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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经验
房屋租赁经验1
1.关注低价虚假广告
当租房者通过报纸、网站等信息渠道看到公布的租房价格明显低于其正常的市场价格时,应予以关注。因为这些虚假信息可能是一些非法中介为了不正当利益而欺骗租房者的手段。
2.仔细查看楼主的个人情况
租房时,租房者要仔细查看房东的个人情况。如果是房东本人签合同,最好查一下他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如果是帮朋友租房,必须有租房委托书、朋友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未办完房产证的,必须出具购房合同证明身份。此外,二房东问题是,租房者应该履行二房东是否有权在租赁期内将房屋转租,并让其出示租赁合同,提供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避免法律纠纷。
3.检查租赁房屋的家用电器和家具
租房时,租房者必须检查房屋内部设施,如家用电器、家具等,看房时检查家用电器的正常运行和家具的完好性,然后列入清单。最好注明故障情况下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避免家电出现问题,责任不明确时,租房者和房主之间的矛盾。
4.认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阅读清楚合同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目的、租赁期限、修理责任、合同变更和终止、签订转租合同、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以避免未来租赁过程中的争议和不必要的麻烦。
5、物业杂费等合同附件书写清楚
租赁双方达成协议,除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外,租赁期内房屋内设备、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结算和承诺应作为合同附件明确写入和收取,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了解住房存款问题
付房款时,租房者要和房主协商是一赔三,二赔三,还是二赔四。因为当承租人在合同到期后要求收回租金时,业主可能会以损坏建筑设施或其他借口为条件,严重克扣承租人的押金,给承租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明租赁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如房屋及其设施未损坏,业主应退还押金。
7.根据自身条件寻找合适的房子
在旺季,租客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房子。所以租房时,租客不仅要寻找工作场所周围的房子,还要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租房,尤其是在出租屋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只要交通方便,通勤时间不长。
房屋租赁经验2
颁布日期:20040304 实施日期:200403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
云高法报[20xx]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多。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及是否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并不一致。在我省,对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在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用房屋,且所建盖的房屋未按《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后将自用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承租人使用房屋后,也未因为房屋用途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和完善或整改消防设施,或者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相关规定建盖房屋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申报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另外,-些农村地区原来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现在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消防法》及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均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改正或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和租赁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上,我院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工程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应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以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就一律以租赁合同违反消防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城市房屋,如果建筑工程从设计开始就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也未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就开工,导致消防工程不合格而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应以标的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有消防设计并经审核施工,竣工后因用途变更导致消防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整改,且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未责令停止使用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二)对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自建的房屋出租后作为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果标的物的出租不符合《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可在责令相关当事人办理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后,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对租赁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产权明确为出租人的,或者房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各方对房屋质量没有异议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房屋租赁经验3
我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该法
第12条还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所以规定针对的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开设者或者经营者提出的,而非针对开设、经营者之外的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处罚的对象也是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经营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此外,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同,决定着该房屋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设施的'状况也不一样,承租人完全可以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承租并准备用于经营住宿、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增设消防设施,使其符合保证消防安全的要求。所以,租赁合同的效力与出租房屋是否必须经过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本身没有必然联系,除非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将租赁合同标的物经消防验收合格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4日就此问题作出批复,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
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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