悬挂任何物品;

  4、如因工程维护或清洁工作,需临时改变停车位置,车主/驾驶员请予以配合。

  三、停车场出入卡使用规定

  1、出入卡仅限于停车场出入使用。为保证车辆停放安全,感应卡实行一卡一车制且仅限于登记对应的车辆出入使用。

  2、进出停车场务必进行查验操作有序驶出/驶入停车场;

  3、车辆在出入停车场时请勿紧随前方车辆,一定要待前方车辆通过栏杆后再进行通过,确认挡车器抬起后方可通行,以免挡车栏杆砸车;不经挡车器抬起后而紧随前车通行发生事故的,由车主/驾驶员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管理方设备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车主/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将车停好后,一定要将出入卡随身携带,做到车、卡分离,禁止置于车内,因出入卡或卡保管不当发生车辆丢失的,停车场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停车场采用一卡一车制,如人为采用非法方式一卡进入多辆车的现象发生,物业办将根据本管理规定取消其停车场使用资格;

  6、车主/驾驶员如不慎将出入卡丢失,请立即通知小区物业办,并于24小时之内办理书面报失手续,以便及时控制,保障车辆的安全。

  四、其他

  1、本停车场限高3m,限速5公里/小时。

  2、停车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无卡车辆不得入内,强行进入发生后果自负。

  3、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遵守本停车场管理规定,进入车辆即视为认同上述管理规定并遵守上述制度。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9

  一、组建义务消防安全检查队伍,目的是通过群防群管,使社区的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与街道安监办签订的年度安全责任书各项工作,促进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三、对社区居民和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编制工作计划,在街道安监办和消防部门的指导下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和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对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发出安全隐患告知书,督促其整改,组织社区各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交叉检查,检查结果定期向街道安监办和消防部门汇报。

  五、每年至少组织社区单位进行2次消防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义务消防队员的灭火实战水平。

  六、按照消防安全实际工作要求,建立消防档案,通过“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形式,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区消防安全状况,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10

  (1)住宅区停车管理制度

  ①为了小区车辆管理安全有序,物业服务处依法循章对小区内车辆交通、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②根据小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正确指挥小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③巡防队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防止各类事件发生。

  ④门卫要坚持登记制度,对外来车辆要登记车号、车型,检查、登记放行。

  ⑤禁止载重车(5吨以上)、集装箱车、载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的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住宅小区。

  (2)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相关的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3)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⑤机动车辆在本小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4)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车)实行统一保管。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A、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a、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b、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办理相关手续;

  c、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d、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B、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a、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b、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c、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d、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C、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员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11

  一、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在居委会的领导下社区民警指导下开展工作。队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完成任务。

  二、巡逻队员在执勤期间,必须着装、佩戴统一的执勤袖标,切实做到严格执勤、文明执勤,维护巡逻队的形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每天按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巡逻,要敢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形迹可疑人员要进行盘问并将违法人员扭送到公安部门处理。

  四、居委会干部和社区民警不定期地检查巡逻情况,发现无顾离岗、逃岗,上岗喝酒、打牌、衣冠不整、监守自盗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巡逻队员资格。

  五、巡逻工作每周一次讲评;半月一次政治思想、业务技能培训;全月一次经验交流和小结;年终评选优秀队员,不断提高队员整体综合素质。

  六、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还将担负应急抢险队、便民公益服务队、人民调解队的职能,为维护一方和谐与稳定做贡献。

  七、对巡逻中表现突出和失职的队员实行奖惩,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随时接受上级交办的各项使命。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12

  一、岗位职责

  1、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固定车位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部署安排,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机动车的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二、管理制度及规定

  1、车库出入口门卫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车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8)车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车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2、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

  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3、车辆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库)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3)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4)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6)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110、119、120、999等应急车辆除外)、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7)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8)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4、停车场(库)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应配置完善的安全管理设施,主要包括:照明设备、行车指示标识、安全监控设施、消防报警装置及有效的灭火器材。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3)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吸烟、动用明火。

  (4)严禁在停车场内私接电线。

  (5)严禁在停车场内嬉戏、玩耍及进行其它不安全的行为。

  (6)停车场实行专人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负责车辆进出引导、停靠及车辆的交通疏导,防止交通事故和交通阻塞等现象的发生。

  负责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负责停车场内车辆的巡视检查,发现漏水、漏油及未关车门等现象,要立即上报中控室值班人员,并做好《停放车辆情况记录表》的填写;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5、停车场(库)值班室消防安全制度:

  (1)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

  (2)值班室内禁止吸烟,并贴有禁止吸烟、110、119等标志。

  (3)值班室配有应急疏散指示图、内部消防安全指南、紧急电话录、所在区域的派出所电话地址等。

  (4)人离开房间时,应将房内的电灯关掉。

  (5)值班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工具,禁止使用射灯和动用明火。

  6、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要遵守停车场(库)的管理规定。

  (2)车辆必须按停车场(库)的交通指示标识和车场管理员的指引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严禁鸣喇叭,进入停车场时限速5公里/小时。

  (3)固定停车位停放固定车辆,所有车辆的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

  (4)车主将车辆停放后,应关闭好门窗,锁好车门,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5)遇有社区重要活动,需要占用临时停车场时,应提前张贴通知。

  (6)车主应爱护停车场内公共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造成公共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7、车辆被损处理方法:

  (1)发现车辆在停车场(库)内被碰撞、磨擦造成损坏时,车场管理人员应记下肇事车辆车牌号,并及时上报车辆管理负责人进行处理。

  (2)车辆管理负责人按规定协助事故车主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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