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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王安石变法
引导语:北宋王安石变法为什么?变法失败是导致北宋灭亡得更本原因么?下面是相关资讯,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王安石(1021-1086),北宋的政治家、文学家、思想家。字介甫,晚号半山,临川(今江西省临川县)人。从小勤奋好学,二十岁以前,随父宦游,到过南北很多地方,目睹官僚、豪绅、地主对农民欺凌压榨,使大批农民失去土地,生计艰难,加上北宋王朝对外采取屈辱妥协政策,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趋尖锐,国防和财政呈现严重危机。这些情况促使他立志改革政治,为以后实行变法打下思想基础。
庆历二年(1042)他中进士,先后担任淮南判官、鄞县知县常州知州以及江南东路提点刑狱等职,在江、浙一带做了十六、七年的地方官。他在管辖的地区,初步推行革新措施,显示了出色的政治才能。
嘉祐三年(1058)回京城任职。不久,向仁宗呈奉一篇有名的万言书,就是《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提出变法主张,要求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推行富国强兵政策,抑制大官僚地主的兼并,强化统治力量,以防止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万言书中畅论政事,陈述富国强兵的计划,为他以后实行变革描绘一幅蓝图,但当时未被采纳。
神宗即位后,想改变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对王安石的变法主张十分赞赏,于熙宁二年(1069)任命他为参知政事(副宰相),次年升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立即建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主管制定盐铁、度支、户部三司条例的官署),作为领导变法的机构。他从“理财”和“整军”两方面着手,颁布一系列新法。属于“理财”范围的有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均输法;属于“整军”方面的有保甲法、保马法、置将法和设军器监。新法推行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兼并势力,缓和了国家财政和军事危机。
王安石的变法,引起了大地主官僚集团的强烈反对。他虽力排异议,以坚韧不拔的意志推行新法,终究寡不敌众,在反对派的竭力诽谤和攻击下,于熙宁七年(1074)被迫辞职。次年再度拜相,但由于神宗对继续改革失去兴趣,变法派内部又发生许多矛盾,加上其子王雱(páng)病死,使他受到很大打击,身体又多病,一年后又离职回江宁。他晚年在江宁过了近十年的退休生活。元丰八年(1085),神宗病逝,守旧派上台执政,新法被全部废弃。王安石心情十分忧愤,于1086(宋哲宗元祐元年四月癸巳,今五月二十一日)逝世。他生前封荆国公世称王荆公;死后谥号文,也称王文公。
王安石重视文学的社会功能,主张文章“务为有补于世”,“以适用为本”,他也不忽视艺术技巧的作用。他的政论文分析犀利,态度鲜明,议论宏大,笔力雄健,形成锋利峭拔的艺术风格。如 答《司马谏议书》突出的表现了他对守旧派毫不妥协的政治态度和不以个人得失为意的宽广胸怀,寥寥几百字,条分缕析,言简意赅,驳斥对方极为有力。杂记如《游褒禅山记》把记游和说理结合得紧密自然,在平凡的生活现象中寄寓深刻的哲理,引人深思。
王安石的诗歌创作,受杜甫、韩愈很大影响,内容多反映人民疾苦和社会问题,表现形式多用散体句法,好发议论,造语用字瘦硬遒劲。晚年闲居时写的小诗风格有变化,融情入景,含蓄隽永,有唐人韵味,而触及现实矛盾较少。他也有少量词作,风格高峻。
王安石一生著述甚多,《字说》《钟山日录》等多已散佚。今存《临川集》、《临川集拾遗》、《三经新义》中的《周官新义》残卷、《老子注》若干条。注本有宋李壁的《王荆文公诗笺注》和清沈钦韩的《王荆公文集注》。其诗文揭露时弊,风格雄健峭拔,为“唐宋八大家”之一。
北宋王安石变法:毁誉参半的综合配套改革
“家法”治下日渐贫弱的北宋王朝
公元960年,陈桥兵变后赵匡胤“黄袍加身”。即位后,他吸取五代十国王朝更替的教训,为防范“篡位之风”,使除皇帝外任何个人、群体或机构都没机会大权独揽,在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制定了一系列“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制度,称为“宋朝家法”。这些自以为设计精巧、考虑周全的“家法”在被严格推行上百年后,过度的“分权与制衡”导致了行政体系的“弱和散”。到北宋中叶,国库亏空、军事屡战屡败,追根溯源,无不与恪守“家法”有关。
(一)政治领域的“家法”
职官制度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北宋推行的职官制度,总体呈现的特点是:分臣权、集君权,重文轻武。
1.分割相权,牵制兵权
宋代延续唐朝旧制,设立三省制,但在职能设计上,已有很大调整。皇宫内只保留中书省,由宰相单独向皇帝请旨。门下、尚书移出宫外,两省长官不能再预闻最高命令。设立与中书省职级并行的枢密院,由枢密使主管军事,宰相不再掌管军政。
为防止武将拥兵自重,建立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兵权一分为三,利用枢密使来牵制带兵的大将,枢密使有制令之权而无握兵之重,大将有握兵之重而无制令之权。到宋太宗时,不但制令权被收归皇帝,而且大将在前线的行动皇帝也要加以控制。这种制度导致前线将领失去了统兵的自主权,无法因地制宜随时调整战略战术,在作战中陷入被动。这是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战争屡战屡败的制度根源之一。
剥夺宰相对财政的直接控制,将尚书省原来的户部、盐铁、度支(主管经济出纳)三司地位提高,共同执掌全国财政,并互相牵制。此外,设立“考课院”,主管人事任免。由此,北宋宰相实际上失去了兵权、财权和人事任免权,这些权力最终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
2.设官分职
建朝之初,宋太祖留用大批前朝官员,但只有官位,而无实职。宋真宗时起,将“官职分开”制度化,整个官僚体系被划分为两套系统,一种是只领取俸禄而无实际业务的“寄禄官”,一种是有职务的“职事官”。“设官分职”导致“冗官”现象愈演愈烈。不断膨胀的官僚队伍,对财政支出形成巨大压力。
(二)军事领域的“家法”
北宋在军事领域推行的一系列制度,其初衷在于防止国家内部发生叛乱,但却导致军队在防御外敌时毫无反击能力。
1.实行募兵制度,使兵民分开
宋太祖建立募兵制的目的是实现兵民分开,避免出现协同造反。北宋军队共四种,分别为禁兵、厢兵、乡兵和藩兵,募兵制主要针对前两种,禁兵承担守卫和征战职责,厢兵承担各种杂役,无战守责任。这些兵“一经应募,终身为伍”,政府按年支付一定数量的廪给(俸禄)、衣服、粮食等。此外为避免流民形成武装割据同时,还实行招募饥民为兵的养兵制度,因而在遭遇自然灾害时,往往会有大量身体素质层次不齐的灾民入伍当兵“仰食于官”。募兵制既是北宋“冗兵”的制度根源,也是军队作战能力低下的重要原因。
2.实行军队更戍,使兵帅分开
宋太祖采纳宰相赵普的建议实施更戍法,派禁军分驻京师与外郡,内外轮换,定期回驻京师,实行每三年轮换一次防地,从而使“兵无常帅,帅无常兵”。这导致在实战中,帅兵配合度低,缺乏协同性,影响整体战斗力。
(三)经济领域的“家法”
北宋经济领域最主要的“家法”是“土地不抑兼并”,鼓励以买卖的方式进行土地交易。这种土地商品化政策的长期施行,使大量的自耕农土地被富有的大地主大官僚买走,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北宋的地主阶层约占总人口的6%~7%,但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数量超过全国耕地的半数以上。为应对日益庞大的国库开支,北宋政府还实行严苛的赋税制度,除夏秋两税外还有杂变之赋、身丁税、科敛等杂税外,还有支移、折变等苛法,农民还要承担极为繁重的职役负担。土地兼并与“冗税”导致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农民起义不断。
如右图所示,由于一系列政治、军事、经济领域“家法”的长期施行,导致自北宋中期起,整个国家开始陷入积贫积弱的恶性循环之中。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募兵制、更戍法的推行使军队整体战斗力低下,在与少数民族政权的战争中不断打败仗,随之而来的便是频繁的割地赔款(见表1),而在战争中获得好处的少数民族政权则更变本加厉地侵犯边境,由此带来的巨额军费开支和战争赔款,再加上募兵制下的“冗兵”、设官分职下的“冗官”,使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另一方面,北宋是典型的农业社会,主要税收收入源于农业税,“不抑兼并”制度使失地农民增加、可税土地数量不断减少。而面对财政支出规模的逐年扩大,政府为维持收支平衡、填补国库亏空,于是大肆增税,单位土地面积需缴纳的税额越来越高,“冗税”使农民不堪重负,揭竿而起,军费开支也随之扩大。由此,整个国家陷入内忧外患的困境中。财政收支在宋仁宗时期(1049-1054)仅能维持基本平衡,到了十年后的冶平二年(1065年),财政赤字规模已达到1570万贯。
王安石变法的三个阶段
面对“家法”治下日渐贫弱的复杂局势,王安石提出“祖宗不足法”,并在1069-1074年,暴风骤雨般推出大量新法,涉及财税、军事、教育、政治等多个领域。总的来看,王安石变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变法的准备阶段(1067-1069年)
在这一阶段,王安石完成了变法的政治、组织准备以及改革方案的设计工作。
1.与宋神宗缔结君臣变法同盟
1067年,宋神宗继位,面对内忧外患的局势,他提出“天下弊事至多,不可不革”,迫切希望通过变法来重振朝纲。王安石在嘉祐3年完成的长达万字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已阐明他关于实施改革的构想与方案,声名远播。在继位三个月后,神宗迅速起用王安石,先任命他为知江宁府,几个月后升为翰林学士兼侍讲,调入京城。熙宁元年(1068年)4月起,神宗开始召王安石入朝讨论变法事宜,经过数轮探讨,二人就变法事宜达成共识,决定“君臣共济此道”。次年2月,神宗力排众议破格提拔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副宰相),授权其着手准备变法。
2.创设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朝家法”中,为削弱相权,将尚书省原来的户部、盐铁、度支三司地位提高,代替宰相共同执掌财政大权。在变法前,王安石向神宗提议并获准创设制置三司条例司,将户部、盐铁、度支三司整合为一个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法规,统筹财政收支,审定每年的“上供格”,借此恢复宰相财政管理权。
新组建的制置三司条例司,吸收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如均输、青苗法的拟制者吕惠卿,该机构“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实际上成为变法的决策机构。虽然该机构因保守派的激烈反对,在仅仅存在了一年零三个月后以违逆祖制为名被撤并,但这期间该机构拟定了改革方案并颁布实施多部新法。
(二)变法的高潮阶段(1069-1073年)
1.颁布实施新法
熙宁二年至六年,王安石变法所涉及的新法几乎都在这一时期陆续颁布实施。
熙宁二年四月,制置三司条例司派遣刘彝、谢卿材等八人考察各地农田、水利和赋役情况。七月,设置发运使,实施均输法,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根据京城仓储情况和年景好坏,在东南六路的各路之间,调剂漕粮和上供物品的供应。九月,推行青苗法,以各地的常平仓和广惠仓所积攒的货币和粮食为本钱,在每年春天青黄不接时,借贷给普通民户,到秋天庄稼成熟时偿还本金,并支付二分的利息。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要求各地兴修水利工程,所需材料根据当地居民每家每户的等级来分派。闰十一月,在各路设置提举使,监督新法推行。
熙宁三年十二月,推行保甲法和免役法。保甲法主要将村户每十户编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每一保都要选出保丁,平时操练,战时入伍,从而几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又减轻政府养兵负担。免役法主要是废除各户轮流在州县当差的`徭役,由官府出钱雇佣专人当差,所需费用由各户分担,称为“免役钱”;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寺院、女户、官户,也要交纳一半的费用,称为“助役钱”。
熙宁四年二月,新的贡举法颁布,废除明经科,只通过进士一科来录取人才,进士殿试的题目也不再是诗、赋、论三个题目,而是考察切合时务的策论。
熙宁五年三月,市易法实施,由政府出资设立“市易务”,低买高卖,平抑物价,同时也向商户提供贷款,取息两分。五月,推行“保马法”,鼓励西北边境的民户领养官马,或者由政府出资,个人购买马匹并代养,到年底根据马匹的饲养情况,给予补偿,如果马匹生病或死亡,则需要民户赔偿。八月,颁布《方田均税条约》,“方田”是指向东西南北各走一千步定为“一方”,丈量土地;“均税”是指对丈量好的土地,根据土地的评估情况,厘定应缴纳的税额。
熙宁六年九月,颁行免行法,规定各行业的商户根据赢利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向官府上缴实物或到官府当差。此外,还有与军事相关的将兵法、裁兵法、军器监法等新法陆续推出。
2.新法的成效
(1)积贫状况初步改善。王安石推行的熙宁新政,虽然一直广受诟病,但新法在推出后基本都得到执行,取得的最直接的成效就是中央财政状况有所好转。神宗在位的“熙宁、元丰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到了哲宗继位的元祐元年,常平仓和坊场累积的免役钱达五千余万贯,“散在天下州县,贯朽不用”。而免役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等新政对于抑制土地兼并、打击大地主、大富豪和大官僚等特权阶层,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积弱局面有所扭转。军事上,从熙宁元年(1068年)开始,神宗下令诸路监司,核实各州兵卒,按照新法规定裁撤冗军,将免去军职的年龄由61岁调整到50岁。次年,神宗又下令废除、合并各个军营。变法十年,王安石坚持每年裁减冗兵,治平年间(1064-1067年)的兵卒共有1162000人,到了熙宁年间(1068-1077年)已经裁减为568688人,规模缩减一半,仅保留相对精锐的力量,军费开支大幅下降,军队战斗力得到提升。1073年,在王安石的指挥下,王韶奉命进攻吐蕃,收复河、岷等五个洲,将边境线拓展两千余里,取得北宋历史上少有的军事胜利。
(三)变法的尾声阶段(1074-1076年)
在变法过程中,一些新政或因设计不合理,或因推行过急,或因用人不当,不仅在士大夫中激起强烈的反对意见,而且招致百姓抱怨,比如青苗法和免役法,本是保护农户的开源之策,最终却给农户增加更重的税负;市易法和均输法的初衷是要保护中小商户利益,打击豪强富商的垄断,但最终却演变为官办机构直接与商贾争利。此外,这些新法的实施,不断触动官僚地主、富商大贾的利益,保守派对变法的阻挠从未停止,甚至慈圣、宣仁两宫皇太后都说当年的“天下大旱”是“王安石变法乱了天下”。种种质疑和反对声音,神宗对变法出现动摇,君臣变法同盟开始出现裂痕。王安石于熙宁七年四月第一次罢相,又于次年二月官复原职,然而此时变法派内部已开始分裂,王安石再次请辞并彻底退出政治舞台。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病逝,哲宗即位,所有新法被当权的保守派逐一罢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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