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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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篇1

  第一章总则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付款控制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二十条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款。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项目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概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价款支付控制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八条单位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会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章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篇3

  医院行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医院中的管理是否规范必然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医疗行业也由以前的单一模式逐步向市场综合化模式转变,竞争也变得格外激烈。加强医院规范化管理提升医院发展水平,是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素,而加强内部会计控制、促进药品规范管理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1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及规范药品管理意义

  医院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医院内部为保障各项活动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医院的财务管理、业务活动及经济管理等实施有效监督、控制、协调,它既立足于会计,又不局限于会计,它是一个完整的综合管理框架结构,对于健全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现并消除各项隐患、全面促进医院行风建设、提升医院整体综合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1.1促进国家法律法规落实

  医院内部会计控制是一项完整的综合管理框架体系,它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切实可行的基本保障制度,它可以有效改变医院管理中人治大于法治、以权代法的不良现象,在保障医院各项的业务活动中的具体工作方案、程序、处理办法等各环节起到有效的指导、监督和控制作用。尤其对医院经济业务活动的规范性进行有效监督,以更好地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将隐患控制于初始阶段。

  1.2确保财务资料的合法完整

  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对于掌握医院总体情况,了解真实情况,科学规划、合理运营状况等方面为医院做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通过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促进医院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手续、资料、凭证编号、核对及复核等环节,并加强与关联科室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较好地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一系列信息资料的真实、可靠、有效性,更好地确保医院资产的安全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1.3提升医院整体效益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综合管理框架结构,关联到的具体工作内容、参与人员、活动安排等非常多,通过会计控制及规范药品管理,进一步明确医院部门之间责、权、利关系,形成有效的员工工作激励制度,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项工作的协调、有序、高效地运行,从而提升医院的整体经营水平,对确保医院各项经济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能较好地确保医院经营活动在较少投入的前提下获取最好的成效,一方面给医院内部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及品牌效应等。

  1.4降低医院风险系数

  如今有些医院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只在表面上“作文章”,只注重规模的扩大、经济效益的提升等,在没有充分调研的情况下盲目引进各种先进的仪器设备,盲目进行一些新技术的使用及新药品的采购等,增大医院经营风险系数。而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及规范药品管理体制,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供货方的规范化管理、药品采购方的管理及药品账与物一致化的规范化程度。

  1.5强化药品管理高效运作

  建立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以较好地对药品采购、存储、管理、出库、运用、回收、反馈等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准确地掌握医院药品管理中运行流程,一方面加强药品使用流程的科学、规范,另一方面还能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还可以较好地对医院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和预测,减少各项医疗事故的发生,降低医院的经营风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及医院的持续发展。

  2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及规范药品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医院在管理水平上有很大提升,但也存在许多不足:

  2.1思想重视程度不够

  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关联到医院各个层面,要统一组织协调才能更好起到促进作用。由于受传统意识及其他因素影响,部分医院领导层面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看不到医疗业市场化发展的紧迫感,认为内部会计控制程序繁琐,实用性不强,只做些表面上的材料文章,具体实践中淡化了工作的具体落实,使这项制度未能充分发挥效能。

  2.2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要有科学完整的制度作以保障,有些医院在具体实施中缺少必要的可操作制度,有的单位虽然制订了管理制度,但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内容不够科学、严谨,职责划分不明确,管理界线不明晰,导致各系统间配合不好,易出现推诿现象,影响工作的整体效益。

  2.3预算先见性不强

  如今多数医院为公立单位,在编制上属于事业编,也就是“吃财政”,容易让人产生工作倦怠及缺少竞争风险意识,领导对应用的资金预算重视不够,主观随意性大,没有实行集体决策制,不能真实结合单位实际进行项目的细化及成本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导致医院资金出现不应该的浪费现象。

  2.4专业化水平不高

  医院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各项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这就要求必须有专业知识与素养才能胜任这项工作,才能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进行实践与创新,可实际现状却不容乐观。有的医院管理层在财务用人上存有随意性,根据个人喜好随意更换财务人员,不去考虑财务人员的专业性,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不够,工作中不可避免出现许多问题。另外是财务管理缺少制度约束,岗位设置不合理,出现院长一个人说了算,使内控监督机制成为“形式主义”,造成财务工作存有很多隐患。在药品管理中有的负责人专业水平不高,导致对药品管理规范性水平无法提升,严重制约了医院的发展。

  3提升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及规范药品管理具体途径

  3.1加强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实施途径

  3.1.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水平。首先,要提高管理层面的思想认识水平。各级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树立医院内控制度是关系到医院长远发展的基础工作的意识,将医院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工作作为医院的重要工作对待,切实加强领导,要将这项工作的优劣与领导干部的业务成绩挂钩,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对于工作落实相对好的单位要进行一定形式的鼓励,对于工作不落实、拖拉、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与主要领导的政绩量化结合起来,加大此项工作落实的力度;其次,是要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加强职工对医院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教育,从思想上克服重生产、轻管理的片面思想,真正把医院内部会计控制管理作为自己的事来对待,齐抓共管,促进本单位整体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3.1.2健全相关管理控制制度。树立现代内部会计控制管理理念,并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群策群力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工作细则,如《医院预算管理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财务管理细则》《绩效量化考核及分配制度》《药品规范管理制度》等。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使各部门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实现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良好局面。

  3.1.3科学预算降低风险。资金预算对医院整体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起到铺垫作用。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将预算管理当作一项特殊任务来对待;其次是通过扎实的专业知识,科学合理分析、研究、制订、实践,预算中做到项目细化,区分最小的子级目录,同时也要清晰地看到医院面临的不同风险,如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将预算情况与医院实际状况有机联系,制订切实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同时还要注重开源节流,积极挖掘单位内外部的`综合潜力,拓宽资金渠道,提高资金利于效率。还要积极防范所面临的各种工作中出现的风险,努力将各项风险系数降低至最低,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3.1.4建立财务专项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财务审计监督。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专项检查力度,配备专职财务审计人员,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工作,并结合医院财务公开工作,对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题商讨制度,进行“一事一议”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其次要完善民主理财机制。民主理财是监督体系的核心。在医院中推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民主理财制度,使财务管理工作真正实现民主化,以做到“阳光财务”;最后要推行“阳光财务”。实行财务管理公开是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的好途径,(1)实行财务全过程公开。对于单位的重大项目要经代表大会讨论、小组审议后方可决定执行;(2)执行过程的公开。公开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的设置也要符合相关要求,如位置设置要设在方便群众查看阅览的地方。真正实现“阳光财务”。

  3.2规范药品管理的具体途径

  3.2.1规范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国家对药品的采购、运用、反馈等方面有明确、严格的规章制度,各级医院要根据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药品采购、管理专门机构,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纪检、审计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药品采购计划制订、引进、实践、反馈、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实际采购申报、审批、共同商讨、阳光采购制度,加强药品采购流程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保证药品工作安全有序。

  3.2.2规范药品采购材料审核。首先是要规范供货方管理。根据国家对医院药品采购相关要求,要根据本单位药品需求实际,科学合理选择供货方,要将需求计划整理成具体材料,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才能纳入采购范畴。对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及材料进行多方面考查;其次是供货方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综合评价。所提供药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临床、用者反馈情况、顾客满意度、是否有重大纠纷等方面进行认真核实,还要对供货方的履约能力、财务经营状况等进行考查,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存档管理,确保管理的规范化。

  3.2.3规范药品的管理流程。首先要对药品验收入库。对新购进药品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制度,由专人将采购药品、发票、批准文号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确保无误后登记存档,对药品进行分类保管。药品出库时要进行申请单、数量及相关材料的核对,做到来有源头、出有去处。

  3.2.4提升专业化水平。无论是从事财务工作,还是药品管理工作,都要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要通过多种形式努力提升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及专业化水平,制订具体的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及考核,不断提升职工专业知识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智慧与才能。

  4结语

  加强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及规范药品管理工作,对促进医院整体水平及综合效益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要加大研究与落实,更好地促进医院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小荣.浅析内部会计控制在医院药品管理中的设计及运用[J].中国外资,20xx,(2).

  [2]赖俊英,宋涛.论医院药品管理的内部会计控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xx,(7).

  [3]王蔚文.浅析内部会计控制在医院药品财务管理中的设计与运用[J].财经界,20xx,(23).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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