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慢性重症人员的信
各位慢性病治疗人员:
您好!根据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六人社秘〔2014〕246号)文件规定,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将于2014年9月30日24时后停止慢性病划卡结算服务,慢性病治疗人员全部进入医疗机构诊治。现就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一、取消零售药店划卡的主要原因
1、配合医疗体制改革、保障就医安全的需要。将慢性病患者纳入医疗机构就诊,是医疗体制改革倡导慢性病管理“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保障就医安全的主要措施。
2、规范医保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需要。近年来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以串换商品和兑现现金等形式套取慢性病保险基金,严重危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
3、医保市级统筹管理、统一政策规定的需要。必须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经办统一、信息统一”的要求。
二、主要政策内容
1、2014年9月30日24时起,除器官移植术后患者、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患者以外,其他病种一律停止定点零售药店提供慢性病处方购药记账服务。
2、门诊慢性病证有效期为4年(肾功能不全患者、器官移植术后患者除外),有效期满后需重新鉴定。
3、及时变更参保慢性病人信息。新政策实施后,参保病人将不能在定点药房刷卡购药,原选定有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接到选定的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原没有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填写《门诊慢性病人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选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服务机构,于9月底前报县医保中心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1年内不得更换,如需更换的,次年年初向县医保中心提出申请,予以变更。医保中心将开设专门的窗口,安排专人,为参保慢性病人员办理信息变更工作,保障参保病人能够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
4、明确慢性病购药及报销方式。县内就诊的慢性病人员,可在县内选择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两家,(二级定点医院和一级定点医院各一家),经备案登记后,直接刷卡结算报销;异地外驻慢性病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两家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年终凭发票、处方(或清单)到县医保中心窗口结算报销。县内定点医院缺药时,可凭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医保中心备案后从县外医院购药,每次购药量不得超过两个月,年终凭发票、处方(或清单)到医保中心窗口报销结算。
5、认真组织慢性病复审工作。根据《通知》规定,对2012年7月前已经认定并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开展复审鉴定工作。2015年元月31日前,慢性病人需提交慢性重症申请表、近两年与所申请慢性重症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各种化验单及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住院病案等材料,报市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鉴定,复审合格者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不符合鉴定标准的,立即停止享受慢性病待遇。
政策的执行,可能会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期待您的谅解和支持,感谢您的配合,衷心祝您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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