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办法

时间:2024-03-06 17:14:39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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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涉旅企业向标准化、个性化、特色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提高本市涉旅企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旅游标准化在本市旅游行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促进本市旅游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41号)、《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xx-20xx年)》《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发展纲要(20xx-20xx年)》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应当遵循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主体上有创新,在旅游标准体系内容上有拓展,在旅游标准实施效果上有突破,在促进海口旅游产业发展上有成效的目标。

  第四条 市旅游、财政等部门和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标委”)共同负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市旅游部门会同市旅标委负责受理涉旅企业奖励申请和初审,统一支配和使用年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和奖励资金的复核及拨付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工商、质监、安监、食药监、人社、环保、卫生、交通港航、农业、文体广电、海洋渔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年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不超过200万元,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每年度旅游标准化的具体工作情况适当增加奖励经费。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的支配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一)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

  (二)被评定为“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的单位。

  (三)在本市开展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期间新评定为3A级及以上的旅游景区(点)、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饭店。

  (四)每两年通过复核的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单位。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首次被评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给予6万元奖励。试点单位通过每两年一次的复核,每次再奖励2万元。

  (二)对“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三)对在本市开展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期间,新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点)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3A级旅游景区(点)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新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对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条件的单位,只按最高额度的奖励条件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复核奖励除外。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旅游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市旅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如需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

  (二)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旅游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旅游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其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旅游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市旅游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复核。经审计复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及其理由交由市旅游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计复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报送市政府批准同意,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旅游部门,由市旅游部门负责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应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奖励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部门的验收证明、荣誉称号批准证明或者复核证明等。

  (四)市旅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相关部门违规截留、挪用资金的,所截留和挪用的资金予以追退,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各类旅游标准化建设荣誉称号、资格等由市旅游部门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评选或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措施适用于本办法实施之后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单位,以及本办法实施之前的20xx年、20xx年度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的复核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之前对我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有关单位的奖励,适用《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海府办〔20xx〕19号)的规定。

  旅游标准化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如何申请:

  (一)奖励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部门的验收证明、荣誉称号批准证明或者复核证明等。

  (四)市旅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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