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时间:2024-04-19 11:56:42 实施方案 我要投稿

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效开展,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那么问题来了,方案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施方案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篇1

  各教育学区、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人〔xx〕x号)和xx市教育局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xx市财政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x教人〔xx〕x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交流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机制,不断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校长合理流动,达到学校领导班子人员的优化组合,提升学校综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骨干教师流动,进一步促进骨干教师的合理分布,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高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水平;通过普通教师流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充分发挥多岗位任教对提高教师教学业务水平以及综合素质的作用,消除教师职业倦怠,不断激发工作热情和工作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均衡发展原则。以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城乡差距、校际差距,积极引导骨干教师和优秀校长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向空编学校流动。

  (二)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把校长、教师交流纳入我市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区域特点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实施办法。

  (三)积极稳妥原则。以人为本,稳步推进改革。统筹兼顾学校发展需要和教师实际情况,积极引导教师支持、主动参与交流,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办法,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更加注重师德、能力和业绩,把真正优秀的教师校长交流到重要岗位上去,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三、交流对象

  (一)交流对象

  1.校长: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现职满xx年的学校校长、副校长(下同)。

  2.普通教师:男50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下的,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xx年(不含支教时间)的。

  3.骨干教师:男50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下的,已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xx年(不含支教时间)或已享受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奖满5年的。

  4.在符合相应服务期的条件下,对尚未达到交流所需任教年限或其他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自愿要求参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可纳入交流。

  其他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纳入相应类别教师交流。

  (二)暂不交流对象

  1.已有2所以上其他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达到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在现学校已连续任职满xx年的应纳入交流。

  2.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患重病并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宜交流的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3.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市教育局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但延长时间至多不得超过3年。

  上述骨干教师系指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瑞安市级及以上名师,“三坛”教师(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学科骨干教师,以及经市教育局确认,并纳入市级骨干教师管理和校级后备干部管理的其他优秀教师。

  四、交流范围

  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骨干教师在全市范围内交流,而普通教师一般就近或在同一片区内交流。xx年起,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骨干教师、普通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分别不低于相应符合交流条件总人数的30%、15%、10%。对于超编学校,市教育局根据该校超编人数和学科结构情况,下达指令性交流指标。

实施方案 篇2

  为促进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昨日武汉市发改委发布相关实施方案。武汉市发改委相关人士就此进行了解读,称该方案旨在切实解决大学生落户难、安居难、创业融资难、创业服务跟进难、将大学生引导到新城区就业难等“痛点”问题,创造更好的条件和更优的.环境,让大学生扎根武汉、立业武汉。

  明年实现“网上申请窗口发证”。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放宽大学生落户条件,制定办理大学毕业生落户工作规定,出台试行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做到应落尽落。20xx年实现“网上申请,窗口发证”或“网上预约,窗口受理”全覆盖。

  针对安居难,方案要求,通过政府新建、商品房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支持用人单位筹集等方式,指导各区建设和筹集50万平方米以上人才公寓。落实大学生在汉读书期间个人名义缴存公积金等专项政策。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提供租房补贴。

  针对创业融资难,方案要求,扩大“青桐基金”等政府性创业基金规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种子基金,引导其他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加大向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的倾斜力度。建立贷款创业风险分担机制,设立大学生创业信贷风险专项补偿基金。

  方案要求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博士生资助、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等优惠政策,每年资助200个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结对帮扶大学生创业项目100个。每年新增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15家,在大学生创业聚集地设立打造“创业之家”30个。

  方案还要求深化“新青年下乡”计划,完善落实大学生到新城区就业生活补贴制度。依托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互联网+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农业创业培训等产业项目,每年支持大学生创办农产品电商、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50家以上。

实施方案 篇3

  为进一步做好“十五”期间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重要业务领域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建设;

  --深入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大执法力度;

  --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主要措施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有关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康复和保障盲人出行安全的法规;

  --推动适时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推动制定统一的伤残评定标准,为伤残鉴定、保险、救济等提供依据;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减免贫困残疾人的农业税,继续稳定对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县、乡普遍制定、修订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

  2.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积极配合人大和政协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逐步形成制度;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自查。

  3.大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受援标准等措施,确保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

  --推动法院系统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减免贫困残疾人诉讼费和其他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残疾人合议庭、巡回法庭等;

  --省、市和有条件的县普遍设立残疾人维权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介服务和盲文、手语辅助服务,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残联等部门在基层法院、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设立100个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政府应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法律援助;

  --律师、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并在各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下,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鼓励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法律专业网站和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表彰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先进个人和单位。

  4.深入宣传残疾人保障法

  --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20xx年-20xx年)期间,继续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教育;

  --编印下发《残疾人维权法律知识手册》和《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汇编》,动员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宣讲残疾人保障法,对保障法执行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依托业务工作,结合重大活动,针对不同对象,确定宣传重点,使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基层组织知法、用法,依法推进残疾人工作;引导残疾人遵纪守法,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打击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经费

  1.中央经费:主要用于协调制定法规政策,进行执法检查、视察,宣传培训,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及对地方建立残疾人维权机构工作经费补贴等。

  2.地方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投入一定的宣传、协调、学习、检查、法律援助等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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