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手抄报的内容

时间:2024-10-16 01:29:06 板报大全 我要投稿

关于法制手抄报的内容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知道手抄报吧,手抄报能有效激发我们的创新意识和求知欲望。你还在找寻好的手抄报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制手抄报的内容,欢迎阅读与收藏。

  法制作文

  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总是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诞生了。

  法律,是个神圣的称呼,它是现代的包拯,那样的大公无私;它是正义的化生,为一位位弱者讨回公道;它是一架天平,决不会向另一边倾斜;它肩负着维护和平的重任。正气凛然的它,为社会驱逐邪恶,让国家在安定中发展。

  作为一个学生,我们应该从小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应该知法,懂法,守法。曾经有一个小男孩就因不懂法而险些丧命:

  有一天,在一辆公交车上,有一个小男孩,他坐在靠窗的椅子上,也许是对新事物的好奇,坐在椅子上的他很不安分,时不时把头手伸出窗外,这时,对面突然来了一辆公交车,差点把小男孩的头挤扁,辛亏驾驶员处理及时,才没造成悲剧。可见知法是多么的重要,如果当时他知道车辆行驶中,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这一条或者驾驶员能及时提醒他,就不会有这惊险一幕了。

  当然,我们不仅要知法,懂法,守法,还要会用法,如果不用,它的存在便没有意义了。只有充分的利用它,才会使它的存在更有意义。让我们再来听一个小故事吧:

  小建11岁时父母离异,他被法院判给了母亲,但不久,母亲因病去世。小建的父亲此时已再婚并育有一女,不愿意再承担抚养小建的义务。由于无人监护,小建一直被寄养在外婆家。可是外婆年纪大,身体又不好,根本无力照顾小建,无助的小建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法庭民事审判庭的李法官认为,如果立案,就会出现父子对簿公堂的情形,容易使小建的心灵受到伤害,也不利于父子日后生活,应尽可能在诉前调解,于是法庭通知小建的父亲到庭谈话,

  在第一次谈话中,小建的父亲态度强硬,强调当初小建的母亲声称不需要他抚养儿子的。李法官指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因父母离婚而取消,如果遗弃未成年人,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数天后,法院再次通知小建的父亲到法庭谈话,李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再次耐心为其解释我国民法的监护规则,,劝其克服困难,承担起抚养小建的义务。经过李法官的多次努力,小建最终于父亲接回家一起生活。

  是法律帮小建找回了爱,令他有了一个新的家,有了一份生活的保障。可见,法律对我们而言,是多么的重要。

  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变得更加美丽;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不再重演;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有了保障。法律将伴随我成长!

  法制小故事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法制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和制度;二是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三是“依法办事”的原则,邓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唉,但最近新闻播出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自己还是小心为妙的好。

  一天的早上,我去小学,在上学路上必须过一条马路,我经常看见有人闯红灯,今天也不例外。我旁边有个脸孔白净的小女孩,另外一边是位容光焕发的家长牵着一个小孩。家长很焦急,她看了看红灯,然后再看了看马路,见没车就牵着小孩冲红灯,小孩却说:“妈妈,老师说过要‘红灯停。绿灯行’的,我们不可以违反交通规则!”

  我还以为家长会听劝,不料。“你怕什么?我们再不过马路车就要开过来了!”这位本来容光焕发的女士在说话的时候把眉头锁得紧紧的,像个老女巫,跟刚才根本就是判若两人。“况且你都快迟到了!”小孩的脸已经红得开始有些发紫了,说:“还是遵守交通规划的好。”

  最后,小孩子还是被家长带着闯红灯了。然后,就有车辆冲了过来!嗞——车主幸好踩了刹车控制,还差一点就撞上了,“你们在干什么,现在是红灯你们也敢闯!不想活了!”只见车主怒气冲冲地骂了一句就走了。而旁边的小女孩安分地等绿灯。

  经过那天的事,我终于决定了,以后发誓再也不闯红灯啦。想着想着,就在床上睡着了。

  法制格言警句

  1、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2、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3、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4、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5、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7、 法律是一架天平,我们在这头,正义在那头。

  8、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

  9、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10、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11、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12、造法易,执行难。

  13、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1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1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16、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7、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18、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9、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0、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21、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22、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23、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24、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25、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27、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2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9、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30、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31、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32、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3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3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35、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36、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3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9、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40、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1、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42、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43、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44、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45、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46、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47、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8、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49、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50、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法制有关。

  51、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52、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53、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5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55、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56、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57、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58、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59、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60、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61、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62、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63、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64、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65、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66、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67、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68、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69、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70、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7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72、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73、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74、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75、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76、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77、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78、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79、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 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创造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80、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81、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82、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83、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84、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85、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86、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87、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88、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89、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90、一旦合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9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92、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93、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

  94、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95、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96、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97、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98、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99、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100、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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