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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使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教育,以及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受到应有的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实施对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同的经济处罚要与不同的安全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处罚条款的执行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规定,不进行双重经济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管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限期整改。
1、罚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实施经济处罚。
2、责令停产整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在本辖区内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威胁人员生命安全以及对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时,有权先下达停产与人员撤离指令,但同时必须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3、责令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凡一时难以进行整改解决的,均需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需整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三定原则”,即(定整改项目、定整改责任人和定限期整改时间),下达《整改通知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跟踪治理进展情况,并负责完成整改后的复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的适用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人身伤害事故必须按规定时限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96小时之内上报事故登记表),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单位,一经查出,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未被上级处罚的,公司在事故发生单位补报的基础上,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主管领导500元。
第六条
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每发现一处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
第七条
对公司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无报告申述的,属于未按期完成整改,每发现一件,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对隐患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
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每发现员工有一般违章行为,扣罚违章者30-50元;发现员工有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罚严重违章者50-100元;对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扣罚违章指挥者500-1000元,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班组长、工段长以及其他在场的相关领导,每发现一起扣罚相关责任领导200-300元;公司院内所有机动车司机,必须按公司规定的限速行驶,对违章行驶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0元,对三次违章超速行驶的司机调离本岗位;机电设备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楼梯、平台、坑孔防护不齐全,每发现一处扣罚使用单位50元;生产区域道路不通畅,厂房照明不能满足生产工作需要扣罚责任单位100元;电气设施、电源线路、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各种临时电源线有拖地、漏电现象,每发现一起扣罚责任(施工)单位50元;各种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和各种手持电动工具,用电源未加装漏电保护器,每发现一次扣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不严格履行安全、消防、职业病预防“三同时”审批手续以及工程竣工不组织专项安全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单位,除责令责任部门补办国家规定的手续外,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和项目主要负责人300-500元。
第十条
有外委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凡对承包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或将工程外委给不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以及不办理相关安全审批手续和不与承包方签属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每发现一起除补办安全手续外,扣罚发包方单位1000-20xx元,扣罚发包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500元。
第十一条
不认真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排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单独从事特种作业,扣罚违章指挥的责任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100-200元。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组织安装工程,责任单位必须建立现场临时安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将临时安全领导机构名单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工作时必须每天坚持对现场安装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做好安全记录,未按以上要求办理,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元。
第十三条对从业人员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不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安排上岗工作以及不履行安全培训备案建档登记、用人单位和本人不签字的,每发现一人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罚直接责任人500元。
第十四条
不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按期检验制度,每发现一台次,扣罚设备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五条
对危险要害岗位、消防重点部位和尘、毒、噪声、放射源等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设备、不建立专门档案、不定期检测、检验以及不安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发现一项缺失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六条
进行各种设备检修的单位,不事先在检修前制订安全检修预案,或不制定安全检修保证措施以及不履行停送电审批和《检修工作票》签批确认手续的,扣罚检修单位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单位项目负责人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七条
组织大型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技术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3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300元。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凡属总承包单位进行再次转包或分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不经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同意,随意将工程项目分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除及时纠正外,另扣罚总承包单位20xx-5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不严格按公司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经教育不改者,扣罚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元。
第四章人身事故经济处罚与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年度内发生生产性轻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二)对责任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500元,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每人罚款300元;(四)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
超出公司下达的轻伤事故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者500-100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80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800元;罚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各500元;罚专(兼)职安全员15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5%;每超一起加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0.1%。
安全月或安全活动期间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发生生产性多人事故(一次发生二人及以上轻伤)或重大的人身未遂事故,对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未给予处罚的,对本单位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
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xx元;
二、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1000元,所在工段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
三、对发生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分别每人罚款1000元。
四、对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生产性重伤或死亡1-2人事故的,对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除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外,对未做处理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
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扣罚直接事故发生责任者5000元;
二、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扣罚3000元;
三、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扣罚3000元;
四、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扣罚3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重伤在十人以下的生产性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除按《事故处理条例》需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外,对未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罚款10000元;
二、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处罚款20000元。
三、对责任工段长处罚款10000元。
四、对责任班组长处罚款10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四条
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或由于个人违规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10万元的,扣罚主要责任者20xx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20xx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者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500元。
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该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班组、工段均被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责任单位工段长和班组长将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对上述责任人经济处罚不替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五章安全处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下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当场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的程序是: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据《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一联交公司综合管理部,一联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留存),其违规罚款要在一周内由被罚单位安全员负责追缴,将罚款上缴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如被罚个人拒不缴纳罚款,则由被罚单位负责在被罚个人的当月绩效工资中加倍扣除,扣除后,要出示文字证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此扣罚款项由财务部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罚的程序是:由安全管理部每月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考核处罚结果,综合管理部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考核在当月绩效工资中考核中兑现。所处罚款项由财务部建账管理,综合管理部将对责任单位考核处罚额度反馈安全管理部备案。被罚款项作为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在公司安全检查中查处的安全隐患被处罚的款项,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相关条款,需由公司安全部门处罚时,安全部门应根据《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对承包方单位开据一式三联处罚单(一份交被罚单位,一份交发包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一份留存),处罚时需由两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由安全保证金中扣缴。在安全保证金不足于抵偿罚款额度部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通知公司财务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具体处罚额度和方法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由本单位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和死亡事故的经济罚款,除由上级安全部门做出决定已对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公司落实执行外,对上级政府安全部门未做处理的,由公司做出处理决定的罚款一律由安全部门依据处理决定,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其绩效工资中扣留,安全管理部门留底备查。
第三十二条发生各类生产性人身事故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总经理部研究决定,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落实,对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处理,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做出和落实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公司下发的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个别单位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将受到公司总经理部通报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安全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内不发生工伤事故的,或在年度内荣获集团、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消防先进荣誉称号的单位,对单位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领导3000元,单位相关领导20xx元,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导3000元,公司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1000-20xx元,工段长500-1000元,班组长300-500元。
第三十五条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单位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可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5000-10000元。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各单位所有的安全处罚款项由安全管理部进行专项管理,年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处罚情况,对在本年度内凡是不发生重伤和工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奖励计划建议,经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用于奖励本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安全管理部提议并组织相关资料,报公司总经理部批准后将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调动广大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使公司形成“安全生产靠大家”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特殊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安全管理部申报,经安全管理部审核后,经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部批准,在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中兑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对违规处罚额度不得低于上述处罚标准。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一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20xx]41号文件《安全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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