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委托协议书锦集9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委托协议书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委托协议书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监督检查办公室)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被鉴定单位名称)_________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和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规定负责对(被鉴定单位名称)_________年度(必要时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到以后年度)的会计报表和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计鉴定,按甲方的工作要求负责提交审计鉴定报告及有关报表,专题报告等审计工作底稿。
二、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一)对乙方的审计鉴定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二)对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指导,督促被鉴定单位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按审计鉴定业务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业准则;
(二)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审计鉴定项目;
(三)在审计结束10日内向甲方提交审计鉴定工作报告及有关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取得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五)对外必须以接受省财政厅委托的名义开展审计鉴定工作,不得借审计之机为事务所拉客户及谋取其他不正当权益。
四、审计付费标准及方式
(一)付费标准:中标费用。中标费用包括基本费用和奖励费用。奖励费用占中标费用的30%。
(二)付款方式:甲方于审计工作开始时,支付乙方基本费用的50%,审计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理,审计结束后,在乙方提交符合审计质量标准的审计报告及有关审计资料后,甲方支付基本费用余下的50%。奖励费用由甲方于审计工作终了后评定。审计费用由甲方授权省财政厅支付。
五、甲方负责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提交的审计鉴定报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业准则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参照省财政厅《检查人员工作守则》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其他未定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书规定事项完成后失效。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协议书 篇2
一、协议当事人
委托方(下称甲方):
受托方(下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二、清收账款 单位,数额 元(大写 元整)。
三、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1)甲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账目清单及相关证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如甲方提供的债权凭证不齐全或证据不足,需乙方协助调查取证的,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额外调查取证费用元。
(3)甲方同意在债务方以货币偿付欠款确有困难时应改变原订目标以其他物件(物品)实现债权。
(4)不是由于乙方的事由,致使债务履行时或履行完结时可以预见到会超出本代理协议期限,甲方应保证乙方 在有效投入的情况下,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限,或债务方与甲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合同书最终期限超出本代理协议期限的,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应延长至债务方与甲方签 订的还款计划合同最后期限为准,或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为准。
(5)甲方同意追回款项(物品)后按比例提成,甲方为%,乙方为%,甲方未收到欠款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甲方分期收到欠款甲方则按比例及时支付给乙方,不得借故拖延,追回物品时双方同时受领。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在代表甲方执行事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使用合法手段与途径,如直接或间接发生意外或导致任何损失,一切与甲方无关,甲方无需受任何刑事与民事责任。
(b)乙方超越委托权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c)乙方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应当由债务方直接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d)乙方所有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筹备全部承担并自主活动,但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进展情况,甲方有监督建议权。
(e)乙方应维护甲方权利不得与债务人串通一气,私自降低债务履行条件,造成损害负责赔偿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任何形式的补充(如电话、传真、口头约定)皆为本协议的组成形式。
本协议至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委托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受托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协议书 篇3
委托人(建设单位): 受托人(代理机构):江西北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总投资(规模): 4、结构及层次:
二、项目联系人员
1、委托人指定的联系人:
,联系电话:
2、受托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三、合同天数
1、开始时间: 20 年 月 日
2、完成时间: 20 年 月 日 3、合同完成总日历天数:天
四、 委托业务范围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服务业务范围为:按委托方提供的施工图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内容。
其他委托内容。
五、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⑴按合同约定,接收委托服务成果;
⑵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⑶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⑷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⑸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⑵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报酬。
⑶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
⑷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信息价等,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⑸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在本合同内约定; ⑹根据需要,参与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⑺委托人应尽的其他义务:
六、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⑴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⑵对工作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⑶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答复;
⑷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⑸有权要求委托人对委托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⑹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服务内容开展服务工作。 ⑺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二、受托人的义务
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⑵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并如期完成受托工作; ⑶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相关的咨询服务; 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代理事项保密; ⑸向委托人提供全套工作资料,由委托人存档;
⑹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⑺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⑻受托人应尽的其他义务:
七、服务费用的约定
一、本合同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服务费计取标准为:
二、代理费支付方式为: 三、其他有关费用约定
⑴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⑵委托人在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服务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⑶服务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
八、合同变更与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大写): 叁仟元整。受托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服务费全额退还委托人;委托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已开展项目的金额服务费给受托人;
九、争议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在本合同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⑴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服务工作完成并结清款项后自动终止; 3、本合同一式 贰 份,委托人 壹 份,受托人 4、补充条款:
壹 份。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委托协议书 篇4
本协议由下列两方于200x年3月9日在××签订。
委 托 方:A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受 托 方:B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鉴于:
1、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委托方A(以下简称甲方)、C均同意共同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元)设立VVVVV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
2、乙方代表甲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C出资额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元) ,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第一条 委托方自愿委托受托方作为对公司出资(以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第二条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知情权
委托方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四条 参与管理权
委托方通过受托方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受托方参加公司股东会前,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书面指示进行表决。
受托方应将每一次股东会表决的情况向委托方作书面通报。
第五条 投资收益取得权
委托方基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
第六条 转让出资权
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委托方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出资。
委托方可以在本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的出资额限额内,在以受托方为名义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对公司的出资。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七条 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委托方仍委托受托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受托方,则委托方与受托方按实际出资额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委托方有权取得各自应分配的财产。
第八条 监督权
委托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第九条 按期足额出资义务
委托方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委托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条 增加或补足出资的权利和义务
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金的决定后,委托方有权利并有义务按公司成立时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或补足出资。
第十一条 承担投资风险义务
委托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
受托方不对委托方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委托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受托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理税费承担义务
在受托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在受托方将代持
股份转为以委托方各成员或委托方各成员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
四、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受托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受托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受托方不得利用登记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受托方仅可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处置其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赠予、放弃等)。
第十四条 受托方无权处置因委托方委托而形成的股东权利
受托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委托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委托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
未经委托方事前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第十五条 支付代表股份投资收益的义务
受托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委托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五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受托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委托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第十六条 协助转让义务
在委托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受托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受托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第十七条 受托方无权就委托事项收取报酬
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受托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委托方各成员收取报酬。
五、保密条款
第十八条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委托方可将出资优先转让给受托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受托方不愿受让委托方的出资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受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方可将出资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因受托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委托方解除协议的,受托方无权受让该代表股份。 第二十一条 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托方应将代表股份转移到委托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员可解除与受托方的委托持股协议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使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员成为公司的登记股东。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各成员以合理价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七、争议解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款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委托方及受托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合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 乙方:B
签字: 签字:
二0xx年三月九日
委托协议书 篇5
委托人(甲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受托人(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由于家长事物繁忙和就读学校距离远等原因,家长不能亲自接送学生上学,特委托 接送学生 上学完成学业,经协商双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1、从此委托书签定之日起乙方负责接送本学生上学和放学,行使监护人的权利,负责学生的安全,全权处理有关学生的一切事宜。如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要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学生,如果不按时接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要按学校的规章制度使用《学生接送卡》与班主任进行本学生的接交。保管好《学生接送卡》,不得丢失和损坏,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不得酒后接送学生。
5、乙方要使用合法车辆接送学生,不得使用非法车辆、“病车”、证照不全的车辆接送学生。
6、此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学校备案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委托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失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协议书 篇6
甲方(委托单位): 地址: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委托乙方代征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1.代征范围:2.计税标准:3.代征时限:4.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付规定格式的完税凭证。
三、乙方应于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甲方应于乙方解缴代征税款时,按照已解缴的代征税款的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则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协议书 篇7
学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学生姓名(委培生): 身份证号码 : 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招收以上委培生为20xx年度工商管理(MBA)专业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培养硕士生(简称委培生)学习期限为三年,在校期间的学习、论文指导、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与本校计划内硕士生同等待遇。
二、委培生在校学习期间,甲方要给予学习时间保证,不得以工作需要为由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接受调派,影响学习超过乙方规定的时间范围,按自动退学处理。委培生在学习期间应该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三、委培生学费共6万元,分二次付清。委培生入学报到时,支付学费3万元。第三学期开学注册时支付学费3万元。甲方若逾期交付学费,乙方有权拒绝该生注册入学。缴款时请注明学号(见录取通知书)、姓名、学费。
四、委培生在校期间如因成绩不合格不能毕业或不能授予学位,或由于其它原因休学、退学而离校者,不办理退款,其工作与生活由甲方负责安排。
五、根据国家规定,委培生报到时不转人事档案、户口和工资关系,委培生的工资、副食补贴及医疗费等由甲方发给。
六、甲方与委培生之间各自承担的责任,由甲方与委培生直接协商,另行签定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1份、乙方1份、学生本人1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公章
公章 培养单位代表(签字):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日
委托协议书 篇8
甲方(税 务 机 关 ):
乙方(纳 税 人 ):
丙方( 银 行 ):
丁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简化办税程序,降低纳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省国税局有关规定精神,甲方决定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中提倡推行纳税人委托银行缴税方式。乙方同意委托丙方扣缴税款。为明确各方在税款缴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数据电文,代理申报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并做到早报规范正确,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因网上申报、代理申报等不成功或输入数据错误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丁方为乙方提供账户账号,丁方账户名 ,账号为乙方自愿委托丙方从该账户中为乙方扣缴甲方提供的应纳税款数额。
三、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乙方应纳税款数额,按照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上扣缴税款,并负责为乙方提供完税凭证。
四、甲方负责提供丙方扣缴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丙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领销、填写和保管税收完税凭证,如有丢失和损毁按期规定预以处罚。乙方在丙方扣缴税款当年内,凭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可以到丙方任一结算网点索取完税凭证。
五、丁方应于乙方每期纳税申报之前,在上述账户中存足不小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在纳税期限到期后乙方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应纳税款的,甲方将按税收法
律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罚。因甲方未传递数据造成税款未及时入库的,其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因丙方未能及时扣缴而造成税款未及时入库的,其相关责任由丙方承担。
六、丙方对乙方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因其存余额不足未扣缴成功的,由甲方负责追缴乙方欠缴的税款。
七、丙方应对乙方的纳税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乙方的纳税信息。丙方违反规定泄露乙方纳税信息,给乙方造成相关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八、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业务需求,实时提供纳税人开户、扣缴税款等信息。因丙方未及时传递信息或传递错误而造成的损失,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有权根据与丙方合作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变化重新修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甲方应在修改或终止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扣缴乙方存款。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协议书 篇9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理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以下条款。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条:
甲方将借予乙方人民币 (金额大写),并全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操作,以每一公历年为一个代理期限,该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计算期限,每一期限后如甲方与乙方未协商终止该协议则协议自动延期生效。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委托资金主导或参与任何违法活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在每个代理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其所借予委托资金的10%作为利息。若甲方委托资金达到6万,则利息在该协议中自动调整为每个代理期限12%。超过6万元后,每向上追加2万元增加0.5%计息。计息最高上限为18%。(超过18%则违反国家相关民间借贷理财法律法规,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若甲方对每一代理期所产生的利息无其他指定安排,则利息在下一代理期自动计入总金额并在下一代理期参与计息。
第三条:
甲方的追加资金日期如在近一期代理期限开始生效之日后2月内,则乙方视为在该代理期内100%计息;甲方的追加资金日期如在近一期代理期限开始生效之日后3至6月内,则乙方视为在该代理期内50%计息;甲方的追加资金日期如在近一期代理期限开始生效之日后7至9月内,则乙方视为在该代理期内30%计息;甲方的追加资金日期如在近一期代理期限开始生效之日后10至12月内,则乙方视为在该代理期内0%计息。
第四条:
甲方在每个代理期限内都不承担本金损失风险,一切本金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在需要使用委托金时,需至少提前半月告知甲方。甲方所提取委托金的时间在近一期代理期限生效之日后1至6月内,则乙方视为所提取金额不参与该代理期限内计息;甲方所提取代理金的时间在近一期代理期限生效之日后7至12月内,则乙方视为所提取金额参与该代理期限的50%计息。
第五条:
在该协议后附加追加和提取金额记录,最多不超过10笔,多于10笔后需终止此协议并重新签订协议,以免出现不必要误差给甲乙双方造成财产损失。10笔内所有记录在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自动进入该协议约束范围并按照协议内条款规定生效计息。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不损害对方在该协议中权益前提下,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该协,并提前至少一个月告知对方。决定终止该协议时,双方在终止协议区内签字确认后该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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