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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旅游投诉信范文
致:xx市旅游局
本人与xx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CGZLxxxxxxxxx)20xx年03月9日的—3月17日(埃及经典8天天猫双11的特价),订单号:10067xxxxxx,共4位,网上支付xxxx元。在埃及旅游期间,地陪导游把旅游合同的6天(不计来回飞机2日)内的5日行程随意更改,让客人掏钱自费,不让客人休息,与客人吵架,敷衍讲解,多次强迫客人签名更改行程等等,态度十分恶劣!
现在旅游局监督下,请xx旅行社按照相关规定赔偿部分旅游款项、自费款项并作出书面道歉,理由如下:
一:关于旅游合同被强行更改
本人收到的网上天猫电子版行程、门店纸质行程和出团前(集合地)派发的行程表均为一致,清楚列明埃及8日全程旅游线路和参观时间。但是,地陪导游在没有不可抗力因素下,全程强行性、临时性地更改多日行程,属于严重毁约行为。
行程第一天,在经历长达12小时飞机,客人已十分疲倦,刚上大巴车还未够五分钟,地陪导游就让司机把车停靠一旁并开始半小时的游说亚历山大行程,怂恿客人自费75美金/人,必须让全部客人交齐款项签名后才开车!亚历山大行程从来没有出现在xx任何纸质文本中,并不是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而当天参观亚历山大图书馆外观(不要钱的)、还在维修的夏宫花园外观(不要钱的)。地陪导游强迫性地更改
行程,借用亚历山大名气,利用xx的正规行程去欺骗消费者(正规行程参观景点为庞贝之柱和古希腊罗马圆形剧场),参观内容完全不符,严重损害xx品牌形象,领队(张xx)在地陪导游更改行程时,没有告知客人相关权利,只顾着收钱。“如有一名客人不去,都需按照原行程执行,而且你们是在纸上签名的。”这是她在行程第四天晚上才跟我说的话。行程第1、2日客人集体交款所签名(不是每个人都有签)的纸质文件,签名时并没有填写行程内容、收款价钱、人数、时间,事后客人想看纸质文件,领队拒绝!索取发票,领队、导游拒绝!(其他客人可作证、有录音)。根据《旅游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条,导游强迫变相更改旅游合同,不收钱不开车的恶劣行为,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二),旅行社需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75美金/人。
第二:关于自费项目与合同不符
行程第二天,凌晨6点出发坐6小时车程前往红海,途中地陪导游又要更改行程,在几名客人据理力争的情况下才让他按照原来行程进行(有录音)。然后他又游说我们自由活动当天的自费项目要按照人数多才能参加,太少人就不作安排。为此他把沙漠游安排在当天下午,让客人一到红海的酒店就要狼吞虎咽吃午饭,接着就出发沙漠游。因为导游连续更改行程时间,让客人连续三天没有休息。旅行社合同清楚写明沙漠游时间1:30-18:30(约5小时),他却说沙漠热,要我们3:30出发,但是6:30点就回到酒店吃晚餐(约3小时,有录音)!自费项目时间
出入太大!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需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即140美金/人)。
此期间,我在入住酒店的信息处问价沙漠游,报价仅为60埃磅(大约为57元人民币),xx收取我们70美金/人,收费差异令我们对xx十分失望。这个本是旅行社和酒店报价高低的问题,哪知地陪导游还居责问我为什么要去问酒店!不准我告诉其他人!还在大巴车公然与我吵架!最后导游把所有行程压缩在最后一天半内完成,敷衍讲解,黑脸对客人,有客人问他为何不高兴不讲解(有录音)。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即350元/人)。
一向以来,xx作为广东旅行社的优秀代表,我和家人多次参加旅游并且很满意的。这次,旅行社精心安排的行程路线让他毁于一旦,狮身人面像更是最后一天的最后一个景点才能看到,一个完全背光黑脸的狮身人面像毁了我所有照片,更是这次恶劣旅行的真实写照!
第三:关于购物点
首先,本人并没有签名同意增加购物点。在网上收到确认书内显示:“旅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客人同意选择前往购物场所莎纸草画和香精店,全部时间约2小时。”但我们导游和领队根本不按照时间规定,让我们逗留足足停了3个小时多,多次要求离开无果,必须等团里面的客人买够了数量才能走!完全取代了客人自由活动的时间,要知道看狮身人面才2个小时而已!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三),旅行社需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即700元/人)。
第四:关于午饭
行程写明含12正餐5早餐,红海6小时回程的午饭是在酒店提前打包的所谓餐盒,只有三个小面包和一罐饮料!面包过期,坚硬如石头根本无法下咽!行程里也多次吃不饱!全部人在车上都很有意见。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需承担3次餐标的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即180元/人)。
经以上种种,xx与本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已经严重毁约,导游更改行程让客人生病、遭受白眼、经历吵架,伪造确认书等事件。本人要求:xx市旅游局对广之旅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xx退回2xx美金/人、人民币1230元/人。
投诉人:xxx
日期:20xx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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