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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科室绩效考核细则

时间:2022-02-23 18:31:37 机关科室绩效考核细则 我要投稿

机关科室绩效考核细则

  一、绩效考核的周期

  绩效考核周期的概念

  绩效考核周期也可以叫做绩效考核期限,是指多长时间对员工进行一次绩效考核。绩效考核通常也称为业绩考评或“考绩”,是针对企业中每个职工所承担的工作,应用各种科学的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职工行为的实际效果及其对企业的贡献或价值进行考核和评价。

  确定绩效考核周期的方法

  绩效考核周期确定,需考虑因素以下几个因素:

  1、职位的性质。不同的职位,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因此绩效考核的周期也应当不同。一般来说,职位的工作绩效比较容易考核的,考核周期相对要短一些。

  2、指标的性质。不同的绩效指标,其性质是不同的,考核的周期也相应不同。一般来说,性质稳定的指标,考核周期相对要长一些;相反,考核周期相对就要短一些。

  3、标准的性质。在确定考核周期时,还应当考核到绩效标准的性质,就是说考核周期的时间应当保证员工经过努力能够实现这些标准,这一点其实是和绩效标准的适度性联系在一起的。

  二、机关科室绩效考核细则(精选5篇)

  绩效考核,是企业绩效管理中的一个环节,是指考核主体对照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考核方式,评定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员工的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员工的发展情况,并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员工的过程。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机关科室绩效考核细则(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机关科室绩效考核细则1

  根据xxx市委、市政府要求,按照《中共xxx市委、xxx政府关于印发〈xxx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委【20XX】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梅岭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本实施方案打破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不同身份人员同时纳入绩效考核实施范围。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绩效考核奖金)、当季退休人员(按在职月份享受固定绩效考核奖金)、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固定享受称职等级奖金)不纳入绩效考核实施范围。

  司法、土地、劳务等市直单位派驻梅岭街道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参加街道绩效考核,街道将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情况书面反馈市直主管部门,由各市直主管部门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按照职务层次,考核对象按科级干部、中层干部(含工作点副点长)和一般工作人员三个类别分开考核。

  二、绩效评价办法

  1、基本原则

  以“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价”为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的评价方式,形成上级考核下级、一级考核一级的组织评价机制。

  2、考核分数计算办法

  各项工作得分由该项工作的直接领导对照每个工作人员个人绩效工作台账、工作目标的完成程度和完成质量给予打分,常规工作总分为50分,如果同时兼科室工作和下社区工作,则每项为25分;重点项目工作满分为40分,如果同时兼任两个项目,则每个项目为20分;如果无参加重点项目工作,常规工作得分则以总分90计;考勤分值总分为10分,根据考勤情况计分,全勤得10分,迟到一次扣1分,迟到10次或以上该项不得分,旷工一天扣5分,旷工两天或以上该项不得分;奖惩附加分根据奖惩情况酌情加分或扣分,加减分值最高为10分。考评得分=(常规工作得分+重点项目得分+考勤得分+奖惩附加分)×60%+党政领导测评分值×40%。其中,党政领导测评分值按测评结果排名计,排名前25%得分为90分,排名前25%—55%得分为80分,其他得分为70分。

  三、评价等级设定

  根据绩效考评得分情况,从高到底排列,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评得分高于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考评得分75分—89分的,评为“良好”等次;考评得分60分—74分的,评为“称职”等次;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评为“不称职”等次。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和“良好”等次人员比例按三个考核类别分别控制在人数的25%以内和30%以内。

  当季请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能享受“优秀”等次奖金。当季退休人员和调离本市人员按在职月份享受“称职”等次奖金。

  下列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当季新录用(聘用)或外县(市、区)新调入人员工作不满20个工作日的、当季请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当季被效能告诫的、受立案调查在立案期间的。

  下列人员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当季旷工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处分期间的当季确定不称职,以后按年度考核确定等次或不定等次。

  四、绩效考核程序

  绩效考核工作按照“计划、总结、评估、反馈”的流程,对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一般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制定绩效计划。根据上级工作任务和本单位工作职能,各科室按目标时序进度安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把工作计划细化到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应根据自己的岗位在每季度初填写好《工作目标量化评分表》,并报送街道绩效办。

  2、做好工作纪实。按照绩效计划安排,考核对象应做好绩效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在《xxx市绩效管理工作日记》上,工作日记记录每天的出勤和主要工作情况。考核对象应按月份、季度和年度进行工作总结,逐条列举工作目标和进展情况、完成程度和工作成效,形成个人绩效工作台账。在填写《梅岭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绩效工作台帐》应尽量把工作内容细化、量化。个人绩效工作台账每季度首月5日前由各部门收集后报送至街道绩效办,由街道绩效办统一管理。

  3、组织绩效评估。全体考核对象在每季度首月填写《梅岭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分表》,并经各项工作的直接领导评价、打分后,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汇总至街道绩效办。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述职评议会,对考核对象上一季度工作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定,由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逐级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等次应在与单位绩效评估暨“五大战役”考评结果以及单位奖励惩戒情况挂钩。绩效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做好绩效反馈。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后,对照职能工作目标,指定专人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考核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讲评,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方向。绩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五、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是指把绩效结果与个人利益挂钩,把绩效结果作为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政治激励的主要依据。

  1、与考核奖金挂钩。“优秀”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2100元,“良好”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1800元,“称职”等次人员每季度奖励1500元。

  2、与奖励惩戒挂钩。把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结合起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从季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评选、产生,对于季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三次及以上的,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限额内,可以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推荐人选。。对于季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两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被评为一次“不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对于有计生、综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情况的,按相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3、与职业发展挂钩。坚持把绩效考核与岗位调整、选拔任用和学习培训结合起来。对于当年度绩效考核多次获评“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优先推荐;在干部培训时,作为优先安排人选。对于当年度绩效考核获评“不称职”等次的,给以一定期限的待岗处理,采取跟班学习、强制培训等措施,帮助待岗人员整改提高,并依据培训结果和能力条件重新安排工作;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予以辞退。

  一、绩效考核原则

  1、注重实绩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绩效为核心,注重工作实绩,突出实际效果。

  2、强化职能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职能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职能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3、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区委、区政府对我局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结合部门实际,牢牢抓住重点工作不放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4、相互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动态督查相结合,客观公正考核各科室(部门)的工作。

  5、有效激励的原则。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绩效奖励结合起来。

  二、绩效考核办法

  1、绩效考核分为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考评二项。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考评分别采用百分制,将两项得分分别按80%和20%计算,之和为各科室(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总分。

  2、完成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得考核分,完不成按比例扣分。

  三、绩效考核内容

  1、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⑴职能工作:60分,见目标考核附件。

  ⑵重点工作:20分,见目标考核附件。

  ⑶创建文明科室:20分,见目标考核附件。

  2、领导考评

  年终由局领导班子对各科室(部门)的主要履职情况、内部管理、效能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四、绩效考核奖惩

  科室(部门)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得区核定的各类考核奖;科室(部门)考核综合得分低于90分的,所在科室(部门)人员在区核定的年度考核奖中按职级扣发相应额度的奖金,并取消该科室(部门)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机关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局2015年度机关工作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局机关各科室(部门)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方煜文、蒋国华任组长,顾萍、杨全民、诸育新、郁明、袁大庆任副组长,顾高琴、王煜为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顾萍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的考核管理工作。

  本办法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机关科室绩效考核细则2

  为规范xxx区档案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区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档案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档案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和时间

  (一)考核对象

  xxx区档案局20XX年底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局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2个。即:xxx区档案局地方志科编纂科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2个。

  (二)考核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对xxx区档案局20XX年1月-12月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工资考核。

  四、考核机构

  区档案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党支部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组成xxx区档案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档案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局事业单位绩效考核。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和考核内容

  (一)绩效工资的构成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量、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绩效工资主要考核职工工作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职工工作作风、政治表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在岗工作时间、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置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职人员在法定假期内休假的,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按照绩效工资的7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置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百分制考核,由xxx区档案局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四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参照附件)。每年考核一次,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3、考核加分

  年度履职考核为优秀的加2分;本年度内获得区、市、省、国家级先进个人称号或其他表彰的分别加2、3、4、5分,获得市、省、国家档案局档案工作先进表彰的分别加2、3、4分。(加分因素按照最后考核得分后直接相加)

  六、考核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式

  1、领导评(60%)。由xxx区档案局领导班子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评,最后得分占考评的60%。

  2、同事评(40%)。由xxx区档案局其他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考评,最后得分占考评的40%。

  3、自评(10%)。由自己考评,自评得分占考评总成绩的1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计算方法

  xxx区档案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人员分布为:领导班子共3人(考核加权总分为A),全局其他考核工作人员共8人(考核加权总分为B),被考核人2人(自评考核总分为C)。

  被考核人最后考评得分=60%XA/3+40%XB/8+10%XC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xxx区档案局每年年底对事业编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及考核加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最后按照考核计算方法进行汇总,作为被考核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最高分值为100分,被考核人最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为激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个人最后考核得分的百分比。(如某工作人员年度扣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1000元,该同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最后考评得分为95分,则应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为1000×0.95=950元)。

  (二)排除性获得奖励绩效工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2、在工作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全局或全区档案工作进展的;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5、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处)。

  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由单位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统筹安排。

  八、工作要求

  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分数及结果应告知被考核人员,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

  九、本考核办法自20XX年1月起执行。

  十、本考核办法由区档案局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机关科室绩效考核细则3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绩效管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市南区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网络化绩效考核系统运行,实现工作业绩的过程管理、量化评价和考核到人,切实提高机关自身建设水平,努力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为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适用范围

  机关公务员(局长除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

  以公共项目考核、业务目标考核、综合评议和激励项目为主要考评要素。局长为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第一责任人,政治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四、组织实施

  (一)公共项目考核(20分)

  1、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7分)

  (1)政治和业务理论学习(3分)

  考核标准: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理论学习,按要求学习指定内容、撰写心得体会或做好答题卡等,并及时反馈的,经政治处确认,记一次学习得分。该项年度最高得分3分;每次学习得分为动态分值,计算方法为:3分除以学习次数。

  考核方法:由政治处根据上级部署及本部门安排,发起政治和业务理论学习任务。接到学习任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反馈学习情况,经政治处确认后,系统自动按标准加分;未按时反馈的,不得分。

  (2)参加培训(2分)

  考核标准:本项默认年度得分为2分,实行减分制。被选派参加上级调训、以及列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培训班,未能按时出勤,或听课不认真,受到培训组织部门通报或口头批评的,每次减1分;未按要求参加上级机关或部门组织的其它培训的,每次分别减0.5分或0.2分。

  考核方法:由政治处每月末在系统中集中输入一次减分事项,系统自动按标准为相应的机关工作人员减分。

  (3)考试考核(2分)

  考核标准:本项默认年度得分为2分,实行减分制。参加市、区或本单位统一组织的达标类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次减1分。

  考核方法:政治处每月末在系统中集中输入一次减分事项,系统自动按标准为相应的机关工作人员减分。

  2、遵章守纪意识培养(8分)

  (1)考勤(4分)

  考核标准: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包括对是否按时出勤、有无早退及是否按时就餐三种情况的管理。月出勤率为90%以上的,记1.5分;为80%89%的,记1分;为70%79%的,记0.6分,其它不得分;“无早退”的,同“出勤率”标准。中午按规定时间进餐比率为80%以上的,计1分;为7079%的,记0.6分;为60%69%的,记0.3分,其它不得分。考核年度内各月得分平均值为本人年度考勤得分。

  考核方法:由办公室按照以上标准,根据日常实际考勤情况,每月末手动输入一次。实行打卡机考勤后,机关工作人员于规定到岗时间之前、规定午餐时间之后、以及规定下班时间之前15分钟内,在考勤(就餐)打卡机上打卡,分别视为出勤、中午按规定时间就餐和无早退。休假或因公外出的,可以提出补录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办公室确认,视为出勤和无早退;中午未打卡就餐的,默认为按规定时间就餐。

  (2)参加集体活动(2分)

  考核标准:积极参加本部门组织的各类集体会议、宣传或文体活动等重大集体活动,按时出席、遵守会场纪律和活动安排,及时反馈的,经办公室确认,记一次集体活动得分。参加本人职责范围内工作或出席本人岗位所需的专项会议的,不作为本条加分项目。该项年度最高得分2分;每次集体活动得分为动态分值,计算方法为:2分除以集体活动次数。

  考核方法:办公室根据上级部署及本部门安排,发起“集体活动”。接到参加集体活动要求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反馈参加情况,经办公室确认后,系统自动按标准加分;未按时反馈的,不得分。

  (3)规范办公秩序(2分)

  考核标准:本项默认年度得分为2分,实行减分制。在区职能部门或本部门组织的正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办公室整体环境干净整洁、办公物品摆放规范、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其它检查事项均达到标准的,不减分。每出现1个不合格项目,该办公室成员每人减0.5分;减分项目有明确责任人的,只对责任人减分。

  考核方法:由办公室根据上级机关和本部门的检查、抽查结果,每月末在系统中集中输入一次减分事项,系统自动按标准为相应的机关工作人员减分。

  3、作风纪律培养(5分)

  (1)被投诉经查属实的处理(1分)

  考核标准:本项默认年度得分为1分,实行减分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青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及本单位纪律等规定,受到服务对象或单位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减1分。

  考核方法:由政治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末在系统中集中输入一次机关工作人员被投诉情况,系统自动按标准为相应的.机关工作人员减分。

  (2)一般违纪的处理(2分)

  考核标准:本项默认年度得分为2分,实行减分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青岛市处级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参考标准》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减1.5分,且年度考核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每次减2分,且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考核方法:由政治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末在系统中集中输入一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违纪情况及处理结果,系统自动按标准为相应的机关工作人员减分。

  (3)严重违纪、违法的处理(2分)

  考核标准:本项默认年度得分为2分,实行减分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青岛市处级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参考标准》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绩效考核”分数归零,且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考核方法:由政治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末在系统中集中输入一次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情况及处理结果,系统自动按标准为相应的机关工作人员减分。

  (二)业务目标考核(50分)

  对个人业务目标的考核,以量化评价工作周记的形式进行,满分为50分。

  1、考核标准

  (1)确定岗位工作目标。部门承担的市考区目标、区考部门目标、以及部门自行拟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临时性工作任务,按照部门负责人或职能科室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个人的层级顺序,分解落实到个人。

  (2)每周记录自评。机关工作人员对岗位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按岗位职责完成的其他常规性工作, 每周记录一次,并根据所承担的各类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评打分,每类目标完成情况最高自评分为50分。

  (3)领导量化评价。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每周分别对个人工作周记进行初审、审核和评定,对个人工作情况逐类量化评价,每类目标完成情况最高评分为50分,各类项目平均分为本周个人业务目标考核的基本分数;减分事项应备注说明。系统默认较高级别人员的评价分数为周记的最终基本分数。

  (4)各周周记分数的平均值,为个人年度业务目标考核的基本分数。

  (5)“工作周记”中,设置工作感想与建议栏目,机关工作人员可随时添加,此项不做量化考核。

  2、考核方法

  (1)机关工作人员自行输入工作周记,于每周一下班前提交。无故不提交工作周记的,该周业务目标考核的基本分数为0分。因公外出、正常休假、逢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提交周记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于特殊情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考核标准补录周记。

  (2)科室负责人于收到工作周记2个工作日内、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于当周内,对个人工作周记进行审查确认,做出基础分数的量化评价,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加减分,对不真实内容不予确认。上一级领导未审查的,默认为同意其下级人员评价结果。

  (3)各级领导可以通过工作周记,查看自己所分解的某项目标完成情况的汇总。

  机关科室绩效考核细则4

  为进一步调动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结合我局机关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绩、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领导评价与民主测评结合的原则,力求做到考核具有客观性、可操作性和导向性。

  二、考核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

  三、考核方式及内容

  (一)量化考评(80分)

  1、科室建设(20分)

  (1)工作环境(4分)。办公室整洁卫生;办公用具摆放整齐有序;门窗、灯具清洁明亮;科室职责、制度上墙(2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次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扣分,以上每项不合格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科室人员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认真撰写笔记,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2分)。(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一人次扣0.1分;学习笔记达不到上级规定字数的一人次扣0.1分;科室人员全年无故不参加学习累计超过15次的,科室该项不得分。以签到和学习情况检查为准)。

  (2)工作纪律(8分)。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3分)。(迟到、早退一人次扣0.1分,无故旷工每人每天0.3分。以办公室签到、抽查结果和请假条为准)。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在办公场所嬉戏、打闹、高声喧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2分)。(每发现违反上述情况者一人次扣0.5分;被全区通报的该科室此项不得分,同时取消科室年度评先选优资格)。按时限要求参加市、区和我局统一组织和安排的`各类会议和活动(2分)。(无故迟到或缺席一人次扣0.5分,被区及区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影响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此项不得分外,还将从其总分中倒扣1分)。工作中倡导厉行节约,从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做起,养成节约的良好习惯(1分)。(每发现一次不注意节约的现象扣0.3分,直至扣完为止)。

  (3)工作效能和作风(8分)。科室内部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经常沟通、配合密切,保证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无打架、吵架现象发生(2分)。(每发生一次不和谐现象扣科室0.5分,因不汇报、不沟通、自作主张,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分,影响恶劣的视情况加重扣分)。尊重领导,服从安排,严格按照分工负责制请示汇报工作,保持政令畅通。科室人员分工明确,工作求质量,办事讲效率,各项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事项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完(3分)。(对于交办的工作推诿扯皮、行动迟缓、落实不好的,一次扣0.5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除批评教育外,一次扣2分)。对群众来访、咨询等,热情服务,做到热心、细心、耐心(3分)。(在接待中因主观原因引发矛盾的一次扣0.5分,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众上访和一定影响的一次扣1分)。

  2、业务工作(60分)。(详见各科室岗位职责考评细则)

  (二)民主测评(20分)

  1、年底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对各科室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打分。

  2、民主测评分为标兵、先进、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95分以上的定为“标兵”等次;85—95分(不含95分)定为“先进”等次;70—85分(不含85分)定为“达标”等次;70分(不含70分)以下定为“不达标”等次。

  3、局领导班子测评占总分的60%,科室负责人测评占总分的40%,计分时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先按百分制算出得分后,再按比例折算出测评得分。

  (三)附加分

  对工作积极主动,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科室按以下标准给予加分。科室工作得到省级表彰的每项加7分,受市级表彰的每项加5分;受区级表彰的每项加3分;获得区委、区政府通报表扬的加2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共同获得的荣誉,平均计算得分;同一项工作获得的奖励,按最高奖计算得分,不重复计分;科室表彰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7分)。

  (四)“一票否决”的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相关科室和直接责任人本年度一切评先选优资格,考核排至末位:

  1、科室或个人承担的重点工作不能保质保量按时限完成,或工作失误造成全局性负面影响,或因工作落实不力导致局整体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2、在执行公务时,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3、违反区委、区政府禁令、规定,经查证属实的。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核结束后,考核领导小组将每个被考核科室的综合得分如实记录并公开,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对绩效考核为“好”的科室给予表彰。绩效考核为“差”的科室,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同时科室负责人写出情况说明和书面整改措施。

  五、组织领导

  成立局机关科室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关科室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由XXX任组长,XXX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X任办公室主任,各科室明确一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依照本办法制定年度考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考核要求

  本办法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于颁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科室绩效考核细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鼓励公务员创造优良业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目标考核的规定和《昆明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考核主体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个人记实、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公务员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情况进行考察和核实。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绩”的考核,是年终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范围是市级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考核对象为上述范围内的科级及其以下职务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

  对领导成员的绩效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绩效考核在各考核主体机关党组(党委、党工委)的领导下进行,由考核主体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绩效考核工作按照规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绩效考核原则及内容

  第六条 绩效考核遵循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并以工作成果为主要考核内容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科学管理水平和机关工作效率。

  第七条 列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所在职位应承担的职责、任务;

  (二)单位量化、分解的市委、市政府下达本单位的目标任务;

  (三)单位拟定的目标任务;

  (四)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五)单位领导适时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绩效目标设定及调整

  第八条 每年初,考核主体机关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难点及本单位(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创新,制定每位公务员内须完成的绩效考核目标,明确每位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工作数量、标准、质量、进度、效益等方面的要求,报经机关主要领导审定后作为对公务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绩效目标考核总分为100分。由考核主体机关根据公务员绩效考核目标的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工作效益、工作要求等,设置公务员绩效考核目标的每项考核标准和分值。

  第十条 对超额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按超额比例给予适当奖励加分;对在完成目标中有工作创新的,给予适当奖励加分;对完成的目标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分值由考核主体机关在设定考核分值时合理量化设定。

  第十一条 对未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应予以扣分,扣分分值由考核主体机关在设定考核分值时合理量化设定。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总得分为:完成各项绩效目标情况得分,加超额完成目标得分,减去实际扣分后的分数。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完成目标实际得分+实际加分-实际扣分。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务员当绩效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由公务员提交书面报告,向本处室负责人或考核主体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说明情况,经考核主体机关领导小组审核,报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后,涉及的目标及计分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考核

  第十四条 各考核主体机关要按照目标倒逼管理的方式,制定考核工作措施,建立绩效目标考核台帐,把绩效目标任务排到季,排到月、排到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绩效目标任务日有进度,周有成效,如期完成所确定的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考核采取个人工作记实、季度评价、专项检查、半年考评、年终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本人对所列绩效考核目标任务的工作进度、完成数量、质量以及未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原因和下步打算等,进行如实记载,并对照绩效目标考核标准,按季度做出阶段性自我评价。

  第十七条 在个人记实、自评的基础上,由主管领导以季度和半年为时间段,按照目标考评标准对公务员完成绩效目标的情况进行考评,督促公务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八条 每年年末,考核主体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照每项目标考核标准和分值,通过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公务员完成目标情况进行核查、综合评审和记分,经考核主体机关党组(党委、党工委)审核后,报机关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考核主体机关根据公务员绩效考核年终综合评审考核总得分结果,按照高低顺序进行汇总排序,并在本单位公示。

  第五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年终综合评审考核总得分结果,是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奖金发放的依据。具体发放办法按照《昆明市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分配办法》(昆办通200940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由市纪委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监督组,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督查,保证绩效考核工作顺利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体机关的党组(党委、党工委)、纪委部门对绩效考核工作应发挥日常监督作用,对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纪律、服务态度、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适时检查监督,推动公务员绩效目标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主体机关应对每年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研究,促进公务员绩效目标考核制度日趋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主管领导是:机关内设机构正职的主管领导为机关分管领导;内设机构其他人员的主管领导为内设机构的正职;不设内设机构公务员的主管领导为机关分管领导。单位直属机构公务员绩效考核的主管领导由考核主体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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