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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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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或授权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矿山建设等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包括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取得《职业卫生许可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或授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其企业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市、县两级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包括验收合格批复文件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附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 2
1、员工(包括临时用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分包队人员)进入工地施工现场前必须认真学习本《手册》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正确扣好帽带。
3、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4、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及打桩司机和起重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可上岗。
5、非电器和机械的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超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圆钉要及时拔除。
9、脚手板两端间要轧牢,防止空头板。脚手架上霜、雪、泥及安全网内的杂物等要及时清扫。
10、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 3
通风科长安全生产职责细则参见
1、在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副总的领导下,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及放炮,火工品的业务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全矿各单位对有关“一通三防”方针、政策、指令、命令、规程的实施情况,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生产管理办法。
3、组织编制“一通三防”的年、季、月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做好总结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矿井、采区、工作面的风量分配计划,合理制定矿井通风方案,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井巷工程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有关“一通三防”规程和措施的审查。
5、根据矿井瓦斯检查情况,编制月矿井瓦斯动态报告,并报告通风副总,通风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依据瓦斯动态,制定可能有瓦斯喷出的特殊地区的瓦斯管理办法,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6、亲自组织瓦斯含量超进3%的巷道工作面的排放工作;监督瓦斯含量不超过3%时,通风队的.就地排放工作。
7、负责制定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案,并亲自组织实施。
8、负责组织月度的矿井采区以上的回风巷的维修进度,完好情况检查。
9、监督检查通风队执行贯通措施,掌握贯通区的风量,瓦斯含量情况,检查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准备工作进行情况,掌握贯通进度。
10、会签通风、瓦斯日报、月报。
11、制定通风质量达标计划,组织每月一次的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配合上级进行季、年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2、掌握通风队的现状(人员配备、素质情况),配合培训科搞好本系统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
13、监督检查维修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需要,做出购置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14、在通风队长的协助下组织实施一年一度的反风演习和定期的矿井主扇特性试验工作。
15、组织每月一次的月末工作总结会议,听取通风队长的工作汇报,对本月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通风队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下月工作做出安排。
16、参与矿井灾害事故的抢救,处理工作。
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通风矿长和通风副总直接领导下,负责领导全队职工认真贯彻国家的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一通三防”的指令,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每天召开班前会议,配合通风技术员坚持班前十分钟培训。按每月的作业计划安排,进行具体布置,每天进行工作总结,随时向副总、通风矿长和总工汇报工作。
3、按“三严一保”的军事化要求抓队伍建设,制定具体方案进行实施,直接领导瓦斯检查组工作。
4、负责对上级机关查出的“一通三防”的问题迅速给予落实解决。
5、组织全队职工认真贯彻执行本队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6、管理好矿井通风设施,审阅瓦检、防尘等所有调度台帐。
7、组织瓦斯浓度在2%以下时的就地排放工作,严格执行批准的瓦斯排放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操作规程。
8、根据批准的贯通措施,做好贯通时和贯通后供风、风桥、风流、调整、通风设施构筑等工作。
9、不定期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并相应建立考核制度。
10、认真查处本队范围内违章违纪现象。
11、协助通风科搞好矿井主扇特性试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负责矿井反风演习计划的具体实施。
12、深入井下检查“一通三防”工作。每天对全矿井下进行全面的瓦斯检查,做好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汇总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 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三)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四)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五)生产中直接放空的气体为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以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负责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xx〕238号),一般企业中除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实施。
受委托的市、县(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以省安监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受委托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县(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材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级安监局统一转报至市安监局,也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报送。县级安监局接收生产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点、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县级安监局向市安监局转报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制作报送材料清单,注明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等登记留存。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的特种作业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
(七)三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可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九条市安监局收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转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申请材料登记表》。
第十条审查部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后,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并盖章。
第十二条受委托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一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第十三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在变更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生产企业出具的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
(三)生产企业3年内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四)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对决定变更、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及时向省安监局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第二十三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发现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省安监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xx〕138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江西省行政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订完善;
(三)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对考核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带危险物料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产量应为年许可产量的10%-20%;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五)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库或我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标技委或咨询委专家担任。专家组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六)组织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告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集团公司);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后,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按程序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现场核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委托设区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成立现场核查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或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3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指定。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确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意见,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专家组对现场核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通过现场核查的,按程序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认为需整改的,整改完成后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7日内,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并在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撤下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延续,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
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在5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的品种、能力和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生产线(现场混装作业地面站)为单位核发。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及能力等内容,其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量情况;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年检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原有生产线不改变生产品种和能力的局部技术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设计审查,由企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生产线及危险性建筑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一)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的,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二)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第二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暂时终止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 6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现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
1、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守纪律的教育;督促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的安全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2、工程师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助理工程师,对本公司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3、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制订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4、项目经理、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和施工用电,施工机械设备。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不违章指挥,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5、班组长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技术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或报告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组织班组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发生事故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
6、公司的生产、技术、机械设备、材料、财务、劳资等各级职能部门,都应在各自的业务、职责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7、公司技术科是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检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制度和上级的有关法规;做好安全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进行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参加事故调查;安全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推广先进经验;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安全教育等项工作。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二、安全技术管理
1、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现场的道路、排水、施工用水管道、施工用电线路、设备安装、材料堆放、临时设施等,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水、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施工现场必须围栏。场内坑、沟、各种施工预留孔洞,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4、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向施工员交底、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长每天要向工人进行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5、加强季节性安全生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大风、雨、雪前、后要对井架、脚手架,施工用电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使用;雨、雪、霜后要采取防滑、防冻措施。
三、安全纪律
1、全体职工都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
2、服从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用明火。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⑴凡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班前饮酒、带小孩者,不得进入现场。
⑵工作时间不准打闹、喧哗、嗑睡,不准往下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严禁爬脚手架、井架、乘吊栏上下。
⑶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四米以下高空作业要挂安全网或者有适当的安全措施。
⑷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⑸机电设备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安全有效,方能使用。
⑹吊装区域不准随意入内,起吊时,起重臂下旋转半径范围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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