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制度

2023-01-13 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执法制度集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执法制度集锦1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考核对象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

  三、评议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3、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方法

  1、实行部门、个人两种评议考核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行使行政职能科室进行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跟踪评议考核相结合。市国土资源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科室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执法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备案。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根据科室(个人)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70分—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具有一票否决权。被评为良好以上的科室(或个人),才具有参与先进科室(或个人)的评选资格。对连续二年被评为不合格科室的负责人(或个人)应调离领导或执法岗位。

  六、考核标准(100分)

  (一)部门

  1、按要求参加市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参加市局组织的大型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得10分。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按要求及时完成各次立法、法规、规章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得10分。无故未完成的每项(次)扣1分。

  4、坚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发现一次应强制执行而未强制执行的扣10分。

  5、按规定着装执行公务,证件齐全,公正廉洁,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全执行公务的每人次扣0.2分。发现一次违法执行公务或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分。

  6、严格按规定收缴规费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擅自减免或加大规费征收标准的扣5分。

  7、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越权审批的扣5分。

  8、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程序办案的扣10分。

  9、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或不规范的,每次(件)扣0.5分。

  10、严格立案程序监督制度的得10分。凡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应及时送司法机关而未及时移送的每件(次)扣1分。

  (二)个人

  1、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5分。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活动的得15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着装不整洁或证件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营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规定正确收缴规费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减免规费的扣5分。

  8、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扣1分。

  9、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得10分。无故不完成的扣2分。

执法制度集锦2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总结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结的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学习和工作情况,不如我们来制定一份总结吧。如何把总结做到重点突出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近年来,严格落实法治工作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气象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推动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一是强化事前公开。梳理完善了市气象局权责清单,明确了职责、权责、依据、程序等内容。制作了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及时公示。重点围绕“双随机、一公开”,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每年年初制定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计划和随机抽查检查计划,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等,明确抽查内容和方式,通过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二是强化事中公开。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在执法活动中主动出具行政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三是强化事后公开。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及时将结果进行公示。

  (二)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重点采用文字记录、手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工作。

  (三)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全面落实法制审核工作,成立并及时调整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重大执法决定先经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领导再次审核后下达决定。同时,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多方征求法律顾问、市司法局等相关意见建议再下达决定。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三项制度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二是在实施三项制度上不够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资料的记录、保管等还有所欠缺。三是执法公示方式和渠道略显单一。四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缺乏相应培训,法制审核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强,法律素养不高。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根据省最新出台的三项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调整完善三项制度的内容,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执法行为规范。二是进一步细化明确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规范执法制度建设。三是积极探索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的公示渠道,丰富公示途径,发挥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强化公示效果。四是不断总结经验,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加大对法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针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重点培训,提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把握和运用。

执法制度集锦3

  第一条:为规范本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及上级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的范围是本级乡镇的行政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公开公正、合法性、实效性、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追究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本级乡镇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六条:本级乡镇负责桥头镇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执法: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县政府法制办颁发的相关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对违法行为人和有关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二)必须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

  (三)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四)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为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六)承担县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辖区内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级乡镇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受本级乡镇纪委对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本级乡镇纪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五条: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扣押、查封财物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获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时不使用专用罚款收据;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4、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5、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征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6、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7、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8、其他超越法定职权的。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培训

  第十八条:为更好的深化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促进我镇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以国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以创新的精神推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队伍。

  第二十条:镇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详细规定培训时间、形式、重点内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镇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执法人员培训和普法考试、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武邑县桥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执法制度集锦4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佩戴使用。

  3职责权限

  3.1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申购、日常使用与保管。

  3.2IT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培训、检修、更新等事宜。

  3.3总务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出入库登记、回收等事宜。

  4管理规定

  4.1市场管理人员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处理问题时,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4.2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4.3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4.4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4.5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IT部。

  4.6IT部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用一次存储一次,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6.1经营商户逃避、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市场管理人员。

  4.6.2市场管理人员参与处置集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6.3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事件及案件。

  4.6.4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4.7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未经市场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私自复制。

  4.8市场管理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4.8.1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交流,处理问题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8.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4.8.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8.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8.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次。

  4.9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须知

  4.9.1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插拔,不允许过量充,不按顺序插拔。

  4.9.2使用中不允许磕碰,注意防水、防尘、防震、防摔。

  4.9.3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经损坏,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处罚。

  4.9.4总务部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对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警告或处罚。

执法制度集锦5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卫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人员守则,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统一培训和考试、办理注册登记。对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暂缓注册。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及时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七条: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协助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收回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配合市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撤销手续。

  第八条: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变更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或执法类别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对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应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打骂行政相对人的;

  (三)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四)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五)利用执法权吃、拿、卡、要的;

  (六)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处罚的;

  (七)超越管理权限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

  (九)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的;

  (十)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需要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有本制度第九条一至十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执法职责的。

  第十二条: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诉。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执法制度集锦6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7、加强土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蓄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9、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都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土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1、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2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1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等申请登记发证行为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待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岗位职责须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和岗位职责。

  4、执法规范。坚持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行政执法内容期限

  1、凡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凡需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在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受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材料、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核、批复。

  3、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本局直接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4、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结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1、单位或个人至本局办理报批手续、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审批和许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审批事项和错发证件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5、违反本局廉政建设规定的。

  六、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对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的违纪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电话:

执法制度集锦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以及对音视频资料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各执法科室队负责本科室队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养护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汇总、保存和管理等工作;负责现场执法记录仪及相关配套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各执法科室队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及音视频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未经批准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下列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视频同步记录:

  (一)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二)进行现场勘验时;

  (三)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四)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五)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六)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八)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九)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十)对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

  (十一)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规定的音像记录情形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执法人员每日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当日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导出至指定存储器上,并根据音视频资料的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在文件名中标注音视频资料所记录的单位、场所、主要内容(现场检查、勘验、送达等)以及记录时间等。

  连续工作或当日无法返回单位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导出资料。

  第九条 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由各执法科室队自行保管;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视频资料,执法人员整理完毕后,每月末随同已结案案卷一并报送办公室统一存储。

  第十条 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音视频资料应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剪接、删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

  执法音视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阅、复制执法音视频资料信息。

  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执法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办公室每季度对各执法科室队按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各执法科室队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过程中遇到设备问题应当及时向办公室反馈,由办公室联系设备供应商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科室队负责人参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制度集锦8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执法制度集锦9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成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六、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七、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执法制度集锦10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着装的管理,维护执法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和维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着制服执法人员。

  第三条 除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制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外出执法时必须着制服。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应佩戴齐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二)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服时,不得外露。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等。

  (四)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衣扣、裤扣。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留长发、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披肩散发。

  (八)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应当随身携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应着制服:

  (一)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

  (四)非因执法需要进入公共服务场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着制服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制服和标志,并予以销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标志:

  (一)调离、退休、轮岗等原因不再具备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资格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标志的情形。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变卖。

  第九条 地方各级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关的执法着装管理制度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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