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 2003-05-24 刘静宇
某市一位小学教师在上课时,无意间用教鞭点了一名学生的头,事后三天,这位学生的家长(该市政府的一位领导)找到这位教师,说孩子头疼,要求给孩子看病,这位教师应允了。于是半年之间,孩子的家长带着孩子跑遍了全省甚至全国的各大医院,顺带游山玩水,仅脑CT就做了三次之多,共花去人民币4000多元。家长还不依不饶,声言:如果这位教师不再赔款3000元,事完不了。该教师无奈,将此事诉诸法律。结果,那位孩子的家长非但没有得到3000元赔款,还退回那位教师已付的4000元钱。可以想像如果该教师没有诉诸法律,还不知要填一个多么深的无底洞。
如今,教师已经不敢接近教育惩戒这个不可触及的“高压线”了,一接触到这个问题总是十分棘手,严重的如前文所说的那样,让教师左右为难。
其实,教师何罪之有?我相信绝大多数教师都不会故意地去体罚学生。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许多教师甚至都能背下那几条规定,又怎么会去有意犯法、“铤而走险”呢?教师并不奢求什么,教师最大的快乐便是自己教的学生能够成才。人无完人,孰能无过?若家长抓住教师的一次或一点错误不放,或者利用种种压力来对付教师,那做教师岂不成了一种悲哀?
教师渴望理解。作为人民教师,奉献是多的,索取是少的。可他们却无怨无悔,默默奉献。教师最大的愿望便是在学生成才的同时得到众人(社会)的理解。若教师合理地动用教育惩戒权,家长是否能够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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