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是隐患排查与隐患治理两项工作的合并简称。两项工作都有相对规范的标准流程。
隐患排查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或方案;
2.按计划或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对隐患排查结果进行汇总并登记后,进入隐患治理流程,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还需上报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并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流程治理。
隐患治理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建立隐患治理台账,落实隐患的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整改措施和临时防范措施、整改资金、验收标准及验收人,俗称“五定”,隐患治理台账也称“五定”表;
2.整改责任人按照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如需临时防范措施,还应在整改期间落实临时防范措施)并上报验收人;
3.验收人按验收标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同意隐患闭环,评估不合格要重新进行整改;
4.每季度及每年要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例如可以分析不同类型隐患占比,也可以按不同月度季度等不同周期对比分析等,除此之外建议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类型的隐患是否存在反复发生情况,要深入剖析原因,分析是否存在制度、机制缺陷以及之前治理措施的有效性,以便持续改进;二是同一区域发现隐患的数量是否存在持续增长的情况,持续增长的区域要重点分析区域内相关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或者其他原因。
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精选10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精选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1
为巩固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县交通局《关于印发〈交通行业20xx年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交文[20xx]14号)要求,制定20xx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的新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管,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全面排查、监控重大危险源,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初步构建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排查治理范围:全县道路运输及相关服务业。
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xx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制度建设、组织体系、责任制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
第一时段(3月至4月):围绕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认真总结去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经验,树立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的思想,结合实际,制定适用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抓紧整改20xx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于4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3、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单位组织自纠自查,认真填写自查结果。运管所组织专班复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的综合技术性能。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的安全稳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夏季暑期、汛期的特点,针对性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是防疲劳、防中暑、防火灾、防爆炸等预防工作。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不良倾向,召开安全教育会议,把从业人员的思想统一起来,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形成全员排隐患、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3、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技术性能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是对营运货车的综合性能和二级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客运站要按照“三关一监督”要求,严格执行“三不进五不出”制度。三是驾校要加强对教练车的安全日检和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三超”行为。
2、认真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冰雪灾害、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行业管理部门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基础数据库,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各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形成阶段书面小结,并报运管所。
五、工作重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包括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以上相对应的岗位、机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承运人责任险、各岗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经费保证,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等方面的情况。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包括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吸取事故教训,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等情况。
(五)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各类生产作业人员取得合法证照及相应从业资格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六)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八)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九)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和“三不进、五不出”等有关要求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各运输企业、客运站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制度;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按照工作进度要求,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各阶段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搞好隐患整改。开展全面性检查,对在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运管等相关部门通报,并提出防范和整改建议。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做到有整改计划、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到人,应急预案准备到位。
(三)完善数据资料统计,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参与排查治理的运输企业数量、排查及整治的隐患数量、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推动、检查督查、宣传发动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建立相关报表制度和数据资料库。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公路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落实安全设施专项经费,鼓励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新、改、扩建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
(二)县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同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会审。
(四)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县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六)县区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七)县区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排查内容: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铁路道口、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县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分年度制定整治计划,每年1月底前,由县区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并报县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县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筹措。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具体由交通运输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
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各级公路经营投资公司制定并出资整治。
第九条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整治项目组织论证后提出整治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县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应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整治计划,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则,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整治项目完成后,报请县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措施等。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四)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3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实行分级认定,事故隐患一般分为两个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经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 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
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到位;
7.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
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
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
(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未完全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明确,相应人员落实未完全到位。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持证率不符合规定要求;
2.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3.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次数未达标;
4.未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实行有效监管,不能保证必要休息时间;
5.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严格进行车辆维护和安全例检;
2.未在有效日期内办理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装的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对车辆行车过程动态监管力度不够;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装标志灯、标志牌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第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和认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认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4
一、以道路隐患排查和整治为重点
大队组织民警对全县辖区内“公路渡口、国省道平交路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每一个排查的重点路段逐一建立隐患排查档案,收存排查图片,按照道路危险程度分为“特别危险、较危险、危险”三个等级,制作隐患分析研判报告,确定安全隐患等级,并提出整改建议,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分类报送当地政府督导交通、公路部门进行整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积极采取交通管控、告知警示等预防措施。同时,对于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主干道路中波形护栏损坏,标线缺少,标志缺失的进行统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函告并协调交通部门及时修复和修缮;对未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未履行交警应履行的职责的,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责任倒查。
二、以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员为重点
20xx年12月25日,竹山县一拖拉机失控,将一面包车撞入水库致5人溺水死亡。为切实汲取这次意外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在道路上发生,大队组织民-警对辖区拖拉机、面包车、客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清理排查,并对违法驾驶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会同交通、安监部门对客运企业、客运场站进行一次隐患排查,重点对车辆安全技术情况,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车主或企业立即整改。同时,组织民-警深入危化品运输企业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违法运输危险品违法行为和非法校车、社会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等违法行为。
三、以路面行车秩序为整治重点
大队在认真分析和总结历年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后,以“定点严查、流动巡查、错时检查”的方式,加强路面管控,整治各类机动车辆超员、超速违法行为,并严格落实抄告制度。同时,积极协调全县18乡镇(场区)加强农村道路管理,严格查处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违法行为,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超员、超速行驶、涉牌涉证,重中型货车、面包车、小型客车等违法行为,整治路面行车秩序突出问题。
四、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
大队依依托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在辖区“公路渡口、国省道平交路口、客运场(站)、乡镇主要街道”等人流车流聚集场所及民-警各执勤点悬挂宣传标语、摆放展板、设立宣传站、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切实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及治理对策、措施、责任单位等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交通安全、人人维护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和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驾驶培训学校、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省道路运输局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
各市(州、地)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
本辖区道路运输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市)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管理机构举报。
第八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隐患排查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主要内容见《贵州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附件一)。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企业必须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并落实企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建立各个层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治理本企业营运、动态监控系统、维修作业、驾驶培训等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招聘、学习教育培训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十二条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提请本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事故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企业被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治理整改的同时,及时向该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对于各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者各级管理机构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下达责令停产停业监察指令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经该部门审查同意后,并办理挂牌督办的销号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同时将整改结果报属地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逐条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月1日前向属地管理机构报送《贵州省道路运输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表》(附件二)。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各级道路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管理机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及本制度的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督促、指导属地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登记建档、整改治理、落实责任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接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或调(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查处,并下达《贵州省道路运输安全生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三)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下达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的,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对治理整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随时掌握整改情况,改期限届满或企业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复查,形成整改验收报告并填写《贵州省道路运输安全生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帐,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档案,主要内容为:监督检查记录或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安全生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贵州省道路运输安全生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对非企业原因造成的无法靠企业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企业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提请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事故隐患举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在组织开展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互相配合,对所发现或接到报告的事故隐患,即交有关责任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市(州、地)管理机构应当每月3日前将属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统计分析情况和《贵州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二)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道路运输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暂行制度的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省道路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自20xx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6
一、工作目标
在20xx年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发生,保持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平稳态势。
二、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车辆、驾驶员取得有关证照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经费保障,重点部位监管,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实施效果,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应急救援组织及演练情况。
3、安全基础工作情况: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驾驶员、车辆和有关基础台账完备情况。
4、驾驶员管理情况:对驾驶员违法违规和交通事故教育处理和督促其参加学习、考试情况;对驾驶员行车动态监管,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5、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执行车辆维护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车辆投保法定保险情况;安装GPS是否符合要求;例行保养制度情况。危险品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车载现象。
三、各重点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时段
1、公司认真制订具体排查实施方案。
2、抓紧整改20xx年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暂时难以完成的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时间,防范预案五落实,治理期间要落实责任人加强监控。
(二)第二时段
1、公司根据方案,围绕汛期、暑季运输的特点全面开展隐患自查和治理工作,发动全体职工,查找运输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做好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反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措施的到位,全面治理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理,根据整理出的内容,及时开展治理工作。要根据排查出的隐患,制定出治理计划、一时难以治理到位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完成时间、防范措施、经费保障、防范预案,保证按时完成隐患的及时治理和防范。
3、将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与开展的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全面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三)第三时段
1、做好"十一"黄金周安全工作。针对冬季生产的特点,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针对前一阶段治理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逐条落实,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措施和要求。完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7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突出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重点落实源头性排查、基础行防范、常态化整治工作措施,进一步筑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监督、保障体系,积极预防、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管,通过大排查、大整治,坚决整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行为,坚决消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容易诱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三、整治内容
(一)加强企业安全监管,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学习、教育,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客运、旅游和危货运输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规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准则,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2、县运管所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并对全县所有长途客运班线,特别是1000公里以上班线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通过调整发班时间、整合运营线路、推行中短途接驳运输等措施,有效限制凌晨2时至5时通行客车,切实消除疲劳驾驶安全隐患;对长途客运班线,要督促企业建立中途休息站点,落实驾驶员到站换人、落地休息制度。
3、各运输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和危货运输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4、县汽车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5、县运管所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工作职责,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对未落实长途客运班线安全管理要求的企业,暂停其参与班线招投标、新增运力审批。
6、县运管所及各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资质,特别是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危货运输驾驶员的检查,凡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一律停止其从业活动。对公安部门通报的驾驶员违法信息,要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处理。对有多次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要进行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员岗位。要通过与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营运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车辆监控,实现车辆动态安全监管
各运输企业要进一步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GPS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确保GPS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要运用GPS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客运、危货和出租车辆以及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对车辆出站、超速、中途停车等状态加强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要充分发挥车辆监控平台和客运车辆车载视频的监控作用,坚决防止车辆超员,对各类违法违规信息和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3年。
(三)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隐患排查整治
县运管所要在"安全生产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排查整治营运驾驶员、客运车辆、汽车客运站、货运站场等相关企业、人员、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管理薄弱环节。
1、要协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客运企业、危货企业和出租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要督促运输企业立即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运、危货运输和出租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切实增强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重点检查车辆发动机、燃油、电路系统和安全门、安全锤和灭火器,严防车辆因漏油、漏电和机械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确保车载灭火器材齐全、有效、完好,确保应配安全锤的'车辆配备齐全,确保安全出口符合标准。特别要保证客车车门上方应急开门系统的完好,应急出口通畅,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3、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特别是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车辆超员、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行驶、站外揽客、高速公路违规上下客等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要借助安全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企业承担全部安全生产风险,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强旅游包车专项整治,确保旅游客运市场安全
县运管所要按照四厅局《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甘交安监[20xx]32号)要求,提高旅游包车的安全条件,严格准入管理,重新审核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条件,严格规范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建立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规定,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督促旅游包车企业落实动态监管要求,对每一辆车辆实施严格的实时监控。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县运管所工作人员要深入一线,强化对旅游包车牌证、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以及包车票和包车合同的检查,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线路、非法经营等不法行为。
(五)加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严肃事故报告制度
县运管所要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甘交劳[20xx]3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0号)文件要求,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县运管所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所机关综合办公室,吕小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
五、组织实施
各企业要将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与"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等活动结合起来,分阶段进行,按照运输企业自查自改、行业部门组织检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运输企业自查自改(5月至9月15日)。各运输企业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限期整改。要与6月11日前向县所上报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情况。
(二)行业部门组织检查(9月16日后)。县所将由主要领导带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运输企业,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进展情况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督促检查,采取解剖麻雀的方式,分析共性和个性问题,有针对性的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对存在违法非法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通过专项整治,要提请关闭一批、大额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典型。对不上报隐患或自查自报隐患为零的企业,要责令重新进行检查。如检查发现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与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道路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负责人要真正负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动手研究部署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布置下去的工作要有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亲自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营造社会氛围。各运输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组织成简报上报运管所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确保整治成效。各运输企业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全覆盖、深排查、严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梳理,每月20日前将《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上报县所办公室。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8
一、工作目标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秩序;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解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行业的全员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整治行动,确保道路运输事故隐患及时治理,安全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遏制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坚决将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县(区)运管所要根据辖区工作实际,明确查处重点、范围和步骤,落实责任和措施,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打击相结合、平常时段与重点时段相结合等方法,强化对重要时期、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整治行动。重点依法打击或查处下列行为: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2、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3、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不按从业资格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使用不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相应技术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5、站场经营者不按"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检查"三品"、进行车辆安检和出站复核登记的;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
7、瞒报事故的;
8、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9、长途客班车未按照省局要求,设立中途司机休息点的(800公里以上);
10、驻站管理未履行职责的;
11、其他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行动。着重开展以下教育活动:
1、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进营运客车驾驶员岗位培训、职业化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客运从业人员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的强化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特殊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引导运输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培育本质安全型企业。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运管机构安全监管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强化第一责任和责任第一,落实管理机构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责任,把安全生产与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放到同等的位置上认真抓好,努力形成领导有力、职责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责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切实增强齐抓共管合力。道路运输系统要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责任措施细化分解到具体单位、岗位和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各县(区)运管所要全面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今年以来,我市道路运输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切忌骄傲,要认真汲取2009年"10.2"、2010年"5.13"、"9.4"、"10.20"事故的教训,提高防范安全事故意识,保持清醒头脑,一是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即将召开永州到广东方向的车辆较多,安全防范责任非常重大;二是天气炎热,近期湖南常处于40度的高温状态,车辆易发生机损事故;三是铁公竞争激烈,道路旅客运输量减少,经营者重收入轻安全,易出现超载、超速的现象。在这种自然环境和市场环境情况下,更要求我们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运管所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运输企业要从讲发展、讲生存的角度,切实抓好安全。各县(区)运管所、运输企业一把手要负起总责来,把加强道路运输安全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立即行动,广泛动员,突出重点,全力以赴做好当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各县(区)运管所要注重行业安全监管,严格督促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场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着力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规范应急救援程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各县(区)运管所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法定保险的落实;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营运车辆GPS动态监管。
(八)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履行职责。各县(区)运管所要加强运管人员安全管理能力教育,加大对行业安全监管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改善知识结构,拓宽工作视野,提高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要培养、选拔一批熟悉道路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管理业务能力强、安全理论知识丰富的运管人员,组建一支专业型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并赋予履行职责必需的职权,使安全生产工作处于时时监控、处处监控之下。在抓好行业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的同时,要加强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意识、操作技能和防范能力。
三、工作步骤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整个"整治工作"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8月5日~8月10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内容、目的和意义。通过召开动员大会、举办知识讲座、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考试等形式,进一步宣传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普及安全行车知识,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运输安全意识,自觉参与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8月11日~8月20日)。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8月21日~9月26日)各单位要针对当前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排查隐患,采取特别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确保长途客车驾驶员中途休息。对所有运距在800公里以上的超长途客运车辆,道路企业要设立中途休息点,确保驾驶员中途休息制度落实到位。对凌晨2点到5点的班车,必须进休息点休息。中途休息点的地址选定按"谁经营、谁设置"的原则进行。有长途客车的客运企业要制订中途休息点设置方案,并于8月10日前同时上报市运管处和省局客运科。市处派专人进行实地现场勘查,省局将进行抽查。凡未设立驾驶员休息点的长途班车,一律实行整改,暂时取消企业该班线的经营资格,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
2、狠抓源头安全管理。各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按照"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要求,落实人员、落实责任,抓好源头管理工作。运管所要严格考核驻站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责任,监督车站落实防超载、防"三品"上车、防车辆"带病行驶"等各项安全措施。客运站必须确保"三品"检查仪正常使用。凡发生"三品"检查仪末正常工作、乘客未经安检上车、车辆未经安检或安检不合格出站及站内超载等现象的汽车客运站要进行整改,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车辆所属公司在整改期内停止新增客运班线。
3、牌证发放符合要求。重点加强纸质客运标志牌的发放管理,牌证发放审批权上收一级,按照"谁审核、谁签发、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县运管所发放的牌证必须由县运管所主要负责人签发,市处发放的牌证要由市处主要负责人签发。各县(区)运管所都必须使用"湖南省道路运输台帐管理系统"打印省、市际加班、包车以及市际旅游纸质客运标志牌,凡未使用省局打印系统打印的牌证,一律视为无效证件。各所要严格核实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做好牌证发放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9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4、负责召集单位安全例会等各项重要会议。
5、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安检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做好营运车辆的例检工作。
2、严格按照营运车辆安全例检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逐项对营运车辆证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情况、车辆技术状况等进行安全检查。
3、对车辆进行例检,对不合格的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4、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驾驶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2、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3、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特征,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在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做好车辆证照、车辆技术性能的自检,及时进行维护、修理。
4、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5、积极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立即维修。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⑴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⑶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⑷保持车容整洁。
4、配合安检员对营运车辆进行安检,安检合检方可出车。
5、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挥灯信号、交通管制以及现场公安交警的指挥,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6、严禁私自越线(改线、绕道)行驶,严禁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7、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结合重大节假日、季节转换、重大运输保障任务不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从业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4)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5)聘用非本地籍从业人员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15日内到辖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居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各岗位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在岗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安全的行为,严禁脱岗。
四、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会制度
1、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安全例会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召集。
3、安全例会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
4、例会内容:
⑴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势、会议、文件精神;
⑵听取各部门、有关岗位的工作汇报;
⑶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⑷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⑸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5、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⑴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⑵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⑶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
⑷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⑸其他安全内容。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可每月或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
5、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购置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数高的车辆产品。
2、车辆必须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法行驶证、号牌,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营运证照方能正式营运。
3、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的年检和运管部门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按期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4、严禁任何人对车辆进行改装。
5、驾驶员要做好车辆例检工作,不带故障上路。安检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6、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购车发票、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年检记录、综合性能检测记录、二级维护记录、修理记录、事故记录等。
7、车辆技术性能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亡人及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九、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10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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