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315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从1983年以来,在每年的3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 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求教获知权
7、依法结社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