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一、什么是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反映对某个问题、某个事件或某方面情况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成果的文章。它可以在报刊上发表,也可以供领导机关作为处理问题、制定政策的依据或参考。
二、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希望知晓一个情况、一个事件时,我们需要开展调查工作,并详细地钻研所获的材料,最终形成调查报告。那么什么样的调查报告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1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处理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五、事故统计
(一)建设主管部门除按上述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六、其他要求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七、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20xx年9月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梧州市恒达·江山建筑工地“9·18”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建设局、大塘街道办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建设局、公安长洲分局兴龙派出所、大塘街道办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长洲区纪委监察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及“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9月18日9时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梧州市恒达·江山项目施工地(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46号)。
(三)事故发生涉及单位或个人: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五)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死者卢某华,男,6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4062219600923xxxx,地址:广东佛山南海人,是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梧州市恒达·江山项目施工地第三层施工层,第三层施工层有许多高出地面的水泥桩,死者距离断下来那根水泥桩的桩跟位置约3米,其桩跟旁边还有一些水泥桩,靠近地面端横截面已被割断部分,水泥桩周围的泥土已被向下挖约2米深。
(七)直接经济损失:
至目前为止,该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80万元(主要是和解协议赔偿支出)。
二、事故发生涉及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在梧州市恒达·江山项目施工地(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46号),施工单位为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人陈某东,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万元,成立日期20xx年02月21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事发经过和救援情况
20xx年9月17日晚上,挖掘机师傅陈某志接到项目施工员梁某标的电话,通知其明天到工地开挖掘机清理土方配合进行平水放线工作(即拟建建筑物平面位置坐标)。20xx年9月18日早上08时许,陈某志按时来到工地在挖掘机旁等待开工,卢某华(死者)走过来叫陈某志用挖掘机把水泥桩周围的泥清理一下就走开了,陈某志边开始操作挖掘机清理水泥桩周围的泥土。大约8点50分,梁某帜和卢某华(死者)完成了项目施工现场西面的平水放线工作,来到项目施工现场北面(即挖掘机位置)。当时挖掘机是停在项目施工地的第二层施工层,施工中挖掘机把臂伸到第三层施工层进行往下挖第四层泥土作业。9时许,作业过程中挖掘机师傅陈某志和梁某帜、卢某华(死者)沟通,需到挖掘机作业现场查看情况,梁某帜和卢某华(死者)下到第三层施工层查看情况。卢某华(死者)看完挖掘机作业点情况后往梁某帜站的地方走去,陈某志看到卢某华(死者)走远了,而且视线范围内没有人就开始操作挖掘机施工。但是当时挖掘机的位置在第二层施工层有盲区,而且第三层施工层挖掘机作业点处有许多水泥桩(部分水泥桩靠近地面端横截面已被割断了部分),挖掘机在施工进行操作时现场没有指挥员也没有安全管理员情况下进行施工,陈某志也没有认真确认施工作业点处水泥桩周围是否有人。陈某志在挖掘机施工挖泥过程中,挖掘机斗臂触碰到周围的水泥桩,其中一根水泥桩断倒。当时梁某帜和卢某华(死者)正在距离水泥桩约3米处正背对挖掘机研究平水放线问题(梁某帜和卢某华(死者)知道挖掘机在工作中,他们目测自己所在处远离挖掘机工作半径范围以外4-5米,认为足够安全),倒下的水泥桩正好砸中了卢某华(死者)并压在其右肩处,卢某华(死者)趴在地上没有反应,头部流血,梁某帜马上让同事拨打了120,中医院的救援医生到场进行现场诊断后,确定卢某华(死者)已经死亡。
下午14:18长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应急管理局电话通知。接到通知后,长洲区应急管理局与建设局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把相关情况上报长洲区人民政府区,提请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20xx年9月22日长洲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了梧州市恒达·江山建筑工地“9·18”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及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事发当时,挖掘机正在进行挖泥作业,同时,放线作业人员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平水放线作业,存在交叉作业安全隐患;挖掘机操作人员陈某志在视线受阻未能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出现监管盲区,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处于危险区域,也没有对危险区域范围予以明确和做出安全警示标志;二是对入场作业人员未能做到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的全覆盖,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此起事故是由于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认真落实企业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及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等因素引发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划分
1.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梧州市恒达·江山项目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入场作业人员未能做到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的全覆盖,导致卢某华在交叉作业过程中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挖掘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强,在视线受阻无现场指挥员未能确保作业区周边环境安全情况下进行作业,导致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3.施工人员卢某华,安全意识薄弱,在危险区域作业,导致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处理建议
1.事故责任人卢某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3.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及辖区建设部门根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监督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梧州市恒达·江山建筑工地“9·18”物体打击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教训深刻,此起事故反映出了事故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全覆盖等问题,事故涉及各方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加强各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3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xx年2月17日16时17分左右,晨辉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S311二中雨水管网至红仑西线雨污排水管处理工程)施工至文馨园小区门口,因施工过程中基坑发生坍塌,致使在基坑内作业的施工人员顾重高被坍塌物击中头部并遭土石方埋压,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二)建设单位概况及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概况
该工程由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建投公司”)和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共同发包。经调查,经建投公司在此建设项目中只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管,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所以事故调查中只将经开区管委会视为工程建设方。经开区管委会位于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01号,为湘乡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副处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负责人谢志宏。管委会负责经开区全面事务,主要负责发展定位、中长期规划制订、对园区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制订与督查考核、招商引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企业、财税征收、建设管理、征拆报批、社会事务管理、党群(工青妇)等工作,下设办公室、招商合作局、产业发展局、建设管理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纪检监察室等7个内设机构,征拆办、金石建设办2个临时机构,自然资源分局、公安派出所等2个派出机构。
2.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是为解决湘乡经开区原有雨污管道错接混接,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相关部位改造的环保改造建设项目。该项目包含七处位置的工程改造:1.光大燃气污水至文昌路处理工程;2.大将北路与建设大道交叉处污水管网处理工程;3.茶场安置区支路与引凤路交汇处雨污排水管处理工程;4.红仑大道与湘乡大道交叉处雨污管网处理工程;5.引凤路与创业路交汇处雨水连通管网处理工程;6.文昌路与振湘路交叉路口污水管堵塞处理工程;7.S311二中雨水管网至红仑西线雨污排水管处理工程。
开工前,晨辉公司制定了《经开区配套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公司进行了审查审核。该工程于20xx年10月18日正式开工,至20xx年2月17日,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S311二中至红仑西线雨排污水管工程已施工至文馨园小区门口地段。
3.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通过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程序后,20xx年11月19日,以经开区管委会(甲方)为甲方的建设单位(发包方)与以晨辉公司为乙方的施工单位(承包方),签订了《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进行,工期60天,工程款为317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经建投公司(甲方一)的'权利和义务为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开区管委会(甲方二)的权利和义务为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管,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
经开区管委会委托湖南省硅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谷公司”)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监理服务,双方于20xx年11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金额3.5万元。
(三)施工单位概况
晨辉公司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南岭南路白石古莲城兰亭苑1栋3单元0503001号,成立于1998年8月31日,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亿元整,法定代表人张光辉,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文化及建筑装饰风格的创意与设计;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工程监理(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水暖器材、五金交电的销售;建筑设备租赁服务。公司20xx年5月17日取得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编号:D243027031,有效期至2021年3月7日)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8]000087-01(4),有效期至20xx年2月29日)。
(四)监理单位概况
硅谷公司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枫林二路188号高信向日葵12栋1007-1010号,成立于1996年7月2日,营业期限为1996年7月2日至2046年7月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千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万向荣,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及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施工监理;水土保持编制方案。公司2018年4月10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为:E143009740-4/4,有效期至2023年4月10日。
(五)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管理基本情况
20xx年10月12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晨辉公司为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施工中标单位,并按规定签订了施工合同,委托硅谷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监理,与硅谷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施工单位管理基本情况
晨辉公司建立了《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晨辉发[2017]44号)、《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奖罚制度》(晨辉发[2017]30号)等安全生产制度。20xx年10月18日晨辉公司成立了项目部,下发了《关于项目部人员任命的通知》(晨辉发[20xx]056),任命陈闻弢为项目经理(取得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1439523),李杰为技术负责人(取得了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B08183080300000019),谭平苏为施工员(取得了土建施工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号:43161010019608),王远眺为质量员(取得了土建质量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号:43181060004645),罗术炎为安全员(取得了安全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号:431620xx020426),负责该项目的施工管理。同时,晨辉公司于当日又下发了《关于项目部人员聘任的通知》(晨辉发[20xx]057),聘任王建强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20xx年10月20日,晨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辉以公司名义制作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王建强担任该项目现场负责人。经调查,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主要由王建强负责。
经调查,晨辉公司制定的《经开区配套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沟槽开挖作出了放坡的明确要求,但该公司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经开区配套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放坡要求进行基坑开挖,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顾重高在基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坑内作业。专职安全员罗术炎不在岗,未到现场进行跟踪巡查。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建强未对施工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进行制止或责令改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对施工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员未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部分施工人员(如施工员李立文)未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既未填写培训日期,也无受教育人员签字,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3.监理单位管理基本情况
硅谷公司建立了《湖南省硅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包含员工岗位职责制度、监理项目部管理制度等14项制度)。硅谷公司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了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签订之后,硅谷公司又下发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通知》《总监任命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对该项目监理人员进行了任命,任命张桦为总监(取得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00403146)、陈灿为总监代表(取得了监理工程师证,证书编号号:ZD14-S0223)、黄勇为专监(取得了监理工程师证,证书编号:XY19-A0652)、李新民为监理员(取得了监理工程师证,证书编号:XY19-A0641)。
经调查,硅谷公司编制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没有涉及土方基坑明挖的监理安全措施,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在施工过程中,硅谷公司监理员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基坑作业时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放坡、防坍塌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进行制止或责令改正。
(六)有关监管情况
按照行业和属地监管原则,经开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为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的监管单位。经调查,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沈明朗是分管建设的分管领导,经开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局长王标,负责建设管理局全面工作。经开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市政设施科科长彭勇,是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
在日常监管方面:分管领导沈明朗于20xx年10月21日和12月10日对施工工地进行了检查,并对春节及疫情期间的园区项目做了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的相关安排。经开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局长王标参加了该项目的图纸会审,不定期召开了安全生产专项会议,于20xx年11月7日和20xx年1月8日两次对施工工地进行了检查。经开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市政设施科科长彭勇也参加了该项目图纸会审,20xx年过年前不定期对该项目工地进行过多次检查,年后2月12日、14日、17日事故发生前对施工工地进行了检查。
该施工项目虽经多人多次检查,但检查人员均未指出施工人员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存在检查不细致、不到位的问题。此外,在年后对经开区企业、施工项目的复工复产的检查把关方面,经开区管委会制作了《湘乡经济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申报审批表》,对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进行了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检查。经调查,在此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只对被检查单位疫情防控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安全生产方面只制作了一个承诺书交由被检查单位签字,承诺内容里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复工复产前的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维护检修、日常巡查整改等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表述,而没有记载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情况
20xx年2月17日下午,晨辉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王建强组织施工人员顾重高、李立文、李银辉、胡泽雄、挖机驾驶员袁骏在工地进行施工,作业人员都佩戴了手套、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此外,硅谷公司监理员李新民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光大燃气公司巡线员冯黎明在现场进行燃气保护值守、电信公司工作人员颜杨明在离施工点约25米的地方对前几天施工过程中损坏的电信光缆进行维修。
当时,呈东南至西北走向的基坑已经基本成形,长18米左右,宽0.8米左右,深2.2米左右。因为基坑内有天然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电力线路,电信光缆,施工情况比较复杂,王建强要求施工人员先人工对基坑进行挖掘作业,再由挖机驾驶员袁骏用挖机将挖好的土方转移出去。16时17分,顾重高和李银辉一组,配合袁骏驾驶挖机进行管道安装,顾重高在坑内对坑底进行平整,李银辉在上方地面进行配合施工;顾重高施工地点两侧的坑壁突然发生坍塌,坍塌物砸中了燃气管道和顾重高头部,造成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露和顾重高被掩埋(被掩埋后仅露出头部的安全帽)。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王建强、冯黎明先后跳入坑内采取徒手刨挖的方式对顾重高进行了救援,其他在场人员也进行了救援协助和拨打急救电话。同时,冯黎明通知燃气公司对断裂管道进行了闭阀处理,李新民对周围人员进行了疏散。
约二十分钟左右,顾重高被众人从坑内救了上来,口鼻流血,不能言语。又过了约5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市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顾重高“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头皮裂伤,牙槽骨骨折,下颌骨粉碎性骨折死亡”)。
接到晨辉公司的事故报告后,经开区管委会向湘乡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事故报告,湘乡市应急管理局随后向湘潭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同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现场勘查。
(二)善后处理情况
2月17日晚上,在经开区管委会、新湘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顾重高家属和晨辉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顾重高家属118万元,于18日18时前赔付到位。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顾重高在未作放坡或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坑内作业,被突然坍塌的坍塌物砸中了头部并掩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晨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时未按放坡要求进行基坑开挖。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顾重高在基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坑内作业;晨辉公司专职安全员罗术炎不在岗,未到现场进行跟踪巡查;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建强未对施工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进行制止或责令改正。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经调查,该公司对施工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员未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部分施工人员(如施工人员李立文)未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既未填写培训日期,也无受教育人员签字,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2、硅谷公司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一是编制的该工程《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内容,没有涉及土方基坑明挖的监理安全措施,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二是监理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硅谷公司监理人员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基坑作业时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放坡、防坍塌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进行制止或责令改正。
3、经开区管委会监管不力
经查,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经开区管委会分管建设的负责人、建设局有关人员虽对该项目施工工地进行过多次检查,但检查不细致、不到位,致使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或制止。在年后的复工复产前,也只要求复工复产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而没有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辖区建设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不力。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1.陈闻弢,男,晨辉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陈闻弢作为项目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督促施工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二是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三是对施工现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对其进行处理,并由晨辉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2.罗术炎,男,晨辉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专职安全员。罗术炎作为该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参与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施工过程中不在岗,未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跟踪巡查;对施工现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对其进行处理,并由晨辉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3.王建强,男,晨辉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现场负责人。王建强作为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晨辉公司对其进行解聘。
4.张桦,男,硅谷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张桦作为公司该项目总监,对该项目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或责令改正,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对其进行处理,并由硅谷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5.陈灿,男,硅谷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陈灿作为公司该项目总监代表,对该项目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或责令改正;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对其进行处理,并由硅谷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6.李新民,男,硅谷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监理员。李新民作为该项目监理员,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进行制止和报告,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对其进行处理,并由硅谷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7.沈明朗,男,湘乡市经开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建设工作。对该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责令检查。
8.王标,男,湘乡市经开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局长。作为管委会建设局负责人,虽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过多次检查,但检查不细致,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责令检查。
9.彭勇,男,湘乡市经开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市政设施科科长。虽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过多次检查,但检查不细致,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该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二)相关行政处罚建议
1、晨辉公司
晨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时未按放坡要求进行基坑开挖。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顾重高在基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坑内作业;晨辉公司专职安全员罗术炎不在岗,未到现场进行跟踪巡查;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建强未对施工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进行制止或责令改正。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经调查,该公司对施工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员未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部分施工人员(如施工员李立文)未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既未填写培训日期,也无受教育人员签字,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综上所述,晨辉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张光辉,男,晨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次事故中,对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不到位,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硅谷公司
硅谷公司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一是编制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没有涉及土方基坑明挖的监理安全措施,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二是监理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硅谷公司监理人员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基坑作业时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放坡、防坍塌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进行制止或责令改正。综上所述,硅谷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万向荣,男,硅谷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次事故中,对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督促、检查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不到位,履行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晨辉公司要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及对项目管理人员的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对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硅谷公司要提高服务意识,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理,不断强化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经开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建设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作出具体要求,明确安全生产检查内容,科学制定检查频次,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加强对辖区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经开区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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