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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监考守则
中学监考守则1
1、监考是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安排的统一考试,因故不能监考,必须向教务主任请假,除特殊情况,一般不予批准,监考请假扣除当月满勤奖;无故缺监考一场除扣除当月满勤奖外再扣课时津贴20元,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履行手续。
2、必须按教务处安排的'场次监考,如需调换监考场次,必须经教务主任同意。
3、监考前15分钟领取卷,按考场人数点好试卷份数。
4、监考须提前五分钟到堂,发放试卷,发卷前须宣读考试纪律和考试要求,发卷后学生在试卷密封线内写好班级、姓名、考试座位号,待考试铃响后方可答卷。
5、监考时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考场,监考中不得看书、看报、阅卷或做试卷、抽烟、打瞌睡和谈笑。
6、监考过程中发现作弊苗头要及时提出警告,发现作弊作为要立即中止该生考试,交学校处理,并记入考场记录。
7、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收卷。
8、考试时间终了前10分钟,可以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要求所有学生一律停笔离开考场。
9、试卷收好后,要认真整理清点,保证考场人数与试卷份数相符。
10、及时到试卷收发室按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装订,缺考卷须夹在相应位置,并交验收人员验收。
11、凡违反本守则的行为,学校将给予批评。凡迟到、早退、玩忽职守等失职者,学校将依据情节对监考人员进行处理。
中学监考守则2
一、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全神贯注做好监考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认真严肃维护考室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老师要准时到岗,不可迟到,不可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岗或中途不能坚持监考的,应报经教务处同意,安排人员接替后,才能离开。
三、监考老师对考试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楚或有漏页、空白页提出询问时,可以当众答复。
四、监考老师发现考生违反考场规则或舞弊时,可先提出口头警告,然后进行教育,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填写违纪或舞弊情况;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应及时报告校考试总值日处理。
五、发现考生有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六、监考老师在试室内不准吸烟、阅读试卷、不准抄题、做题,不做与当科监考无关的`事。
七、离考试期间结束前15分钟监考老师可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一结束,应立即命令考生停笔,起立、离开教室,然后由监考老师到学生桌面上逐一收回试卷。如发现试卷缺少、应立即报告年级当科总监考老师,协同追查。
八、监考教师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对考生既要亲切关怀,又要严格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考老师监考自盗、营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中学监考守则3
一、监考老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地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老师必须提前1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清点试卷,在预备铃响后进入教室,先检查人数,再发试卷,并告诉学生拿到试卷后立即写好自己的`姓名和学号,然后逐个加以检查,将缺考学生姓名登记下来。
三、监考老师对考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给予答复。
四、监考老师要严肃认真,态度和蔼,在考场不要阅读书报,不批改试卷、作业或做别的工作,要严格执行规则,不要撤离职守。
五、监考老师如发现考生作弊动机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如严重违犯考试规则要作好试场记录报教务处、政教处处理。
六、考试时间终了前十分钟,监考老师要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立即收卷,点清试卷理齐后亲自送考务办公室。
七、监考老师要按教务处所安排的时间进行监考,不得随便调换,有病有事要预先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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